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防御性回购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上市公司防御性回购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文摘要

当上市公司面临敌意收购时,应当从立法角度赋予上市公司防御性手段,防御性回购是合适的选择,且其决议的成立应当以董事会为主。防御性回购的三种类型集中竞价交易式,自我要约式,协议式在情况各不相同,结合我国国情,确立以自我要约式为基础,集中竞价交易式在部分情况下可以适用的回购模式,协议式不得适用。防御式回购不得滥用,也应当予以部分限制。

论文目录

  • 一、敌意收购———防御性回购制度的现实理由
  • 二、董事会决议防御性回购的合理性考察
  •   1. 成为回购事由之理由
  •   2. 以回购作为防御手段是否可行
  • 三、防御性回购决议程序的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
  • 四、防御性回购的具体适用探析
  •   1. 区别适用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   2. 作为基础手段的自我要约回购
  • 五、回购制度的限制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石盛楠

    关键词: 敌意收购,防御性回购,董事,股东

    来源: 商场现代化 2019年2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

    专业: 金融,证券,投资

    单位: 宁波大学

    分类号: F832.51

    DOI: 10.14013/j.cnki.scxdh.2019.22.062

    页码: 127-128

    总页数: 2

    文件大小: 5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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