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在证券市场无效性下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任灿灿[1](2021)在《员工持股计划、要素市场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文中指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要求经济发展更加注重效率提升、质量提升,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微观经济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基础,提高宏观经济发展质量应以改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为基础,而这一过程离不开人力资本的贡献。员工作为企业发展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技术进步、资源配置效率改善都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现阶段企业多关注企业家、管理层的激励,忽略了普通员工的人力资本价值,导致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冲突严重,物质资本要素和劳动力要素脱节,限制了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2014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主张企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这一政策受到国内上市公司的积极响应。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利益分配手段,旨在通过向企业内部员工分享股份和剩余索取权,形成资本与劳动、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利益绑定关系,产生企业内部资本要素和劳动力要素的协同效应。然而,员工持股计划存在有限适用性,其积极效应的发挥需要合理的分配制度设计以及要素市场的协同支持。那么,员工持股计划对资本要素和劳动力要素的绑定效应能否改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制度设计中体现的分配属性差异可能产生怎样的不同效果?资本要素市场和劳动力要素市场的环境差异对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二者关系产生怎样的调节效应?基于以上问题,本文以2010-2018年中国沪深A股非金融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关系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具体包括:(1)基于利益绑定功能和共生治理理论,对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一般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探究二者关系的影响机理,并从产权异质性和信任度异质性视角进行分组检验。(2)基于蛋糕分配理论,将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条款划分为控制权条款、公平性条款和风险性条款,依次检验制度设计差异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及传导路径的不同影响。(3)基于信号传递理论、融资约束理论和人力资本价值理论,对资本要素市场和劳动力要素市场的调节效应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并从制度设计差异、传导路径、产权和社会信任度的不同情境进一步分析员工持股计划的有限适用性。本文研究发现:(1)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充分激发企业与员工、管理层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协同性,实现企业资本要素、劳动力要素的协调和优化配置,进而提升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其中,促进企业创新、抑制金融资产配置是主要传导路径。进一步研究发现,员工持股计划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激励效应在国有企业和社会信任度较高的地区实践效果较好。(2)员工持股计划控制权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呈先升后降的趋势,持股比例超过4%时可能加剧企业的不当资源配置行为,进而导致全要素生产率下降;分配公平性越高、风险性越低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实践效果越好。(3)员工持股计划积极效应的发挥依赖资本市场环境的支持,股价信息含量和融资环境正向调节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关系。进一步研究发现,股票市场的调节效应在非国有企业和社会信任度较低的企业中更显着,债务融资市场的调节效应对国有企业和社会信任度较高的企业影响较大。(4)在企业内外部劳动力市场环境差异下,员工持股计划存在有限适用性,劳动力议价能力和人力资本禀赋正向调节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关系。进一步研究发现,外部劳动力市场竞争环境的调节效应主要体现在非国有企业和社会信任度较低的情境中,人力资本禀赋的调节效应体现在非国有企业、社会信任度较高和社会信任度较低的样本中。本文研究结论具有如下理论贡献与创新:(1)以改善企业发展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运用国内上市公司样本深入探究员工持股计划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弥补了国内员工持股计划经济后果研究的不足,有利于揭示员工持股计划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及作用机理。(2)从分配合理性视角划分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条款,并进一步分析制度设计差异产生的不同效果,有利于厘清员工持股计划发挥治理效应的内在逻辑。(3)深入探究资本市场环境、劳动力市场环境对二者关系的调节效应,有利于揭示要素市场环境与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性的互动机制。本文根据研究结论提出相应政策建议:(1)企业应根据内外部环境,合理设计员工持股计划以提升企业全要素生产率;(2)政府应补充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有序实施;(3)改善资源配置扭曲问题,构建有利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良性市场环境;(4)投资者应研判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含信息,预测企业发展质量并理性投资。本文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并合理进行条款设计,进一步激发普通员工人力资本价值,进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资源配置效率。(2)对我国进一步开放资本市场、减少政府干预、构建良性市场环境,从而提高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效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3)有利于投资者、监管部门合理判断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效果,理性作出投资和监管决策。
黄杉[2](2020)在《均值回归、市场有效周期与系统性金融风险》文中指出系统性金融风险关系到金融稳定、经济稳定乃至国家安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是我国近几年业界研究的重大问题,也是国家的重大需求,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明确目标,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金融基础。在金融市场的众多子市场中,股票市场被誉为宏观经济的“晴雨表”,股票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爆发对整个金融体系甚至宏观经济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股票市场在短短的30年时间里走完了欧美发达国家二百多年的历程,斐然的成绩毋庸置疑。不过中国股票市场个人投资者占比过高、过度投机与非理性投机等问题的存在使其对经济环境变化较为敏感,容易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影响股票市场稳定性从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对股票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管控和防范是防止风险从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蔓延的重要环节,所以本文以股票市场为研究对象,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聚与释放进行研究,并以此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有效的股票市场能够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支持,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而市场无效则会产生“金融窖藏”导致资金空转,杠杆高企引发泡沫积累,资本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积聚。金融危机就是市场无效情况下的极端形态,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出现则是市场时点无效时的“常态”,市场有效性提高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根本。但目前学界对于市场有效的研究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标准金融学和行为金融学理论、金融学理论和实践的二重分歧使得从有效市场的角度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缺少理论根基。本文应用市场有效周期理论解决股票市场有效性的二重分歧,并从这个创新视角出发,使用研究有效周期常用的思想检验方法均值回归,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演化过程进行研究,以期能够为金融监管机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理论辨析准则和实证检验基础。本文主要依照以下几个层次进行研究:首先,本文梳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相关理论和研究,紧紧围绕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形成和演化机理论证风险和有效市场之间的理论逻辑,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特征进行描述并分析引发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对相关研究的不足进行阐述,为后文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做好基础性工作。现有文献对系统性金融风险有着较多的研究,相关理论学说也百家争鸣,但却不存在一套完备的学说能够涵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形成机制、演变机理、特征研究以及监测度量几个方面。本文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和分析发现,市场无效是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根本原因,从有效市场的角度能够解释风险的产生和演化,明确监管和度量指标。因此,本文最终落脚于从有效市场的角度解释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后文测度风险的积聚程度及释放速度奠定理论基础。其次,本文的理论论证部分以股票市场为研究对象,详细阐述均值回归、市场有效周期和系统性金融风险三者之间的关系:市场有效性是理论基础,系统性金融风险是研究对象,均值回归是研究思想和研究方法。在一个市场有效周期中,市场时点无效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资产价格出现均值回避的特征,市场回归有效系统性金融风险释放,资产价格产生均值回归的现象,以此对风险的形成和演变机理、特征研究以及监测度量进行阐述,为后文的实证研究建立理论基础。再次,本文的实证部分安排按照均值回归与市场有效周期的证明、到市场有效周期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周期性特征、再到市场有效周期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非对称特征的思路进行研究。(1)采用均值回归的经典方法证明市场有效周期,选取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股票市场作为研究对象,从国际比较的视角,利用STAR模型进行检验,实证结果表明,在几个主要市场上均发现了市场有效周期的存在,其中,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有效周期较短,说明市场整体有效性较高,出现均值回避的概率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积聚的时间短。而中国、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股票市场有效周期较长,市场整体有效性较低,更容易出现资产价格的均值回避,系统性金融风险有不断积聚的可能,甚至最终发展为金融危机。(2)在进行股票市场整体性有效周期的证明和检验之后,通过对相关研究梳理发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周期演化特征来源于股票市场对实体经济周期波动的过度反应。因此,本文从股票市场、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三个角度,研究风险在一个有效周期之内的演化进程。市场从发生无效到回归有效带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周期演变使得从宏观角度监测和防范风险成为可能,通过选取股票市场相关变量合成资本市场压力指标,利用马尔科夫区制转移模型以及R/S重标极差法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周期特征,结果表明,从整体上看我国股票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有着高低区制交替、周期波动的特征,演变周期有明显的负向记忆特点。同时,市场风险高位时期小于风险低位时期,说明我国股票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在短暂积聚后就能够释放。(3)系统性金融风险释放的速度是决定金融危机从可能成为现实的关键步骤,系统性金融风险“缓积急释”的非对称特征促使金融危机的形成。为了更加直观地观测单个风险演化周期内系统性金融风险积聚与释放的速度,本文在运用理论分析证明与数理推导风险演化的非对称性特征基础上,合成市场金融风险测度指标的月度波动方差,并利用非线性平滑转换模型检验研究,得出的结论为:中国股票市场有着转换门限为负、转换速度较高且负向冲击系数较大的特点,说明股票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波动变化对负向冲击更为敏感,风险的积聚和释放存在非对称演化过程,但负向冲击系数和正向冲击系数的差值并不大,风险积聚和释放的非对称程度较低,形成金融危机的可能性较小。最后,从本文的理论和实证结果出发,对防范和化解股票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政策的制定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方向。从市场整体视角出发,提高市场有效性、缩短市场有效周期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根本,从单个周期视角出发,减少风险的积聚程度、减缓风险的释放速度能够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做到金融“软着陆”,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
李雯[3](2020)在《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测算及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是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要素,金融的“活”、“稳”、“兴”、“强”决定着经济的“活”、“稳”、“兴”、“强”,凸显了金融在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对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也是在逐渐加大,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更是如此。2012年,党的十八大指出,要通过提升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并在随后各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点提及。2017年,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综上可见,无论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还是发展普惠金融,亦或是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是对金融竞争力提升的最有力反映。而区域金融竞争力,则是金融竞争力在区域层面的表现,同时也是一个区域在与其他区域的竞争中,通过对金融资源吸纳、控制、利用、拥有以及配置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相对优势和综合能力。所以,一个区域金融竞争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该区域金融资源是否得到有效配置,进而影响该区域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以此来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故此,客观准确地评价当前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精准把握我国四大经济板块区域金融竞争力的发展状况、明确各金融主体的金融竞争力存在的差异以及厘清调整方向,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经济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基于此,本文围绕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展开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尝试通过对区域金融竞争力的测算来准确评价我国区域金融竞争力的现状,并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分析来研判我国四大经济板块的区域金融竞争力演变特征以及各金融主体的竞争力差异性。同时,通过对区域金融竞争力的多维度影响因素实证分析,探讨提升区域金融竞争力的有效路径。具体地,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是绪论部分。首先,是对本文研究背景及意义的介绍,并明确抛出所要展开的研究问题。其次,是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技术路线的介绍,厘清对研究问题的具体安排。最后,是总结本文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章是国内外文献综述。首先,是对国外相关文献的回顾,包括对金融竞争力的界定、金融竞争力指标体系构建以及金融竞争力多视角讨论与梳理。其次,是对国内相关文献的回顾,包括对金融竞争力的界定、金融竞争力指标体系构建、金融机构竞争力以及区域金融竞争力的回顾。最后,是对以上国内外相关文献的评述,在总结现有研究存在不足的基础上进行完善,突出本文所阐释的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的重要性。第三章是区域金融竞争力的理论分析。首先,是对区域金融竞争力内涵的介绍,包括对区域金融的概念界定、竞争力的概念界定、区域金融竞争力的概念界定以及对区域金融竞争力特征的阐释。其次,是对区域金融竞争力相关理论的介绍,包括金融发展理论、区域金融理论、金融资源理论、金融地理学理论等区域金融相关理论的阐释,以及马克思主义竞争力理论、西方古典竞争力理论、现代竞争力理论等竞争力相关理论的阐释。最后,是对区域金融竞争力影响因素的理论阐述,包括影响因素识别和影响机理分析,具体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实力、产业结构、开放程度、人力资本质量、科技创新以及信息化等七个方面对区域金融竞争力影响因素进行深入探讨。第四章是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测算部分。首先,是对区域金融竞争力指标体系构建的介绍,包括对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原则、具体维度(银行、保险、证券及财务公司)指标选择以及数据样本说明的相关阐释。其次,是对区域金融竞争力测算方法选择的介绍,包括对测算方法的选择(欧式空间距离法)以及权重的确立(变异系数法)。最后,是对区域金融竞争力的结果分析,包括对区域金融竞争力整体测算的结果分析以及对分维度下银行竞争力、保险竞争力、证券竞争力以及财务公司竞争力测算的结果分析。第五章是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比较分析部分。首先,是对区域金融竞争力的横向比较分析,包括对综合测算结果和分维度测算结果进行全国和四大经济板块(东部、中部、西部以及东北)的金融竞争力变化趋势、增长率以及动态演进的比较分析。其次,是对区域金融竞争力的纵向比较分析,包括对全国和四大经济板块(东部、中部、西部以及东北)的区域金融竞争力、银行竞争力、保险竞争力、证券竞争力以及财务公司竞争力的变化趋势和增长率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是对区域金融竞争力横向与纵向比较分析结果的具体总结。第六章是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影响因素分析部分。首先,是对影响因素的模型构建、变量选取以及数据来源介绍,包括对区域金融竞争力综合维度和分维度影响因素的具体模型构建、合适的变量选取以及相关数据说明。其次,是对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包括对综合测算结果的实证检验和分维度测算结果的实证检验。第七章是结论与政策建议部分。通过前文对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的测算、横向与纵向比较分析以及影响因素探讨进行结论汇总,并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为我国高质量发展下区域金融竞争力的有效提升明确努力方向。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指标构建的创新。对于区域金融竞争力指标体系的构建,大多数学者从经济、社会和金融三个方面来进行考虑的。但是针对这种指标体系构建并不能有效的体现出金融竞争力,确切的讲,更像是区域竞争力或地区竞争力指标体系的构建。因此,本文在指标体系构建时,并没有将经济环境类指标纳入到体系构建当中,而是以各金融主体为切入点,从银行竞争力、保险竞争力、证券竞争力以及财务公司竞争力四个维度来构建区域金融竞争力的指标体系。第二,测度方法的创新。对于区域金融竞争力测度方法的选择,大多数学者主要采用因子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以及层次分析法。虽然这些方法均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评分来测度金融竞争力的强弱,但是并没有将指标构成过程中各地区间的空间关系考虑在内。众所周知,区域金融发展具有一定的区位特征,位于不同区位特征下的金融竞争力强度也会有所不同,故在测度区域金融竞争力时,也应从多维空间视角来进行考虑。因此,本文在测度方法选择时,采用欧式空间距离法对区域金融竞争力进行测度。欧式空间距离法通过计算不同点之间的空间距离均值来衡量主变量,可以很好地从多维度立体视角来反映金融竞争力的内涵,且不存在层级子指标或维度子指标的剔除,并能够更好地保留指标的全面性和丰富性,以此来更加准确、真实和有效地测算区域金融竞争力水平。第三,研究视角的创新。对于区域金融竞争力的研究,大多数学者会将经济环境类指标作为构建区域金融竞争力的子指标。但是,本文认为经济环境类指标仅是区域金融竞争力强弱的影响因素,并不应放在指标体系构建中。故本文另辟蹊径,探寻各经济环境类指标对区域金融竞争力的影响,即进行区域金融竞争力影响因素分析,以期为区域金融竞争力提升的外部路径培养实现精准定位。
唐军[4](2019)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上市公司的权力配置,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问题,也可称之为上市公司机关权力分配。此种权力的分配本质上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与非上市公司存在多种区别: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资合性特点突出;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流动性强;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呈现多样性——关注与理性冷漠交互存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和方式,也较非上市公司复杂。上述特点凸显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异常复杂。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基础性问题,应当是解决“公司到底是谁的?”这个价值判断问题,进而对公司权力进行制度性的配置。从根本上而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重点是公司控制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分配问题。应当如何对上市公司权力进行有效的配置呢?文章考察分析后发现,无论是股东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都无法很好解决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难点在于:一是权力配置应当坚持怎样的价值导向?二是权力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如何分配?如何有效保障公司权力得到合法运用而非滥用。三是如何有效协调兼顾公司、股东、董事、职工、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等等。基于此,本文对如下问题开展了研究:我国公司法下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实践与典型问题;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渊源;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优劣考察分析;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及其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等等。力图清晰界定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理论逻辑与基础,构建利益均衡、运行高效、分权制衡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从文章的结构上,分为八章,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章以案例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存在的弊端与制度完善之需求。本部分通过万科董事会与万科两大股东(宝能系和华润集团)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以及新黄埔股份公司大股东华闻投资与股东中科创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阐释了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以及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揭示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两类主要类型和存在的问题: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法律界定不清的问题;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剥夺问题;董事会独立性保障问题,等等。第二章为了对上市公司本质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分析了公司制度的演变,然后对公司本质进行了论述。分别就公司契约论、公司实在论、公司否认论、公司拟制论、公司生产团体论等传统公司理论进行了阐释,分析了各种学说的核心观点,对比了上述理论之间的异同,指出了其中需要探讨之处。在公司权力起源问题上,分析了作为公司法上的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认为公司权力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法律的授权;第二,合同的授权;第三,权力主体的转授权。公司权力的核心为控制权,分为表决控制权、执行控制权和监督控制权等三种类型。第三章对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两种模式——股东中心主义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探究其制度困境。本章对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和特点进行了阐释,运用法经济学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分析,认为其在上市公司规模化的当下并不适用,其决策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股东存在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有效决策。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股东中心主义推崇的股东本位是个人利益的集中表现,与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上,有必要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国家干预。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了董事会权力的独立性,保障了公司的运行效率。董事会法律属性应当是多方位的,而非只强调“法律授权”、“资源依赖”或者“委托代理”。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在于:股东直接民主向董事会代议民主的转变;经营自然性向专业性的转变;有限理性克服和信息对称的需要。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的弊端主要有:董事存在侵占股东及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可能;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缺失或者失灵;集体迷失现象之显现,等等。第四章主要分析和研究了如下问题:一是应当坚持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二是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对于第一个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和宗旨应当是坚持股东利益和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对于第二个问题,从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出发,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至少应当坚持这三个原则:一个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司社会责任兼顾原则;三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第五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分析探究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一是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公司的文化、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二是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经理层制度、外部制度。三是实施机制因素分析,包括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公司权力配置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等等。第六章对股东权力的运行进行了制度上的探讨与设计。首先,本章论述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的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在股权结构方面,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区分不同的股权结构类型。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如何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规制呢?应强调控制权股东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公司法》应当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楚界定。控制权股东对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完善控制权股东的关联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在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上,应当加强控制权股东的信义义务,且对控制权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在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问题上,一是双层股权结构之公司类属在立法上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行性规范为辅;二是创始股东投票权特殊限制规则;三是资本股东表决权的复苏规则;四是资本股东申请权的保留规则;五是双层股权结构的时限规则;六是保护资本股东的内部规则。本章认为,我国股权结构应当增加双层股权结构选择,且就我国双层股权制度构造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探讨。其次,股东提案权是保障股东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股东提案权是实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分权制衡原则”的重要举措。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股东提案权进行修正与完善呢?本章对股东提案类别和股东提案规则的要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着重从提案权股东的资格条件限制、对股东提出的提案本身的要求、对于提案的具体排除程序、违反SEC提案权规则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更好的理解股东提案权,本章对美国股东提案权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得出启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提案权股东的资格要求;二是股东提案的范围;三是提案程序;四是股东临时提案数量和内容的限制。第三,高管薪酬问题越来越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而高管薪酬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保障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突出。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高管薪酬进行约束呢?对高管薪酬现状比较分析后发现,有必要对高管薪酬的进行信息披露约束和高管薪酬的股东投票权约束。为更好保障股东权益,应当建立股东对董事会薪酬决议的诉讼权约束机制。就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的决定权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而不能授权于董事会;二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应当和其绩效考核相联系;三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进行充分披露,以助于形成公众对其薪酬的舆论监督机制。第七章对董事会权力运行与约束进行了探讨,首先,对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情感因素和利益诱因等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在董事自我交易约束上,本章认为应当从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和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等方面开展工作。在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方面,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不应被股东会大会否决,以保障董事会独立性,商业判断规则是有效协调董事权力和股东权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基于商业判断规则,股东不得对董事正常的履职行为和权力进行任意的干涉。应当从法律上和公司章程角度,对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进行具体分配。董事职务的解除上,股东大会解除和司法解除互相存在,但应当做好二者的有效衔接。为有效保障董事会更好履职,应当建立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第八章对德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日本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且对意大利公司监事会制度、荷兰公司监事会制度和法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探讨了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任期、选聘、解聘和职责等内容。且结合我国公司法实际,分析了我国现有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是监事的任职资格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二是监事会权力范围较小,不利于监事会功能体现。三是我国无外部监事制度,无法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基于此,就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一是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外部监事。《公司法》修改时,应当考虑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外部监事,且应当就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应当考虑中小股东监事代表,且规定中小股东代表监事的入职条件,以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二是扩大监事会职权。改变公司监事会事后监管模式,将其监管方式变成事中和事前监管。有必要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重大决议的表决权,赋予监事会对一般董事会决议的异议权,明确异议权效力内容。
曹松威[5](2019)在《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监管的外部公司治理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一国经济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这两大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建立开始,经过将近30年的建设,我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飞速发展,并在世界资本市场扮演重要角色。与此同时相比于银行信贷资产等传统资产,以股票、债券为代表的金融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占比迅速增加,中国经济的金融化程度不断提高,金融体系的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金融体系的风险也从银行主导下的“资本充足风险为主”逐渐变为银行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下“资本充足风险”和“透明度风险”并重。此外,股价暴涨暴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亟待提高的现实,也对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金融监管思路的逐渐调整和监管策略逐步向“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转型,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透明度监管”成为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石,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尤其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证券市场监管格局也随之逐步形成。作为“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机构,我国上海和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在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中承担着“一线监管”的职责,且随着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在2018年的正式实施,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责有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在增加市场透明度建设中,发放问询函也成为了证券交易所“依法、从严、全面”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力度和真实度的一个重要机制。相比于以往的资本市场监管方式,问询函制度是监管机构在事后审核上市公司相关公告过程中针对未达到“直接监管标准”的问题进行的监管,因此也被称为“非处罚性监管”和“预防性监管”。通过监管机构事后审核、问询和上市公司回复的互动过程,问询函监管提高了监管的及时性和信息的双向流动。同时有别于其他国家的问询制度,我国证券交易所问询的原因和对象更广泛,问询信息的公开程度也更及时,具有提升信息含量和发挥监管作用双重性质的问询函,也能够对上市公司治理产生影响。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从2014年底才公开披露问询函,因此研究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公司治理效应的文献较少,国外的文献也大多集中于分析针对上市公司年报所发放的问询函的监管效应。作为一种新兴的、非处罚性的外部监管制度安排,我国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不同行为发放的问询函同时具有信号作用和监督作用,但针对上市公司内部人主要发挥的是监督作用,且易受到上市公司重视程度和延期回复的影响,这削弱了问询函监管发挥内部公司治理效应的效果,而投资者、债权人和审计机构,一方面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外部机制,另一方面也易受到有关目标公司信息的影响,这为问询函监管发挥公司治理效应提供了空间,所以本文聚焦于问询函监管的外部公司治理效应。具体而言,公开披露的问询函是否能够影响投资者的价值判断从而具有信息含量,又是否能够对债权人、审计机构等外部公司治理机制产生影响,这些均是需要实证来检验和回答的迫切问题。通过收集并手工统计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的各类问询函的相关信息,本文试图就问询函这一非处罚性监管所具有的外部公司治理效应进行分析。首先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对问询函监管影响公司治理的机制进行分析;然后在回顾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的基础上,就我国资本市场采取问询函监管的现实基础进行阐述;随后分析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构成和证券交易所在其中所承担的作用,并从不同方面对我国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监管的现状进行描述;接下来借鉴事件研究的方法,就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开问询函的市场反应进行实证分析;然后使用多元回归的分析方法,探究不同种类的问询函对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最后借鉴中介效应的研究方法,分析经审计师审计后的年报收到问询函这一事件是否会影响审计质量以及影响路径。通过探究证券交易所不同种类问询函所具有的公司治理效应,有助于更全面的评估我国证券交易所监管的效应和监管实践的完善,同时也能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借鉴。相关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不同种类的问询函所具有的信息含量不同。整体来看,收到问询函这一事件,会给被问询公司股价带来影响;当上市公司由于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受到问询时,在不同的事件窗口内,问询公告使上市公司股价获得了约为4%的累积异常收益;而当上市公司由于年报、中报、季报等财务报告被问询时,这一效应变为约-3%,这表明投资者会视交易所发布的不同类型的问询函为不同的信号,并进而做出相应的反应。同时大规模的公司被问询,其股价受到的负面冲击也更明显,而代表公司成长性的指标——账面市值比却有助于样本公司股价获得正面的冲击。第二,相比于重组类问询函和其他类问询函,定期报告类问询能够提升债务融资成本,但受到产权性质、市场化程度的影响。整体来看,当年收到问询函的上市公司面临更高的债务融资成本,且被问询的次数越多,提升作用越明显;通过进一步区分不同问询函的类型,发现上述提升作用主要来自于针对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进行问询的定期报告类问询函,而针对重组、其他事项等“行为”监管的问询函对债务融资成本的提升作用并不显着;在针对定期报告类问询函的研究中,问询函所包含问题的数量、问询函的页数也与债务融资成本显着正相关;在根据上市公司产权性质和所处省份市场化程度进行分组的检验中,定期报告类问询函对债务融资成本的提升作用只在非国企和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的上市公司组中显着。第三,年报问询函主要通过监督效应提升审计质量。年报问询函显着降低了当年审计报告的激进程度和上市公司收到有利审计意见的概率,提升了审计质量,且年报问询函页码越多、所涉及的问题越多,提升作用越明显,但审计机构是否在年报问询函中被“点名”,并不影响上述提升作用;年报问询函可分别通过信息效应和监督效应提升审计质量,但监督效应占据主导地位。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主要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议: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完善问询函机制,提高问询函制度自身的透明度;持续关注被问询公司,增强上市公司回函效率,提高问询函监管的威慑力;进一步加强市场化程度建设,促进问询函监管的信号作用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和问询函监管效率的提高。投资者也应理性分析问询函,合理制定投资决策。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第一,本文在对问询函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探究了不同种类的问询函在公司治理作用中的差异。有关问询函发挥监管功能的研究,国外文献较多,国内文献还较少,并且大多集中于分析年报问询函的相关影响。而在监管实践中,不同种类问询的监管目的和作用方式均有不同。通过研究不同种类问询函的影响,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监管实践,也为这一监管工具的有效性提供了来自新兴市场的证据。第二,借鉴中介效应的研究方法,本文探究了年报问询函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路径。相比于以往的资本市场处罚性监管工具,问询函制度兼具增加市场信息含量和发挥监督作用两个功能。区别于已有文献,本文发现年报问询可通过信息效应和监督效应提升审计质量从而发挥公司治理作用,但监督效应占主导。这一研究结论丰富了资本市场监管和审计质量影响因素的文献,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问询函监管制度的效率。总之,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制度能够发挥公司治理作用,这为我国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模式的转型提供了经验支撑。同时本文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问询函制度对资本市场整体监管效率有何影响?利用文本分析技术,问询函的可读性、语气等特征是否也具有公司治理作用?这些也是有待研究和完善的内容。
尹迪[6](2018)在《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旨在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时获得相应的物质基础,为其生活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社会生育及抚养结构的改变、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通货膨胀的出现,深刻的影响着我国社会公共资源的分配格局,使得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与载体,如何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经济及法律问题。近年来,社会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一直处于制度完善与改革的前沿。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的背景下,国务院于2015年8月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基本养老金的市场化投资运营,也为实现十八届五中全会所提出的“建立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以及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构建养老政策体系并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正如大多数国家的养老金投资实践一样,我国基本养老金的市场化投资也选择了以信托制度为基础而展开。将基本养老金的市场化投资与信托相结合,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独特的优势。在信托投资的语境下,能否有效规制和分散基本养老金市场化运营中的投资与操作风险,是我国基本养老金获准入市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健全的投资法律规范则是规制养老金市场化运作风险、实现养老金投资红利的关键。要建立完善的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法律制度,首先需要对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法律关系予以解构,只有厘清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的主体结构,才能以此为基础构建并完善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法律规范。以《投资管理办法》为文本,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所涉及的法律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由《投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例如委托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托管机构,这些主体均为法律规范下的显性主体;在此之外,还存在着一类隐性主体:基本养老金所有权人与信托受益人。基金所有权人与受益人作为隐性主体,是相对于《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下的显性主体结构而言的,基金所有权人与受益人是信托投资法律关系中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主体,但在《投资管理办法》中却并未被提及和规范,因而从此意义上讲是隐性存在的法律主体。这两类主体共同构成了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的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是由基本养老金所有权人即参保人,与基本养老金信托委托人即政府形成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第二层法律关系则是由基本养老金信托委托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托管机构以及受益人共同构成的信托法律关系。从性质上分析,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兼具公益属性与私益属性;而从设立上看,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乃为依法成立的一类法定信托。自此,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法律关系呈现出一种复合性特征,而其根源则在于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法律关系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维度性。在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的复合性法律关系下,基本养老金信托主体的权义结构也表现出四个方面的特殊性:受益人之不特定性与权益保障的不可转让性、委托人权利内容及行使的扩张性、受托人权利之干预及其义务之严苛性以及监督权的分散性以及权利内容的平衡性要求。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语境下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监督主体所显示出的特殊性,进一步增加了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的主体性风险。与此同时,在当前的主体结构下,主体间的风险分配与责任承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失衡,反映出基本养老金信托下各主体权利义务与责任配置的失衡。对于规制养老金的市场化投资与运营风险,在国际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路径,一种是以澳大利亚、丹麦、荷兰等国为代表的市场的弹性自治路径;另一种则是以德国、巴西、墨西哥等国为代表所采取的法律的刚性规制路径。当前,受制于我国金融业的缓慢发展以及行政机构单向性权力极易被滥用的现实,刚性的法律规制路径更适合我国对现有信托结构下各主体权利义务配置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特点与风险规制需求的投资法律制度。而要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信托内部风险施以刚性的法律规制,则需综合我国现行《信托法》、《社会保险法》以及《投资管理办法》下的具体规则进行。目前,我国在应对基本养老金信托运营风险的法律规范上的不足主要有四个方面:受益人定位错误且利益缺失保护、对委托人投资偏好的规制及归责方面的规定仍留有空白、对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缺乏事前的控制与保障机制以及在监督体制上过于强调内部监督而使外部监督缺位。要想有效应对并平衡基本养老金的信托投资风险及分配,须在基本养老金投资法律规则的建构上解决重叠的两层法律关系各自产生的制度问题,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投资下委托人投资偏好的偏离、不当干预以及所有权人弱化问题,二是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为此,应明确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下对受益人即参保人的利益予以保护的目标,并以此为中心分别对基本养老金信托的委托人法律制度、受托人法律制度及监督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在集合型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结构下,委托人风险主要来源于政府双重法律主体地位下对基本养老金信托信托目的的不同设定。作为信托委托人,政府承担着对参保人这一受益主体的利益维护责任,此时受托人仅以参保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实施基本养老金投资;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共管理者,政府同时承担着对公共利益的促进责任,在此目标下,基本养老金的投资策略的选择需要考量更多的社会性促进因素。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社会性投资方式可以有效实现委托人承担的双重责任,但却同时为政府基于自身投资偏好而追求地方利益或寻租行为提供了空间。目前,我国学界对基本养老金的社会性投资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仍欠缺深入研究,在制度规范上,对社会投资的法律调整亦处于滞后状态,致使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面临着极大的委托人干预风险。为此,在我国当前的基本养老金信托法律规范中应首先明确社会性投资的内涵、范围及其界限,同时明确参保人的受益人主体地位并完善其受益人权利体系的构建,在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的管理中引入更多的社会参与,并完善委托人的责任承担机制,以此实现对委托人不当干预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风险的法律规制。受托机构作为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的受托人,享有与一般信托受托人相同的自由裁量权。现有基本养老金信托结构中的投资管理机构与托管机构,均是基于受托机构自由裁量权下的委托授权而享有了基本养老金信托的受信人地位,享有与受托机构相同程度的受信人权利并履行受信人义务。在由受托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与托管机构共同构成的基本养老金信托的受信人结构中,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虽然仅是委托代理,但受托机构仅就投资管理机构与托管机构的选任承担相应责任。目前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的受信人风险主要集中于受信人的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履行,以及外部风险损失分担机制的构建上。要实现对受信人风险的有效法律规制,则首先需要为受托机构及其代理人责任承担的标准予以细化,以善良管理人及专家标准确定受信人注意义务的范围,增设受信人自我投资比例的限制并细化信息披露的内涵。与此同时,还应健全受信人的资金担保机制、风险准备金机制及损失补偿保险机制,保障基本养老金安全性的实现。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监督无论是从监督主体还是监督对象上都涉及多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的协调,基于养老金的资本属性以及信托制度的经济性,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监督兼具了市场性与专业性的特征。为兼顾基本养老金信托内含的公益性与私益性,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监督模式的选择宜结合介入型监管与引导型监管两种监管模式的特征,采取一种折中的监督方式,在监督路径上注重集中监管与分散监管相结合、行政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目前在基本养老金信托的行政监督与金融监管机制上,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权的行使上均存在局限,而社会监督机制与监察人机制均缺乏相应的规定以保障两类监督机制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基于此,为更好的发挥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监督机制的作用,在行政监督机制中可以明确审计机关的监督主体法律地位,并引入外部审计机制,同时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受托机构以及委托人的监督权。在金融监管上,则应进一步发挥市场的自我约束机制的自律作用。除此之外,可将我国社会监督机制与监察人机制予以整合,明确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在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中的监察人地位,细化其权利范围,从而社会成员行使监督权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富饶[7](2017)在《公司资本诉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对市场交易的安全考虑,早期公司立法通常都采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通过采取强制干预政策来确保交易主体的偿债能力和对外担保能力。为推动公司资本制度进一步完善,学界和实务界一直进行探索,国务院也在2013年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基于“简政放权”精神,公司资本制度在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中获得了诸多“笔墨”,改变了传统严格的实缴资本制度,转向相对宽松的认缴资本制度。但局部规则的调整、变动、突破和放弃并非否定公司资本制度,但这种立法上的“快速”变革必然对司法实践形成严峻挑战。故本文以此轮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契机,从实证角度观察立法修改对诉讼审判实践的影响。本文除绪论,结论外,共分为五章:本文第一章为“公司资本诉讼的基本原理”。本章就当前有关公司资本制度原理、公司资本诉讼的特征、法定资本制改革前后的争论及挑战等方面进行总结。学者普遍认为2013年《公司法》改革有“过于匆忙”之嫌,缺乏学界和实务界的讨论和论证,亟需从实践角度观察制度修改的影响以及衍生出的新问题,这也是本文论证的逻辑起点。本文第二章为“认缴制改革下的股东瑕疵出资诉讼”。认缴制对股东瑕疵出资最明显的影响在于期限。没有了出资期限的法定约束,股东很可能藉此名正言顺地“空手套白狼”。与之相反,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绝非认缴制改革的恶果,虽然普遍认为对“大资本”的追求是股东瑕疵出资的主要动力,但由于认缴制取消了验资程序,商事制度改革以“简政放权”为指导思想,现行《公司法》的违法阻却作用减弱,加之瑕疵出资行为的去罪化,民商事法律规制瑕疵出资的责任极大地加重了。虚假出资作为行政色彩浓重的语词,应当逐渐消失,而替以出资不实等专注民事色彩的词汇。为平衡认缴制改革导致的“宽进”,应构建更严格的股东瑕疵出资责任体系。其一,应构建层级式的股东瑕疵出资契约法责任,优先尊重当事人缔约时的意思自治,法院不宜过多介入商事契约的违约金调整。其二,为应对出资期限的章定,应构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由于该制度实质上加重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因此法院在适用时应采取谨慎的层级式分析。其三,为应对公司治理法律更重的规制瑕疵出资责任,应构建更严格的股东除名制度,广泛适用于对资本原则的侵犯行为,尊重合法的公司决议,但也要制定相应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三章为“利益平衡下的公司增资诉讼”。就企业增资诉讼来说,公司设立取消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企业必然将原来设立的初始融资转移到后续的增资过程当中,完善增资制度设计尤为重要,其本质问题在于如何在追求融资效率的同时实现融资中的利益平衡。立法和司法上如何掌握这之间的尺度是本章主要的主要分析内容,本章认为实现融资效率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公司法改革的方向,因此应着力维护增资效率化和稳定化,不能轻易认定增资协议的解除。但是在我国目前市场信用水平不高,道德风险频发的状态下,决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实现融资效率,从而导致利益失衡,进而侵害小股东股权比例的恶意增资以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赌协议应当坚决予以否定。本文第四章为“债权人利益保护下的公司减资诉讼”。公司减资是公司设立后根据自身经营和市场交易环境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我国2013年的《公司法》修改没有涉及公司减资制度,但《公司法》的修改使公司减资制度的上位制度——资本维持发生了内涵变化。为了顺应这种变化,理论上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的价值追求应当转为平衡公司经营自治与债权人保护。然而,不论是我国的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公司经营自治都未被上升为公司减资制度的价值目标。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以及我国基本国情,本章认为我国应当在立法层面以平衡债权人保护与公司自治为价值追求。就公司自治而言,在法律规则设计上将公司减资事由、减资方式归为公司自治范畴;就债权人保护而言,在区分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的基础上,明确公司减资以直接通知为主公告通知为辅,并确认实质减资的生效时间为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之后,为债权人设置减资停止请求权和减资无效请求权,与此同时,引入形式减资简易程序,允许形式减资免除债权人保护程序。本文第五章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下的股权转让诉讼”。本章主要就观察股权转让中的两个问题。第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股权转让中的章程限制问题。关于公司章程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应当在对初始章程和章程修订区分的基础上运用合理性原则进行判定,如不合理限制了股东的股权转让,应当认定限制条款无效。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与股权变动区分开来,运用合同法的规则去独立判定。第二,在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问题。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参考买卖合同的规定,但并非当然参考,不同类型的股权转让合同其适用的路径是完全不同的。尽管指导案例67号明确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解除权的规定,但这一规则总结是有疑问的,指导案例67号的论证理由不能证明其结论,不能当然排除《合同法》第167条的适用。《合同法》第94条与167条的关系仍然是一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指导案例67号只是在表述上逻辑不清,引人误解,但并无重新厘定二者关系之意。
王颢[8](2017)在《中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论文选题缘起于我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时期,经济发展出现了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化的三大特点。“脱实就虚”、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长期困扰和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亟待着力解决,保险资金夹层投资因其资本特性和运作模式能有效地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并很好地匹配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夹层投资为其资金运用开辟了新的渠道并提供了新的投资收益。因而,保险资金夹层投资不啻为国家、市场、企业三方多赢的战略选择。论文通过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等理论,保险资金运用、夹层投资等知识体系,遵循“保险姓保”、“稳健投资”等价值理念,从我国现实出发,在实践基础上以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和监管创新,致力于科学前沿,服务于保险主业,贡献于社会发展。在研究目标的引领之下,论文从构建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基础入手,选择典型国家展开国际视野,剖析制约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现实因素,在相关政策支持和监管规定之下开展博弈分析和定价研究,进而提出完善路径和改进措施。全文共七章。除第一章绪论之外,第二章为理论基础,分别从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政治经济学和西方主流经济学找寻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支撑。第三章是国际视野,选择了美国、欧洲和日本作为借鉴对象,从中发现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发展特征和运行规律。第四章是我国的运作实践,从运作依据、运作现状、典型案例和制约因素进行考察。第五章是对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博弈分析,通过博弈模型的构建进行了参数检验和数值模拟。第六章是对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产品的定价分析,在模型构建的基础上对偏债型和偏股型夹层产品开展了定价研究。第七章是完善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对策建议,分别从法律、政策、监管、市场和企业等层面提出,并勾画了后续研究设想。本文的主要观点如下:其一,夹层投资缘起于企业的融资需求,该类投资与保险资金具有多重的匹配性:夹层投资的长期特征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资产配置需求相匹配;夹层投资的股债双性与保险资金的多元化资产配置需求相匹配;夹层投资的交易特征与保险资金的灵活性资产配置需求相匹配。在经济新常态之下,夹层投资为保险资金运用描绘了新的美好愿景,但实现这一愿景尚需克服重重障碍。其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保险资金夹层投资已有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主要特征体现在:其一,低利率环境和监管政策变化推动了夹层投资的发展;其二,夹层投资一般通过专业化平台来开展;其三,夹层投资一般采取间接投资模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模式和资本市场成熟程度上的差异,决定了国外模式不能照搬照抄,需找寻到可复制的经验和可推广的做法。其三,我国夹层投资市场从2005年开始萌芽,2014年以来投融资市场的环境变化促使夹层投资增长加速,但保险资金运用于夹层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从外部环境来看,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监管规定等领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内部运作来看,夹层投资的运作模式、博弈决策、定价机制也有待进一步的优化。同时运作过程中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违约风险、协议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需要审慎防范。其四,保险资金夹层投资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投资策略受制于博弈参与人的理性程度和学习能力。博弈模型发现了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若干发展规律,如保险机构投资的资金额与夹层投资的成交额成正比;银行存款利率、有价证券收益率与夹层投资的成交额成反比;等等。本文依托博弈模型所做出的理论推导基本符合目前夹层投资发展情况,也说明保险机构开展夹层投资需综合考量各利益方的博弈结果以及各经济变量的制约程度。其五,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模型丰富而多彩,为夹层投资产品的定价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从偏债型工具来看,以白云可转债和中信银行次级债为例测算的两种产品定价,结果表明无论是西方经典模型还是我国学者的优化模型,实际价值与理论价值都被低估,原因可能是模型所需的利率市场化、市场卖空机制等前置条件的缺失。从偏股型工具来看,以优先股为案例的定价分析表明,作为优先股股东,并不能一味地追求清算优先股的最大化,而是要综合考虑,做到双方达成的交易条款清单符合自己投资所希望的风险收益特征。其六,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应采取“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相结合、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相配套、监管机构与保险机构相配合的方式,多管齐下多方发力。而保险机构的夹层投资决策不仅来自盈利模式多元化的内在驱动力,更为重要的是要立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练好内功,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阎维博[9](2017)在《论限制性条款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之保护》文中研究说明公司债券的本质是发行人以商事信用为融资基础,通过债券合同与债券持有人建立起来的一种借贷性金钱债权债务关系。信用是公司债券融资的基础,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的中心问题即在于如何维持信用以约束风险。限制性条款作为债券合同条款,是通过在合同中约定对发行人行为的限制,实现对公司信用的维持,防止以牺牲债券持有人利益为代价的公司经营行为激化信用风险。限制性条款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实则是在股东与债券持有人之间调节利益平衡,以期在约束风险、限制公司行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与促进持续盈利能力之间达成平衡。限制性条款在债券持有人保护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根本上是由债券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质所决定。作为一种市场化风险约束机制,限制性条款在债券合同中的设置并非是发行人出于主动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目的,但在市场逻辑主导下,以增信为目的设置的限制性条款切实发挥着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作用。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历程中,限制性条款保护的长期缺失并非市场的正常现象,实则折射出债券市场深层次的发展问题——过度管制扭曲了限制性条款赖以运作的市场逻辑。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应当是基于市场运行逻辑之上的风险约束,而不应滥用非市场化手段侵蚀债券融资商事信用基础。随着我国债券市场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的推进,金融抑制政策造成的债券市场发展瓶颈亟需通过市场深化予以打破。市场深化将为限制性条款提供保护功能实现的市场有效性前提与更广阔的应用空间。以法治化的成果保障市场化的发展,及时回应市场诉求,推动限制性条款更好实现其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功能,是我国债券市场深化改革的应然选择。一方面,应当基于债券合同本身的特殊性,从限制性条款规范化引导与保护空隙填补两方面完善债券合同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功能。前者强调制定标准条款范本与加强限制性条款的内容控制,以此缓解债券合同定型化特点下意思自治的局限性;后者强调应当采取契合商事合同特殊性的债券合同特有的解释规则,在必要时更加周延地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另一方面,还应当完善配套制度,通过债券管理制度与信用评级制度的配套跟进,构建债券风险合同约束不可或缺的组织管理与信用信息制度保障。对于前者而言,应当合理配置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权责,以债券管理组织执行力的提升克服持有人分散特点所致的集体行动难题,实现对风险持续监督管理、债券融资活动参与者之间利益的动态平衡;对于后者而言,应当约束信用评级机构公正、客观、及时地提供债券信用信息,尤其在当下市场深化改革背景之下,更应当强调重塑声誉机制以约束评级机构归位尽责。
万志尧[10](2016)在《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研究为题,通过理论研究、比较论证、实证分析等方法,立足二次违法性原则,从行政监管和刑法学角度研究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具体可统分为三个问题:一是什么是互联网金融犯罪,二是认定互联网金融犯罪需要考虑哪些内容以及如何认定互联网金融犯罪,三是互联网金融与刑法之间的辩证关系,即互联网金融对于刑法的影响,包括互联网金融对于刑法的扩容和对于刑法完善的需求,以及刑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规制和处罚。本文采用总分总的方式具体论证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除绪论外,本文由十章组成,主文部分17万余字。第一章互联网金融概述,简要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征、主要业态和风险。第一节主要介绍互联网金融概念,通过分析论证的方式,对于金融本质、互联网本质等观点作比较分析,从互联网金融功能出发,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和金融融合为基础,以完善金融运行机制为手段,以实现资金高效流通为主要内容,实现信息对称、低风险、低成本的直接融资及与之相关的开放式的创新业态。第二节着重分析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系统总结、分析国内学者对于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的学说观点,提出互联网金融所包含的业态模式是一个开放性的外延,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优化发展,有可能出现新的模式,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互联网金融市场目前主要的业态模式进行归纳研究,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大数据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五个部分。第三节主要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客观现实基础,包括小微企业融资难、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少、国家扶持力度大等方面。第四节,立足互联网金融的两面性,即创新性和风险性,分别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积极作用和风险。第二章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第一节提出互联网金融犯罪名称的由来及与相关犯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第二节简要阐述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主要包括犯罪主体以互联网企业为主、犯罪对象以资金融通和数据征信为主、犯罪手段以线上和线下结合为主、二次违法性等。第三节系统论证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意义和功能,明确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的意义主要包括明确犯罪圈、促进刑法罪名体系改革、有利于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等方面。第三章互联网金融刑法扩容问题。借用互联网“扩容”一词,介绍互联网金融体现在刑法方面的扩容现象。第一节立法方面,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将该罪犯罪主体扩大成一般主体,扩大了大数据的保护范围。第二节司法方面,由于犯罪构成要件是法定,不得作扩张理解,但依照社会发展的现状对于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可以做适当扩容。具体包括五个方面,其一,犯罪主体的扩容,提出电商小贷中的小贷公司属于“其他金融机构”性质;其二,非法占有方式的扩容,以比特币为例,在数字化财产控制方式下,本文认为,非法占有不以物理、有形控制为必要,对于比特币等数据财产的占有以获取相关控制密码、账户的控制为充分条件;其三,对刑法财产范围的扩容,即刑法可将比特币等数据纳入财产范畴;其四个人信息认定范围的扩容,提出除法律、法规规定和仅公民同意的公民个人信息外,其他个人信息均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范围,其五提出电子合同应纳入合同诈骗罪的范畴。第四章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政策。国家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创新意味着打破成规,如仍然延续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一定程度上是让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为国家政策埋单。第一节简述互联网金融相关经营行为对刑法具体罪名的挑战,互联网金融主要经营行为从组织结构设立、行为内容、行为方式等均一定程度上可能触犯刑法具体罪名。第二节,刑法介入的客观基础发生变化,包括客观基础、国家政策改变以及地方司法对传统金融监管的适度突破等。第三节,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政策的范围,内容主要包括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适用二次违法性下的刑法谦抑原则和后果考察原则。第五章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政监管和刑法审视。第一节对第三方支付概念、主要平台、支付模式的介绍。第二节,介绍美国、欧盟和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行政监管,以及通过对比分析,评价规定的异同。第三节,通过对第三方支付具体行为的分析,详细阐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盗窃、诈骗交织型犯罪等犯罪的具体适用。第六章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行政监管和刑法审视。第一节简述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由来和我国主管机关表态和监管原则。第二节,介绍英国、美国和我国的行政监管,并评价我国与国外的监管异同。第三节,系统分析P2P网络借贷的业务模式和异化的发展现状。第四节,介绍非法集资对P2P网络借贷的宏观约束,具体分析了资金池、不合格借款人和旁氏骗局三种主要非法集资形式。此外,通过对具体行为的分析,具体阐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等罪名的具体适用,重点论证P2P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分拆债权和从事担保业务的刑法适用。第七章对我国众筹行政监管和刑法审视。第一节介绍众筹的发展由来和基本分类以及众筹和私募的关系和区别。第二节,介绍美国、法国和我国对众筹的行政监管规定,并评价与我国监管规则的异同。第三节,结合众筹的行为模式,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罪名的具体适用。本文提出众筹平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刑法上界定为“其他金融机构”。第八章、大数据行政监管和刑法审视。第一节介绍大数据特征和价值。第二节介绍数据征信。该节分为征信监管和刑法思维两个部分,数据征信内容主要包括介绍美国、欧盟和我国关于数据征信的行政监管规定和比较性评价。刑法思维包括大数据的风险、数据的刑法含义、数据的刑法保护路径以及大数据的主要犯罪类型。在主要犯罪类型研究方面,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界定。第三节电商小贷的刑法评价。该节主要内容包括对电商小贷的发展模式等基本情况的介绍,我国对电商小贷的法律监管以及电商小贷中小额贷款公司非法经营问题分析。第九章互联网金融门户。第一节、第二节介绍互联网金融门户的概念等基本情况,互联网金融门户是一种将互联网金融业务汇集到一起,通过比价和搜索的形式实现价格市场化,其本身的监管体现在各种业务自身的监管规定。第三节是刑法评价,非法经营罪是互联网金融门户涉罪的主要罪名。其具体表现在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传统金融业务代销、经纪问题、非法从事资产管理行为以及共犯问题。第十章互联网金融下行政监管和刑法的完善。第一节提出我国应实现行政混业监管,加强以金融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业自律监管和强化互联网金融市场行政许可制度的监管思路。第二节,提出完善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足点在于给予互联网金融一定的发展空间,改革上述罪名中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立法目的,从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二、论我国在证券市场无效性下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在证券市场无效性下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员工持股计划、要素市场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员工持股计划 |
1.2.2 企业全要素生产率 |
1.2.3 要素市场 |
1.3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演变 |
1.3.1 国外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及实践发展 |
1.3.2 我国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及实践发展 |
1.3.3 国内外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式对比 |
1.4 研究目标、内容及框架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内容与章节安排 |
1.5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6 论文创新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人力资本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研究 |
2.1.1 人力资本数量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研究 |
2.1.2 人力资本类型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研究 |
2.2 员工持股计划的经济后果研究 |
2.2.1 员工持股计划与股价表现 |
2.2.2 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发展 |
2.2.3 员工持股计划与治理效率 |
2.3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效果的调节效应研究 |
2.3.1 企业自身特征对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效果的调节效应研究 |
2.3.2 制度设计差异对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效果的影响研究 |
2.3.3 环境因素对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效果的影响研究 |
2.4 研究文献述评 |
第3章 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 |
3.1 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一般关系 |
3.1.1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3.1.2 研究设计 |
3.1.3 实证检验 |
3.1.4 稳健性检验 |
3.2 员工持股计划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路径分析 |
3.2.1 企业创新的路径检验 |
3.2.2 企业金融资产配置的路径检验 |
3.3 异质性环境对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效果的影响 |
3.3.1 产权异质性对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效果的影响 |
3.3.2 社会信任度异质性对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效果的影响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设计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 |
4.1 员工持股计划条款归类 |
4.1.1 控制权条款 |
4.1.2 公平性条款 |
4.1.3 风险性条款 |
4.2 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设计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关系 |
4.2.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2.2 研究设计 |
4.2.3 实证检验 |
4.2.4 稳健性检验 |
4.3 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设计差异对路径变量的影响 |
4.3.1 员工持股计划控制权的影响 |
4.3.2 员工持股计划公平性的影响 |
4.3.3 员工持股计划风险性的影响 |
4.4 异质性环境对员工持股计划条款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关系的影响 |
4.4.1 产权异质性对员工持股计划条款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关系的影响 |
4.4.2 社会信任度异质性对员工持股计划条款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关系的影响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员工持股计划、资本要素市场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 |
5.1 资本要素市场对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调节效应 |
5.1.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1.2 研究设计 |
5.1.3 实证检验 |
5.1.4 稳健性检验 |
5.2 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设计差异下资本要素市场的调节效应 |
5.2.1 资本要素市场对控制权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关系的调节效应 |
5.2.2 资本要素市场对公平性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关系的调节效应 |
5.2.3 资本要素市场对风险性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关系的调节效应 |
5.3 异质性环境对资本要素市场调节效应的影响 |
5.3.1 产权异质性对资本要素市场调节效应的影响 |
5.3.2 社会信任度异质性对资本要素市场调节效应的影响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员工持股计划、劳动力要素市场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 |
6.1 劳动力要素市场对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调节效应 |
6.1.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1.2 研究设计 |
6.1.3 实证分析 |
6.1.4 稳健性检验 |
6.2 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设计差异下劳动力要素市场的调节效应 |
6.2.1 劳动力要素市场对控制权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关系的调节效应 |
6.2.2 劳动力要素市场对公平性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关系的调节效应 |
6.2.3 劳动力要素市场对风险性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关系的调节效应 |
6.3 异质性环境对劳动力要素市场调节效应的影响 |
6.3.1 产权异质性对劳动力要素市场调节效应的影响 |
6.3.2 社会信任度异质性对劳动力要素市场调节效应的影响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建议与展望 |
7.1 研究工作及结论 |
7.1.1 研究工作 |
7.1.2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企业应合理设计员工持股计划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
7.2.2 政府应完善相应政策,支持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有序实施 |
7.2.3 改善资源配置扭曲问题,构建良性市场环境 |
7.2.4 投资者应研判员工持股计划信息含量,理性开展投资活动 |
7.3 研究局限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2)均值回归、市场有效周期与系统性金融风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思路 |
1.3 研究范畴界定 |
1.3.1 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范围的界定 |
1.3.2 市场有效周期的界定 |
1.4 结构安排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与研究展望 |
第2章 文献及研究综述 |
2.1 系统性金融风险文献研究综述 |
2.1.1 系统性金融风险成因 |
2.1.2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演化机制 |
2.1.3 系统性金融风险度量 |
2.2 有效市场文献研究综述 |
2.2.1 有效市场假说发展过程 |
2.2.2 市场异象与行为金融学质疑 |
2.3 均值回归理论与方法文献研究综述 |
2.3.1 均值回归的理论分析 |
2.3.2 均值回归的检验方法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均值回归、市场有效周期与系统性金融风险理论分析 |
3.1 市场有效周期理论 |
3.1.1 市场有效周期理论的现实基础 |
3.1.2 市场有效周期理论的理论基础 |
3.1.3 市场有效周期的特点 |
3.1.4 市场有效周期与金融学分歧的解决 |
3.2 市场有效周期理论视角下系统性金融风险解释 |
3.2.1 市场有效周期与系统性金融风险演化 |
3.2.2 时点无效是金融市场的常态现象 |
3.2.3 市场有效周期是金融市场的必然现象 |
3.3 均值回归、市场有效周期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聚与释放 |
3.3.1 均值回避、市场无效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聚 |
3.3.2 均值回归、市场有效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释放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均值回归与市场有效周期理论的实证证据 |
4.1 市场有效周期与股票收益率均值回归特征分析 |
4.1.1 市场有效周期与均值回归的必然性 |
4.1.2 市场有效周期与均值回归的周期长短的不确定性 |
4.2 均值回归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聚与释放 |
4.2.1 均值回归的必然性与系统性金融风险释放 |
4.2.2 均值回归的周期长短不确定性与系统性金融风险周期测算 |
4.3 世界主要市场有效周期测算 |
4.3.1 STAR模型 |
4.3.2 实证检验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股票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周期演化特征检验 |
5.1 系统性金融风险周期演变的理论分析 |
5.1.1 经济周期与系统性金融风险形成 |
5.1.2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周期演变过程 |
5.1.3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
5.2 系统性金融风险周期演变机理 |
5.2.1 股票市场对宏观经济周期放大效应 |
5.2.2 资产泡沫周期循环 |
5.2.3 投资者行为周期变化 |
5.2.4 政府行为周期变化 |
5.3 系统性金融风险周期性演化实证研究 |
5.3.1 系统性金融风险测度指标合成 |
5.3.2 基于马尔科夫区制转移模型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测度 |
5.3.3 基于R/S分析法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周期性特征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股票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非对称特征检验 |
6.1 股票收益率非对称波动理论分析 |
6.1.1 股票市场收益率非对称现象 |
6.1.2 股票市场收益率非对称效应影响因素 |
6.1.3 股票市场收益率非对称性检验方法 |
6.2 股票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非对称演化机理 |
6.2.1 股票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非对称演化成因 |
6.2.2 股票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非对称演化与金融危机形成 |
6.2.3 股票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非对称演化数理推导 |
6.3 股票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非对称演化检验 |
6.3.1 指标选取 |
6.3.2 模型描述 |
6.3.3 检验过程及结果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短期目标 |
7.2.2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长期目标 |
7.2.3 建立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相结合的调控机制 |
7.3 规避突发事件冲击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测算及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内容与技术路线 |
1.4.1 主要内容 |
1.4.2 技术路线 |
1.5 本文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1.1 金融竞争力的界定 |
2.1.2 金融竞争力指标体系构建 |
2.1.3 金融竞争力多角度研究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1 金融竞争力的界定 |
2.2.2 金融竞争力指标体系构建 |
2.2.3 金融机构竞争力 |
2.2.4 区域金融竞争力 |
2.3 文献评述 |
第3章 区域金融竞争力的理论分析 |
3.1 区域金融竞争力的内涵 |
3.1.1 区域金融与竞争力的概念界定 |
3.1.2 区域金融竞争力的概念界定 |
3.1.3 区域金融竞争力的特征 |
3.2 区域金融竞争力相关理论 |
3.2.1 区域金融相关理论 |
3.2.2 竞争力相关理论 |
3.3 区域金融竞争力的影响因素 |
3.3.1 影响因素识别 |
3.3.2 影响因素机理分析 |
第4章 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测算 |
4.1 区域金融竞争力指标体系构建 |
4.1.1 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及原则 |
4.1.2 指标体系构建选择 |
4.1.3 数据来源与说明 |
4.2 区域金融竞争力测算方法选择 |
4.2.1 测算方法的选择 |
4.2.2 权重的确立 |
4.3 区域金融竞争力测算结果分析 |
4.3.1 区域金融竞争力整体测算结果 |
4.3.2 银行竞争力维度测算结果 |
4.3.3 保险竞争力维度测算结果 |
4.3.4 证券竞争力维度测算结果 |
4.3.5 财务公司竞争力维度测算结果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比较分析 |
5.1 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横向比较分析 |
5.1.1 综合测算结果比较 |
5.1.2 分维度测算结果比较 |
5.2 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纵向比较分析 |
5.2.1 全国测算结果比较 |
5.2.2 东部经济板块测算结果比较 |
5.2.3 中部经济板块测算结果比较 |
5.2.4 西部经济板块测算结果比较 |
5.2.5 东北经济板块测算结果比较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影响因素分析 |
6.1 模型构建与变量选取 |
6.1.1 模型构建 |
6.1.2 变量选取 |
6.1.3 数据来源 |
6.2 实证检验 |
6.2.1 综合测算结果实证检验 |
6.2.2 分维度测算结果实证检验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做好区域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 |
7.2.2 提升区域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需要的匹配度 |
7.2.3 实现区域金融发展各主体的精准定位 |
7.2.4 加强区域金融发展的软硬环境建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国实践与典型问题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以万科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流于形式问题 |
二、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 |
三、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 |
第二节 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以新黄埔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大股东剥夺问题 |
二、董事会独立性缺失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原理:制度生成、本质与权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养成、嬗变与概念厘定 |
一、公司养成与嬗变 |
二、上市公司概念的厘定:法律形态及类型化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及权力类型 |
一、上市公司权力:权力与权利之辨 |
二、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 |
三、上市公司权力:控制权、类型及实现途径 |
第三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法益向性—对传统公司理论的再认识 |
一、公司本质的传统理论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二、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考察 |
第一节 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股东中心主义概述 |
二、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董事会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生成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 |
三、董事会法律属性的传统认识论 |
四、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弊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与宗旨 |
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坚持股东利益 |
二、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基本原则 |
一、效率原则 |
二、社会责任兼顾原则 |
三、分立与制衡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
第一节 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 |
二、公司的文化 |
三、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 |
第二节 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 |
二、董事会制度 |
三、监事会制度 |
四、经理层制度 |
五、外部制度 |
第三节 实施机制因素分析 |
一、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
二、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 |
三、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 |
四、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 |
五、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 |
六、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一、股权结构的类型 |
二、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三、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四、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提案权修正与完善 |
一、股东提案权基本认知 |
二、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 |
三、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高管薪酬约束及股东投票权 |
一、高管薪酬现状分析 |
二、高管薪酬约束比较法考察 |
三、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董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 |
二、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 |
第三节 董事自我交易约束 |
一、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 |
二、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 |
三、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 |
四、其他约束 |
第四节 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 |
一、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二、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 |
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具体分配 |
四、董事职务的解除 |
五、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监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监事会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 |
二、监事的任期 |
三、监事的选任与解聘 |
四、监事(会)职权与责任 |
五、监事的薪酬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修正 |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相关规定的评述 |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监管的外部公司治理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内容、基本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问询函监管的概念界定及影响公司治理的机制分析 |
第一节 问询函监管的概念界定及特点 |
一、问询函监管的概念界定及各国具体实践 |
二、问询函监管的特点 |
第二节 公司治理的内外部机制 |
一、公司治理中的内部治理机制 |
二、公司治理中的外部治理机制 |
第三节 问询函监管发挥外部公司治理效应的机制分析 |
一、问询函监管在内部公司治理中的有限监督作用 |
二、问询函监管在外部公司治理中的信号作用和监督作用 |
第二章 资本市场问询函监管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
第一节 资本市场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投资者保护理论 |
三、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第二节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现实基础及问询函监管的重要性 |
一、价值投资理念需进一步加强 |
二、投资者保护任重道远 |
三、金融结构变迁下我国金融风险构成发生变化 |
四、问询函监管的必要性 |
第三章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历史沿革和问询函监管现状 |
第一节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构成及证券交易所的作用 |
一、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构成 |
二、我国证券交易所在资本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
第二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监管的现状 |
一、问询函的数量及种类 |
二、问询函的行业及省份分布 |
三、年报问询函的现状描述 |
第四章 我国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监管的市场反应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问询函公告的市场反应 |
二、定期报告类问询函和重组类问询函市场反应的差异 |
第二节 数据来源与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模型设定 |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单变量检验结果 |
二、多元回归分析 |
三、使用市场调整模型的稳健性检验 |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监管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 |
二、定期报告类问询函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变量说明和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和分析 |
一、相关性分析 |
二、不同类别的问询函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回归结果 |
三、定期报告类问询函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及分组回归结果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 |
一、使用工具变量的稳健性检验 |
二、其他稳健性检验 |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影响审计质量的路径分析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年报问询函影响审计质量的理论分析 |
二、年报问询函影响审计质量的路径 |
第二节 数据来源与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变量说明和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分组检验和相关性分析 |
二、年报问询函影响审计质量的回归结果 |
三、年报问询函影响审计质量的路径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和进一步分析 |
一、使用工具变量的稳健性检验 |
二、变更审计质量度量方法的稳健性检验 |
三、使用PSM模型的稳健性检验 |
四、市场化程度、产权性质分组回归结果 |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一、研究结论 |
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问询函监管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基本内容与结构安排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基本养老金信托的本质辨析 |
第一节 基本养老金信托主体间法律关系的梳理 |
一、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中的复合性主体结构 |
二、基本养老金信托中的信托法关系 |
三、基本养老金信托中的社会法关系 |
四、基本养老金信托复合性法律关系之根源 |
第二节 基本养老金信托之结构及其属性分析 |
一、单一信托与双重信托之辨 |
二、基本养老金信托的类型之思 |
三、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的法定性 |
第三节 基本养老金信托下主体权义结构的特殊性 |
一、受益人之不特定性与权益保障的不可转让性 |
二、委托人权利内容及行使的扩张性 |
三、受信人权利的约束及其义务之严苛性 |
四、监督权的分散性以及权利内容的平衡性要求 |
本章小结: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是一个兼具公私益属性的法定信托 |
第二章 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的风险规制及法律应对 |
第一节 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中的风险与分配 |
一、基本养老金信托运营中的风险解析 |
二、复合性法律关系下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风险的增加 |
三、基本养老金信托主体责任与风险配置间的失衡 |
第二节 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风险的规制路径及立法现状 |
一、基本养老金信托运营风险规制路径的比较与选择 |
二、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规范中的法律选择与确认 |
三、我国现行立法调整之局限 |
第三节 完善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 |
一、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法律规范应解决的双重制度问题 |
二、基本养老金信托法律关系下利益保护主体的厘清 |
三、以受益人利益保护为中心的法律规范完善之维度 |
本章小结:风险防控下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法律体系的构建 |
第三章 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委托人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委托人风险之来源—双重法律身份下信托投资间的紧张关系 |
一、委托人的保留性权利对具体信托事务管理的影响 |
二、政府承担维护参保人个体利益责任下的信托目的设定与投资 |
三、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承担保障公共利益责任下的信托投资 |
第二节 委托人对基本养老金投资的干预及其风险 |
一、双重利益平衡下基本养老金信托的社会性投资路径 |
二、基本养老金信托社会性投资下的政府干预风险 |
第三节 基本养老金信托社会性投资下委托人风险的法律规制困境 |
一、对社会性投资的认识及规范不足 |
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缺失 |
三、委托人管理权的行使缺乏制约 |
第四节 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下委托人风险的法律规制 |
一、明确社会性投资的界限及其范围 |
二、受益人主体地位的确认及其权利体系的构建 |
三、委托人管理权的重塑及其责任承担机制的健全 |
本章小结:基本养老金信托管理权的重构 |
第四章 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受信人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的受信人结构及责任承担 |
一、受托机构及其代理机构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定位 |
二、委托代理结构下的代理人权利与义务的适用 |
三、委托代理责任的特别划分与承担 |
第二节 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中受信人风险的维度 |
一、受信人注意义务不明确 |
二、受信人忠实义务不周延 |
三、受信人责任体系不完备 |
四、受信人风险的外部应对机制缺失 |
第三节 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下受信人风险的法律规制 |
一、受信人注意义务的规则完善 |
二、受信人忠实义务内容的健全 |
三、受信人民事责任的拓补 |
四、风险补偿以及损失分担机制的建构 |
本章小结:基本养老金信托受信人权义体系的完善与损失补偿机制的构建 |
第五章 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监督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的监督机制及其结构 |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投资监督概述 |
二、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监督模式的选择 |
三、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监督的基本路径 |
第二节 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的监督困境 |
一、行政监督机制之局限 |
二、金融监督机制之不足 |
三、社会监督与监察人监督保障机制缺乏 |
第三节 优化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监督机制的出路 |
一、行政监督主体结构及监督权内容的完善 |
二、金融市场自律约束机制的健全 |
三、社会监督主体与信托监察人机制的结合 |
本章小结:基本养老金信托监督权结构之审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公司资本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公司资本诉讼的基本原理 |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与缘起 |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 |
(二)公司法定资本制度的缘起 |
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困境与争论 |
(一)公司法定资本制度的困境 |
(二)新一轮资本制度改革的争论 |
三、公司资本诉讼面临的界定与挑战 |
(一)公司资本诉讼的厘定 |
(二)公司资本诉讼的特征 |
(三)公司资本诉讼的挑战 |
第二章 认缴制改革下的股东瑕疵出资诉讼 |
一、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 |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 |
(二)认缴制对股东出资义务的影响 |
二、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的实证观察 |
(一)无法消失的虚假出资现象 |
(二)数量激增的抽逃出资 |
三、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体系 |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契约法责任 |
(二)股东瑕疵出资的组织法责任 |
(三)认缴制下瑕疵出资责任的完善路径 |
第三章 利益平衡下的公司增资诉讼 |
一、公司增资制度的基本原理 |
(一)增资制度的基础理论 |
(二)对赌协议的理论之争 |
二、公司增资诉讼的实证观察 |
(一)公司增资诉讼的争议焦点 |
(二)对赌协议纠纷的司法分析 |
三、我国公司增资制度的理论反思 |
(一)增资协议解除:维护公司增资交易安全 |
(二)恶意稀释小股东股权的保护机制:赔偿抑或还原机制? |
(三)优先认购权的制度选择 |
(四)对赌协议的完善路径 |
第四章 债权人利益保护下的公司减资诉讼 |
一、公司减资制度的理论展开 |
(一)公司减资的概念及本质 |
(二)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的设计和问题 |
二、公司减资诉讼的实证研究 |
(一)公司减资诉讼的总体性分析 |
(二)公司减资诉讼具体问题分析 |
三、债权人利益维护下的公司减资制度完善 |
(一)调整公司减资的立法分类 |
(二)完善减资方式和通知方式 |
(三)明确《债权清偿或担保情况说明》的性质 |
(四)厘清公司减资中的股东义务 |
(五)引入减资停止请求权 |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下的股权转让诉讼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限制条款的司法认定 |
(一)股权对外转让限制的正当性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章程限制条款的效力 |
(三)违反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二、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指导案例67号的反思 |
(一)指导案例67号的判决逻辑 |
(二)股权转让合同直接参照买卖合同规定命题的思辨 |
(三)《合同法》第167 条在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适用 |
(四)《合同法》第94条解除权与《合同法》第167条解除权关系的厘清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中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概念界定及研究范围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目标和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6 研究特色和创新之处 |
第2章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基础 |
2.1 作为核心理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
2.2 作为重要理论基础的西方主流经济学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国际视野 |
3.1 全球夹层投资市场概况 |
3.2 美国 |
3.3 欧洲 |
3.4 日本 |
3.5 国际经验借鉴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运作实践 |
4.1 我国夹层投资市场概况 |
4.2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运作依据 |
4.3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运作模式 |
4.4 典型案例 |
4.5 发展制约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博弈分析 |
5.1 博弈主体分析 |
5.2 博弈模型构建 |
5.3 实证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定价分析 |
6.1 定价模型构建 |
6.2 可转债定价分析 |
6.3 次级债定价分析 |
6.4 优先股定价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发展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对策建议 |
7.1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宏观政策建议 |
7.2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监管建议 |
7.3 保险机构夹层投资的策略建议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论限制性条款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基础概念厘定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文章结构安排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限制性条款:债券风险的合同约束 |
第一节 债券持有人保护的中心问题:维持信用以约束风险 |
一、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 |
二、公司债券的风险 |
三、信用维持的关键:维持资产以确保偿债能力 |
第二节 限制性条款保护功能实现进路阐释 |
一、风险生成的重点领域:股东机会主义行为 |
二、限制发行公司行为以约束风险 |
三、限制性条款内在的利益平衡价值取向 |
第三节 限制性条款的具体类型分析 |
一、支出限制类条款 |
二、融资限制类条款 |
三、投资和资产转让限制类条款 |
四、事件驱动类条款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市场深化背景下我国限制性条款应有的基础性地位 |
第一节 限制性条款历史溯源:风险之中的应需而生 |
一、限制性条款的诞生与早期发展 |
二、针对事件风险的限制性条款兴起 |
第二节 限制性条款在债券持有人保护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
一、争议与诘难:限制性条款保护功能衰落? |
二、并非衰落:市场化风险约束机制的应有价值证成 |
第三节 我国债券市场限制性条款保护的长期缺位 |
一、历史状况:限制性条款应用寥寥 |
二、症结所在:过度管制扭曲市场逻辑 |
第四节 风险防范市场化转型与限制性条款地位重塑 |
一、我国债券市场改革方向:市场化与法治化 |
二、市场深化背景之下限制性条款的价值彰显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于债券合同特殊性的限制性条款保护功能完善 |
第一节 债券风险合同约束中债券合同的特殊性 |
一、债券合同缔结中的意思自治局限性 |
二、债券合同体现的债券融资商事特质 |
第二节 规范化引导:制定条款范本与条款内容控制 |
一、通过制定条款范本实现对条款设置的引导 |
二、尚属初步的我国限制性条款范本制定实践 |
三、强化对限制性条款的内容控制 |
第三节 通过债券合同解释填补限制性条款的保护空隙 |
一、空隙填补的实质:市场有效性缺陷弥补 |
二、债券合同解释方法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配套制度完善:债券风险合同约束的制度补足 |
第一节 债券管理制度:明晰权责配置以实现管理组织高效运作 |
一、限制性条款保护功能实现需要高效的债券管理制度 |
二、实现债券持有人与股东利益的动态平衡 |
第二节 信用评级制度:重塑约束机制以优化债券信用信息供给 |
一、信用评级对于限制性条款保护功能实现的重要意义 |
二、市场深化背景下信用评级机构之归位尽责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状况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重点 |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概述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概念 |
一、互联网金融的名称起源 |
二、互联网金融含义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业态模式 |
一、官方和实务论点 |
二、理论界观点 |
三、评价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实基础 |
一、小微群体融资难 |
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少 |
三、国家政策扶持 |
四、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的两面性 |
一、互联网金融的功能 |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解析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 |
一、概念界定 |
二、与相关概念异同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 |
一、犯罪对象主要围绕资金融通和数据征信 |
二、犯罪主体以互联网企业为主 |
三、作案手段具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特点 |
四、二次违法性特征明显 |
第三节 明确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的意义和功能 |
一、刑法概念发展的需要 |
二、明确互联网金融犯罪圈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催生了刑法罪名的转变 |
四、明确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刑法扩容问题 |
第一节 立法扩容 |
第二节 司法扩容 |
一、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金融性质的界定 |
二、对非法占有的认定 |
三、对个人信息的认定 |
四、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外延应纳入电子合同 |
五、对财产的界定 |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政策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对刑法的挑战 |
第二节 界定互联网金融犯罪客观情况考量 |
一、客观基础发生改变 |
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 |
三、司法及地方对于传统金融进行适度突破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中刑事政策的内涵 |
一、与罪刑法定原则 |
二、刑事政策的内容 |
第五章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政监管与刑法审视 |
第一节 第三方支付平台简介 |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突起 |
三、第三方支付及其主要平台 |
四、第三方支付模式 |
第二节 行政监管 |
一、美国监管 |
二、欧盟监管 |
三、我国监管 |
四、比较评析 |
第三节 刑法审视 |
一、挪用资金罪 |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三、盗窃、诈骗交织型犯罪 |
四、洗钱罪 |
五、信用卡犯罪 |
六、非法经营罪 |
第六章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行政监管需求 与刑法审视 |
第一节 概论 |
第二节 P2P网络借贷平台行政监管 |
一、英国监管 |
二、美国监管 |
三、我国行政监管 |
四、比较评析 |
第三节 我国P2P借贷运行模式 |
一、业务模式 |
二、异化的P2P借贷需要刑法审视 |
第四节 P2P借贷涉罪分析 |
一、非法集资对P2P借贷的宏观约束 |
二、P2P借贷刑法审视 |
第七章 众筹行政监管和刑法审视 |
第一节 众筹的基本情况 |
一、众筹概述 |
二、众筹的基本分类 |
三、众筹与私募的关系 |
第二节 众筹的行政监管 |
一、我国行政监管 |
二、国外监管 |
三、比较评析 |
第三节 刑法审视 |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三、集资诈骗罪 |
四、合同诈骗罪 |
五、非法经营罪 |
六、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第八章 大数据的行政监管与刑法审视 |
第一节 大数据价值 |
第二节 数据征信 |
一、数据征信行政监管 |
二、数据征信的刑法审视 |
三、大数据主要犯罪类型 |
第三节 电商小贷 |
一、电商小贷简介 |
二、我国行政监管 |
三、刑法审视 |
第九章 互联网金融门户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门户概念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门户简介 |
第三节 刑法审视 |
一、非法经营罪 |
二、共同犯罪问题 |
第十章 互联网金融下行政监管与刑法的完善 |
第一节 行政监管完善 |
一、混业监管 |
二、完善监管思路 |
第二节 刑法完善 |
一、将大数据纳入刑法财产权 |
二、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三、完善集资诈骗罪 |
四、完善非法经营罪 |
五、完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论我国在证券市场无效性下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员工持股计划、要素市场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D]. 任灿灿.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2]均值回归、市场有效周期与系统性金融风险[D]. 黄杉. 吉林大学, 2020(08)
- [3]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测算及影响因素研究[D]. 李雯. 辽宁大学, 2020(08)
- [4]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D]. 唐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监管的外部公司治理效应研究[D]. 曹松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6]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法律制度研究[D]. 尹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7]公司资本诉讼研究[D]. 富饶. 吉林大学, 2017(03)
- [8]中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D]. 王颢. 武汉大学, 2017(06)
- [9]论限制性条款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之保护[D]. 阎维博. 武汉大学, 2017(06)
- [10]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研究[D]. 万志尧.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