◎李绵:现代性叙事下的行政责任伦理阐释论文

◎李绵:现代性叙事下的行政责任伦理阐释论文

摘要:现代性作为西方公共行政的宏大叙事背景,与行政责任伦理的诞生有着直接关联。以工具理性为特质的现代性框定了公共行政思维与实践走向,使其走上技术化、工具化、非人格化的道路。在此背景下,一种强调价值性、主体性与责任性的行政责任伦理被提出。行政责任伦理是行政主体即各级行政组织与行政人员对社会公共需求的积极回应以及对自身行为后果的伦理担当,它具有个体与公共、自律与他律、实然与应然相统一的特质。从对现代性危机的反思与应对的视角来看,行政责任伦理理性回应了行政的现代性危机,充分彰显了行政的价值理性和有力地改变了行政与道德无涉的状况。

关键词:现代性;行政责任伦理;工具理性;价值理性

现代性既是对现代社会整体特征与运作机理的高度概括,也是当今时代聚焦性的问题之一。公共行政作为社会发展的一部分,它直接脱生于现代性的宏大叙事背景下,并且在行政现代性展开的历程中,工具理性备受推崇,而与之相异的价值理性则逐渐被遮蔽和消解,效率成为衡量公共行政活动的终极价值标准,理想信念与价值信仰这类“超验”的问题,由于不具有“工具”意义而变成“非理性”的。因此,根植于现代性背景下的公共行政是一种与价值无涉的、工具化的存在,其中,行政的工具化与行政人员的非人格化是最为典型的体现。实际上,公共行政不可能是与价值无涉的,纯技术主义的偏执与纯效率主义的取向使行政理论在现实中不断遭遇挑战,这不是公共行政发展不充分带来的临时性问题,而是所谓现代社会的文化特质,因而它并不会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自然而然地消失,它需要人们寻找新途径来化解。行政责任伦理的提出正是为了应对这种问题与挑战。因此,本文依托于现代性的背景来阐释行政责任伦理的提出、含义与价值。

一、现代性的伦理困境:行政责任伦理提出背景

公共行政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现代性世界,或者说,“公共行政得以实践、研究和传授的整体文化的特点可以概括为现代性”[1]20,可以说现代性对公共行政进行了特殊的情景预设和理念与意义的限定。那么,何谓现代性(Modernity)?概括地讲,现代性指西方社会自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一种“人为的”“理性化的”文化模式与社会运行机理。可见,理性化是现代性的典型特征,但是,此时的“理性”是指“工具理性”。工具理性是指将特定的目的、有利于目的达成的所有可能采取的手段以及这些手段可能带来的后果等统统纳入考虑和计算之中,从而为达到某种经验性目标寻求最为有效手段的思维方式。伴随工业化的空前繁荣,现代性逐渐成为西方社会主导的意识形态,这种以工具理性为特质的现代性成为人类社会一种最有力量的话语体系。作为社会主导意识形态的现代性包含三个维度的内容:一是相信科学技术的力量,认为它能够把人类从自然的限制中解脱出来,但是却忽略了科学技术的负效应;二是认为只有科学化的研究才具有客观性和严谨性,所以任何领域都有遵循“科学的”的研究程序;三是忽视对于非科学化的,但对认知和行动同样合法的方式的关注[1]2。所以,当现代性成为社会主导的规范意识形态之后,“工具理性”不再仅仅是实现目的的工具,而摇身一变成为目的,成为衡量一切的标准,由此导致西方在解放人性的过程中又压抑人性。

公共行政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走上历史舞台。公共行政只重视探寻什么是达到目标的最好手段,此时在行政视域中只有“物”“事实”“逻辑”“工具”,而行政的目的意义、价值目标与伦理诉求这类“超验”的东西。由于不符合工具理性的逻辑而变成无关紧要的存在,因此,在公共行政领域出现工具理性越位与价值理性缺位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共行政的工具化。正如威尔逊的观点,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在这种政治与行政二分的框架下,行政则是与价值无涉的、纯粹技术性的管理工具,它只需要执行政治决策,不需要做出价值判断,此时,公共行政只重视事实描述却忽视价值追求,它失去应有的价值维度,成为纯粹的、客观的、精确的“科学”。因此,公共行政本质上应该承载的价值追求即“公共善”完全被剔除。二是公共行政人员的非人格化。严密的官僚制设计直接抽象掉了价值因素,用专业化的系统分工和规章制度设计的框架把人隔离、定位在分立单元之中,也就是说,公共行政人员在处理公务的过程中不允许掺杂个人的主观判断和价值情感,犹如机器上的零部件一样,不需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只需要按照官僚制的等级层次与职位要求运作即可。此时公共行政人员作为“人”的丰富情感被抑制,主观能动性也无从发挥。“也就是说人的特质必须适应非人的角色,人的存在价值在于他们奉献于组织的非人格性和功能性存在”[2]。俨然,公共行政变成类似自然科学的“科学”和单纯追求效率的工具化存在,公共行政人员则成为像机器一样运转的“单向度的人”。可见,在现代性的工具理性逻辑下,价值理性已经被排除在行政领域之外,由此导致公共行政领域出现严重的价值危机与人的异化问题。那么,如何改变公共行政与价值无涉的局面呢?又如何唤醒公共行政人员的价值意识与主动意识呢?唯有寻找公共行政的责任伦理视角。

马克斯·韦伯虽然建构了严密的、非人格化的、极具理性精神的官僚机器,但他也意识到科学理性解决不了道德判断问题。于是,作为新康德主义者,韦伯在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中汲取营养,找到了这种“把自身作为目的”的实践原则(道德律),并把“一贯性”“责任感”“判断力”“价值中立”“理性诚实”等一系列观念寄托在公共行政人员的“意志自觉”中,而行政责任伦理正是这种“自律原则”的体现形式。韦伯的责任伦理秉承了康德的伦理传统,是一种个体的、先在的、应然的、形式主义义务论。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追求社会公正的公共责任伦理进入人们的视野。以弗雷德里克森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学派对传统公共行政机械的效率观批判与质疑,认为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不是效率而是社会公平,主张社会公平至上。社会公平既是公共行政的精神实质,又是政府的公共伦理诉求。实质上,弗雷德里克森的社会公平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同时期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影响。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基本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问题,正义之于社会的重要性如同真理之于理论的重要性。罗尔斯所谈的正义是社会正义,因此,它的着眼点和落脚点不是社会生活中细碎的小问题,而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正义不是一个制度或一个制度中的一部分是正义的,而是由社会基本结构所维持的背景正义。总体来说,罗尔斯的责任伦理属于社会道义论范畴,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强调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来实现。

二、行政责任伦理的理论特质

行政责任伦理的提出是基于对行政现代性的反思与回应,那么它有什么样的理论特质呢?首先,要厘清行政责任伦理的概念内涵。在韦伯那里,行政责任伦理是指公共行政人员在行动与决策之前要事先顾及后果,并无条件地为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虽然责任伦理强调顾及后果,但它却不是后果论。因为它是事先的顾及后果,是一种预知或预测,此时后果并未出现,所以这与根据后果进行价值判断的后果论完全不同,它并不是把“后果”作为道德评价的终极标准。另外,顾及后果并不是一味地追求结果,尤其是功利性地追求物质利益的结果。韦伯强调,政治家顾及后果不是或不能只是影响自身的结果,而应是所有人民甚至是全人类的利益,所以,这种他者意识又赋予它一重道德含义。可见,韦伯所理解的行政责任伦理是一种政治家个体的、先在的、应然的形式主义义务论,这与他对工具理性与价值中立的强调是一致的。而罗尔斯与韦伯不同,他的行政责任伦理则是着眼于社会层面,强调社会正义的首要性与优先性,认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政府行政的首要责任,为了追求社会公正的结果,政府必须采用合理的、有效的手段,如制度伦理,主张通过制度设计来满足行政伦理诉求。并且,罗尔斯注重目的与手段的结合,强调实然与应然的统一。本文认为,行政责任伦理的含义既不止于韦伯个体层面的形式义务论,也不止于罗尔斯公共层面的社会道义论,应该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具体来说,“行政责任伦理是指行政活动主体对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及对自身行为后果的伦理担当,即指政府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在回应社会需求的公共行政活动中的行为道德规范、行政伦理制度、价值观念模式的总和”[4]。行政责任伦理凸显现代公共行政对公共行政组织以及公共行政人员双重维度的伦理诉求,它是现代公共行政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精神资本。

自律性是指人们基于自由意志,主动地、自觉地、自愿地履行伦理责任的行为;非自律性是指人们并不是基于自觉、自愿的意识去履行伦理责任,而是迫于外部的压力才不得不去履行伦理规范的行为。一般来说,自律性既是伦理的根本特征,也是柔性伦理与刚性法律的本质区别。但是,公共行政的责任伦理不同于一般伦理,它不但强调这种“自律精神”,而且重视这种非自律性的“他律精神”。行政责任伦理既强调无条件地、积极主动地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也重视对不负责任行为的追责、问责。正如韦伯所说:“能够深深打动人心的,是一个成熟的人(无论年龄大小),他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这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动的表现。我们每一个人,只要精神尚未死亡,就必须明白,我们都有可能在某时某刻走到这样一个位置上。”[5]根据“责任伦理”,作为一个有道德的人,他能够意识到责任、感受到责任,还会主动承担责任。此外,责任伦理与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有很深的渊源,但又与康德的“道德自律”不同,它不排斥他律。这也是责任伦理超越传统伦理之处。行政责任伦理直接将“责任”置于核心位置,它要求为行动后果承担责任,并且它的道德准则或道德评价标准是看是否“尽己之责”,如果行动者在具体的行动中未尽自己应尽的伦理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那么他们必须为行动的后果承担责任,所以,事后的问责、追责是责任伦理的重要内容,而且这种问责,既涉及道德责任也涉及法律责任。这些方面的内容又充分体现了行政责任伦理的他律精神。因此,行政责任伦理是一种自律性与非自律性相统一的特殊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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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责任伦理涵盖了个体伦理与公共伦理双重维度

一般来讲,一种新的理论的诞生都是源于两种力量的推动:一是理论的需要,二是现实的呼唤,而理论的需要最终也是源自现实的呼唤。所以,从根本上说,现实中的矛盾与问题是理论形成的原动力,因为它会促使我们思考和寻找解决方法,从而促使新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行政责任伦理的提出既是公共行政理论自身发展与完善的需要,也是行政现代性危机的呼唤。所以,从行政现代性危机的应对与回应的角度来看,行政责任伦理具有重要的价值。

行政责任伦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伦理类型,具有独特的理论品质,即它既注重公共行政人员个体的德性品质,也注重公共行政整体的规范;既强调自律,也看重他律;它既是应然的,也是实然的。

(二)行政责任伦理强调自律性与非自律性统一

她手里捏着手机,辗转反侧,烦躁不安,想给陈留发条短信,可他是多血质的白羊座,冲动又多疑,想了想,还是算了。

(三)行政责任伦理主张应然与实然的统一

伦理学号称实践哲学,却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处于形而上的层面,远离人们的生活实践,成为纯粹书斋里的反思。无论是元伦理学对伦理的语言、原则以及论证逻辑的把握,还是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对“道德律令”的强调,以及功利主义对人类最大化的幸福追求,都未使伦理学的实践价值得以充分显现,一直停留在应然的层面。然而,行政责任伦理作为一种应用伦理学,突显了伦理的实践意蕴,使伦理学具有实然与应然相统一的特性。具体来说,行政责任伦理作为与行政信念伦理对应的范畴,思想前提与理论逻辑皆是对立的,认为纯粹的信念伦理难以立足于当前这个理性化的世界,甚至认为单纯地遵照信念伦理行事会走到一种不负责任的境地。但是,行政责任伦理并不否定信念本身的价值与意义,它主张像康德一样,用纯粹的、善的意志来诠释信念价值,但不同的是行政责任伦理不会仅停留在应然的信念层面,它更看重实现信念的实然的方法和手段。如行政责任伦理主张通过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的途径来表达和实现行政的伦理价值理念,认为制度伦理是实现伦理价值的重要途径。行政责任伦理凸显了伦理学的实践维度,具有形上内实的特性。可以说,通过行政责任伦理,既可以导出行政目标的合理性行动,又可以为经验理性的行政方式提供实践基础。

三、现代性叙事下行政责任伦理的价值

对于责任伦理来说,它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体的人,也可以是组织,根据主体的多寡和性质的不同,它的内容、要求、原则也完全不同。因此,现代公共行政的主要主体是各级行政组织与公共行政人员,所以公共行政责任伦理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即公共行政人员的个体责任伦理与公共行政组织的公共责任伦理。对于个体层面的责任伦理来说,角色是其逻辑起点,角色的任务与性质决定责任伦理的内容与要求。公务员角色具有多重性,有时各种角色之间甚至相互冲突,要处理好各种角色的关系,尤其是要理顺好在私人关系中所承担的角色责任与在工作中的职业角色责任至关重要。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他既是普通公民,又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所以在公共活动中,公务员要做好公私角色区分,不能忽略公共伦理秩序,更不能以个体活动伦理原则来代替公共治理中的伦理原则,以免出现“以私代公”甚至是“以公谋私”的异常情况。同理,把在公共生活中的伦理活动秩序运用到私人交往中也是不合适的,很容易出现官腔官调、盛气凌人的现象。公共活动中的伦理秩序与私人生活中的伦理秩序是不同的,应该注意区分。同时,对公共层面的责任伦理来说,由于政府行政组织的性质、职能和目的不同于一般组织,因此,公共责任伦理的内容、诉求以及实践方式也不相同。政府的行政组织所要承担的责任非常重大,涉及组织中的所有成员和所有人民的利益,有时甚至关涉全人类的利益。所以,政府的公共责任伦理的核心诉求是维护社会公正,它有责任让人民生活在一个相对公正的环境里,而制度伦理就是实现公共责任伦理诉求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并且,对于公共行政责任伦理来说,政府组织层面的公共责任伦理与公共行政人员层面的个体责任伦理应该是并重的,而且是有机统一的,对于公共行政人员个体来说,它需要政府公共责任伦理的引导与规制,同时对公共责任伦理来说,它的伦理精神需要公共行政人员的贯彻与落实。

(一)行政责任伦理理性回应了行政现代性危机

在现代性背景下,工具理性以“不可抗拒之力”影响公共行政领域,它把公共行政活动变成可预测、可计算的程序化活动,原本受价值理想、伦理信念支配的价值理性领域,也不知不觉地被工具理性渗透和占据,最终导致公共行政刻板、僵化和公共行政人员的非人格化。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与工具理性的高扬,造成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决裂,在公共行政领域工具理性备受推崇之时,彰显人文精神的价值理性却被遮蔽。实际上,在现代性的发轫之初,工具理性单一化、集中化促进了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社会物质财富积累相对丰富,效率的价值主导位置被动摇,社会公平的价值诉求日益被人们重视。在此种情况下,一直被工具理性抑制的价值理性得以凸显。价值理性是以“人”为基础,注重从事实与价值相互结合视角来探讨公共行政活动合理性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价值理性寄希望于在“应然”与“实然”之间寻找一种“适然”的模式。行政责任伦理主张为行动后果负责,强调目的正当性与手段合理性,凸显行政主体的主动意识、责任意识与价值意识,主张伦理理念与伦理实践的有机统一,提倡自律与他律并重等,是价值理性充分彰显的体现,是物质与精神、人文与科学、理性与非理性、个体与公共、实然与应然的有机统一的体现。

(二)行政责任伦理充分彰显了行政价值理性

现代性是汇入全球化进程的、一项尚未完成的设计。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现代性的价值都没有完全地展现出来。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的演进与发展尚未展现出现代性完结与消亡的迹象,也没有出现一种能够取代现代性且与现代性的生存方式、文化精神与制度安排完全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因此,现代性是各民族无法取舍或回避的命运,那么我们必须正视它和面对它,对于行政领域的现代性问题也是如此。虽然在工具理性为特质的现代性的框定下,公共行政注重寻求达到目标的最好手段,在它的视域中只有“物”“事实”“逻辑”“工具”,导致公共行政领域出现纯工具主义、纯制度主义和纯效率主义的偏执。对于行政现代性危机的救治,不是去彻底否定或抛弃这种理性化的存在方式和运行机理,而是阻止现代性内在的理性机理在行政领域集中化与单一化导致的价值与意义丧失。行政责任伦理正是以这样一种客观的、合理的态度对现代性进行反思和修正,决不是简单地、不加以区分地对现代性做固守或抛弃的决断,而是主张对行政现代性问题进行具体的阐述、分析、修正和完善。具体来说,行政责任伦理既看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冲突的一面,即工具理性高扬导致价值理性被抑制和遮蔽,表现为行政工具化与行政人员非人格化,因此主张把“责任”作为伦理的核心概念,以此来重拾公共行政的价值信念和恢复公共行政人员的主动意识;又看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互促进的一面,主张对不负责任行为进行追责、问责,就是工具理性积极作用的肯定。由此,我们会发现,行政责任伦理在批判和修正工具主义的同时,避免走向彻底否定工具理性的极端,进而主张促使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融合与统一,这才是应对行政现代性危机的正确方式。

(三)行政责任伦理有力地改变了行政与道德无涉的状况

产生于现代性背景下的公共行政,把现代性的特质体现得淋漓尽致,它以工具理性思维为主导,注重行政的制度、规范和法制建设,强调等级秩序和系统化的工作程序,追求行政的科学性和效率性。可以说,古典公共行政理论勾勒的是一种“无人的”“无道德”的行政状态。正如德威特·沃尔多所说:“以往人们总是以为良好的政府就是道德的人的结果。而现在观点则相反:道德是无关紧要的。只有机构的合理安排、个人熟练的业务才是至关重要的。机关组织不再依靠难以控制的、不可估计的道德品质,只要有业务上的专家就行了。这就像一台机器,不论开机器的人品质如何,机器运转良好才是目的。”[6]可见,在当时的公共行政领域,效率已经取代一切,道德早已变得微不足道。然而,公共行政怎么可能没有价值立场与道德诉求呢?诚如美国行政学者乔治·弗雷德里克森所强调的那样:“我们从来不认为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实践仅仅是技术的或者管理的问题。那种一方面把政府政治和政策制定过程作为价值表达,另一方面把行政作为单纯技术的和价值中立的政策执行的做法,是失败的。无论任何人,欲研究行政问题,皆要涉及价值之研究:任何从事行政实务的人,他实际上都在进行价值的分配。”[7]所以说,公共行政根本不可能是与价值无涉的工具化存在,它从产生伊始就承载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使命,肩负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因而它不应该是无道德的。行政责任伦理的提出有力地改变了这种行政与道德无涉的状况。行政责任伦理涵盖了个体与公共双重的伦理维度,它紧密地衔接了公共性与个体性。一方面,行政责任伦理能够提高公共行政人员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强化为公民服务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改变被动、消极的状态,弥补刚性管理模式的不足;另一方面,行政责任伦理也赋予公共行政组织以价值使命,为了承担好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公共行政组织应该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首要价值,以此来获得公众的认可与支持。可见,行政责任伦理契合了现代管理的人本化趋势,改变了行政与道德无涉的状态。

总之,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共行政组织应该具有明确的价值取向与伦理诉求,而行政责任伦理也要求行政主体应对社会的公共需求做出积极的回应,并勇于对行动后果进行伦理担当,这充分体现了公共行政对善的追求的伦理尝试。对于中国来说,加强行政责任伦理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处在社会转型阶段的中国,存在工具主义、效率主义以及功利主义的偏执,公共行政的社会公平取向被压制以及公务员价值信念的功利化与低俗化等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共行政主导价值一度被遮蔽。新时期国家治理的领导集体认清了当前的严峻形势,实施了全面从严治党、反腐倡廉、关注民生以及强调社会公平等一系列政策,并取得显著成效。可见,对于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的中国来说,需要强化行政责任伦理意识,因为它关涉公共行政系统的合理性、正义性与完善性,关涉社会稳定、民心向背以及社会公平。因此,加强行政责任伦理建设对于推进我国公共行政管理模式的转型、强化公共行政人的担当意识与明晰公共行政的价值取向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2.5 TEX14与部分抑制乳腺癌转移基因mRNA表达相关 TEX14与10个抑制乳腺癌转移基因mRNA表达的相关性中,乳腺癌TEX14与BRMS1、CD82、KISS1、TIMP1mRNA表达量均呈负相关,即随着TEX14 mRNA表达量升高,TIMP1、BRMS1、KISS1、CD82mRNA表达量降低,见表3、图5;TEX14与CDH1、IGF1R、NME1、PTENmRNA表达量呈正相关,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TEX14与SYK、TIMP2 mRNA表达相关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超验主义自然价值中性论预留人类中心主义栖身之所。素以美国超验主义精神领袖著称的拉尔夫·华尔多·爱默生,为之作出“人就是自己命星”的“美国梦式”的注脚。他认为,人要认清自己的价值必须把万物踩在脚下,“自然完全是中性的”。继而在《自然沉思录》中把自然比喻为“像耶稣骑的驴一样”“温顺地接受人的统治”。自然将其所有交付于人,“人从不厌倦对自然的这种调理”。[8]32显然,爱默生提倡追求人类利益,放大了自然对人类的积极效用,遮蔽了自然存在的价值,使得深陷极度扩张困境的人类中心主义找到了赖以栖身的理论衣胞。

参考文献:

[1]怀特·亚当斯.公共行政研究:对理论与实践的反思[M].刘亚平,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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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WALDO W.The Administrative State[M].New York:Ronand,1984:23.

[6]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张成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42.

中图分类号:D035-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460X(2019)01-0051-05

收稿日期:2018-10-1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治理的伦理问题研究”(17AZZ003);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管理哲学视域中的责任伦理问题研究”(YJSCX2018-011HLJU)

作者简介:李绵(1986—),女,黑龙江兰西人,博士研究生,从事管理伦理研究。

(责任编辑:于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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