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论文-姜焱玮

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论文-姜焱玮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主观要件,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姜焱玮[1](2019)在《从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内幕交易随着证券市场的诞生就层出不穷。中国的证券市场虽起步较晚,但这并不妨碍内幕交易频繁扰乱市场秩序。内幕交易的高发不仅仅违反了证券交易市场的"叁公"原则,而且损害了整个资本市场的利益。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体系,但主要集中在刑事和行政责任领域,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少之又少。本文将从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的角度来探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金融经济》期刊2019年12期)

饶晶晶[2](2019)在《论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很多规则也在探索之中,法律规则的不完善和司法解释的缺失使得我国证券侵权行为时常发生。操纵市场作为证券侵权之一也不例外,屡禁不止,在证券市场交易的特殊环境下,其交易方式、投资者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信息不对称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一般侵权行为,有效的民事赔偿细则是保证证券市场公正公平的前提也是对民事责任机制优先实现的现实需要。然而,司法实践中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几乎是空白,追究责任过度集中在行政处罚上面,在民事诉讼中,受有损害的投资者在往往这类侵权上无一胜诉,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发展迫切需要民事赔偿机制的完善,而因果关系认定(投资者的损害事实和操纵者的操纵行为)则是完善民事责任首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学说和实践中,对于操纵市场因果关系认定的主要学说主要有大陆法系国家主张的必然直接因果关系说,二十世纪中期美国证券侵权发展起来的信赖推定理论和纷繁复杂的侵权法一般相当因果关系说认定,文章在此叁种学说理论基础上做出一个系统的阐述与分析后,鉴于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条件上要求唯一且必要,在操纵市场多种必要因素共同影响无法通行;信赖推定在美国法院建立并发展起来,其市场欺诈理论为其信赖提供理论基础,对证券欺诈诉讼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但其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也伴随而来,其不确定性也让美国各地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局,相当因果关系说认识到必然直接性认定方式的缺陷,虽为多数学者所倡导,但纷繁复杂的论证逻辑和抽象的相当性目的理论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说清。最高院有关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司法解释是在借鉴美国证券欺诈等判例和相关经济学理论背景下出台的,操纵市场作为证券侵权常见的方式,操纵手法在最近几年表现形式更是多样,例如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委托交易大笔申报进行盘中盘尾拉抬升高股价,目前已有内幕交易侵权案件在审判中跨出重大一步,其因果关系有直接依照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认定方式进行认定,操纵市场时常伴随着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或者释放虚假消息同时发生,正确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进行认定才能让操纵市场侵权行为责任追究真正落实起来。首先可以将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发展过程设计成:已被证监会或是刑事判决认定构成操纵的行为人实施了操纵市场民事侵权行为;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投资公司的投资人交易的是操纵行为人控制的证券;投资者在操纵市场行为实施前未持有或持有,从实施日至结束时买入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在这期间包括以后买入卖出或继续持有发生亏损。被上诉人可举证证明其实施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交易和损失两个方面),交易方面:(一)投资者未持有操纵者控制的证券;(二)投资者进行的交易时间点已过操纵市场期间或在这之前持有;(叁)根据正常理性投资者基本经验要求,明知证券指数或股价波动异常故意进行交易;损失方面:证明其投资者发生的损失由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政策调整、国内外贸易形势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其次在民事赔偿案件中要合理区分因果关系推定与证明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从证据证明角度将本由投资人承担的一系列证明交易成立的举证责任转移给操纵行为人承担,而推定规则并没有完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实施行为人,投资者自身还需在一定证明的基础上,法官才考虑事实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若成立,则由操纵行为人进行反证。最后对于存有争议的因果关系是否需要划分交易(事实)和损失(法律)两方面认为两分法对于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更为合理,尤其当被告在举证抗辩方面尤为重要,被告可从交易和损失两方面进行辩证证明投资者的损失与操纵市场无关,这样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因果关系认定也会更加统一和清晰。另外对于系统性风险作为影响损失因果关系认定时,系统风险相对比例法能够更加准确、合理地反映出系统风险对个股股价的影响比例,在司法实践中也被绝大多数法院采信,其赔偿损失按照比例法计算时应在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中展开。(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阎维博[3](2019)在《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类型化分析与利益衡量》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操纵市场行为类型多样,并且具有不同于其他证券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操纵市场民事责任落实需要基于对操纵行为的类型化分析,进而制定契合操纵行为特性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首先,从虚假陈述案件中构建起的"欺诈市场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案件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正当性应当从法政策层面利益衡量角度找寻,并因此需要配套严格的赔偿数额计算规则以调试利益平衡。其次,因果关系认定中定量层面涉及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当在个案中把握操纵市场行为特殊的致损逻辑以准确界分投资者损失范围。再者,应当通过时点的灵活选择与可反驳推定的合理设置,防止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僵化,避免行为人责任范围扩张。(本文来源于《投资者》期刊2019年01期)

黄丹阳[4](2018)在《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分叁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研究。正文部分第一章是写明研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动机,即问题的引出。在光大乌龙指事件中,一系列股民向光大证券公司索赔而后胜诉的民事案件,成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案件中股民胜诉第一案,本章介绍了该民事案件的详情,以及过去内幕交易的民事案件,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引发对内幕交易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正文第二章是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相关理论的梳理,分析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在厘清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的前提下,分析内幕交易侵害的“权”是股民的何种权益。在现有学者的理论下,对内幕交易民事侵权责任下的因果关系进行比较探讨。正文第叁章是在前面对内幕交易民事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判断学说的基础上,研究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美国和日本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方面的规定。探讨美国和日本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方面的规定是否有可以借鉴之处。正文第四章是本论文的主要部分。探讨研究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存在的困境,一是现有理论难以适用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证成,二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多重价值需要平衡。本文认为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是肯定存在的,内幕交易实质是通过侵害与其反向交易的投资者公平交易权来获得非法收益。只要认定内幕交易是侵害了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若无,则不”规则可以推断出内幕交易行为和投资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论文最后一段为本文的结论部分,总结论文的结论。本文认为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是肯定存在的,内幕交易实质是通过侵害与其反向交易的投资者公平交易权来获得非法收益。(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何信龙[5](2018)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推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重要且复杂,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以推定的方式对其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从而确立了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但是,该推定规则仅就积极诱多虚假陈述因果关系做出规定,未对诱空和消极虚假陈述因果关系做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对诱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对消极虚假陈述的性质产生误解。为了消除上述困境和误解,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理论基础,探寻规则缺漏背后的根本原因,并汲取我国司法实践在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上的有益经验,从而实现对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再造。本文正文由四部分组成,将依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运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具体内容和观点如下:第一部分,问题的概述。首先,本部分论述了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功能与必要性,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就是以推定的方式对其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其次,本部分从适用前提、适用区间和抗辩事由叁个方面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具体内容展开剖析;最后,本部分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对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质疑与批判。第二部分,问题的发现。本部分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1455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梳理了司法实践中证券虚假陈述的实践样态、投资者获赔的总体情况及影响投资者获赔的因素,并重点考察司法实践在面对诱空和消极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时的处理方法,目的是总结司法裁判在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困境和误区,从而明确解决问题的方向。第叁部分,问题的分析。本部分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剖析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背后的法理基础,总结其背后存在法理缺陷。一方面,推定规则借鉴了“欺诈市场理论”的有益经验,通过“价格信赖”将证券虚假陈述和投资者的交易决策联系到一起,解决了“主观信赖”的证明难题。但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有多个,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对证券价格的影响效果各不相同,绝对的“唯价格论”不仅无法客观地衡量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在面对消极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时显得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推定规则以实践中的典型样态——“积极诱多虚假陈述”为模型,确立了因果关系推定成立的条件和区间,但由于未考虑诱空和消极虚假陈述的特殊性,使得推定规则不可避免地存在适用范围狭窄的先天缺陷。第四部分,问题的解决。本部分回归侵权责任的理论脉络,尝试以侵权法的理论框架解决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难题。为此,本文依循侵权行为、侵害客体和损害后果的分析思路,分析了积极和消极虚假陈述的不同特点,明确了证券虚假陈述侵害的是以“信息获取”为核心的投资者知情权,总结了投资者受到损害的叁种类型:价格泡沫损失、信息红利损失以及证券风险损失。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不同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构造,以此重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郑勇[6](2018)在《内幕交易侵权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内幕交易侵权违法行为一直是扰乱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顽疾,而内幕交易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又是司法审判中较难突破的屏障。面临司法审判压力与理论研究瓶颈的双重困境,明确内幕交易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因果关系理论基础以及内幕交易本质入手研究,并考察司法实践中内幕交易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困境,进而进一步深入研究认定内幕交易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并提出司法审判中认定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证券市场导报》期刊2018年01期)

厉潇逸[7](2016)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虚假陈述是造成证券欺诈的核心与根源,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瘤疾,严重地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我国《证券法》拟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因果关系是相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它不仅属于侵权行为法基本规定内容,而且构成了其他几乎所有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目前,我国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较多借鉴了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经验,但是相对陈旧的民事侵权责任法理缺乏对规定的解释力,难以发挥司法实践的指导功能。(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6年37期)

罗汉高[8](2016)在《生态损害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果关系认定是法律审理的必经环节,由生态损害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成为了重要的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法律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定,着重于人的基本生存要件和人类行为要件的判定,而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害问题异军突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不亚于传统民事责任的棘手的社会问题。伴随生态破坏的日益恶化,生态损害作为新生学术称谓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关于生态损害民事问题认定也自然无法从原有的认定角度做出确切合理判断。当前,关于“生态损害”定义的识别还处于一个不确定的范畴,生态损害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在学术上及实务中都存在着不完善性。要解决生态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问题就必须厘清其中的因果关系,而仅仅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是不能简单判定其中复杂的因果关系问题,也是目前立法不完善和政策无法贯彻施行的症结。因此,本文致力于通过系统分析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就适用生态损害民事责任追责的制度缺陷和理论不足,研究民事责任中生态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范畴。文章拟通过以下六部分,对生态损害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研究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部分通过近几年典型的生态损害民事责任案件具体分析了生态损害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问题及生态损害民事责任英国关系认定的问题研究;第叁部分展开生态损害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与传统因果关系认定的异同;第四部分探讨了国外生态损害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借鉴及对当前生态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的可行性和不足;第五部分对前文提到的问题进行理论构建和制度构建,提出当前生态损害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研究的具体认定制度。(本文来源于《浙江农林大学》期刊2016-06-12)

萧云阳[9](2016)在《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研究——以股民诉汪某某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市场经济和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已成为当前学界重点关注的话题之一。本文以股民诉汪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为视角,通过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及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对当前我国关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关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6期)

李云波[10](2015)在《侵权方就排除因果关系举证不充分应承担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环境污染案件虽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但如果鉴定的因素不是可能导致损害的唯一污染因素,或者可能存在其它多种可能导致污染损害的因素未进行鉴定,则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认定环境污染侵权一方就排除因果关系举证不充分,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10期)

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证券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很多规则也在探索之中,法律规则的不完善和司法解释的缺失使得我国证券侵权行为时常发生。操纵市场作为证券侵权之一也不例外,屡禁不止,在证券市场交易的特殊环境下,其交易方式、投资者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信息不对称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一般侵权行为,有效的民事赔偿细则是保证证券市场公正公平的前提也是对民事责任机制优先实现的现实需要。然而,司法实践中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几乎是空白,追究责任过度集中在行政处罚上面,在民事诉讼中,受有损害的投资者在往往这类侵权上无一胜诉,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发展迫切需要民事赔偿机制的完善,而因果关系认定(投资者的损害事实和操纵者的操纵行为)则是完善民事责任首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学说和实践中,对于操纵市场因果关系认定的主要学说主要有大陆法系国家主张的必然直接因果关系说,二十世纪中期美国证券侵权发展起来的信赖推定理论和纷繁复杂的侵权法一般相当因果关系说认定,文章在此叁种学说理论基础上做出一个系统的阐述与分析后,鉴于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条件上要求唯一且必要,在操纵市场多种必要因素共同影响无法通行;信赖推定在美国法院建立并发展起来,其市场欺诈理论为其信赖提供理论基础,对证券欺诈诉讼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但其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也伴随而来,其不确定性也让美国各地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局,相当因果关系说认识到必然直接性认定方式的缺陷,虽为多数学者所倡导,但纷繁复杂的论证逻辑和抽象的相当性目的理论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说清。最高院有关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司法解释是在借鉴美国证券欺诈等判例和相关经济学理论背景下出台的,操纵市场作为证券侵权常见的方式,操纵手法在最近几年表现形式更是多样,例如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委托交易大笔申报进行盘中盘尾拉抬升高股价,目前已有内幕交易侵权案件在审判中跨出重大一步,其因果关系有直接依照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认定方式进行认定,操纵市场时常伴随着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或者释放虚假消息同时发生,正确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进行认定才能让操纵市场侵权行为责任追究真正落实起来。首先可以将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发展过程设计成:已被证监会或是刑事判决认定构成操纵的行为人实施了操纵市场民事侵权行为;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投资公司的投资人交易的是操纵行为人控制的证券;投资者在操纵市场行为实施前未持有或持有,从实施日至结束时买入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在这期间包括以后买入卖出或继续持有发生亏损。被上诉人可举证证明其实施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交易和损失两个方面),交易方面:(一)投资者未持有操纵者控制的证券;(二)投资者进行的交易时间点已过操纵市场期间或在这之前持有;(叁)根据正常理性投资者基本经验要求,明知证券指数或股价波动异常故意进行交易;损失方面:证明其投资者发生的损失由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政策调整、国内外贸易形势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其次在民事赔偿案件中要合理区分因果关系推定与证明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从证据证明角度将本由投资人承担的一系列证明交易成立的举证责任转移给操纵行为人承担,而推定规则并没有完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实施行为人,投资者自身还需在一定证明的基础上,法官才考虑事实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若成立,则由操纵行为人进行反证。最后对于存有争议的因果关系是否需要划分交易(事实)和损失(法律)两方面认为两分法对于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更为合理,尤其当被告在举证抗辩方面尤为重要,被告可从交易和损失两方面进行辩证证明投资者的损失与操纵市场无关,这样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因果关系认定也会更加统一和清晰。另外对于系统性风险作为影响损失因果关系认定时,系统风险相对比例法能够更加准确、合理地反映出系统风险对个股股价的影响比例,在司法实践中也被绝大多数法院采信,其赔偿损失按照比例法计算时应在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中展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姜焱玮.从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认定[J].金融经济.2019

[2].饶晶晶.论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D].安徽大学.2019

[3].阎维博.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类型化分析与利益衡量[J].投资者.2019

[4].黄丹阳.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研究[D].深圳大学.2018

[5].何信龙.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推定研究[D].吉林大学.2018

[6].郑勇.内幕交易侵权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8

[7].厉潇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研究[J].中国市场.2016

[8].罗汉高.生态损害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研究[D].浙江农林大学.2016

[9].萧云阳.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研究——以股民诉汪某某案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6

[10].李云波.侵权方就排除因果关系举证不充分应承担民事责任[J].人民司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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