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裁决制度论文-吕俊

初步裁决制度论文-吕俊

导读:本文包含了初步裁决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欧盟,初步裁决制度,欧洲一体化

初步裁决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吕俊[1](2009)在《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欧洲法院运用初步裁决制度,确立了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和欧盟法优先于成员国法等基本原则,澄清了成员国法院在初步裁决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欧洲法院自身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初步裁决制度在协调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保证欧盟目标的实现,促进欧盟的统一等方面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在新时期面临着调整和变革。(本文来源于《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崔园园[2](2008)在《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57年欧洲法院成立以来,欧洲法院在欧洲共同体法律的架构中发挥重要作用。欧洲法院通过初步裁决制度确立了共同体法的基本原则,如直接效力和最高效力等原则,保证自己在共同体司法体系中的地位。欧洲法院地位的独特性在于,一方面,无论在程序上还是结构上,欧洲法院都不是一个充分发展的联邦法院或最高法院。首先,在程序上,个人无权直接上诉至欧洲法院。欧洲法院实际上并不审理案件,而是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其次,在机构上,即便考虑到创设了初审法院,共同体也并没有形成联邦制法院标志性的司法等级制度特点。在美国这样的联邦制法院国家中,在最高法院下有一系列的联邦法院体制,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实际上关于国内法院与欧洲法院之间关系的发展(例如:赋予共同体法直接效力和最高效力,先例效力,“法律已经清楚”原则,模糊解释与适用的界限等)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创设时的设想,将最初水平的、双边的关系转变为垂直的、多边的关系。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这些变化实际上反映了共同体司法等级制度的演变过程,即欧洲法院作为共同体的最终实质上的宪法法院而位于这个等级制度的顶端,而国内法院通过适用和解释共同体法在这个演变过程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探讨初步裁决制度的成功运作对于确保共同体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一致性起到的决定性作用。该制度作为国际司法领域之首创,为确保共同体法在所有成员国得到统一解释和统一适用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程序机制。初步裁决制度直接促进了共同体法律制度对成员国法律体系的渗透,推动了成员国法院习惯于从共同体法的视角解决法律争端,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劳苦功高”。本文共分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以下简称《共同体条约》)第234条(原第177条),即初步裁决制度,在说明初步裁决制度作用方式的基础上,澄清法律已经清楚原则在初步裁决制度中的影响,以及在初步裁决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模糊的解释共同体法与适用共同体法之间的界限,这种有意识的模糊行为使欧洲法院得以强化自己在共同体法律体制建设中的作用。无论如何,初步裁决制度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共同体法在所有成员国中能得到司法机构的统一适用,保证共同体整体目标不会因为个别行为而遭到破坏,而各个成员国的政府当局、司法机构甚至成员国公民个人都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共同体的一体化中发挥了自己的作用。第二部分,通过案例说明欧洲法院作出的裁决的权威和效力,即先例效力。Da Costa案的裁决最先在事实上确立了共同体法的先例效力,其可以被视为欧洲法院采取的强调其裁决的权威效力的一个理性的步骤,结果是国内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援引欧洲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决。国内法院和欧洲法院之间关系开始朝向多边发展,即欧洲法院的裁决对所有国内法院都有影响。鉴于这种多边关系使欧洲法院可以建立更加有实质权威效力的共同体法律制度,这种变化是预料之中的。CILFIT案巩固先例效力的决定当然不是无心之举。欧洲法院意识到国内法院对Da Costa案裁决的利用。除此之外,欧洲法院加强先前裁决的先例效力的决心也是可以解释的:通过加强已经作出的裁决的先例效力,欧洲法院扩大裁决的权威范围。在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甚至导致先前案件产生的问题并不完全相同,或者产生问题的程序不相同时,这些已经做出的裁决仍然具有权威效力。第叁部分,通过欧洲法院作出的裁决说明直接效力原则和最高效力原则在欧洲一体化中的作用,以及成员国对这两个原则的接受情况。直接效力原则和最高效力原则可以说是欧洲法院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确立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则,正是这两个原则,确保了共同体法在成员国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直接效力原则使共同体法在成员国国内获得直接适用的效力,并且受到影响的成员国公民个人甚至可以直接通过援引共同体法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从而也更加有效地捍卫了共同体法的一致性。最高效力原则要求所有与共同体法相冲突的国内立法必须让位于共同体法,保证共同体法在成员国的统一适用。出于对共同体条约的目标和精神的认可,各个成员国调整本国的司法制度,克制自己的司法界限,维护了共同体法的最终目标,促进了欧洲一体化进程。第四部分说明对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改革的几种设想并进行简要评价。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的工作负担沉重不堪,并且,规划中的联盟扩大和新的诉讼种类的涌现都加剧了重负的情势,从而使得共同体机构和成员国在2000年政府间会议上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共同体司法组织的改革方案。最终《尼斯条约》对初步裁决制度的选择是允许初审法院审理部分初步裁决案件,由此,减轻欧洲法院初步裁决案件数量的诉累。虽然长期看来这一改革方案并不完美,但是,在目前,充分利用改革后的这一平台,更好的发挥初步裁决制度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不失为一种明智的抉择。本文的结论是:尽管面临种种挑战,无论共同体各个成员国政府当局、司法机构以及公民个人都广泛的接受了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在为欧洲政治、经济以及社会一体化提供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欧洲法院通过《共同体条约》第234条(原第177条)初步裁决制度推动了欧洲一体化进程。(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向前[3](2007)在《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一文中研究指出初步裁决制度是欧盟法中的一项特殊的法律程序制度,适用初步裁决制度的案件占欧洲法院受理案件量的大多数。欧洲法院通过初步裁决制度对欧盟法进行解释,积极扩张其司法管辖的范围,促进了自身和成员国法院的合作,保证了欧盟法律在属于不同法律体系、适用不同诉讼规则的各成员国法院的统一适用,成为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力量。就初步裁决的运行机制、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该制度的改革等进行了深入的探研,以期获得对欧盟法的这一重要制度的一个正确、客观、全面的认识。(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7年06期)

邵奕[4](2007)在《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当代国际司法领域中的一种独一无二的法律机制,欧盟确立的初步裁决制度对欧洲法院充分实现其司法职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在欧洲法院和成员国国内法院之间构建了一种直接的司法合作关系。欧盟内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司法机构,这本会阻碍欧盟法在成员国的统一适用。欧洲法院运用初步裁决制度,确立了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和欧盟法优先于成员国法等基本原则;澄清了成员国法院在初步裁决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欧洲法院自身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可以说,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制度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保证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一致地适用法律。初步裁决制度在协调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保证欧盟目标的实现,促进欧盟的统一等方面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立在大陆法系理论基础之上的初步裁决制度,渊源于某些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制度。这一非诉讼程序相对于欧洲法院中的直接诉讼来说,按照最初的条约设计,本应扮演补充性质的角色,但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中却取得了意料之外的成功。这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研究的。本文首先介绍了包括初步裁决管辖权在内的欧洲法院的管辖权体系,然后阐述了初步裁决制度的法律基础、基本运作机制,并剖析了该制度的性质,述明了其对欧盟法个人权利保护的意义。在此基础之上,文章从欧洲法院作出能动法律解释、成员国国内法院司法倾向等角度全面分析研究了初步裁决制度与欧洲一体化的关系,指出了在现阶段该制度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叙述了欧盟为解决问题所作出的努力,并提出了初步裁决在未来的改革趋向。最后,文章将初步裁决制度与我国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解释制度作了比较研究,论述了前者对后者的借鉴意义,以求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07-05-13)

张华[5](2005)在《欧洲一体化与初步裁决制度的互动性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初步裁决制度 ,作为欧洲法院确保共同体法律在成员国内适用时统一性和一致性的一种独特的管辖权制度 ,极大地推动了欧洲一体化发展进程。文章首先就该制度运作机制作一阐述 ,在此基础上 ,重点剖析其对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作用以及后者的反作用 ,同时结合《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对该制度基本法律渊源的修改论述了初步裁决制度的发展 ,进而得出结论 :欧洲一体化与初步裁决制度两者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 ,其共同奋斗目标都是为了推动欧洲从一个共同体向联邦迈进。(本文来源于《国际论坛》期刊2005年01期)

张艾清[6](2001)在《论欧盟初步裁决制度及其对商事仲裁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过40多年的发展,欧洲联盟已经在其范围内建立起一个全新的法律体系,其中初步裁决制度在欧盟法的适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据统计,从1983年至1993年的10年间,欧洲法院共作出各类判决、裁定1994件,其中初步裁决共计994件,几乎占到(本文来源于《第二届贵州法学论坛文集》期刊2001-08-01)

初步裁决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1957年欧洲法院成立以来,欧洲法院在欧洲共同体法律的架构中发挥重要作用。欧洲法院通过初步裁决制度确立了共同体法的基本原则,如直接效力和最高效力等原则,保证自己在共同体司法体系中的地位。欧洲法院地位的独特性在于,一方面,无论在程序上还是结构上,欧洲法院都不是一个充分发展的联邦法院或最高法院。首先,在程序上,个人无权直接上诉至欧洲法院。欧洲法院实际上并不审理案件,而是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其次,在机构上,即便考虑到创设了初审法院,共同体也并没有形成联邦制法院标志性的司法等级制度特点。在美国这样的联邦制法院国家中,在最高法院下有一系列的联邦法院体制,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实际上关于国内法院与欧洲法院之间关系的发展(例如:赋予共同体法直接效力和最高效力,先例效力,“法律已经清楚”原则,模糊解释与适用的界限等)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创设时的设想,将最初水平的、双边的关系转变为垂直的、多边的关系。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这些变化实际上反映了共同体司法等级制度的演变过程,即欧洲法院作为共同体的最终实质上的宪法法院而位于这个等级制度的顶端,而国内法院通过适用和解释共同体法在这个演变过程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探讨初步裁决制度的成功运作对于确保共同体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一致性起到的决定性作用。该制度作为国际司法领域之首创,为确保共同体法在所有成员国得到统一解释和统一适用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程序机制。初步裁决制度直接促进了共同体法律制度对成员国法律体系的渗透,推动了成员国法院习惯于从共同体法的视角解决法律争端,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劳苦功高”。本文共分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以下简称《共同体条约》)第234条(原第177条),即初步裁决制度,在说明初步裁决制度作用方式的基础上,澄清法律已经清楚原则在初步裁决制度中的影响,以及在初步裁决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模糊的解释共同体法与适用共同体法之间的界限,这种有意识的模糊行为使欧洲法院得以强化自己在共同体法律体制建设中的作用。无论如何,初步裁决制度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共同体法在所有成员国中能得到司法机构的统一适用,保证共同体整体目标不会因为个别行为而遭到破坏,而各个成员国的政府当局、司法机构甚至成员国公民个人都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共同体的一体化中发挥了自己的作用。第二部分,通过案例说明欧洲法院作出的裁决的权威和效力,即先例效力。Da Costa案的裁决最先在事实上确立了共同体法的先例效力,其可以被视为欧洲法院采取的强调其裁决的权威效力的一个理性的步骤,结果是国内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援引欧洲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决。国内法院和欧洲法院之间关系开始朝向多边发展,即欧洲法院的裁决对所有国内法院都有影响。鉴于这种多边关系使欧洲法院可以建立更加有实质权威效力的共同体法律制度,这种变化是预料之中的。CILFIT案巩固先例效力的决定当然不是无心之举。欧洲法院意识到国内法院对Da Costa案裁决的利用。除此之外,欧洲法院加强先前裁决的先例效力的决心也是可以解释的:通过加强已经作出的裁决的先例效力,欧洲法院扩大裁决的权威范围。在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甚至导致先前案件产生的问题并不完全相同,或者产生问题的程序不相同时,这些已经做出的裁决仍然具有权威效力。第叁部分,通过欧洲法院作出的裁决说明直接效力原则和最高效力原则在欧洲一体化中的作用,以及成员国对这两个原则的接受情况。直接效力原则和最高效力原则可以说是欧洲法院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确立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则,正是这两个原则,确保了共同体法在成员国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直接效力原则使共同体法在成员国国内获得直接适用的效力,并且受到影响的成员国公民个人甚至可以直接通过援引共同体法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从而也更加有效地捍卫了共同体法的一致性。最高效力原则要求所有与共同体法相冲突的国内立法必须让位于共同体法,保证共同体法在成员国的统一适用。出于对共同体条约的目标和精神的认可,各个成员国调整本国的司法制度,克制自己的司法界限,维护了共同体法的最终目标,促进了欧洲一体化进程。第四部分说明对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改革的几种设想并进行简要评价。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的工作负担沉重不堪,并且,规划中的联盟扩大和新的诉讼种类的涌现都加剧了重负的情势,从而使得共同体机构和成员国在2000年政府间会议上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共同体司法组织的改革方案。最终《尼斯条约》对初步裁决制度的选择是允许初审法院审理部分初步裁决案件,由此,减轻欧洲法院初步裁决案件数量的诉累。虽然长期看来这一改革方案并不完美,但是,在目前,充分利用改革后的这一平台,更好的发挥初步裁决制度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不失为一种明智的抉择。本文的结论是:尽管面临种种挑战,无论共同体各个成员国政府当局、司法机构以及公民个人都广泛的接受了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在为欧洲政治、经济以及社会一体化提供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欧洲法院通过《共同体条约》第234条(原第177条)初步裁决制度推动了欧洲一体化进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初步裁决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吕俊.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刍议[J].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

[2].崔园园.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3].向前.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J].河北法学.2007

[4].邵奕.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7

[5].张华.欧洲一体化与初步裁决制度的互动性剖析[J].国际论坛.2005

[6].张艾清.论欧盟初步裁决制度及其对商事仲裁的影响[C].第二届贵州法学论坛文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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