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价值法律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价值,法律,民主,民主制度,法制化,商品经济,伦理道德。
价值法律化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黄微[1](2013)在《中国协商民主事实的价值、功能与法律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大"中明确提出了协商民主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为中国民主走出以投票表决为主导方式的间接民主所带来的困境指明了方向。从某种意义上讲,协商民主早已经在中国成为事实,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还有待对协商民主所蕴含的价值进行更清晰的确立,有待进一步根据中国的特殊情况,通过法律化的途径促进其正功能的发挥,避免出现削弱选举民主的负功能效应。(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8期)
黄建武[2](2010)在《民主的价值追问及制度的法律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什么选择民主,是需要证明的。历来人们以民主制所能够带来的好处作为证明民主制正当性的根据,其局限甚大;因为,民主制存在诸多问题,如果作为工具则当为更好之工具所替代。民主制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民主,而民主本身则具有正当性和目的性。民主的正当性构成了民主制的正当性根据。任何民主都是一定共同体的民主,共同体的范围决定了民主的范围。共同体的构成有其实在社会基础,由此,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为保障民主制度的功能和防止其不利后果的发生,民主需要法律化。(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0年01期)
陈立媛[3](2009)在《试论邓小平“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的实践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邓小平一贯强调的思想。只有把民主思想、民主原则以制度确定下来,再把这些民主制度给以法律确认,民主因获得法制保障才能实现。从这一意义说,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民主的发展和实现只能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而不能是"大民主"或其他背离法制的方式。从这一意义说,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准则。邓小平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还为治理腐败提供了重要思路: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有效防止腐败;完备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严惩腐败;坚持依法执政,防止和克服特权。(本文来源于《党史博采(理论)》期刊2009年11期)
吴琨[4](2008)在《浅谈道德法律化的内在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道德水平整体滑坡的现状,使道德法律化又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依靠法律加强道德的强制作用成为提高目前道德水平的重要途径。本文从道德法律化的历史分析、可行性、现实价值及对道德建设的启示四个方面探讨了道德法律化的内在价值。(本文来源于《传承》期刊2008年06期)
王毓明[5](2003)在《伦理道德法律化是贯穿于中国法律史的主线之一——兼论道德立法价值取向》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古代伦理法律化 ,中国现代道德法律化。在一定的范围内 ,伦理道德法律化 ,是贯穿于中国法律史主线之一。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价值在于 ,梳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及其功能 ,将求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创制的理想目标。(本文来源于《法治论丛》期刊2003年02期)
谢晖[6](1993)在《价值法律化与法律价值化》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我国法学界围绕法律价值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法律价值是法学研究中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从法律的创制、运行、实现全过程来探讨一下法律价值问题。概括地讲,笔者认为,法律从产生到实现的全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价值法律化和法律价值化的过程。(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期刊1993年04期)
孙永生[7](1993)在《肯定知识价值要法律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离不开知识和知识分子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创造性,我们对知识的价值和知识分子的劳动价值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并使之逐步法律化。(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学报》期刊1993年01期)
胡良荣,徐增满[8](1988)在《人的价值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观念——兼议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封建法律文化,从战国《法经》的出现,直至清代《大清律例》,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具有自己民族特点的法律体系。这种封建法律体系,虽然在鸦片战争后,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和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传入而逐渐解体,但作为一种文化传统,一种潜入人们思想深处的法律意识,它深深地影响着近代中国乃至当今社会的法制建设。成为封建立法和司法指导原则的儒家思想,极力崇尚“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的命题。在儒家看来,人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人对自身道德本质的体认、修养和践(本文来源于《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1988年03期)
公丕祥[9](1988)在《法的价值与社会主体的权利观念——兼议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法律化》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人们把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看作是法的主要特征。实际上,这种看法只是从法的现象形态上去认识法,而没有从法的积极意义上去揭示法的内在价值。如果在商品经济的广阔背景下重新反思法的现象就会发现,法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权利和自由的确认与实现。这就是法的本体价值。然而,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体和宗法关系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观之基本取向,缺乏对权利观念的深刻把握,这在商品经济迅猛发展的现时代,已成为通向法制现代化道路上的中国人民面临的思想障碍。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广泛发展,使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显提高,这一时代特点在法的价值系统中的表现,就是社会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在法的现实中的比重不断增长。因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的重要原则,就是要在法的基础上,确认和实现社会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国家权力在法律设定的轨道上运行。(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1988年01期)
价值法律化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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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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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选择民主,是需要证明的。历来人们以民主制所能够带来的好处作为证明民主制正当性的根据,其局限甚大;因为,民主制存在诸多问题,如果作为工具则当为更好之工具所替代。民主制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民主,而民主本身则具有正当性和目的性。民主的正当性构成了民主制的正当性根据。任何民主都是一定共同体的民主,共同体的范围决定了民主的范围。共同体的构成有其实在社会基础,由此,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为保障民主制度的功能和防止其不利后果的发生,民主需要法律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价值法律化论文参考文献
[1].黄微.中国协商民主事实的价值、功能与法律化[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2].黄建武.民主的价值追问及制度的法律化[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0
[3].陈立媛.试论邓小平“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的实践价值[J].党史博采(理论).2009
[4].吴琨.浅谈道德法律化的内在价值[J].传承.2008
[5].王毓明.伦理道德法律化是贯穿于中国法律史的主线之一——兼论道德立法价值取向[J].法治论丛.2003
[6].谢晖.价值法律化与法律价值化[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3
[7].孙永生.肯定知识价值要法律化[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93
[8].胡良荣,徐增满.人的价值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观念——兼议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
[9].公丕祥.法的价值与社会主体的权利观念——兼议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法律化[J].中国法学.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