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制度论文_张善斌,翟宇翔

导读:本文包含了破产和解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制度,债权人,监督机制,保证人,庭外,债务人,管理人。

破产和解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张善斌,翟宇翔[1](2019)在《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和解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但仍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在实践中也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应对其进行完善以发挥拯救企业的作用。完善和解制度,应明确和解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破产,应注意和解程序中政府与法院的定位,既要让政府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积极参与并推动和解程序,又要避免其对程序的过度干预。还应适当放宽和解申请的原因与期限,使和解制度能够尽可能挽救企业。在和解程序中限制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人权利的行使,有利于债务人的重生,但同时应给予其适当的救济。和解债权的申报最迟应当在和解协议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完成,以保证重生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实践中出现的和解新模式进行总结和推广,有助于和解制度作用的发挥。(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李金磊[2](2017)在《对铸钢企业破产和解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和解制度是现代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铸钢破产企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有利于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原破产和解制度已经不能有效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加大构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力度,加快完善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本文来源于《2017冶金企业管理创新论坛论文集》期刊2017-08-07)

周苏莹[3](2015)在《破产和解制度与债权人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是一种伴随着自由市场优胜劣汰而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企业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的产物。破产和解制度同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并称为现代破产的叁大制度,它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防止企业走向破产清算。但在实践操作中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破产企业多选用破产清算与重组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破产和解制度并没能发挥其在立法者在立法之初所预设的功能。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寻找为维护债权债务人利益应运而生的破产和解制度会出现低适用率的原因,从破产和解的条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破产和解的监督及法院的职能、破产制度转换这个四方面出发,分析解读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破产和解制度的措施及方法,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5-04-20)

张钦昱[4](2014)在《破产和解之殇——兼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和解的制度设计和契约属性显示结债权债务关系是其应有定位。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说明破产和解制度遇到了信任危机,破产和解替代制度为破产和解制度的发展开辟了崭新思路。从我国社会观念和破产司法实践需要来看,现阶段难以完全摒弃破产和解制度。应该在进一步明确破产和解制度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定位的基础上,精简我国破产和解程序,引入破产和解替代程序。(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宋珂,崔艳峰[5](2013)在《破产和解的价值分析和制度完善——与破产重整的比较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因被宣告破产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使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机会。而传统破产理论却将破产和解的价值定性为一种消极的预防程序,这种定性与现代社会发展需要存在矛盾,破产和解的功能向强化企业拯救发展。基于此价值目标和功能的转化,从与重整程序相对比的角度,考察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今日中国论坛》期刊2013年21期)

邹杨,丁玉海[6](2013)在《破产和解制度的反思:价值、规范与实践的统一》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和解制度作为破产企业再建型程序之一,与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并列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叁大支柱性制度。然而,自中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和解制度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直接导致了破产和解制度在法律价值、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分离。有鉴于此,在肯定破产和解制度法律价值的前提下,有必要对破产和解制度的制度规范进行深度反思,进一步改进破产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并创设破产和解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之间的转换机制,以增强破产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接受度与可操作性,从而真正确保破产和解制度在法律价值、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上的统一。(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冯晓兰[7](2013)在《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和解程序属于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债务减免等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进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理论上,破产和解程序具有弥补清算程序不足的功能:债务人重建、债权人最大化受偿及社会动荡小。但在我国破产司法实务中,运用破产和解程序来处理的案件远不及重整及清算程序的数量多,破产和解程序实际上处于被搁置的状态。重整制度对防止企业破产、同时对企业复苏起着积极作用,因此受到学界的青睐,而同样是作为避免破产清算的破产和解制度,却没有受到适当的关注,对破产和解程序的研究仍然是破产法研究领域的被冷落的一方。鉴于此,本文力图通过分析我国破产和解制度,讨论我国破产和解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对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文章约两万五千百余字,分四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破产和解制度的概况。该部分首先界定破产和解的概念和性质,指出破产和解的诉讼契约性质。其次论述破产和解程序的现状与功能,指出其具有债务人重建与债权人最大化受偿等功能,明确了破产和解程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的地位。最后该部分对破产和解程序结构的分析,该部分按照破产和解程序进行的顺序,分为破产和解程序的启动、破产和解协议的达成、破产和解程序的终结叁个阶段展开。第二部分: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分析我国破产和解程序结构的同时,对我国破产和解程序检讨。该部分就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有重点地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1、私权自治与法律干涉的两难选择。2、破产和解中债务人面临的问题。如破产清算原因与破产和解原因相同的立法为破产和解程序的启动设置了过高的门槛,影响了债务人通过破产和解程序重建的希望;申请主体仅限于债务人,导致和解的适用率大大降低,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以破产程序中若干小问题展开讨论。3、保证人的利益保障。对实践中存在叁种意见进行分析:一、部分追偿;二、不允许追偿;叁、全部追偿。4、债权人权利保护的问题。本部分着重分析两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利的情形。5、破产和解程序中监督主体的缺失。6、破产和解程序中法院职权的行使问题。法院职权过于弱化,导致了程序的不确定性增强,破产和解程序存在被操纵和滥用的可能。第叁部分:对域外有关破产和解制度的借鉴。本部分主要介绍域外庭外和解的规定、放宽破产和解申请主体的规定、赋予破产和解协议被强制履行的权利、对债权人最低清偿率的规定、对债务人限制的规定、监督机制等,为我国借鉴其它破产和解程序以完善自身现有制度指明了方向。第四部分: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出路。该部分对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做了归纳,提出相应的对策。最后,以结语对文章中存在的不足做了说明。(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3-04-01)

施娟[8](2012)在《论我国破产和解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叁个程序,同时,也规定了统一贯穿这叁个程序的管理人制度。在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中,管理人无疑处于中心和重要地位。那么,在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价值又在哪里呢?其是否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2年S4期)

许蓝之[9](2011)在《论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和解制度是现代破产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即将破产的企业具有重要的挽救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专章的形式对和解制度作了规定,但还存在法院外和解的司法认定、和解的监督、和解申请等方面的问题。我国应根据国情,借鉴国外关于破产和解制度的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23期)

张婉[10](2011)在《企业破产和解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破产法》后的破产不再仅仅是清算,还包括如何避免破产清算的发生。[1]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和解制度是预防企业破产清算的两种典型制度。破产和解制度是一种缓和的预防清算的制度。本文从破产和解制度的一般理论开始着手,对破产和解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功能进行阐述,分析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结构,然后说明国外破产法的发展历程给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立法带来的启示及破产重整制度带来的挑战,在最后提出一些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完善和解制度的一些建议。本文分四章:第一章:破产和解制度的一般理论。本章介绍了和解制度的一般理论。破产和解是以预防企业走向破产清算为目的的,具有契约性质的一种法院内和解。和解的方式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以磋商的形式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通过债权人的让步,对债务进行减免或者延期为债权人提供一个恢复经营能力的机会。和解协议具有契约性,但是没有执行力。和解协议具有的实现和解制度目标的功能有:保护债权人与维持债务人资产利益相结合;清偿债务与债权妥协相结合;实现债权利益的最大化。本章还通过对和解制度与同为预防企业破产制度的破产重整制度进行比较,以使读者更加深刻地理解和解制度。第二章:破产和解程序的结构。本章剖析了我国破产和解制度从开始到结束的所有程序。和解程序的启动是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法院认可后,再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和解协议,最后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生效。生效后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由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参与和解协议达成的表决,所以和解协议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保证人以及连带债务人不参与和解程序,不受和解协议约束。然后本章介绍了和解制度的后果:一是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协议生效;二是和解失效;叁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后果。第叁章:国外破产法发展的启示以及破产重整制度带来的挑战。本章首先介绍了四个国家的破产法发展史。这四个国家均为资本主义国家,起步早、市场经济体系健全、经济发达,具有破产法产生和发展的良好的经济基础。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短,经济方面的立法大都以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为参考。本章介绍四个国家的破产法发展史,希望能以史为鉴,为我国破产法今后的发展趋势和方向起到引导的作用。然后,本章阐述了破产重整制度带来的挑战,着重介绍了与和解制度相比时破产重整制度在手段和实践上的优势。第四章:对我国和解制度的检讨及完善和解制度的建议。本章是在前几章对破产和解制度有了深刻认识与了解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的破产和解制度提出了几点缺点以及完善和解制度的建议。本文认为和解制度的缺陷有:程序参与人的范围窄;对和解申请的审查不够严格;适用效力范围窄;缺乏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的规定;破产和解容易向清算程序转化;人民法院在和解程序上的积极主动作用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等等。然后又按照个人的见解提出了几条完善和解制度的建议,如完善对保证人的规定;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纳入和解程序;建立法院对和解申请的严格审查制度等。(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1-04-01)

破产和解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破产和解制度是现代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铸钢破产企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有利于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原破产和解制度已经不能有效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加大构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力度,加快完善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破产和解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张善斌,翟宇翔.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

[2].李金磊.对铸钢企业破产和解制度的研究[C].2017冶金企业管理创新论坛论文集.2017

[3].周苏莹.破产和解制度与债权人保护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5

[4].张钦昱.破产和解之殇——兼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

[5].宋珂,崔艳峰.破产和解的价值分析和制度完善——与破产重整的比较视角[J].今日中国论坛.2013

[6].邹杨,丁玉海.破产和解制度的反思:价值、规范与实践的统一[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7].冯晓兰.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D].吉林大学.2013

[8].施娟.论我国破产和解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J].商品与质量.2012

[9].许蓝之.论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1

[10].张婉.企业破产和解法律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1

论文知识图

分类号旧922交9阵献破产清算企业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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