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赔保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保赔保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赔保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协会,船东,鹿特丹,法律,海商法,伊朗,保险法。

保赔保险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许萍[1](2018)在《我国保赔保险市场“监管缺位”问题分析及政策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远洋船队规模迅猛发展,已居世界领先地位,在保障石油战略能源运输和储备、保障国防、完成海外接侨及海外救援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海运强国的道路上,我们还需要包括保险等综合软实力在内的更加科学的国际海运政策保障。限于历史原因和客观因素,我国保赔保险市场长期存在"监管缺位"问题,致使我国保赔保险业务大量外流、国际话语权难以提高的现状始终难以改变,与我(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8年09期)

陶姗姗[2](2017)在《渔业保赔保险“参照”适用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渔业生产作业风险大、区域性强等特点,渔业保赔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特殊保险形式,越来越多的渔船船东选择加入互保协会,通过互助保险来减少海上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我国目前全国范围内渔业互保协会即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已在各地成立了 26个办事处,已有6个省成立了省级渔业互保协会。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主体,区别于《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其法律适用比较复杂。渔业保赔保险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保险法》、《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是本文的重点,希望通过比较分析,明确其适用范畴,来解决司法实践中渔业保赔保险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渔业保赔保险的概念作了界定,整理了目前渔业保赔保险的承保范围,进而讨论其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和农业保险一样具有特殊性,《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其当然适用,该条例中规定农业保险参照适用《保险法》,但是具体如何参照、参照的范围没有规定;特别是渔业保险,由于其区别于陆地的海上作业和风险特征,"参照适用《保险法》"的问题更为复杂,需要深入讨论。第二部分探讨了渔业保赔保险"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理论依据、限制条件,说明义务、保险利益原则应当根据渔业险的特点予以适用。"参照"适用不是完全适用,因此,第叁部分探讨了渔业保赔保险不宜适用《保险法》的范畴,互保金请求权等不宜参照适用。由于渔业保赔保险具有海上保险的部分特征,因此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适航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等应参照适用于渔业保赔保险。(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5-21)

孔明明[3](2016)在《论伊朗制裁解除对保赔保险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伊朗核协议开始执行,美国和欧盟对伊朗的大部分贸易制裁已取消。但对某些特定的公司、人员、以及贸易活动的制裁仍有效,美国的保险、再保险公司、美元仍受到影响。此项举措的具体实施对船运公司及保赔协会的投保承保和理赔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文章结合各方应对解禁的措施剖析制裁解除对保赔保险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4期)

杨聪惠[4](2016)在《我国保赔保险适用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保赔保险在承保主体、承保范围、经营范围叁方面的特殊性为切入点,在总体分析我国保赔保险适用法律现状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保赔保险告知义务、第叁人对保赔协会直接请求权、保赔协会担保函这叁个方面存在的适用法律问题,阐释我国保赔保险法律在调整保赔协会与被保险人、第叁人法律关系,以及规制保赔协会经营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保赔保险适用法律问题的方案。本文一共包括五章内容:第一章是对我国现行保赔保险适用法律现状的总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保赔保险不适用《保险法》,是否适用《海商法》尚存争议。此外,《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也是调整保赔保险法律关系的重要立法。第二章以保赔保险告知义务适用法律问题为例,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保赔保险法律在调整保赔协会与被保险人保险法律关系方面的缺陷。保赔保险告知义务主要取决于保赔保险合同的约定,适用《合同法》的内容。这种适用法律结果可能带来告知义务无法充分发挥平衡当事人利益功能、增加被保险人经营成本等问题。有必要以法定的保赔保险告知义务平衡保赔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第叁章以第叁人对保赔协会直接请求权适用法律问题为例,深入探讨我国现行保赔保险法律在调整保赔协会与第叁人法律关系方面的缺失。第叁人对保赔协会直接请求权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缺乏基础法律支撑、缺乏具体化规定、现行立法没有合理区分强制责任保险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和任意责任保险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缺乏"会员先付"条款效力的认定依据等问题。第四章是以保赔保险担保函适用法律问题为例,详细探讨我国现行保赔保险法律在调整保赔协会其他经营活动方面的问题。司法实践通常将保赔协会担保函认定为保赔协会作出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事实上,保赔协会担保函具有不同于连带责任保证的特征。无论是在形式,还是内容上,保赔协会担保函都符合独立担保的特征。更为重要的是,《担保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立法为独立担保这一特殊保证方式留有生存空间。因此司法实践有必要修正"保赔协会担保函属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观念。第五章是对解决保赔保险适用法律问题提出的建议。建议在《海商法》第12章专设"保赔保险合同"一节,并通过制定《相互保险组织法》或《相互保险条例》规制保赔保险组织。其次,"保赔保险合同"一节应当遵循这样的原则:在尊重保赔保险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法律干预,以立法手段平衡保赔协会与会员船东的利益、保护第叁人正当权益、规制保赔协会经营活动。再次,"保赔保险合同"一节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确立合理告知义务,并具体规定合理告知义务的内容、标准、多样化的救济方式。(2)细化第叁人对保赔协会直接请求权制度的规定,区分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中的第叁人直接请求权,规定保赔协会能够主张的抗辩。(3)注意到保赔协会担保函的独立担保性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担保函具体措辞判定保证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选取了保赔保险适用法律中的叁个典型问题予以具体分析,旨在抛砖引玉,为保赔保险适用法律的完善提供思路。(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5-01)

Jim,Mulrenan[5](2016)在《削减再保险将减少船东保赔协会总成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全面削减再保险费率,令船东向船东保赔协会支付的保险费相应减少。近期,全面削减再保险费率,令船东向船东保赔协会支付的保险费相应减少。其中油轮再保险费率降低的数目会超过10%,散货船、集装箱船、邮轮和渡轮将降低7%以上的关税,船东从中获益。再保险的数目全面减少约8%,与去年相比超过了预期。(本文来源于《中国远洋航务》期刊2016年02期)

胡海滨[6](2015)在《国际保赔保险发展现状及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日益升温,航运规则越来越严格,世界贸易量的增加以及船舶的大量使用,远洋船舶由于人身伤害、船舶碰撞、搁浅、污染、货物损失等事故导致经济赔偿责任涉及的金额逐年上升,对于船东责任提供保障的保赔保险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显。保赔保险全称为保障和赔偿保险,与远洋船舶保险、远洋货物运输保险并列为海运叁大险种之一。它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该承担的,却不包括在船舶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责任风险。保赔保险的性质是互助保险,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对船东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赔款和分保费支出,以及协会自(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期刊2015年06期)

王鑫[7](2014)在《关于保赔保险中代位求偿权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上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维护保险人资金稳定,促进保险行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保赔保险的特殊性质和我国保赔协会的组织形式等原因,保赔保险虽作为海上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却一直游离于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之外.本文以保赔协会代位会员向加害第叁人索赔的现实案例为切入点,对协会依据现行法律向第叁人追偿所面临的障碍进行分析,指出了赋予保赔协会代位求偿权的必要性,并提出构建我国保赔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广州航海学院学报2014第22卷(总第57期)》期刊2014-05-01)

郑庆寰[8](2013)在《保赔保险市场的发展分析——兼论上海发展保赔保险市场的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航运保险主要包括叁大险种:货运险、船舶险和保赔保险。保赔保险(P&I)是保障与赔偿保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的简称,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却不包括在船舶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责任风险的保险。就属性来(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3年06期)

王雅楠[9](2013)在《保赔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赔保险合同是船东、船舶经营人、租船人等就其所有或占有、经营、租用的船舶的潜在责任风险向保赔协会投保所成立的合同。由于作为保赔保险承保主体的保赔协会不具有我国《保险法》中“保险业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保赔保险合同是否属于我国《保险法》意义上的保险合同,其法律关系的调整是否能直接适用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存在争议。本文认为认定合同法律性质不能仅根据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应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理解和准确判定。因此本文从保赔保险合同的订立及其具体条款内容上全面探讨,确定了其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但又有其特殊性。明确法律性质后,对英国保赔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现状和我国现实情况进行分析。由于保赔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主要是船东的潜在责任风险,迎合现代责任保险对第叁人利益保护的发展趋势,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中明确赋予了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将责任保险以强制责任保险和非强制责任保险区分,探讨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确定第叁人对保赔协会直接诉讼的法律适用。并讨论当保赔保险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时,保赔协会与会员船东、保赔协会与第叁人纠纷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3-05-01)

孔庆颖[10](2012)在《论《鹿特丹规则》下船方新义务和赔偿责任对船东保赔保险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并获通过,该公约自2009年9月23日起在荷兰鹿特丹开放签署,故又称《鹿特丹规则》。为顺应国际贸易市场和国际航运市场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实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鹿特丹规则》在《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重了船方义务和赔偿责任,并集中体现为对船方适航义务期间的延长、对船方应管货环节的增加、对有交付时间情况下船方迟延交付类型的确认和对船方赔偿责任的提高。船东保赔保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即通常由船东保赔协会承保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船方第叁者责任险。作为规范和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船方义务和赔偿责任的最新海运国际公约,《鹿特丹规则》的出现将为船东保赔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带来显着影响。《鹿特丹规则》对船东保赔保险的影响集中表现为公约对船东保赔协会和保赔保险利益相关方的影响。船东保赔协会为应对《鹿特丹规则》造成的协会赔偿责任的加重,将不得不提高协会的船舶检验标准、向会员加收会费和强化协会投资活动。船东保赔协会作为船东保赔保险的主要承保方和经营人,在应对《鹿特丹规则》影响的同时,又将公约带来的影响传导至保赔保险利益相关方,造成协会与会员、协会与索赔方以及协会之间矛盾丛生。为论述和阐述上述观点,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分析和梳理《鹿特丹规则》对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下船方义务和赔偿责任的加重,第二章、第叁章探求和归纳《鹿特丹规则》对船东保赔协会和保赔保险利益相关方的影响,第四章明辨开放中国保赔保险市场的原因内在原因和外部原因,最终形成关于开放中国保赔保险市场的清醒认识,为此后进一步探寻中国保赔保险市场下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准入机制的建立提供合理性支持。(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01)

保赔保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因渔业生产作业风险大、区域性强等特点,渔业保赔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特殊保险形式,越来越多的渔船船东选择加入互保协会,通过互助保险来减少海上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我国目前全国范围内渔业互保协会即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已在各地成立了 26个办事处,已有6个省成立了省级渔业互保协会。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主体,区别于《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其法律适用比较复杂。渔业保赔保险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保险法》、《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是本文的重点,希望通过比较分析,明确其适用范畴,来解决司法实践中渔业保赔保险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渔业保赔保险的概念作了界定,整理了目前渔业保赔保险的承保范围,进而讨论其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和农业保险一样具有特殊性,《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其当然适用,该条例中规定农业保险参照适用《保险法》,但是具体如何参照、参照的范围没有规定;特别是渔业保险,由于其区别于陆地的海上作业和风险特征,"参照适用《保险法》"的问题更为复杂,需要深入讨论。第二部分探讨了渔业保赔保险"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理论依据、限制条件,说明义务、保险利益原则应当根据渔业险的特点予以适用。"参照"适用不是完全适用,因此,第叁部分探讨了渔业保赔保险不宜适用《保险法》的范畴,互保金请求权等不宜参照适用。由于渔业保赔保险具有海上保险的部分特征,因此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适航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等应参照适用于渔业保赔保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赔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许萍.我国保赔保险市场“监管缺位”问题分析及政策建议[J].上海保险.2018

[2].陶姗姗.渔业保赔保险“参照”适用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3].孔明明.论伊朗制裁解除对保赔保险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6

[4].杨聪惠.我国保赔保险适用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5].Jim,Mulrenan.削减再保险将减少船东保赔协会总成本[J].中国远洋航务.2016

[6].胡海滨.国际保赔保险发展现状及趋势[J].中国保险.2015

[7].王鑫.关于保赔保险中代位求偿权问题探析[C].广州航海学院学报2014第22卷(总第57期).2014

[8].郑庆寰.保赔保险市场的发展分析——兼论上海发展保赔保险市场的设想[J].上海保险.2013

[9].王雅楠.保赔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10].孔庆颖.论《鹿特丹规则》下船方新义务和赔偿责任对船东保赔保险的影响[D].华东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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