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提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租约提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租约提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租约,提单,条款,留置权,合同,承运人,功能。

租约提单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刘凤舞[1](2015)在《租约提单下船东留置权的行使,兼议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的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船东为了保证自己的运费、滞期费等费用得到偿付,在租船合同中经常约定留置权条款,而我国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不得依照当事人的合意而设立,其与英国法律制度中留置权的规定有着很大的不同。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海商法》中的留置权与英国法下留置权的比较、分析,对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提出修改建议,与此同时,在当今存在的法律下,对船东怎样进行租约提单下的留置权给出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34期)

于秀[2](2012)在《浅议并入租约提单的仲裁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在国际运输和贸易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租船运输的增多,关于租约提单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争议最多的就是租约提单并入仲裁条款的问题。本文试对仲裁条款是否能并入提单、并入提单之后能否约束提单持有人以及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这些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的问题,进行较深入的探讨,并给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航运法律与实践提供一些思想和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22期)

张飞飞[3](2010)在《论并入租约提单中的仲裁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称之为租约提单,其中往往含有一条并入条款以并入租船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这一做法已得到了多数国家法律及司法机关认可。总的来说,租约提单中并入租约条款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的一个体现。然而,由于仲裁条款的特殊性,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在并入租约提单时存在诸多争议:如,租约提单中能否并入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若能并入,如何才能将仲裁条款有效并入;当存在多个租船合同时租约提单并入的是哪个租船合同中的条款等。所以,研究这些问题,既要依据合同法原理,又要考虑仲裁条款的特殊性。在本文第一部分,笔者概括介绍了并入条款的概念和在租约提单中并入租船合同条款的起因,然后总结了仲裁条款所具有的特点。在第二部分,笔者主要对租约提单并入仲裁条款在实践中存在的两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即,在租约提单中有效并入仲裁条款的条件和存在多个租约时并入租约提单的仲裁条款所属租约的识别两个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分析英国法院的主要判例来介绍英国法院在这两个问题上的观点和做法,并讨论了我国法院在这两个问题上的观点和做法,进而总结出英国与我国在这些问题上观点和做法的异同。根据前述分析,并参照《鹿特丹规则》等国际公约的规定,笔者在最后一部分总结出我国《海商法》、《仲裁法》在此方面规定的不足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希望本文的探讨有助于进一步统一我国海事司法实践对并入租约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效力的态度,并对我国的国际贸易及海运实务有一些参考作用。(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0-05-01)

赵薇[4](2007)在《论我国现行法律下租约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的修改已经被提上了日程。根据专家及学者的建议,修改涉及很多问题,租约提单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就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随着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海运国家纷纷在修订后的仲裁法或海上货物运输法中明确此类条款的效力,也由于在实践中对该类问题的解决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在修订的海商法或仲裁法中对此作出规定是非常有益的。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该类仲裁条款效力规定的基础上,试对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一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1期)

王恬[5](2003)在《慎用FOB术语下租约提单中的并入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租约提单签发的主要依据是租船合同,为了保持双方的一致性往往采取合并这一法律形式。然而除非信用证规定允许租约提单,开证行往往会因自身的利益拒付这种含有并入条款的提单。特别是在FOB术语中由于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的特殊性,使得提单的各方关系人更为复杂。这就使得买卖一方可能会因为不恰当的引入并入条款而遭受利益的损失。(本文来源于《国际经贸探索》期刊2003年03期)

刘小统[6](2002)在《租约提单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综观现代航运业主要的法律与实务,可以看出,有关的纠纷主要集中于以下叁个方面:一、租约的签定及履行产生的纠纷;二、与提单有关的纠纷;叁、针对船舶、货物的灭失损坏的保险索赔纠纷。纠纷之多,反映了有关问题的复杂性、重要性。租船运输下签发租约提单会更使问题复杂化,常常是使租约问题与提单问题绞织在一起。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本文就是针对租约提单有关的法律问题作一些尝试性研究,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租约提单的内容可以从很多方面去研究,对于提单的研究不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务方面,可以说是林林总总。本文无意从纯理论角度赘述,而是试图从实务的角度作一点理论性探讨:一、关于租约提单的签发,提单的签发是货物进入运输中的初始关键环节,采用那种格式提单、谁签发提单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问题;二、关于租约提单的功能,租约提单持有人的身份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功能;叁、关于并入条款,并入条款可以说是决定多大程度上能将租约条款并入到提单中,享受租约条款的保护;四、关于承运人识别,租船运输下承运人的识别非常复杂,也很重要,本文对承运人识别方法作了一些比较性研究;五、关于滞期费问题,探讨装卸港滞期费的产生及如何计算分配、针对滞期费船东的诉权、租约和租约提单规定的滞期费的责任方。 总的研究方法是研习英美有关的判例及我国海事案例。针对有关的主题,收集在这方面的判例做法,作一些理论性的总结。在具体的章节中,应用分析综合法、分类比较法。 并入条款可以说是租约提单的核心条款,总的来看,各国都认可将与运输有关的租约条款并入提单,但对并入租约仲裁条款有争议,本人还是以为,只要提单并入条款明确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就应认可其效力。至于租约条款与提单条款冲突时效力优先问题,如果提单明示租约条款优先,应适用租约条款,否则应适用提单条款,这应是出于对无辜的货方的保护。对于承运人的识别,美国的“实际可行的方法”虽是出于对货方利益的保护,但针对短时效也不失为一可行的方法。《海商法》中“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承运人识 租约提单法律研究别的困难,它适应了航运实务的要求,顺应国际上的趋势,它使货主对其诉讼更加方便,因此受到普遍欢迎和广泛赞誉。 围绕着租约提单进行有关的论述,作者试图对租约提单做一系统的探讨,为我国建立与完善提单法律制度作出理论上的探讨与构想,同时希望与司法实践的同行们加强交流与构通,共同为我国海商法制的发展尽一份力量。(本文来源于《上海海运学院》期刊2002-12-01)

王霞峰[7](2002)在《租约提单中的并入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关提单的法律及实务,是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近年来,关于提单的各种问题更是日趋复杂,很多问题难以深入了解。特别是随着短航次的增多和船舶速度的提高,航次租约下的运输也随之增多,有关航次租约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租约提单中的并入条款。本文试图就有关租约提单下的并入条款中的若干法律及实务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 第一章主要阐述租约并入提单的主张人,主要是指船舶所有人及租船承运人,以及被认定为提单承运人的光船租船人、定期租船人、航次租船人等;进而阐述这些主张人为什么要将租约条款并入提单,租约并入提单后租约与租约提单之间是怎样的关系等问题。同时分析了租约下签发的提单由不同人持有时具有的不同性质,以及租约并入提单后两者之间无法一致的几种情况。 第二章首先阐明英美普通法中对租约提单中并入条款解释的几大原则:与合约标的事项直接关联的原则;“附属性条款”需有效合并的原则;合并条款要寻求双方订约的意愿;合并主要是针对与货物运输和货物交付有关的内容;合并的条款必须公平合理等原则。然后根据这些原则,具体阐述租约中容易产生纠纷的条款,如运费条款、亏舱费条款、滞期费条款、仲裁条款等条款能否并入提单,如何并入提单的问题。在具体说明的过程中,也阐述了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及实务中的做法,并尽可能对其进行分析,指出其中不完善之处,并试图提出一些改进的方法。其中将仲裁条款作为阐述的重点,因为仲裁条款本身是租约双方在租约中约定解决双方产生的纠纷的方式,因而仲裁条款能否并入提单,对解决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第叁章结合英美普通法来说明各国包括我国对租约提单中的并入条款的法律效力是予以承认的。并具体分析了几种特殊情况下对提单中并入条款效力的认定,这几种特殊情况是在转租船的情况下;提单并入条款存在空白时;以及口头租约并入时的租约提单并入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前两章中已涉及到对我国《海商法》第95条规定的分析,在这一章又作为单独的问题提出来试图多做一些探讨。 第四章探讨租约并入提单存在较多争议的几个问题,分析了是什么原因导致租约条款并入提单时总是很混乱,很不规范?之后又分析了租约中一些看似不太合理的条款(如无单放货条款)能否以提单中的合并条款并入提单,结合英国判例法的做法,针对我国的现状,本人试图提出一些肤浅的观点。(本文来源于《上海海运学院》期刊200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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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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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法范例: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在国际运输和贸易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租船运输的增多,关于租约提单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争议最多的就是租约提单并入仲裁条款的问题。本文试对仲裁条款是否能并入提单、并入提单之后能否约束提单持有人以及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这些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的问题,进行较深入的探讨,并给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航运法律与实践提供一些思想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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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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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租约提单论文参考文献

[1].刘凤舞.租约提单下船东留置权的行使,兼议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的修改[J].法制与社会.2015

[2].于秀.浅议并入租约提单的仲裁条款[J].法制与社会.2012

[3].张飞飞.论并入租约提单中的仲裁条款[D].大连海事大学.2010

[4].赵薇.论我国现行法律下租约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J].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

[5].王恬.慎用FOB术语下租约提单中的并入条款[J].国际经贸探索.2003

[6].刘小统.租约提单法律研究[D].上海海运学院.2002

[7].王霞峰.租约提单中的并入条款[D].上海海运学院.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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