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期货刑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法,市场,汇率,期货,互联网,期货市场,重点项目。
期货刑法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聂文峰,沈迪[1](2019)在《“期货交易”型走私犯罪的刑法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贸易的中货款结算方式的日新月异,走私犯罪的新型手法层出不穷。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了数起在期货交易形式下采用延期点价方式确定货物实际成交价格,行为人明知申报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存在差额,而实施走私犯罪的案例。[1]"期货交易"模式在实际成交价格的确定上不同于国际贸易中通常的货款结算方式。正因这种特殊性,案件中的一些定性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实际案例,对这类案件的疑难问题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笔者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犯罪停止形态、数额认定等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一、争议焦点的梳理和分析笔者以甲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的事实为例,梳理其中的争议问题,并理清分歧意见的脉络与思路,为下文分析争议问题作铺垫。甲公司系大豆进口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在从美国、阿根廷等地进口大(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白旭明[2](2019)在《非法期货交易的刑法规制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期货市场成为了继金融市场外又一个热门投资领域,期货市场因此也有了蓬勃的发展。然而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迅猛到来,因为我国期货市场起步晚、相关行政法律滞后、不健全,同时缺乏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有效监管,形形色色的以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为依托的互联网非法现货、期货交易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全国各地频频爆发以互联网非法现货、期货交易平台为载体的诈骗案、非法经营案件,涉及受害人之多、涉及地域之广、涉案资金之巨大令人咂舌。因此,加强对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的打击力度,引入刑法对非法期货交易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因为刑法的谦抑性,首先要健全期货交易行政法律法规,与刑法规制做好衔接。其次,要完善刑法对互联网非法期货交易的规制。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当前传统非法期货交易正向互联网转型,而又因互联网的放大作用导致对这类新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因此,有必要从刑法层面分析研究非法期货交易的罪名及定性,探究对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的刑法规制,对我国有效规制非法期货交易犯罪,推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6-02)
易永英[3](2019)在《证监会发布今年立法工作计划 力争出台重点项目13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昨日举行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高莉表示,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证券期货监管规章等立法工作,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法律实施规范体系,加强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依法推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证监会于近日印发了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2019年全年的立法(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9-03-16)
宋澜[4](2018)在《金融基准操纵:垄断、欺诈与法典化——兼论《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8月英国议会针对伦敦银行间拆借利率(Libor)操纵丑闻发布第一份报告,满座皆惊,世人开始关注Libor的改革及金融基准的真实性问题。2013年11月,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再次公布联合瑞士、美国等监管部门针对外汇市场展开调查,全球外汇基准(Foreign Exchange Benchmark)操纵案随之浮出水面。金融基准操纵突破了传统理论界对"市场操纵""价格操纵"的认识,也对现有以"欺诈"为要件的监管法律框架提出了挑战。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Libor及FX案中,对金融消费者由此遭遇的垄断损失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因此,本文将首先介绍相关反垄断案件及处罚,其次分析金融基准就是"价格"、具有"合同硬相关"等属性,最后在评析目前美欧改革进程的基础上,提出适宜的行业规制规则;并在穷尽我国现有立法资源后,建议于我国刑法中新增"操纵市场基准罪"。(本文来源于《期货及衍生品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江伟[5](2018)在《现货交易期货化的认定与刑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现货交易电子交易平台引发的刑事案件陆续出现。由于当中涉及的经营模式较为特殊,往往涉及投资人众多,金额巨大,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也日益凸显。2014年在央视3.15晚会揭露了部分白银现货的欺诈案例之后,类似经营模式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逐渐引起关注。此类交易形式异化后本质上属于期货交易,其行为原则上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根据其具体经营中所采取的违法行为的不同,还存在其他的定性可能。(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08期)
赵希[6](2018)在《论证券、期货市场新型操纵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出的诸种新型操纵市场行为,对市场良好运行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构成了严重威胁,刑法中规定的传统价量操纵模型已无法适应新的规制需求,兜底条款的扩张适用也有违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应当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本质进行重新认定,从传统的价量操纵扩展至信息型操纵、技术性操纵、场外操纵、基准操纵等类型。在刑事立法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以减少兜底条款的扩张适用。(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8年01期)
卢勤忠,黄敏[7](2017)在《期货市场中“抢先交易”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市场"抢先交易"被视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且被纳入刑事司法规制,期货交易行为虽然在微观上与证券交易行为存在差异,但两者在金融市场属性、违法性要素等方面存在同质性。通过参考证券市场"抢先交易"的理论之争,并考察域外期货操纵犯罪中"抢先交易"的相关规定,期货市场"抢先交易"应当予以刑法规制具有实质合理性。在纳入刑法规制时,该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观意图、客观行为要素应当作充分的论证。(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7年09期)
宋澜,姚晓光[8](2017)在《金融基准操纵:垄断、欺诈与法典化——兼论对《刑法》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补充》一文中研究指出Libor及WM/R汇率指数代表了金融基准产生的两种机制:通过报价产生与通过真实交易产生。在金融基准被法律文件明确援引的情况下,基准已不再是提示价格的一种"信息"或"参照",这使得金融基准具有的"合同硬相关"等属性。金融基准操纵突破了传统理论界对"市场操纵"、"价格操纵"的认识,也对现有以"欺诈"为要件的监管法律框架提出了挑战。金融消费者由于报价行合谋而遭受的垄断损失是否有资格获得民事赔偿?如果金融基准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价格",那么现有针对价格操纵的法律规制能否对金融基准操纵直接适用?在改革路径上,像欧盟立法一样,要求增加金融基准计算数据的客观性、如以回购利率替代报价利率能否有效预防操纵?还是参照美国《商品交易法》第9条第1款建立"价格报告规则"从而将"价格"进行细化、对任何"影响价格"的行为都认定为违法、更能有效打击犯罪?本文将试图回答这些问题,并基于国际金融风险外溢性突出的考虑,建议我国《刑法》前瞻性地新增"操纵市场基准罪"。(本文来源于《上海金融》期刊2017年07期)
谢杰[9](2017)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实质解释——《刑法》第182条兜底条款的立法完善与司法解释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现有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实质解释在法律与经济分析层面存在明显缺陷,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82条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在实践中难以有效解释各类新型市场操纵违法犯罪行为。当前证券期货犯罪刑事法律制度体系下,并无修正刑法条文的必要,关键在于准确解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实质,即对证券、期货合约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或者投资者资本配置决策进行非正当控制并从中谋取金融交易利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金融商品操纵与市场资本操纵的独立进行或者联合展开。操纵者通过价量操纵或决策操纵中的任何一种路径对资本市场形成操纵,或者通过迭加地使用价重操纵与决策操纵强化与提升对资本市场的非正当控制力度。从法律与经济分析的视角解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实质对于完善资本市场刑法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本文来源于《证券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朱刚灵,孙万怀[10](2017)在《论滥用高频交易的刑法规制——以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伊世顿公司被起诉滥用高频交易操纵期货市场,滥用高频交易正式进入刑法领域的本文规制范围。由于滥用高频交易的特殊性,对于如何规制此类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存在较大的分歧。结合伊世顿案的具体案情、滥用高频交易具体特征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实质,探讨滥用高频交易的刑法规制,滥用高频交易能够纳入《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规制范围内,建议及时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滥用高频交易的规制范围。(本文来源于《海南金融》期刊2017年04期)
期货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期货市场成为了继金融市场外又一个热门投资领域,期货市场因此也有了蓬勃的发展。然而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迅猛到来,因为我国期货市场起步晚、相关行政法律滞后、不健全,同时缺乏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有效监管,形形色色的以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为依托的互联网非法现货、期货交易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全国各地频频爆发以互联网非法现货、期货交易平台为载体的诈骗案、非法经营案件,涉及受害人之多、涉及地域之广、涉案资金之巨大令人咂舌。因此,加强对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的打击力度,引入刑法对非法期货交易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因为刑法的谦抑性,首先要健全期货交易行政法律法规,与刑法规制做好衔接。其次,要完善刑法对互联网非法期货交易的规制。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当前传统非法期货交易正向互联网转型,而又因互联网的放大作用导致对这类新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因此,有必要从刑法层面分析研究非法期货交易的罪名及定性,探究对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的刑法规制,对我国有效规制非法期货交易犯罪,推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期货刑法论文参考文献
[1].聂文峰,沈迪.“期货交易”型走私犯罪的刑法分析[J].犯罪研究.2019
[2].白旭明.非法期货交易的刑法规制与完善[D].浙江大学.2019
[3].易永英.证监会发布今年立法工作计划力争出台重点项目13件[N].证券时报.2019
[4].宋澜.金融基准操纵:垄断、欺诈与法典化——兼论《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完善[J].期货及衍生品法律评论.2018
[5].江伟.现货交易期货化的认定与刑法适用[J].中国检察官.2018
[6].赵希.论证券、期货市场新型操纵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J].证券法苑.2018
[7].卢勤忠,黄敏.期货市场中“抢先交易”行为的刑法规制[J].政治与法律.2017
[8].宋澜,姚晓光.金融基准操纵:垄断、欺诈与法典化——兼论对《刑法》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补充[J].上海金融.2017
[9].谢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实质解释——《刑法》第182条兜底条款的立法完善与司法解释优化[J].证券法律评论.2017
[10].朱刚灵,孙万怀.论滥用高频交易的刑法规制——以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为例[J].海南金融.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