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保护范围论文_章建勤,张小娟

导读:本文包含了专利权保护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权利,专利权,功能,专利,特征,专利法,民事诉讼。

专利权保护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章建勤,张小娟[1](2019)在《浅析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现行的专利法律制度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专利文件本身决定,而与被诉技术方案无关;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以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其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共同决定;每个单独的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包括"自主保护范围"和"附随保护范围";当出现技术方案或者技术特征的放弃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和专利授权、专利确权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共同决定;含有功能性技术特征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共同决定;具有"隐含"技术特征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共同决定。(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9年12期)

章建勤,张小娟[2](2019)在《浅析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中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下~1,是否落入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定的特殊性,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识别认定,与功能性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的判定,以及是否落入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判定,对相关司法解释该如何理解应用,结合相关实际案例进行经验分享。(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9年11期)

闫文军[3](2019)在《方法专利中的步骤顺序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存在步骤顺序的方法发明,在权利要求没有明确记载各步骤的实施顺序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限于权利要求中步骤的撰写顺序,有不同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提出,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说明书的理解,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9年06期)

郭伟清,刘军华,徐卓斌[4](2019)在《试论主题名称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摩拜单车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要求中的主题名称是前序的一部分,是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和概括,其本质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一般不属于具体的技术特征。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与前序的限定作用不能一概而论,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影响,重点可考察主题名称对应技术领域与特征部分所限定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主题名称是否足够抽象和全面、主题名称是否被用于区分现有技术、主题名称和特征部分的术语之间是否具有重述或引用关系等方面。由技术特征组合而成的技术方案难以脱离主题名称确定的技术领域而独立存在,因此主题名称一般应当认定具有限定技术方案保护范围的作用,但这种限定是总括性的限定,是对技术方案适用领域的限定,而非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因此一般不应有等同理论适用的空间。(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3期)

李明德[5](2018)在《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等与胡小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界定的。在化学领域的专利保护中,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有开放式和封闭式。然而,封闭式权利要求是否可以包括其他的成分,以及可以包括什么样的成分,却不是一个很清楚的问题。在"泰盛制药诉胡小泉"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关于封闭式权利要求,除了构成发明的化学组成成分,还可以包括以通常含量存在的杂质。与胡小泉的封闭式权利要求相比对,泰盛制药的药品中多了一种"精氨酸"的成分,但不是以通常含量存在的杂质。与此相应,泰盛制药没有侵犯胡小泉的专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可以包括以通常含量存在的杂质的判决,对于理解化学领域中的封闭式权利要求具有指导性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8年11期)

闫文军[6](2018)在《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时的专利侵权判断——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8年11期)

李明德[7](2018)在《功能性权利要求及其保护范围的判断——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权利要求所界定的。在方式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中,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功能性的权利要求所决定的,而权利要求中所列举的方式则是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进一步说明。在"诺基亚诉华勤"一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因而难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及其应当覆盖的方式或者手段。同时,基于范围不清楚的功能性权利要求,也无法确定被告的产品是否落入了原告的权利范围。法院在本案中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论述,对于同类技术发明的专利审查和侵权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8年09期)

钟炜杰[8](2018)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功能性限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故权利要求必须对相关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完整、准确的描述。一般而言,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表示结构或方法的语言(即描述部件之间的结构、物品的成分组成或操作的方法步骤等)来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定,但囿于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有些技术特征是不适宜甚至难以用表示结构或方法的语言来进行描述的,于是逐渐出现了全部或部分以表示功能或效果的语言(即描述装置、部件或方法、步骤在该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作用等)来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称为功能性限定特征或功能性特征。不过,由于功能性限定特征与传统的技术特征(即结构特征或方法特征)在形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且其宣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故功能性限定特征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备受争议。目前我国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研究比较薄弱,本文试图在借鉴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及相关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相关问题进行有益探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功能性限定特征出现和兴起的原因,并从理论上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概念、分类和本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功能性限定特征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其本质上仍是一种技术特征,且其本身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针对一些不同意见作出了说明。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对美国、欧洲、日本等地的相关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和介绍,特别关注的是各国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认定规则、适用条件以及解释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等问题,试图通过借鉴各国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经验,为我国功能性限定特征相关制度的研究设计和实践运行提供有益的启示。本文第叁部分着重于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规则进行研究。目前各国广泛适用的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规则大致上可以被划分为两类,即宽泛解释规则和具体解释规则。本文指出,这两类不同的解释规则应适用于不同的客体(即不同类型的功能性限定特征)而不应混为一谈。此外,该部分还针对与这两类解释规则有关的争议性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建议对具体解释规则进行适当的改良。本文第四部分首先对我国现行的功能性限定特征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然后指出了我国相关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矛盾之处及其各自的疏漏缺陷,最后以前面叁部分的研究结论为基础,对完善我国功能性限定特征相关制度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3)

陶冠东[9](2017)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中社会公众信赖利益的维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专利法的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的作用仅在于解释,其中权利要求书是具有法律属性的。而在专利审查实践中,由于申请人经验缺失或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相应规则,未能将说明书及附图中体现的技术创新真正体现于权利要求书中,由此造成了专利侵权纠纷中不能得到实际保护。而根据公平正义的道德理念,发明人理应因其技术创新得到与之相应的专利权保护,仅仅因为其经验缺失或不懂规则而不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给予其适当的保护,又似乎不符合公平合理的社会道德理念。(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7年07期)

吴光侠,周翔,杜微科[10](2017)在《《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专利权保护范围明显不清的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侵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其推选经过、裁判要点、需要说明问题等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推选过程及指导意义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民叁庭驳回再审申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11期)

专利权保护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针对中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下~1,是否落入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定的特殊性,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识别认定,与功能性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的判定,以及是否落入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判定,对相关司法解释该如何理解应用,结合相关实际案例进行经验分享。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专利权保护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章建勤,张小娟.浅析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

[2].章建勤,张小娟.浅析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定[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

[3].闫文军.方法专利中的步骤顺序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

[4].郭伟清,刘军华,徐卓斌.试论主题名称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摩拜单车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评析[J].电子知识产权.2019

[5].李明德.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等与胡小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

[6].闫文军.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时的专利侵权判断——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

[7].李明德.功能性权利要求及其保护范围的判断——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

[8].钟炜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功能性限定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9].陶冠东.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中社会公众信赖利益的维护[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

[10].吴光侠,周翔,杜微科.《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专利权保护范围明显不清的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侵权[J].人民司法(案例).201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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