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罚配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刑罚,污染环境,最高人民法院,轻罪,明确性,法人,贪污罪。
刑罚配置论文文献综述
刘华龙[1](2019)在《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贪污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腐败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目前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存在死刑与刑罚人道性相悖、拘役刑的适用率较低以及罚金刑缺少数额裁量标准等问题。因此,采取合法的、有效的、全面的以及合理的刑罚方法惩治贪污罪是有必要的。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概述。主要分析了贪污罪的概念与特点、刑罚配置的概念,并简要梳理了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是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及适用现状。分别梳理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配置的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等四种刑罚方式的立法和适用现状。第叁部分是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生命刑存在死刑的刑罚配置与刑罚人道性相悖、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较小等问题。自由刑存在拘役刑的适用率较低、贪污罪的罪质与刑罚裁量标准相悖等问题。财产刑存在罚金刑缺少数额裁量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方式过于单一等问题。资格刑存在资格刑配置仅体现在刑法总则、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浓郁的政治色彩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国际公约及外国相关犯罪刑罚配置的状况和启示,分析与比较国际公约、美国、德国以及新加坡相关犯罪的刑罚配置状况后,得出国际公约及外国相关犯罪刑罚配置的启示。第五部分是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的完善依据与建议。以贪污罪刑罚配置的基本原则作为完善依据,提出了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针对生命刑,提出了严厉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与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将终身监禁规定为贪污罪的最高刑罚措施等建议。针对自由刑,提出了废除贪污罪拘役的刑罚配置、贪污罪自由刑的刑罚裁量标准应该注重于数额等建议。针对财产刑,提出了适用日额罚金刑以确定其数额裁量标准、贪污罪罚金刑增设选择刑的适用方式等建议。针对资格刑,提出了在刑法分则为贪污罪单独增设资格刑与单独设立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资格刑,注重其法律价值等建议。(本文来源于《东北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谢文英[2](2019)在《贺恒扬代表:污染环境罪刑罚配置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谢文英)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任务仍然繁重。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认为,污染环境犯罪是最严重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产生活。科学配置污染环境罪的刑(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3-09)
游丽[3](2018)在《我国污染环境罪刑罚配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综合国力持续提升,人们的幸福指数也是越来越高,但与此同时给自然环境造成的污染也是越来越严重,比如近十几年来比较典型的一些环境污染事件: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云南曲靖陆良化工环境污染案,血铅超标事件,北京雾霾事件......而随着环境污染给人们带来的现实危害越来越明显,人们逐渐意识到污染环境的行为是与其他犯罪一样,具备自然犯属性。随之,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渐有了提高,关于环境污染的刑事立法也正逐步得到完善。但分析我国当前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配置现状发现,目前还存在着刑罚种类比较单一、处罚力度相对轻缓、罚金数额规定不明确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本文对司法实践中的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经验,尝试提出一些完善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配置的具体建议。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立法层面着手,通过增设资格刑这一刑种、提高自由刑的法定刑、明确罚金刑的具体数额、丰富罚金刑使用方式、具体规定恢复性制裁措施和增设危险犯等方式进行相应的完善,从而使得污染环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能够发挥更大作用。(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12-01)
向准[4](2018)在《我国刑罚配置之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是在原有数罪并罚规则基础之上,针对多样化的犯罪现象与司法适用而设置的规则。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异种自由刑并罚内容,吸收原则与并科原则各自蕴含着合理性依据。然而立足于整体数罪并罚的规则,此种规定却存在二者相互矛盾以及刑罚轻重的冲突,给理论与实践带来困扰。基于此,通过对域外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规则的考察,借鉴其中折抵和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旨在将我国现有规定做出调整。同时,根据刑罚种类的特殊性做出具体改进,即对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并罚采用综合折抵原则与限制加重原则的方式,而对有期徒刑、拘役刑和管制刑的并罚继续采用并科原则,从而更好地实现数罪并罚的适用。(本文来源于《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吴鹏[5](2018)在《恐怖主义犯罪刑罚配置模式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的犯罪,历来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所重视,特别是在刑罚配置模式、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方面,更是各国刑事立法的重点。依据相关国家刑法,文章从恐怖主义组织罪、恐怖主义暴力罪和恐怖主义资助罪叁个方面,全面阐述了不同国家对恐怖主义犯罪在刑罚配置模式、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方面之刑法规定,并进行了相应评述;最后概括并阐述了我国刑事立法有关恐怖主义犯罪在刑罚配置模式、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方面的相关内容。(本文来源于《公安海警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何群,储槐植[6](2018)在《论我国刑罚配置的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为调整刑罚结构、构筑"严而不厉"的刑事法网。目前,我国刑罚配置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方面,亟需进一步优化。立法重刑主义、刑法渊源结构不科学、立法明确性不足等是影响刑罚合理配置的核心问题。合理化配刑需要立法和司法两方面进行体系性努力,通过去重刑化,严密刑事法网;增设新法益,发展行政刑法,提升立法明确性,完善刑罚体系等措施,着力优化我国的刑罚配置。(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8年03期)
孟仝[7](2018)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举证责任倒置和刑罚配置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以来争议颇多,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而研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促进刑法分则理论研究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和立法完善都有着积极的帮助。因此,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研究不但有着极大的理论意义,也有着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本文在介绍赵某某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这一真实案例之后,引出理论学界和实务学界存在的两个比较大的争议。其一就是本罪中证明责任的归属。在文中,首先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证明责任的归属,而对特殊证明责任的归属介绍了两个特例,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和“持有型犯罪”中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接着,着重展开探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的分配,详细介绍了我国理论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也就是证明责任分别由检察机关承担、被告人承担以及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共同承担叁种观点。而本文认为,我国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并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阐述几点理由。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证据的证明程度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因此本文借鉴外国法律的一般方法,提出对证据证明力程度进行分级,并借由法官心证,对被告人是否够罪进行综合判断。其二就是本罪刑罚配置的缺陷。从刑法中的条款来看,本罪的刑罚配置缺陷主要在于法定刑过低,以及财产刑的缺乏。本文就这两方面着重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本罪设立目的虽然是作为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兜底条款,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前形势下打击惩治贪污腐败的需要,应将其放到与贪污、受贿犯罪一个高度上。最后,在结语部分,本文就当下反腐还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述,并简单提出了一些措施。(本文来源于《渤海大学》期刊2018-06-01)
符慧君[8](2018)在《茶企法人犯罪的犯罪构成与刑罚配置之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人犯罪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特有的一种经济现象。本文在阐述了法人犯罪的相关内容后,又分析了茶企法人犯罪的犯罪构成,最后对茶企法人犯罪的刑罚配置完善措施提出了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福建茶叶》期刊2018年06期)
殷健[9](2018)在《行贿罪刑罚配置立法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贪腐问题是任何国家都难以抵制和杜绝的。行贿犯罪是典型的贪腐类犯罪,以往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模式饱受诟病,行贿罪已经成为孕育受贿罪的温床。近年来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加大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引领了“行贿同样可恶”的理性态度,但是行贿罪刑罚配置在立法上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对行贿罪立法存在的问题予以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本文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行贿罪刑罚配置立法概述。在对行贿罪、刑罚配置以及行贿罪刑罚配置叁个概念进行解读后,梳理了行贿罪刑罚配置的立法沿革。第二部分,行贿罪刑罚配置立法分析。《刑法修正案(九)》在行贿罪刑罚配置上作出修改,在这一立法现状下,行贿罪刑罚配置仍存在无限额制罚金刑背离罪刑法定、罚金刑与自由刑衔接不顺畅、资格刑缺失和“免除处罚”规定不妥等问题,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已有刑事政策未起到科学的引领作用、立法观念上迷信重刑主义和立法技术上存在局限性。第叁部分,域外行贿犯罪刑罚配置立法考察与借鉴。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在廉政建设方面颇有成效的国家在行贿犯罪刑罚配置方面的立法规定,将其中对我国有借鉴价值之处进行重点分析,例如完善行贿罪罚金刑、增设行贿罪资格刑。第四部分,行贿罪刑罚配置立法完善。在刑事政策上要平衡“立法因果论”和“司法效果论”,以科学的刑事政策引领行贿罪刑罚配置立法;在刑事立法上建议行贿罪采用倍比制罚金刑、分多种情况规定罚金刑的处罚方式、增设行贿罪“阶梯式”资格刑以及废除“免除处罚”的规定。以行贿罪刑罚配置为着力点,针对行贿罪刑罚配置在刑事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助于从根源上探寻我国产生腐败问题的症结所在,以期在防治贪贿犯罪方面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东北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杨迪[10](2018)在《我国轻罪案件刑罚配置的规范化进路——以刑事裁判大数据为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由我国以自由刑为主的现行刑罚结构,加之刑法采用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所决定,刑法中重刑主义倾向仍然明显。面对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立法趋势,如何通过科学配置刑罚,完善刑罚适用,避免犯罪化扩大而带来的刑罚过度严厉的倾向,真正实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必须进行科学而详细的考察。本文选取了D市某法院近两年来1252份刑事判决,以刑事裁判大数据为方法,通过对该法院刑事判决及量刑结果的分析来反映出我国轻罪案件刑罚运行的现实状况,并阐述完善轻罪治理的根本和核心在于犯罪观与刑罚观的更新。(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07期)
刑罚配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记者谢文英)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任务仍然繁重。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认为,污染环境犯罪是最严重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产生活。科学配置污染环境罪的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罚配置论文参考文献
[1].刘华龙.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完善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9
[2].谢文英.贺恒扬代表:污染环境罪刑罚配置有待进一步完善[N].检察日报.2019
[3].游丽.我国污染环境罪刑罚配置研究[D].南昌大学.2018
[4].向准.我国刑罚配置之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规则[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吴鹏.恐怖主义犯罪刑罚配置模式之比较研究[J].公安海警学院学报.2018
[6].何群,储槐植.论我国刑罚配置的优化[J].政法论丛.2018
[7].孟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举证责任倒置和刑罚配置探究[D].渤海大学.2018
[8].符慧君.茶企法人犯罪的犯罪构成与刑罚配置之完善研究[J].福建茶叶.2018
[9].殷健.行贿罪刑罚配置立法完善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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