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机制,数额,世贸组织,国际贸易,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论文文献综述
米佳[1](2019)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版权贸易发展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争端解决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处理成员国之间贸易争端的有效途径,为化解国际贸易摩擦,维护成员国正当权益提供了国际化平台。本文以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美国版权贸易发展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研究目标,通过对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美国参与的所有版权贸易争端案件的梳理和总结,分析了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版权贸易产生的影响。本文首先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和版权贸易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论述,然后梳理了美国版权贸易的概况以及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参与的版权贸易争端。通过对美国版权贸易争端案件的梳理,发现在美国参与的共11起版权贸易争端中,10起美国作为起诉方,且全部胜诉,只有1起美国作为被诉方。之后,本文立足于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分析,通过成本-收益理论进一步探讨了美国版权贸易争端案件对美国版权贸易产生的影响,发现美国版权贸易争端案件的胜诉可以打破被诉国的贸易保护壁垒,迫使被诉国修改本国法律法规,继而进一步促进美国版权产品的出口,扩大美国版权产业的出口利益。本文通过对中美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争端案的案例分析,进一步证实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美国打开中国文化市场的有效途径,对美国版权贸易的发展有很大的积极作用。通过分析美国如何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发展其版权贸易,有利于作为竞争对手和学习方的中国,进一步了解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进而增强中国未来参与和应对版权贸易争端的能力。(本文来源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期刊2019-05-28)
王祥修,孙建[2](2018)在《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的交叉报复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贸易组织的交叉报复制度是一项实践操作性非常强的制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很可能在制度产生时就埋下了隐患。交叉报复的制度设计,应树立不应彻底消除报复,应明确协商制度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地位与作用,引导法律问题司法化的正确理念。交叉报复制度在程序方面要从邀请国际法庭并提高审理的透明度、仲裁应具有一定的溯及力、根据具体情况来规定仲裁结果是否应当立即执行、应完善DSB的职能或者另设机构、建立仲裁强制执行机构。交叉报复制度在实体方面要从建立一个系统化、符合现实的集体报复制度;尝试建立一个报复权转让制度;胜诉国应该选择适当的报复行业;采取"以非惩罚性报复措施为原则,但视具体情节,不排除惩罚性报复措施的可能性"做起。对于中国是否实施交叉报复问题上,还是应该以谨慎为宜。(本文来源于《知与行》期刊2018年01期)
王丝露[3](2015)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法庭之友”参与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加剧,WTO成员国涉及的经贸领域更加多元化,体现出更加明显的专业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引发的贸易争端愈加错综复杂,不再仅仅局限于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利益摩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非政府组织以“法庭之友”的身份踊跃提交相关的意见或陈述,因为它们的意见或陈述大多代表了公共利益,而这正是容易被忽视的地方。争端解决机构考虑到自身难免存在着一些滞后性及社会情势的多变性,考虑接受“法庭之友”的介入,但是事实上,“法庭之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过程中备受争议,受到部分WTO成员的反对或质疑。从客观上来说,包括作为争端解决机制核心法律规范DSU,以及WTO其他各项协议都尚未对“法庭之友”做出明确规定,这是WTO成员对“法庭之友”适用正当性的质疑所在。然而在解决实践中,争端解决机构DSB在逐渐接受和考虑“法庭之友”,并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法庭之友”进行规范化,甚至为了“法庭之友”的提交程序在DSU之上制定了相关的附加程序性规则。本研究认为“法庭之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庭之友”的主体问题、“法庭之友”意见的可采性问题以及程序问题等争议,这些问题形成“法庭之友”现在这种局面。“法庭之友”制度是符合WTO的发展趋势及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法庭之友”是极具意义的。因此即使有部分WTO成员质疑“法庭之友”制度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DSB仍然在实践中接受并决定发展“法庭之友”制度。然而在WTO争端解决的实践中DSB并没有明确是否接受“法庭之友”的标准,也不具备相关的预测性。而且争端解决机构最终的裁决报告中并没有用充分的理由阐述是否接受“法庭之友”的原因,这一点导致多数成员国不满,为他们所诟病。文章主要站在DSU机制角度,将“法庭之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可适用性问题作为主要的研究线索,利用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归纳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对这一问题的实质及根源进行深入剖析,总结出“法庭之友”与争端解决机制的冲突所在,提出“法庭之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可适用性及其完善的方式,包括明确“法庭之友”的主体,制定“法庭之友”意见可采性的标准以及参与争端解决的程序。(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5-12-01)
张卫彬[4](2015)在《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表面事实”之证明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中,无论是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几乎在每一份报告中都提及了"表面事实"的术语。经过考察,表面事实具有受理门槛和证明标准两种不同的功能;并且,证明责任既受大陆法系影响,也吸纳了英美法系传统,体现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二元结构。世界贸易争端解决实践中对"表面事实"的内涵、功能、适用条件等认知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和矛盾之处。基于增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同时使案件的审判结果更具有可预期性,以及加强各方在提交证据方面合作等诸多因素,应构造"表面事实/证据优势"二元标准作为其适用的证明标准。(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5年07期)
田丰[5](2015)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经济学研究新进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理论上,绝大多数研究者将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实施国际贸易协定时纯粹的触发战略,另外一些文献将其作为搜集成员关于遵守国际协定情况关键信息的工具、激发成员对于国际社会深切归属感的机制、在成员违反协定情况下重新启动谈判程序的工具或者上述角色的组合。"选择的歧视"问题在多边贸易摩擦研究中处于核心地位。研究者认为发展中成员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上处于相对劣势,原因在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本身不具有实施能力,多边贸易诉讼成功与否严重依赖于成员自身的实施能力。对WTO争端解决结果不满的成员往往转向区域主义,积极推动区域经济组织的成立。而区域经济组织发展对WTO成员争端解决行为最突出的影响是司法管辖权的重迭与冲突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庭选择问题。(本文来源于《经济学动态》期刊2015年02期)
胡建国[6](2014)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计算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计算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规则谈判补偿或采取贸易报复措施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计算的几个核心法律问题("利益"标准、计算方法、反事实假设、基准日选择等),WTO争端解决实践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案例法。关于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计算的WTO案例法支持WTO义务的双边性质。在WTO裁决执行阶段,不论是作为起诉方还是作为被诉方,中国都应积极运用有关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计算的案例法,有理有据地做好补偿谈判或贸易报复工作。(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6期)
周东方[7](2014)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反向协商一致”原则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WTO在GATT机制的决策程序的正向一致原则的基础上确立了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即:只要不是全部否定即为肯定。这一方面极大地便利和加速了决策过程,使得WTO成员间的争端得以更加迅速的解决。另一方面,却造成了该原则的滥用的可能,也容易造成在通过专家组报告时"为通过而通过"的情况;同时争端解决机构的准司法性也容易使其决议与国家主权有冲突;再者,也容易使一些弱小国家成为该决策机制原则的牺牲品。本文将从WTO决策机制的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出发,在将其与正向一致进行对比,然后分析出彼此的利弊,最后提出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方案。(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14年30期)
钱学凯[8](2014)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 2014年8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以下简称“WTO中国稀土案”)上诉机构报告,维持专家组关于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裁(本文来源于《中国矿业报》期刊2014-09-18)
徐泉,钟英通[9](2014)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裁决执行之管辖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裁决执行中的管辖权问题研究并未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3(c)条仲裁程序、第21.5条专家组程序以及第22.6条仲裁程序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裁决执行中的争议解决程序,这叁大程序中的管辖权问题对裁决的有效执行至关重要。叁个程序中的裁判机构在实践中已就某些管辖权问题达成了共识,但囿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的含糊不清,裁决执行中的管辖权规则仍有待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4年02期)
张月姣[10](2013)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了整体回顾分析。首先介绍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沿革与特征,将其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简要比较。其次,介绍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组织机构和程序规则。最后,就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了梳理和探讨,并对发展中国家主管WTO事务的部门和驻外使馆人员提出了许多中肯建议。(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3年02期)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世界贸易组织的交叉报复制度是一项实践操作性非常强的制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很可能在制度产生时就埋下了隐患。交叉报复的制度设计,应树立不应彻底消除报复,应明确协商制度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地位与作用,引导法律问题司法化的正确理念。交叉报复制度在程序方面要从邀请国际法庭并提高审理的透明度、仲裁应具有一定的溯及力、根据具体情况来规定仲裁结果是否应当立即执行、应完善DSB的职能或者另设机构、建立仲裁强制执行机构。交叉报复制度在实体方面要从建立一个系统化、符合现实的集体报复制度;尝试建立一个报复权转让制度;胜诉国应该选择适当的报复行业;采取"以非惩罚性报复措施为原则,但视具体情节,不排除惩罚性报复措施的可能性"做起。对于中国是否实施交叉报复问题上,还是应该以谨慎为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论文参考文献
[1].米佳.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版权贸易发展的影响[D].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2019
[2].王祥修,孙建.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的交叉报复制度[J].知与行.2018
[3].王丝露.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法庭之友”参与规则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5
[4].张卫彬.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表面事实”之证明效力[J].政治与法律.2015
[5].田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经济学研究新进展[J].经济学动态.2015
[6].胡建国.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计算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7].周东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反向协商一致”原则浅析[J].商场现代化.2014
[8].钱学凯.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N].中国矿业报.2014
[9].徐泉,钟英通.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裁决执行之管辖权研究[J].法商研究.2014
[10].张月姣.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浅析[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