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冲突的法院审查及其协同机制

法律规范冲突的法院审查及其协同机制

论文摘要

法院在处理法律规范冲突问题上具有很大的优势。我国应明确法院对法律规范冲突的审查权限,并以此权限为基础构建系统的法院与人大等国家机关的协同合作机制。法院在司法诉讼中享有对法律规范冲突的查找权、审查权和选择适用权,这是司法裁判权的应有之义,已被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所确认。这种审查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权有质的不同。法院在审查不足和审查不能的情况下,人大等有权国家机关的审查起到帮助和弥补法院审查的作用。具体而言,审判过程中法院提请与人大等有权机关审查相衔接,审判终结后由于当事人的审查建议,人大审查与法院再审相衔接。涉及违宪问题时,法院应履行向人大提请的职责,积极参与合宪性审查,实现与人大的"互动"。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最高院确认法院法律规范冲突审查权的有限性
  • 三、形同质异:法院对法律规范冲突的审查权与司法审查权
  • 四、法院审查与有权机关审查的合作空间
  •   (一)法院审查不能——有权机关帮助
  •   (二)法院审查不足——有权机关弥补
  • 五、法院审查与有权机关审查的程序衔接
  •   (一)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提请与有权机关审查的程序衔接
  •   (二)司法审判终结后人大审查与法院再审的程序衔接
  •   (三)涉及违宪问题时法院提请与人大审查的衔接
  •     1.法院在涉及违宪问题时法律规范冲突审查权会有所缩减
  •     2.法院发现法律违宪时要履行向人大的提请职责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梁洪霞

    关键词: 法律规范冲突,法院审查,备案审查,协同机制

    来源: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

    基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人大主导立法的实施机制研究”(批准号:17SKG014),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研究”(批准号:2018ZDZT06)

    分类号: D926.2

    页码: 32-44

    总页数: 13

    文件大小: 285K

    下载量: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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