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主体论文_姚小林

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主体,程序,腾讯,资格,嘉峪关市,法律,海南省。

程序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姚小林[1](2019)在《法律职业资格许可主体程序需统一、简化》一文中研究指出10月24日,司法部公布《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25日。它有诸多亮点,但在涉及法律职业资格的初审、复审、审核认定和证书颁发等诸多环节的相关行政许可主体与程序规定方面,还需进一步(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11-14)

邓搴[2](2019)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结构及其程序构造之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合作治理背景下政府履职方式上的一种创新,从法律关系基本构造上看,政府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向外部购买公共服务是由二元主体结构迈向叁元主体结构的演绎过程。供应商的加入打破了原有的二元主体结构及其程序,而程序构造也因此在程序理念、价值、范畴与内容上发生着流变,并决定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构造从修补、调整与创设叁个维度上展开。据此,未来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的建构,应立足在叁元主体结构上,将购买程序划定为四个基本环节,并在各环节中依次建构或完善相关程序制度,从而保障政府与供应商合作共赢。(本文来源于《南京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7期)

黄亚洲,孔金萍[3](2019)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破与立——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但关于原告资格争议不断。原告资格与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诉权理论、处分原则和两造平等存在冲突。学界提出担当人说、补位说、程序当事人说、代表人说和代理人说等理论,试图调和冲突。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本质上是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法律拟制遵循拟制法定、有效环保和便利诉讼的原则,利益主体只存在于诉讼程序中。此观点具有理论和实务上的合理性。基于此观点,只有检察院和部分环保组织适于作为原告,同时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该研究有助于破除现有原告资格的桎梏,确立适当的原告资格,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林日清,林思捷[4](2019)在《投标保证金没收主体和程序亟待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采购实践中,投标保证金对于预防和惩戒供应商违法违规起到了一定作用。那么,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哪些制度支撑?其在非招标采购方式下,没收主体和程序上、利息归属问题上又存在哪些法律法规缺位问题呢?(本文来源于《中国招标》期刊2019年25期)

[5](2019)在《电商类小程序各方主体权责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前言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呈现跨界发展的特点。《电子商务法》顺应上述发展特点,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界定的条款中充分考量了各种电子商务经营类型。该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其(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期刊2019-05-28)

李德齐[6](2019)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是确认专利权效力的程序,其是根据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人之申请并且经专利复审机构审查被申请无效专利权之后,即对该申请无效专利权的效力作出相应审查决定的程序。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人是根据《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主体。由于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并不统一,导致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并不能有效的运作,实践中甚至出现由于专利复审机构和法院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的审查责任及审查标准不统一而导致“循环诉讼”的问题。此外,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申请理由混乱以及审查责任主体和审查标准不明确也是造成上述困境的原因之一。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首先应当在《专利法》中明确有权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可以原则上仍然维持目前《专利法》采用的不限制主义原则,采取反向限制特殊情况下的请求人主体资格范围的形式。同时鉴于新技术新方案的快速更新发展,也应当授权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部门规章中进行补充性的限定,以此更加灵活的适应实际情况发展。相应地,也需要明确具体的审查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人主体资格的责任主体以及具体的标准,确保请求人主体资格的审查能够真正的落实到位并发挥其作用。(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9-05-16)

胡弘弘,靳海婷[7](2019)在《我国暂行法的立法学考察:主体、程序、时效》一文中研究指出暂行法是以立法主体、立法程序及立法时效叁个参数组成的特殊立法形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过渡性、探索性、试验性的作用。然而当前,暂行法立法主体偏地方性和行政性,且《立法法》未明确暂行法的应用权限与范围;暂行法立法程序面临立法依据、立法理由及原则表决意涵的不确定等问题;暂行法时间效力上,仍存在生效时间规定模糊与失效时间不明的现象,造成循环暂行以及与正式立法的衔接问题。规范暂行法立法机制可以从明确暂行法立法主体及权限、增加暂行立法程序中理由说明制度与特殊表决制度、构建暂行法评估机制与转化机制等途径出发,最终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和谐与统一。(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9年03期)

何玲[8](2019)在《信用监管 让政府和市场实现双赢》一文中研究指出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信用监管”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标志着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迈入新阶段。信用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管手段,近年来已不断嵌入“证照分离”改革、(本文来源于《中国改革报》期刊2019-03-18)

钱洪良[9](2019)在《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近现代社会历史的发展来看,理论是社会发展与变革的先导。在前现代社会迈向现代社会及后现代社会的过程中,理论特别是主体性哲学为新时代的到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现代法治是建立在主体性哲学基础之上的,纠纷解决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与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诉讼程序相依相随。主体性哲学以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二元划分为前提,是一种从主体到客体的单向度认识模式,它过分强调竞争、独白、非平等、过错、对抗性、过去式思维,强调形式化的理性和既有秩序的恢复。无论是当事人主义模式还是职权主义模式,统统都是在程序主体对抗中展开,从而不经意间使刑事程序陷入困境。随着主体性哲学向主体间性哲学的发展转向,刑事诉讼程序也发生着一定的转型,日益体现着主体间性哲学的影响。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是一个与他者话语沟通的实践主体,主体间不再是主客二分的过去式对抗性思维下的认知关系,而是那种在话语的商谈沟通中自我与他者的沟通关系,也是复合主体在理解对象中获得共识的过程。西方的刑事诉讼程序就是这样一个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历时性的过程,即确立主体性,然后克服主体性的一些弊端,重建主体性走向主体间性。随着全球一体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着转型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轨迹,从几次修法可以隐约窥见,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发展逻辑。但是,缘于实质理性重于形式理性,以及“国家主义”高于“个人主义”、“实体正义”重于“程序正义”的传统惯性,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性在一面“张扬”,另一面又陷“形式化”的“半面妆”之像;同时,囿于“法律形式主义”重于“交往理性”,加之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交汇中规则意识薄弱与主体性意识交织、现代社会与后现代社会的交汇中主体性膨胀与不确定性碰撞,刑事诉讼主体间有对话、有协商合作,只是对话、协商合作在不畅通的语境中,异化为“交易”或“配合”。因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性虽有张扬但远未达成,主体间性虽有迹象但尚未延展。当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正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各个刑事程序主体之关系格局势必要适时调整,我们要共时性地实现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性重塑及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双重使命。为此,在主体间性理论指导下,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是关系中的认识主体,以他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程序主体之间随着诉讼进程的展开呈现交互关系,且主体之间的利益呈现消长与平衡态势,这是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认识论基础;刑事诉讼程序以平等性、民主性、全面性、真实性为特征的主体间对话是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方法论基础;刑事诉讼活动反映的是程序主体间的交往关系,这是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存在论基础。在以上理论性基础生成后,可以重构我国刑事诉讼主体间话语系统,这个话语系统是要消解以权力为主导的控制性话语垄断以及在道德评价下的主宰性话语预设,走向以尊重为核心的平等式对话性话语方式;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下的形成主体性权利的救济增强化机制,强势权力到弱势再到强势的循环引导机制;以主体间“说与听”的角色转换,“权利与权力”的互为,促进主体间话语的共生。理论基础的支撑、话语系统的架构需要一个赖以实现的行动系统。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主体间刑事诉讼程序抵制各种主体的“中心主义”,走在了主体“去中心化”的道路上,形成的是由法官主导的,由多交互主体协同参与的、平等对话的,多元融合,宽容相待的动态主体间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间性刑事诉讼程序以“双锥体”的耦合关系谱展示,其中权力主体间形成以制约为基点的协同关系,控辩主体间形成以平等为基点的对话协作关系,审辩主体间形成以保障权利为基点的互动关系,被害人与他主体间形成以权衡为基点的交互关系。(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3-01)

李磊,周元,王康泰[10](2019)在《海南以创新推动改革开放开新局》一文中研究指出“创新是改革开放的生命,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2月14日上午,省委深改办(自贸办)在海口召开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案例首场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首批8项自贸区制度创新成果。这些创新成果中,既有关于商事制度改革的4项成果,也有属于“放管服”改革范(本文来源于《海南日报》期刊2019-02-15)

程序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合作治理背景下政府履职方式上的一种创新,从法律关系基本构造上看,政府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向外部购买公共服务是由二元主体结构迈向叁元主体结构的演绎过程。供应商的加入打破了原有的二元主体结构及其程序,而程序构造也因此在程序理念、价值、范畴与内容上发生着流变,并决定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构造从修补、调整与创设叁个维度上展开。据此,未来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的建构,应立足在叁元主体结构上,将购买程序划定为四个基本环节,并在各环节中依次建构或完善相关程序制度,从而保障政府与供应商合作共赢。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姚小林.法律职业资格许可主体程序需统一、简化[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2].邓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结构及其程序构造之展开[J].南京社会科学.2019

[3].黄亚洲,孔金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破与立——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林日清,林思捷.投标保证金没收主体和程序亟待完善[J].中国招标.2019

[5]..电商类小程序各方主体权责问题研究[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

[6].李德齐.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9

[7].胡弘弘,靳海婷.我国暂行法的立法学考察:主体、程序、时效[J].法学论坛.2019

[8].何玲.信用监管让政府和市场实现双赢[N].中国改革报.2019

[9].钱洪良.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研究[D].南京大学.2019

[10].李磊,周元,王康泰.海南以创新推动改革开放开新局[N].海南日报.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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