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的冷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周笑梅[1](2021)在《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智库是国家软实力的表征。自国家启动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以来,新型智库建设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智库的政策咨询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与现阶段国家的综合国力及国际地位仍明显不相称。制约智库发展的突出困境在于:在新型智库最重要的关系中,智库与政府双向维度同时存在深层体制改革的阻滞,且彼此复杂纠缠。一方面,这种制约呈现为相应的国家制度供给不足与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滞后,另一方面,新型智库在对自我重塑的能动把握上也存在观念滞后、行动迟滞、内部机制创新不足。内外部因素的复杂交错,致使新型智库依然受制于传统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难以支持智库转型所需要的决策研究范式及运营模式的现代跃迁,因而也难以全面达成自身应有的职责担当,在整体上呈现深层结构性矛盾。如果将对这一矛盾的分析,单纯指向智库内部机制,或单纯指向政府制度供给,都难以有效解释问题的深层归因和回应问题的复杂性。本文试图将对这一矛盾的分析,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体背景中,对其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研究,以期更全面深入地理解与认知新型智库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并从中探寻其发展的深层结构性影响因素,进而系统探索对其发展优化更具应用价值的实践对策。这是本文研究的基本问题。新型智库建设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即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决策效率,关系到由国家决策体制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创新等因素共同构成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当前在国内国际复杂局势中,同时面临重大机遇与挑战,而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对人类经济社会结构及运行模式深刻复杂的改变与形塑,则使这种机遇与挑战空前放大,进而使智库对国家及政府决策能力的重大影响进一步突显,作为决策体制改革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新型智库的良性发展成为意义重大的现实与理论问题。在国家治理总体架构下,存在三个对新型智库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维度:国家的制度供给、智库的内部治理、智库的外部关系。这三个维度既决定着智库的发展模式与发展空间,同时也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因素与重要环节。本文主要依据国家治理、参与式治理、网络化治理、决策过程参与等理论,基于“国家制度供给-智库内部治理-智库外部关系”的研究框架,通过对国内外智库发展经验较为系统的考察,以31个省市自治区省级地方社科院为核心研究案例,分别在三个基本维度下展开深入系统研究,以剖析新型智库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优化路径及对策。在形成对新型智库发展状况及问题判断时,本文做了一定数量国内外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特别是以31个省级地方社科院为核心研究案例详细开展了相关研究。结合学术文献研读及理论资源支撑,基于以上综合考察与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新型智库发展优化对策:第一,在政府维度,加大力度扭转突出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加强对新型智库发展的制度供给和赋权。新型智库发展制度供给体系应包括:决策过程参与保障制度、机构主体重塑保障制度、智库市场化运行保障制度、智库现代传播保障机制等内容。第二,在智库内部治理维度,探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并在清晰战略目标定位前提下,对智库的研究机制、管理机制、运营机制等进行系统创新。第三,在智库外部关系维度,围绕新型智库发展所形成的重要外部关系,以激活主体能量与活力为前提,建构政府主导、智库发挥重要作用的网络化治理合作伙伴关系。在三个基本维度分别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些整体性政策建议:优化国家对新型智库建设的总体布局,持续培育现代政治文明;在秉持稳步渐进改革原则的同时,加快提升新型智库发展相关立法层次,以强大的国家立法保障并规范新型智库发展;合理布局新型智库发展体系,以建立和形成有效保障各类智库均衡而充满活力发展的资源配置模式,维护不同类型智库共同构成的整体国家知识资源及决策智慧宝库;积极回应大数据时代要求,推动新型智库信息平台基础设施整体升级,制定并实施涵盖政府、智库、企业及社会的互联互通、共建共治共享的知识管理及数据库网络,为建立国家智慧决策模式做足准备,以提高国家治理效能,进一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祝雅柠[2](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认为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王乐欢[3](2017)在《独立董事委婉履职行为研究 ——基于清洁意见中文字情感分析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首先从分析语言转向的动机出发,解释语言转向成为研究热点的原因,然后指出本文分析独立董事意见的语言,本质上也是一种简化式的语言分析,传统的语言分析法侧重于对词语、句子或者语法的分析,本文并不分析语言的内部规律,而是分析语言在社会领域内的应用。如何构建语言的社会意义以及如何使用语言来表达、交流和参与社会实践。除此之外,本文选择的研究对象是独立董事针对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所有清洁意见,原因是其无需借助于中文的财经情感词典,相对容易地进行情感词语的人工提取,最后完成有功型和无过型两种情感的区分,进而实现对独立董事的委婉履职行为的量化。因此,本文提出如下核心问题:是什么原因使得一向被喻作“裁判员”的独立董事采取委婉的方式发表意见?而对于影响独立董事在不否定基础上发表不同情感意见的因素,是否可以对其进行归类,进而研究哪一项或者多项因素对独立董事意见影响最大?针对上述核心问题,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独立董事的委婉履职行为。首先,对独立董事出具两种情感的关联交易意见行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绘制成本收益分析流程图,旨在分析独立董事出具不同关联交易意见的路径;其次,界定测度独立董事出具两种情感的清洁意见的方式,试图测度相对抽象的独立董事委婉履职行为;最后,以组织行为学中的行为决策理论为基础,将影响行为的因素划分为两大类,个人因素和外部所有环境因素,除此之外在梳理国内外影响独立董事履职行为因素的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设计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切面的模型,分析影响独立董事委婉履职行为的主要因素,宏观切面主要定性地阐述了传统文化下的语言规则影响,对中观切面的公司角度和微观切面的个人角度的分析,主要通过对国泰安独立董事意见库的相关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的方法加以验证。得出如下结论:微观切面的因素中女性独立董事、有财务和法律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倾向于出具有功型的清洁意见,而中观切面中较高的独立董事比例和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均会提高出具有功型清洁意见的概率。其他关于股权集中度和独立董事声誉水平两个因素并不显着,在分析实证结果的基础之上,提出四项政策建议和研究展望。
黄可欣[4](2016)在《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行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控股公司即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组织形式。当前我国国有控股公司制度产权主体不明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越位、缺位现象并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在股权行使方面的权利界限不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享有的管理者选择权、重大事项决策权、收益权未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如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被转化成党组织任免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享有的管理者选择权落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行使国有控股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上存在先天的不足,无法全面行使该权利。由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财政部之间权限不明,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无法独立行使国有控股公司的收益权。要在法律上清楚定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地位,使其完整、独立、全面地行使出资人权利。
方葳[5](2013)在《独立董事制度的冷思考》文中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美国,目前被许多国家所效仿,我国也实行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效果并不理想。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环境,再借鉴西方国家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吴松谚[6](2011)在《深圳创业板市场主要运行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创业板市场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在于专门为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开辟融资渠道和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机制。创业板市场的创立和发展在经济和金融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战略性新兴企业的培育都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经过近10年的酝酿,2009年10月,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开始运行。从一年多的运行情况来看,我国创业板市场在上市公司的数量及总市值的扩张速度、募集资金的总量、流动性、指数的波动性等方面与国外创业板市场横向对比,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我国创业板市场在运行中也表现出很多问题,如:寻租股东突击入股,新股发行的高市盈率、高发行价和高超募现象,大量的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部分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科技含量不高,退市机制迟迟不能推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等。本文从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试图探索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本文首先从国外创业板的兴起和发展出发,分析了国外几个典型的创业板市场,总结了其经验和教训;接着对我国深圳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然后在和国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以及国内主板市场对比的基础上,对深圳创业板市场的若干主要运行制度,包括上市制度、交易制度、保荐人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等,分析了其运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比较具体的改进建议,并对全文进行总结。针对深圳创业板市场上市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我国深圳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较高,使一大批有潜力的创新型企业不能上市融资,建议降低对股本总额、净利润、最低经营年限的限制。针对深圳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为了保证我国创业板市场有足够的流动性和稳定性,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在一定范围内逐步构建以竞价交易为主、做市商交易为辅的混合交易制度;另外,协议交易制度和大宗交易制度是对混合交易制度的有益补充,必须进一步完善。针对深圳创业板市场保荐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建议细化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任职资格的规定,合理地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延长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保荐职责期限为5年甚至终身。针对深圳创业板市场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建议设立独立董事协会,由独立董事协会推选独立董事到上市公司任职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为了使独立董事更加努力地工作,建议从精神、物质、保险三个层面进行激励。针对深圳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完整,建议强化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责任,加大违规披露的惩罚力度,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针对深圳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为了保证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建议完善现有的退市制度,使其更具操作性;在退市标准中增加规定与上市公司成长性和持续发展能力相关的退市条件,使其符合创业板市场高成长性的特点。针对深圳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证监会、证交所、证券业协会要合理分配职责,形成完整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从而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谢加燕[7](2011)在《独立董事声誉激励与任职机会》文中认为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正式全面地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然而,在欧美等国家盛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却出现了“南橘北枳”“水土不服”的现象。《上海证券报》发表的首份中国独立董事生存现状调查表明: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因此,人们甚至把独立董事戏称为“花瓶董事”。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何在?如何改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以使其在公司治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摆在我国公司治理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从独立董事声誉激励的角度出发,使用经济学主流的分析方法,运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等多种分析方法,在分析了国内外文献对独立董事声誉激励机制的理论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采用建立模型,实证研究等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受到的声誉激励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基于以上研究思路,本文分为以下几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导论。本部分首先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提出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框架,明确选用的理论分析工具和研究方法,并说明本文可能的创新。本文写作目的在于:在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不够理想背景下,如何通过声誉激励机制来激励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其公司治理的作用,以提高公司业绩。第二部分,相关文献综述。本文详细分析了关于独立董事声誉激励已有的文献。相关理论研究的脉络如下:委托代理理论指出代理问题的存在使得监督成为必要,然而承担决策监督角色的董事会有时会被管理者控制,引入独立董事有助于减少董事会与管理层合谋,因此,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独立董事也是理性经济人,独立董事与股东之间也存在代理问题,因此需要对独立董事进行有效的激励。现有的文献肯定了声誉激励的有效作用。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作用的社会背景。由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特殊股权结构,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通过控制管理层和董事会,利用控股地位及信息优势侵占中小股东利益,使得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成为大部分上市公司的主要代理问题。为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对公司内部控制人进行监督和制衡。然而,独立董事功能的发挥有赖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保持,如果独立董事失去独立性,就有可能沦为大股东的附庸。本文正是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试图对独立董事声誉激励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进行一定的探究。第四部分在文章前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独立董事声誉激励机制的角度出发,建立假设,分别选取了在声誉激励机制下独立董事的一些行为特征和独立董事所任职公司的业绩变化率;知名度、会议缺席率、意见表达、所任公司受罚和每股收益变化率等数据,分别与独立董事未来可以获取的报酬总额和任职机会建立多元线性模型,从CSMAR数据库,巨潮咨询网等提取相关数据进行手工整理。第五、六部分为独立董事市场有效性以及独立董事声誉激励与任职机会实证研究。首先对选取的样本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任职公司的每股收益变化率与独立董事未来可获取的报酬总额有较强的相关性;独立董事的知名度、不一致意见率、公司受罚与独立董事未来任职机会有较强的相关性。其次对样本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①公司业绩上升的独立董事与其未来可以获得的报酬总量呈显着正相关关系,这验证了本文关于独立董事市场有效性假设;②独立董事的知名度与未来任职机会呈显着正相关关系,这验证了本文的假设B1;③独立董事不一致意见、公司受罚与未来任职机会呈显着负相关关系,验证了本文的假设B4,而假设B3不成立;④独立董事会议缺席率与未来的任职机会没有显着的相关性。再次,为了保证结果的可靠性,用替代变量的方法对模型一进行稳健性检验,用缩小样本的方法对模型二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所得与本文研究结论一致,证明模型一、二具有较好的稳健性。第七部分为研究结论与启示。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五点:第一、公司每股收益率表现上升的独立董事未来可获取的更多的报酬总量。独立董事未来可获取的报酬总量是其在独立董事劳动力市场上作为人力资本价值的价格体现。国内的独立董事劳动力市场是有效的,能够识别独立董事的表现并区分出优质的独立董事并给予相应的奖励。第二、独立董事的知名度与独立董事未来可获取的任职机会呈显着正相关关系。在声誉激励机制下,独立董事会加大对知名度追求力度。因为,只有出名,才更有可能被市场识别,才会有更多的选聘机会。本文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假设,声誉激励机制对于知名度是给予了显着的回应的。第三、独立董事的会议缺席率与独立董事未来可获取的任职机会无显着相关关系。理论上如果独立董事经常缺席会议,会给市场上投资者一种疏于职守,懒惰的印象。本文研究表明,对于那些工作不努力经常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声誉激励并没有给予显着的惩罚。这可能是因为独立董事的会议出席情况属于公司内部信息,很难及时无偏地传达到独立董事市场。第四、独立董事的不一致意见与未来可获取的任职机会呈显着负相关关系。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回避那些与他们意见不合的独立董事,倾向于选择那些“言听计从”的独立董事。这与我的假设相反。严重影响了独立董事声誉激励的有效性。第五、在经历过违规等事件而被证监部门公开处罚的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与未来可获取的任职机会呈显着负相关关系。这是因为经历过违规等丑闻事件后的独立董事声誉将会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其人力资本将会大大贬值,市场上在选择独立董事时也会规避那些丑闻公司的独立董事,进一步地,他们未来可获取的任职机会也会因此而减少。本文可能的创新和贡献在于以下几方面:其一、对我国独立董事的知名度进行了尝试性的量化并代入模型回归。采用的是在百度百科中编辑样本董事姓名词条,手工搜索其返回结果,如果有相应的词条并确实是其独立董事本人,则取值1,否则取值0。回归结果显着。其二、从我国独立董事声誉市场出发,先检验声誉激励的有效性,再进一步地研究,在这个市场上,是否对表现良好,优质的独立董事给予了相应的声誉回报(即可获取的任职机会)。为上市公司甄选优质的独立董事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以更好地提升公司业绩。其三、从独立董事声誉激励的角度,另一方面也揭示了独立董事的具有哪些行为特征,可以更好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更容易被独立董事劳动力市场识别并认可为“优质”,从而获得更多的任职机会和报酬总量。本文的局限与不足之处在于其一、由于国内外研究独立董事声誉激励机制的文献较少,声誉和声誉激励机制本身也难以定量,本文在独立董事声誉和声誉激励指标的选取上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其二、本文只是从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角度来研究独立董事声誉激励的有效性,事实上,作为相关领域的专家,独立董事往往还扮演着企业顾问的角色,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有可能是为了充分利用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和社会资源,推动企业的业绩增长。其三、考虑到样本的大量性,本文没有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研究,因此可能遗漏重要的研究信息。独立董事的声誉有时可能出于独立董事个人的心理感受,因此,如果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可获取更多可供研究的信息。但本文的目的在于研究独立董事市场声誉与劳动力市场本身的有效性,采用了可观察的市场数据和公司治理数据进行分析,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然,目前声誉激励机制对我国独立董事所起到的作用还未充分的体现出来,进一步的改革应该给中小股东以独立董事的选聘权,从独立董事的选聘上充分地保证其“独立性”,完善独立董事声誉激励机制,使独立董事制度得到有效地发挥。
李悦[8](2010)在《论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独立董事制度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短短的三十年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功能在于,通过在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来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并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比较特殊,监督机制缺乏,股东权力缺位,内部控制非常严重,经常存在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及公司的利益,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在第123条中加入了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在我国上市公司推行。至今,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己初见成效,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中国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监事会作用虚弱,“一股独大”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上市公司仍无法彻底摆脱被“内部控制”的命运,现行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导致独立董事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有必要合理借鉴独立董事制度先行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创新,保证独立董事制度的优势得到真正、完全的体现。本文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独立董事制度法律分析,结合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独立董事制度概念和产生原因入手,分析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考察国外独立董事制度及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现状的基础上,对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近期以来出现的主要问题予以分析,对完善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诸多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如任职资格和选聘程序两方面结合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了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条件和所要承担责任的内容,划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等措施。本文的研究分为六章。第一章:引言,主要介绍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第二章:独立董事制度概述。本章首先对独立董事的内涵及特点进行了分析;然后介绍了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过程。第三章:独立董事制度的法理分析。介绍了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的有关理论,从而为下文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四章:中外独立董事制度考察,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薪酬以及责任机制等方面,比较美国、日本、中国公司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第五章: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对策。针对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作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第六章:结论。介绍研究的主要结论以及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内容。
钟静宜[9](2010)在《完善我国公司型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我国公司型基金运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现行的《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文件,在运行中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和监督,与国外相对较为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环境形成鲜明对比。因此,随着公司型基金成为当代基金业的发展主流,我国应当顺应新情况、新形势下公司型基金的发展需求,尽快完善其监管法律制度,以保证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首先对我国公司型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现状进行考察,并结合研究、借鉴国外三种代表性的公司型基金监管法律制度——集中统一监管法律制度、政府严格监管法律制度和自律监管法律制度,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公司型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从外部监管方面,单独制定《公司型基金法》,加强政府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并强化自律性监管;从内部监管方面,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李强[10](2009)在《董事注意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立法和学说均承认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针对董事为了个人私利而滥用权力,注意义务针对董事不关心公司事务而怠用权力。两类义务存在重大区别且在功能上各有侧重,共同约束董事行为,不可有所偏废。2005年10月,我国董事注意义务首次于《公司法》第148条得到明确规定。但是本次修订却形成或更加突出了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两个对比。一是《公司法》第149条列举具体类型的忠实义务与第148条原则性规定的注意义务形成鲜明对比。二是《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董事注意义务与已经通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8条等获得类型化的上市公司董事注意义务形成鲜明对比。这两个对比引发系列疑问:什么是董事注意义务?它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董事注意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为什么将对董事主观上的道德要求提升为法定义务?为什么《公司法》可以类型化忠实义务,却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注意义务?董事注意义务能否类型化?其依据是什么?如何类型化?我国公司立法如何规范董事注意义务?可否以及如何引入英美法的商业判断规则和判断标准?本文即是对上述一系列疑问的解答。除导论、结语外,论文分为五章;全文共17.1万余字(不含附件)。“导论”导论首先阐明本文的研究价值在于从义务的角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制衡机制,其意义主要表现在立法上有缺失、理论上有误区、实践上有需要。然后,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和董事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类型化及其判断标准等几个方面描述当前的理论研究情况;并且,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立法例以及我国现行立法进行列举和比较,指出两大法系的区别和我国有关立法的缺陷以及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差距。最后,在我国缺乏董事注意义务实践基础和经验的情况下,本文以英美判例为主展开实证分析,采取基于实践、基于案例分析的类型化方法;并在分析和借鉴的过程中,将英美公司治理结构和判例法的特点纳入考虑。第一章“董事注意义务基本理论”本章为全文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主要针对立法和学说上的模糊之处和争议焦点,集中论述以下四个基本理论问题。1.与现有学说多借鉴英美法的表述即使用董事注意义务的标准或内容阐释董事注意义务的概念不同,本文认为应当从董事注意义务本身去理解其在公司法语境下的特定含义,即董事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按照法律的要求关注公司事务并且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学说上经常使用的近似概念善管注意义务、勤勉义务、谨慎义务和信义义务进行辨析;并详细论证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的区别。’2.面对理论上11种不同学说,本文选择并论证以准委任说理解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根据有关学说和立法例,所谓“准委任说”,其实只是认可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同委任关系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而不是委任关系本身;并非当然地比照委任关系解决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是首先适用公司法的专门规定,无专门规定的才类推适用民法关于委任的规定。这样,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仍然保持了其本质而不必屈从于其他关系。此外,本文还论证或说明如何从权力义务一致理论和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理论去理解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3.董事在经营管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应当小心谨慎、勤勉尽责本来只是一种主观上的道德要求。但是,随着公司形式的发展和所有与经营的分离,大众型的公司董事逐渐形成一个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经营者群体;与股东的分散化相比,作为经营者的董事掌握了越来越多的公司经营管理权力。因此,除忠实于公司外,立法对董事提出了关注公司事务并努力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更高要求,注意义务因而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4.虽然要求尽到的注意程度不同,公司中并非仅有董事承担注意义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发起人、破产管理人也负有注意义务;董事并非只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对特定情形下的股东和债权人、雇员等利益相关者亦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第二章“董事注意义务类型化的意义和方法”第二、三、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类型化思维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已是不言而喻,正契合我国董事注意义务过于抽象而欠缺具体的现状。对董事注意义务予以类型化,可以弥补我国缺乏判断标准之不足:即将董事注意义务归纳为不同类型的具体行为,以这些行为类型作为判断董事履行注意义务状况的行为标准。具体的研究方法是,首先采取“对极思考”的方式根据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将董事注意义务初始类型化为积极作为的注意义务和消极不作为的注意义务。然后,通过梳理董事注意义务的判例法历史发展,选择、发现、翻译并汇编英美判例法上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经典案例。由于英美法的判例冗长且复杂,同时包括董事、其他高管的各种行为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商业判断规则以及股东派生诉讼等,因此,本文在尽量简化案情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其中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将如此得来的英美公司判例与其他国家的案例组成达到一定数量规模的研究样本(100个案例)。最后,以经验类型和规范类型为研究范式,总结、归纳以英美公司判例为主的实践经验,主要从行为内容的角度对100个董事注意义务案例进行分析,分别将上述两类注意义务进一步类型化,前者分为八类,后者分为四类。第三章“董事注意义务的类型化(一)——积极作为的注意义务”根据第二章的实证分析,在积极作为的注意义务之下,形成出席董事会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和管理状况、合理调查并谨慎地做出商业决策、获得相应技能、提供信息暨不误导、监督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等八个具体类型。遵循分析案例、评介有关立法和阐述理论的逻辑思路,在前述基本理论的指导下,本章对每一个具体类型中的案例展开细致的分析和论证。具体做法是,根据每一个类型中案例的丰俭情况,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排列组合,有的将英国或美国的类似案例以历史为序联系起来分析,厘清其中董事注意义务的发展趋势;有的将案例中董事的不同行为进行分门别类,辩明其中的相似性;还有的通过第二章的实证分析将不同类型的董事注意义务关联起来,阐明其中的交叉联系和相互依存。在这一过程中,特别关注权威判例所确立的法理和规则,重点从原告的诉求、被告的抗辩、法官的判决理由和案件的事实真相中抽象出每一个具体类型或董事行为的共同特征和核心内容,并列举、介绍和评述支撑该类型的有关立法例,阐述或论证该类注意义务自成一类的理论基础。第四章“董事注意义务的类型化(二)——消极不作为的注意义务”根据第二章的实证分析,在消极不作为的注意义务之下,形成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受他人控制和不得浪费公司资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等四个具体类型。研究和论证方法与第三章相同。第五章“我国董事注意义务法律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董事注意义务法律制度存在理论准备不充分和立法规定不完善的问题,特别是缺乏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针对这些问题,本章首先尝试在合理消除判例法影响的基础上,将已转变为法律条文的商业判断规则和董事注意义务判断标准引入我国成文法,以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前者采取限缩英美法上宽泛的商业决策范围从而限制适用商业判断规则时之自由裁量的方法;后者则将以类型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具体行为标准和抽象的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然后,从整体上分三个层次提出完善董事注意义务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包括:(1)《公司法》层面的一般条款、类型化条款、判断标准条款和责任条款;(2)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层面的商业判断规则条款和判断标准补充条款;(3)其他相关法规的具体修改。
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的冷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的冷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三)研究现状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结构 |
四、研究的方法 |
(一)案例研究法与网络调研法 |
(二)参与式观察与深度访谈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有待改善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智库与新型智库 |
(二)社科院与地方社科院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公共政策理论 |
(三)制度供给理论 |
(四)知识管理理论 |
第二章 新型智库发展的实践逻辑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背景与战略目标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背景 |
(二)新型智库发展的战略目标 |
二、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三个基本维度 |
(一)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政府维度:制度供给 |
(二)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自身维度:内部治理 |
(三)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关系维度:主体互动 |
三、新型智库实践需求三个基本维度的关系 |
(一)三个基本维度的内在关系 |
(二)三个基本维度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关系 |
(三)三个基本维度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系 |
第三章 新型智库发展成效、困境及归因:地方社科院案例研究 |
一、案例选择的典型意义 |
(一)五种主要智库类型比较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的特殊性与代表性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的历史演进 |
(一)地方社科院智库初步发展阶段(1949-1979年)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稳步探索阶段(1980-1999年) |
(三)地方社科院智库快速发展阶段(2000 年至今)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基本成效 |
(一)地方社学院新型智库决策影响力提升 |
(二)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传播影响力提升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社会影响力提升 |
四、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深层困境 |
(一)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身份困境 |
(二)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资政困境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资金困境 |
(四)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人才困境 |
五、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影响因素 |
(一)制度供给维度的制约 |
(二)内部治理维度的制约 |
(三)外部关系维度的制约 |
第四章 智库发展的国内外实践经验镜鉴 |
一、国外智库发展经验 |
(一)国外智库的国家制度供给 |
(二)国外智库的内部治理机制 |
(三)国外智库的外部关系建构 |
二、国内智库发展经验(地方社科院以外的案例研究) |
(一)中国社科院——国情调研中的智库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
(二)国经中心——理事会模式的智库内部治理探索 |
(三)人大国发院——跨学科研究中的智库组织结构创新 |
第五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政府维度:制度供给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国家制度供给体系 |
(一)政治环境根本支撑 |
(二)决策参与保障制度 |
(三)机构体制改革制度 |
(四)市场运行保障制度 |
(五)舆论引导保障机制 |
二、加强新型智库发展的国家制度供给 |
(一)优化国家总体战略布局 |
(二)健全决策参与制度保障 |
(三)加强机构重塑制度保障 |
(四)强化市场运行制度保障 |
(五)提升舆论引导机制保障 |
第六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自身维度:内部治理 |
一、探索新型智库法人治理结构 |
(一)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国家相关政策 |
(二)国外法人治理结构发展脉络溯源 |
(三)国内事业单位相关改革基本经验 |
(四)法人治理结构的智库适应性探讨 |
(五)新型智库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对策 |
二、创新新型智库内部治理机制 |
(一)新型智库战略目标清晰定位 |
(二)新型智库决策研究机制优化 |
(三)新型智库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
(四)新型智库知识管理机制拓新 |
(五)新型智库现代运营机制强化 |
第七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关系维度:主体互动 |
一、新型智库与政府的关系 |
(一)共同培育智库与政府协同研究机制 |
(二)共同营造智库与政府沟通交流平台 |
(三)共同打造智库与政府人员互动通道 |
二、新型智库与媒体的关系 |
(一)积极支撑新闻媒体深度政策宣传 |
(二)紧密结合网络媒体推动品牌传播 |
(三)完善自身媒体建设拓展潜在关系 |
三、新型智库与公众的关系 |
(一)以公众为智库营养源泉 |
(二)恰当参与公共舆论引导 |
(三)成为政府与公众的纽带 |
四、新型智库与同行的关系 |
(一)拓展国内同行合作关系 |
(二)拓展国际同行合作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2)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独立董事委婉履职行为研究 ——基于清洁意见中文字情感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1.1 语言转向研究的趋势性 |
1.1.2 清洁意见分析的必要性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3.1 清洁意见 |
1.3.2 委婉履职 |
1.3.3 有功型和无过型文字情感 |
1.4 研究方法 |
1.5 内容框架 |
1.6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的有效性 |
2.2 影响独立董事履职行为有效性的因素 |
2.2.1 独立董事相关特征影响因素 |
2.2.2 公司治理相关指标影响因素 |
2.3 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的实施 |
2.4 小结 |
第3章 独立董事委婉履职行为的机理分析 |
3.1 独立董事委婉履职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 |
3.2 独立董事委婉履职行为的测度 |
3.3 独立董事委婉履职行为的影响因素 |
3.3.1 影响因素理论依据分析 |
3.3.2 影响因素的跨层次分析 |
第4章 实证设计 |
4.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2 数据来源及变量说明 |
4.2.1 数据来源 |
4.2.2 变量说明 |
4.3 实证分析 |
4.3.1 模型构建 |
4.3.2 描述性统计 |
4.3.3 相关性分析 |
4.3.4 共线性检验 |
4.3.5 回归结果 |
4.3.6 实证结果分析 |
第5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4)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行使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第一章 国有控股公司及其股权行使基本理论 |
一、国有控股公司概述 |
二、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行使法律关系 |
第二章 国有控股公司股权主体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
一、从国家所有权到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梳理 |
二、国有控股公司股权主体实践中的现状分析 |
三、域外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行使主体制度评述及对我国的启示 |
四、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行使主体法律地位的厘清 |
第三章 国有控股公司管理者选择权行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
一、管理者选择权概述 |
二、国有控股公司管理者选择权现状及问题 |
三、国有控股公司管理者选择权行使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我国国有控股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行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
一、重大事项决策权概述 |
二、国有控股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现状及问题 |
三、国有控股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行使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收益权行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
一、收益权概述 |
二、国有控股公司收益权现状及问题 |
三、国有控股公司收益权完善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独立董事制度的冷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分析 |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
(一)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以保障 |
1. 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进行分析 |
2. 从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任期的角度进行分析 |
(二) 独立董事制度的制衡性难以实现 |
(三) 我国尚不具备充足的独立董事资源 |
(四) 我国尚不具备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配套制度 |
(五)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冲突 |
三、借鉴西方国家管理经验, 进一步完善中国独立董事制度 |
(一)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不应脱离中国国情 |
(二) 营造独立董事制度成长的良好外部环境 |
(三) 独立董事的选聘制度应科学透明 |
(四) 建立对独立董事的监督约束机制激励机制 |
(五) 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配套制度 |
(6)深圳创业板市场主要运行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和选题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一、对创业板市场定位与设立模式的研究 |
二、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制度的研究 |
三、对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的研究 |
四、对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研究 |
五、对创业板市场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 |
六、对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 |
七、对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的研究 |
八、对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一、研究的重点 |
二、研究的难点 |
三、主要创新点 |
第四节 基本思路、研究方法与研究架构 |
一、基本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架构 |
第二章 创业板市场的理论基础与海外创业板市场发展概况 |
第一节 创业板市场的涵义与特征 |
一、创业板市场的涵义 |
二、创业板市场的特征 |
三、创业板市场的作用 |
第二节 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 |
一、交易费用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节 海外创业板市场产生及发展过程 |
一、缓慢起步阶段 |
二、曲折探索阶段 |
三、迅速发展阶段 |
四、调整阶段 |
五、复苏阶段 |
第四节 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运行状况分析 |
一、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运行现状 |
二、海外创业板市场成功的经验 |
三、海外创业板市场失败的教训 |
第三章 深圳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历程和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历程 |
一、初次尝试 |
二、谨慎过渡 |
三、正式启动 |
第二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的定位 |
一、深圳创业板市场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定位 |
二、深圳创业板市场的功能定位 |
三、深圳创业板市场的服务对象定位 |
第三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的设立与运作模式 |
一、国外主要创业板市场设立与运作模式 |
二、深圳创业板市场设立与运作模式 |
第四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的运行指标分析 |
一、市场规模 |
二、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
三、筹资金额 |
四、波动性 |
五、流动性 |
第四章 深圳创业板市场上市制度 |
第一节 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上市标准比较 |
一、美国NASDAQ资本市场上市标准 |
二、加拿大TSX Venture上市标准 |
三、英国AIM上市标准 |
四、韩国Kosdaq上市标准 |
五、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上市标准总结 |
第二节 我国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市场上市标准比较 |
一、我国主板及中小板市场上市标准 |
二、我国深圳创业板市场上市标准 |
三、我国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市场上市标准对比分析 |
第三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上市制度改进建议 |
一、进一步降低股本总额的规定 |
二、取消对净资产指标的限制 |
三、增设对无形资产指标的规定 |
四、降低盈利能力指标的规定 |
五、降低经营期限的要求 |
第四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上市标准评价的实证分析 |
一、指标体系、样本和模型选择 |
二、因子分析 |
三、聚类分析 |
四、结论及意义 |
第五章 深圳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 |
第一节 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现状及发展趋势 |
一、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现状及特点 |
二、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深圳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现状 |
二、深圳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改进建议 |
一、实行竞价交易为主、做市商交易为辅的混合交易制度 |
二、改进协议交易制度 |
三、完善大宗交易制度 |
第六章 深圳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 |
第一节 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比较 |
一、美国NASDAQ市场保荐人制度 |
二、英国AIM市场保荐人制度 |
三、马来西亚MESDAQ市场保荐人制度 |
四、香港GEM市场保荐人制度 |
五、海外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总结 |
第二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深圳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现状 |
二、深圳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存在问题 |
第三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改进建议 |
一、强化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合理化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三、延长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保荐职责期限 |
第七章 深圳创业板市场独立董事制度 |
第一节 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现状 |
一、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 |
二、独立董事的权力和责任 |
三、独立董事的薪酬与激励 |
第二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深圳创业板市场独立董事制度现状 |
二、深圳创业板市场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独立董事制度改进建议 |
一、完善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 |
二、明确界定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责 |
三、合理设计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
第八章 深圳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第一节 海外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分析 |
一、海外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要求 |
二、海外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形式要求和法律责任 |
三、海外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第二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一、深圳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
二、深圳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改进建议 |
一、加强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
二、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风险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制度 |
三、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体系 |
第九章 深圳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 |
第一节 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比较 |
一、美国NASDAQ市场退市制度 |
二、香港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 |
三、海外创业板市场退市标准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一、深圳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现状 |
二、深圳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改进建议 |
一、完善退市标准 |
二、将现有的创业板市场分为两个层次 |
三、建立场外交易市场(OTC) |
四、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
第十章 深圳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 |
第一节 监管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
一、监管的内涵与模式 |
二、证券监管的主要理论依据 |
第二节 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监管模式比较 |
一、纳斯达克监管制度 |
二、香港创业板监管制度 |
三、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启示 |
第三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一、深圳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的现状 |
二、深圳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改进建议 |
一、明确各个监管层次的职责,预防监管缺位 |
二、运用高新科技,创新监管手段 |
三、强化投资者教育,健全公众监管机制 |
第五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深圳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评价指标的选择原则 |
二、深圳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评价指标体系的框架和内容 |
三、评价指标体系的筛选:基于层次分析法(AHP)的指标选择 |
四、实证分析结论 |
第十一章 总结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总结 |
一、关于深圳创业板市场的定位和设立模式 |
二、关于深圳创业板市场的运行制度 |
第二节 对未来的展望 |
一、对深圳创业板市场定位与设立模式的展望 |
二、对深圳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的展望 |
附录1 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的交易制度 |
附录2 海外排名靠前创业板市场主要数据 |
附录3 创业板上市公司行业分布情况 |
附录4 深圳中小板市场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
附录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
附录6 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设立与运作模式 |
附录7 创业板市场首批20家上市企业相关数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独立董事声誉激励与任职机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 |
2. 文献综述 |
2.1 基本概念和理论 |
2.1.1 独立董事的概念和起源 |
2.1.2 委托代理理论——独立董事产生的理论基础 |
2.2 独立董事薪酬激励与法律约束 |
2.2.1 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 |
2.2.2 独立董事的法律约束 |
2.3 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 |
2.4 独立董事与管理层 |
2.5 独立董事与大股东控制 |
2.6 独立董事辞职 |
2.7 文献综述小结 |
3. 我国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作用的制度背景 |
3.1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点 |
3.2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与定位 |
3.3 我国独立董事激励现状 |
4. 独立董事声誉激励研究假设与模型 |
4.1 理论背景与假设 |
4.1.1 独立董事市场有效性假设 |
4.1.2 独立董事声誉激励与任职机会假设 |
4.2 理论模型设计 |
4.3 变量定义与样本选取 |
4.3.1 变量的定义 |
4.3.2 样本的选取 |
5. 独立董事市场有效性实证研究 |
5.1 基于假设A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5.2 基于假设A各变量的回归分析 |
5.3 独立董事市场有效性模型的稳健性检验 |
6. 独立董事声誉激励与任职机会实证研究 |
6.1 基于假设B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6.2 基于假设B的独立董事样本回归分析 |
6.3 声誉激励与任职机会模型稳定性检验 |
7. 研究结论与启示 |
7.1 研究结论 |
7.1.1 独立董事所任职公司业绩与未来可获取报酬总量 |
7.1.2 独立董事的知名度与未来可获取的任职机会 |
7.1.3 独立董事的会议缺席率与未来可获取的任职机会 |
7.1.4 独立董事的意见表达与未来可以获取的任职机会 |
7.1.5 独立董事所任职公司违规与未来可以获取的任职机会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局限与可能进一步的研究 |
8.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论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二章 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独立董事”的涵义和法律特征 |
一、独立董事的涵义 |
二、独立董事与相关术语的区分 |
三、独立董事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和发展情况 |
一、独立董事制度起源 |
二、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原因 |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 |
第三节 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 |
一、监督制衡 |
二、高效决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独立董事制度法理分析 |
第一节 公司治理理论 |
第二节 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利益相关者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 |
一、美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 |
二、对美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日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
一、日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法律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
二、对日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评价 |
第三节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实践和存在的问题 |
一、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主要内容 |
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四节 分析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
第一节 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和退出机制 |
一、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 |
二、独立董事退出机制 |
第二节 独立董事制度的薪酬机制 |
一、制定合理的程序 |
二、制定合理的薪酬标准 |
三、薪酬发放的主体 |
四、任前财产披露 |
第三节 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 |
一、独立董事的义务 |
二、独立董事的责任 |
第四节 合理划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 |
一、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划分 |
二、平衡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 |
三、内部监督模式的可行选择 |
第五节 健全企业制度 |
一、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
二、调整股权结构 |
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9)完善我国公司型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言 |
1. 我国公司型基金发展及其监管制度现状考察 |
1.1 公司型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1.1.1 萌芽阶段的淄博基金和南山基金 |
1.1.2 再现阶段的中科松山湖基金 |
1.2 我国公司型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
1.2.1 公司型基金外部监管制度 |
1.2.2 公司型基金内部监管制度 |
1.3 我国公司型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 |
1.3.1 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 |
1.3.2 政府监管的非独立性导致监管不到位 |
1.3.3 自律监管的形式化导致监管不制衡 |
1.3.4 内部监管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 |
2. 国外公司型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综述比较与借鉴 |
2.1 国外公司型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概况与发展趋势 |
2.1.1 国外公司型基金监管制度类型 |
2.1.2 国外公司型基金监管制度发展总趋势 |
2.2 国外公司型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类型 |
2.2.1 集中统一监管法律制度 |
2.2.2 政府严格监管法律制度 |
2.2.3 自律监管法律制度 |
2.3 国外公司型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可借鉴之处 |
2.3.1 国外公司型基金外部监管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2.3.2 国外公司型基金内部监管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3. 完善我国公司型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
3.1 完善公司型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3.1.1 完善公司型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3.1.2 完善公司型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3.2 完善公司型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3.2.1 立足国情原则 |
3.2.2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
3.2.3 前瞻性原则 |
3.3 完善公司型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 |
3.3.1 完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
3.3.2 加强政府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
3.3.3 强化自律性监管 |
3.3.4 完善监管主体间的交流沟通机制 |
3.3.5 基金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董事注意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 |
导论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董事注意义务的立法现状 |
四、研究路径与方法 |
第一章 董事注意义务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董事注意义务释义 |
一、董事注意义务的概念 |
二、若干辨析 |
三、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 |
四、董事注意义务与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 |
第二节 董事义务产生的根据 |
一、英美法系 |
二、大陆法系 |
三、评析 |
四、董事承担注意义务的理论根据 |
第三节 董事注意义务的法定化 |
一、公司形式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抑制公司经营者权力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 |
三、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
第四节 谁负有注意义务和董事对谁负有注意义务 |
一、公司中谁负有注意义务 |
二、董事对谁负有注意义务 |
第二章 董事注意义务类型化的意义和方法 |
第一节 董事注意义务类型化的意义 |
一、董事注意义务类型化的意义 |
二、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类型化评析 |
第二节 董事注意义务类型化的方法 |
一、董事注意义务类型化的路径选择 |
二、董事注意义务案例的实证分析 |
表1:董事注意义务案例表 |
表2:董事注意义务案例类型化数据 |
表3:董事注意义务案例诉因分布情况 |
第三章 董事注意义务的类型化(一)——积极作为的注意义务 |
第一节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注意义务 |
一、案例分析 |
二、有关立法 |
三、理论阐述 |
第二节 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和管理状况的注意义务 |
一、案例分析 |
二、有关立法 |
三、理论阐述 |
第三节 合理调查并谨慎地做出商业决策的注意义务 |
一、案例分析 |
二、有关立法 |
三、理论阐述 |
第四节 获得相应技能的注意义务 |
一、案例分析 |
二、有关立法 |
三、理论阐述 |
第五节 提供信息暨不误导的注意义务 |
一、案例分析 |
二、有关立法 |
三、理论阐述 |
第六节 监督的注意义务 |
一、案例分析 |
二、有关立法 |
三、理论阐述 |
第七节 其他积极作为的注意义务 |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注意义务 |
二、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的注意义务 |
第四章 董事注意义务的类型化(二)——消极不作为的注意义务 |
第一节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注意义务 |
一、案例分析 |
二、有关立法 |
三、理论阐述 |
第二节 不得受他人控制的注意义务 |
一、案例分析 |
二、有关立法 |
三、理论阐述 |
第三节 其他消极不作为的注意义务 |
一、不得浪费公司资产的注意义务 |
二、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的注意义务 |
第五章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理论准备不充分 |
二、立法规定不完善 |
第二节 商业判断规则与董事注意义务 |
一、商业判断规则概述 |
二、商业判断规则与董事注意义务 |
三、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 |
第三节 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
一、概说 |
二、确定判断标准的原则 |
三、适用判断标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
四、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的现实选择和改造 |
第四节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域外法制和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二、我国董事注意义务法律制度完善的依据和构想 |
三、我国董事注意义务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和说明 |
结语 |
附件一:董事注意义务的判例法历史发展 |
附件二:部分案例基本案情 |
附件三:案例索引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目录 |
四、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的冷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D]. 周笑梅. 吉林大学, 2021(12)
- [2]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3]独立董事委婉履职行为研究 ——基于清洁意见中文字情感分析视角[D]. 王乐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7(01)
- [4]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行使法律问题研究[D]. 黄可欣. 福建师范大学, 2016(05)
- [5]独立董事制度的冷思考[J]. 方葳. 金田, 2013(09)
- [6]深圳创业板市场主要运行制度研究[D]. 吴松谚. 云南大学, 2011(07)
- [7]独立董事声誉激励与任职机会[D]. 谢加燕.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8)
- [8]论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D]. 李悦. 云南财经大学, 2010(04)
- [9]完善我国公司型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钟静宜. 暨南大学, 2010(10)
- [10]董事注意义务研究[D]. 李强. 武汉大学, 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