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诉权论文-盛英夫

民事公诉权论文-盛英夫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公诉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公诉权,检察机关,公益诉讼

民事公诉权论文文献综述

盛英夫[1](2018)在《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社会,除了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公共利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情况,开始成为一国法律现代化与民主化的标志之一。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诉维护公共利益,早已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在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但规定较为简单,其中对起诉主体的规定较为模糊,未能在实践中起到应有的效果。多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在寻求保护公共利益的良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守护者,一直都被视为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合适主体。为探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2015年7月,检察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开始了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在2017年检察机关试点工作完成的同时,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将检察机关作为“候补主体”纳入到公益诉讼中,并对支持起诉作出了规定。试点工作的圆满完成,以及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起到了良好的推进作用,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成效。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通常用来特指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的权力,民事公诉权长期处于缺失状态。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对完善检察权内涵有重大意义,而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诉权则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表现。刑法的严厉性与谦抑性致使刑事公诉权适用门槛过高,导致公共利益难以得到全面的保护,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民事公诉权完成对违法行为的追诉,是对公共利益与社会正义的维护。并且,随着民事诉权理论的发展,以及公共领域的扩张,也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基础。另外,检察机关天然的中立地位是诉讼公正进行的有力保障,而其公权力外衣则为其提供了有力的诉讼保障,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是其他主体无法替代的。当然,对权力的运行必然要有所制约,民事公诉权的行使也应遵循其原则,在特定的范围内展开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6)

张建,颜茂华[2](2013)在《论环境民事公诉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民事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的冲突与融合》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诉是缓解我国环境破坏严峻形势的重要途径。修改后的《民诉法》一方面确认了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诉权,另一方面加强和规范了其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诉中是"国家公诉人"身份,民事公诉权与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统一于环境民事检察权。(本文来源于《山东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梁琪,蒙振强[3](2013)在《民事公诉权基本理论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公诉权理论目前尚不完善。国有资产流失和环境侵权成为检察司法的突出问题。如果落实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加强检察职能是不可回避的突出难题。民事公诉权和民事诉讼当中的诉的利益的关系以及检察机关的当事人适格问题,都需要一一加以厘清。(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3年10期)

汪新亚,陈耀武[4](2013)在《民事公诉权配置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民事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规定,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违法行为者民事法律责任的制度。我国目前在对民事公诉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两方面都明显滞后。2013年1月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也仅仅对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侵害国(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3年19期)

李征[5](2012)在《论民事公诉权与检察权的价值共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制于传统诉权理论,民事公诉权目前在我国尚未得以确立,但在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的有益探索,得到了学界的广泛认可并进入了立法视野。法律监督、公益维护与私法公法化的大势所趋,都是连接民事公诉权与检察权的价值纽带。(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辑刊》期刊2012年01期)

丁铁梅[6](2011)在《民事公诉权的优化配置与制度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行使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检察权。因此,检察改革必然涉及检察职权的配置和调整的问题。从检察改革十年来走过的历程看,检察改革的绝大部分任务,都与检察职权的配置和行使有关。检察改革之所以始终是围绕着检察职权配置进行的,是因为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是检察改革始终不变的目标。检察改革如果缺乏对检察职权配置系统清晰的认识,如果没有明确的方向,如果违背权力配置的基本规律,就会盲目进行,就难以达到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甚至连检察机关自身的要求都不能满足,并且可能使今天的改革成果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这样的改革,难免走上循环往复、无穷无尽的道路。本刊编辑部认为,在检察改革中,只有充分考虑检察职权配置的优化问题,科学合理地配置检察职权,才有可能保证这些职权的充分有效行使,才有可能通过检察改革推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为了充分探讨这一问题,本刊编辑部以"司法改革与检察权优化配置问题研究"为总标题进行专题研究,试图从国家权力的分配和优化,以及现代司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着手,就我国检察权优化配置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着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必然代表本刊编辑部之立场。(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1年03期)

黄姣姣[7](2011)在《论我国检察院的民事公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并支持诉讼在本质上是以公益为基础的,其诉讼权力不应当局限于刑事诉讼。域外民事公诉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有着坚实的历史基础,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尚无此方面的规定,众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因此受损,我国有构建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我国检察机关宪定职能的广泛性与实践中职能狭隘性的对立、列宁的国家干预思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民事公诉制度在域外近二百年的发展,又为我国当前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提供了可能性。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和法制变革的需要,在民事公诉制度的构建之初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并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1年S1期)

何忠博[8](2010)在《略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公诉性质案件的客观存在,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公诉制度的现实基础。在民事公诉制度中,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诉权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同时,对民事公诉案件范围的探讨及民事公诉若干特殊问题的解析则有其充分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0年24期)

吴长发[9](2010)在《民事公诉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机关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享有民事公诉权是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通例,但是由于我国法制尚处于不断改革完善的阶段,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致使我们这样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大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侵害,但是因种种原因,违法者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反而从违法活动中得到了巨大的额外利益逍遥法外,受损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与恢复。此种情况令人触目惊心。本文首先通过“公共牧地的悲剧”引出话题:应对公益加强保护。然后,在第一章中探讨了民事公诉权的概念、特征、性质、结构、功能、价值、行使方式等一些理论性的基本问题,意在论述民事公诉权对公益保护的必要性。在第二章中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前苏联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公诉权历史接着是我国自清末起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立法司法活动中检察机关享有的理论基础有偏差的民事公诉权。本章意在说明检察机关享有民事公诉权是古今中外主要法制发达国家的通例,并从历史角度论证我国检察机关也曾享有民事公诉权。紧接着,在第叁章中从法理、法律、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叁个方面对赋予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已滥用权力,所以本文由在第四章中讨论了一些民事公诉权界限的问题,意在通过分析对民事公诉权在程序上做出一定的规制,使其能够在理性的轨道上运行。(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0-06-01)

唐茂林[10](2010)在《我国应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这是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也符合我国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还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也是国外实践经验的借鉴。在具体设置民事公诉制度时,应当明确民事公诉案件的范围、条件、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提起的方式,理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几种关系。(本文来源于《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1期)

民事公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诉是缓解我国环境破坏严峻形势的重要途径。修改后的《民诉法》一方面确认了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诉权,另一方面加强和规范了其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诉中是"国家公诉人"身份,民事公诉权与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统一于环境民事检察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公诉权论文参考文献

[1].盛英夫.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研究[D].湘潭大学.2018

[2].张建,颜茂华.论环境民事公诉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民事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的冲突与融合[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3

[3].梁琪,蒙振强.民事公诉权基本理论初探[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

[4].汪新亚,陈耀武.民事公诉权配置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检察官.2013

[5].李征.论民事公诉权与检察权的价值共性[J].社会科学辑刊.2012

[6].丁铁梅.民事公诉权的优化配置与制度建构[J].河南社会科学.2011

[7].黄姣姣.论我国检察院的民事公诉权[J].商品与质量.2011

[8].何忠博.略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J].学理论.2010

[9].吴长发.民事公诉权研究[D].河北大学.2010

[10].唐茂林.我国应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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