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_赵子莹

导读:本文包含了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承运人,海商法,责任,制度,鹿特丹,货物运输,过失。

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赵子莹[1](2019)在《对《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于1993年起开始实施,是一部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但是,伴随着新的国际公约的问世以及我国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进程,其传统的海商法体系已不能满足复杂多样的海上运输模式的需求,实践中也出现了目前的承运人责任制度无法合理解决的问题。此外,由于《海商法》制定时,中国的法律制度并不够完善,因此大篇幅借鉴了国际公约,尤其是《海牙规则》。随着国内立法的逐渐完善,海商法体系与民法体系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不协调,因此需要通过修法来进一步完善。修改《海商法》显得尤为迫切。在法律修改的过程中,应着重处理本土化与国际视野的结合下船货双方的利益分配。承运人责任制度是与时俱进的。目前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有:《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及2009年才通过的《鹿特丹规则》。《海牙规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内海上法律制度的蓝本。《海牙规则》实行“钩到钩”承运人责任期间,建立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规定了承运人免于对火灾和航海人员的疏忽承担责任。其次出台的《维斯比规则》是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主要特征是增加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汉堡规则》的起草背景是发展中国家势力逐渐崛起,在国际海运中亟需更多话语权,因此该公约的立足点是维护货方的利益。它将承运人责任期间延长至“港到港”;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增加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可见是对承运人最严格的一部法律。尽管<鹿特丹规则》虽尚未生效,中国在是否签署该规则方面存在着争议,但该规则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修订耗时最长的一部法律。该规则指引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调整的大体方向,其内容可为我国海商法的完善及我国航运实务提供新思路。通过研究海商法的立法渊源,主要运用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际立法中的优缺点进行归纳和汇总,不难发现承运人制度越来越严格的国际趋势。结合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和中国海运业的基本情况,提出完善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建议实属当务之急:此前,有关于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和中国海商法的研究,但缺乏对承运人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的文章。文章吸纳了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商法修改意见稿中的可取之处,对其利弊进行分析,也是文章的创新之处。通过对比研究我们发现,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适航标准的规定不够严格;责任期间的设计存在空白期间;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过低,无法合理保障货方合理的利益;免责事由制度陈旧且不完善已需随时代更新。由此可见,再不对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将不利于中国航海事业的长期发展及对外贸易的繁荣。吸收外国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精粹之处,有助于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立法更加国际化,更加合理化。通过不同法系的国家国内海商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看出其立法旨意都是为了调整不同社会背景下海上贸易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问题。立法趋势是细化承运人责任,促进航运业平稳、健康发展,为对外贸易的安全与繁荣保驾护航。我们应该结合不同国家的立法背景,法律体系以及航运发展水平去判断其规定的合理性,在实际国情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航海事业现实状况的建议。根据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改进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建议:将责任期间扩宽为“从港口接收货物到在卸货港交付货物”;增加适航义务中集装箱的适货规定;增加海盗行为和恐怖活动豁免、以及因避免破坏环境承运人采取适当举措而造成损失豁免;增加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等。(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3)

胡烜境[2](2019)在《海商法承运人责任的修改及电子运输记录制度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海商法》自生效施行以来已历经二十余年,在此期间内,国际海运领域出现了很大的发展变化,海商法现有的规则对这些海运的发展变化不能完全适应,在实践中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和缺陷。其中,《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洋运输合同的规定作为海商法的核心之一,在实践中也显现出其不足之处。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不尽合理,有关运输单证的规定缺少对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这些不足对海商法调整海运实践的效果有消极影响。本文将对海商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为修改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农村经济与科技》期刊2019年04期)

姜丽丽[3](2018)在《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其核心内容。从近代以来的严格责任制发展到现在的过失责任制,以及航海过失免责在国际海运公约中出现和取消,展现了利益和风险在船货两方不同时期的分配。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已经开始,结合当前的实际和国家政策,应该保留"航海过失免责"。(本文来源于《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期刊2018年10期)

吴权道[4](2018)在《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兼论《海商法》第53条之完善(二)》一文中研究指出(续第6期第26页)2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不适用于运输合同载明将载于舱面且实际载于舱面的货物,即舱面货运输下的责任制度依据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确定。自《汉堡规则》开始,国际公约对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均作出特殊规(本文来源于《集装箱化》期刊2018年07期)

吴权道[5](2018)在《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兼论《海商法》第53条之完善(一)》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船舶甲板设计之目的系用于人员行走或临时堆放船用物品,而非用于运输货物;但基于某些货物的特殊性质或托运人的明确要求,承运人有时会将货物置于舱面运输。舱面货运输存在特殊风险,例如,货物容易因风吹浪打、日晒雨淋等而受损。如果将此类损失之责任一律归于承运人,未免有失公允;因此,有必要针对舱面货运输设置特殊的法律制度。国际公约及多数国家的相关立法对(本文来源于《集装箱化》期刊2018年06期)

戴靖[6](2018)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铁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有运载量大、运输期间稳定、安全性高等优势,尤其是近年来“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深入实施以及铁路同轨的改善,铁路运输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2014年在立陶宛部长会议上通过,并于2015年7月开始实施的新版《国际货协》将“承运人”概念引入,让承运人责任制度再次进入大众视野。在国际铁路运输中,承运人作为主要参与者,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有密切关联,当发货人、收货人权利因承运人履行合同不能而失衡时,承运人就需要对此承担责任。本文把承运人责任制度分为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两个方面,在对比分析及评价《国际货协》、《国际货约》及相关运输公约对承运人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就承运人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免责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论述。本文认为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同能够带来整个铁路运输规则的新发展、能够为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统一提供导向,并结合中国国内的铁路运输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当前中国国内法存在的问题,借鉴相关国际公约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合理规定,就如何完善我国国际铁路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共计约叁万四千字。第一部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概述”。主要涉及国际铁路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基础理论,介绍了目前国际铁路货运中规制承运人责任的两大公约,分析了承运人责任的定义和性质。第二部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实体性制度分析”。主要将两大铁路运输公约在责任期间、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赔偿额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对比分析和评述,此外,还对与承运人责任制度相关的货物控制权以及迟延交付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叁部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程序性制度分析”。主要涉及因承运人责任而引发的,包括诉讼和仲裁在内的纠纷解决程序性问题,特别是对现有两大公约的程序性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建议。第四部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发展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在综合前文分析评述的基础上,指出了目前该制度发展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分析了我国目前国内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建议,并主张在修改国内法的同时加强国际合作。(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5-25)

何堂钦[7](2018)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制度发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作为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发展的必要连接方式,其有关承运人、托运人权责的规定一直都是国际货运规则和各国海商法制定的重点。我国《海商法》实施以来,随着航运贸易的不断发展,承运人责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司法裁判尺度不一,影响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通过颁布系列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解决了部分问题,但国内修改《海商法》的声音越来越高。目前,《海商法》修改研究工作已经正式提上议事日程,交通运输部专门成立了研究课题组。本文通过分析国际货运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构成要素在历次国际海运规则中的变革,总结承运人责任的发展方向,针对最新的公约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现阶段承运人责任制内容,提出有关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制度修改的一些结论意见。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围绕承运人责任法律含义和责任主体承运人来展开,通过阐释承运人责任的法律本源含义以及理清两种承运人主体来为接下来的章节作更清晰的讨论。第二章对承运人基础责任的责任期间和默示义务展开讨论。通过对责任期间的界定和发展趋势的阐述来总结责任期间的设置缘由以及其对承运人履行责任时限的规制;通过对承运人责任中基础性义务的介绍以及对其在海运规则中的变革总结出承运人默示义务的不断强化和更新。第叁章重点讨论了承运人责任的规则原则。通过对承运人归责原则在经历多次归责模式发展后的总结以及国际社会对于完全过失责任制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争议来提炼出其新的发展方向。第四章围绕承运人免责条款和赔偿责任限制讨论了承运人在承担责任同时所受到的利益保护。第五章总结了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定并且通过提炼鹿特丹等国际规则的相关内容,为我国的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修改提出建议。最后,文章中的结论部分通过对当代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国际公约立法趋势进行总结分析,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进行总结性概括,为我国不断成熟的海运事业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8-04-15)

曹姗[8](2018)在《德国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借鉴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商法》第5编"海商"的修订于2013年生效。中德两国航运经济形势以及对《鹿特丹规则》所持态度存在相似性,因而德国海商法改革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借鉴价值。我国《海商法》修改时应当借鉴德国海商法改革的部分内容,将承运人责任期间统一规定为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维持目前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赔偿限额的规定,同时构建更为完善的举证责任体系。但是,我国不应参考德国海商法改革中关于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立法模式。(本文来源于《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李宁[9](2017)在《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是限制承运人行为、提高海运效率的产物。随着航海技术的提高,承运人责任制度经历了从《哈特法》到《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的演变,这种演变经历了从简单粗糙到复杂精细,体现出人们争取不断进取使海运制度达到较为完善的状态,实现国际海运效率的最大化和利益的均衡化。第二,论述了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到《鹿特丹规则》反映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并对合理性分析。此外,论述了《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发展及对国际社会深层次的影响和我国的应对策略。(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7-04-01)

马海丽[10](2017)在《论承运人火灾免责制度下举证责任的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商法领域,承运人享有一种特别的权利-火灾免责,该项制度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我国《海商法》第51条也规定了承运人火灾免责制度,本文结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海运实践,分析了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2款关于承运人火灾免责制度举证责任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04期)

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海商法》自生效施行以来已历经二十余年,在此期间内,国际海运领域出现了很大的发展变化,海商法现有的规则对这些海运的发展变化不能完全适应,在实践中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和缺陷。其中,《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洋运输合同的规定作为海商法的核心之一,在实践中也显现出其不足之处。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不尽合理,有关运输单证的规定缺少对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这些不足对海商法调整海运实践的效果有消极影响。本文将对海商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为修改提出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赵子莹.对《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D].山东大学.2019

[2].胡烜境.海商法承运人责任的修改及电子运输记录制度的适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

[3].姜丽丽.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迁[J].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2018

[4].吴权道.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兼论《海商法》第53条之完善(二)[J].集装箱化.2018

[5].吴权道.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兼论《海商法》第53条之完善(一)[J].集装箱化.2018

[6].戴靖.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7].何堂钦.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制度发展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8

[8].曹姗.德国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借鉴价值[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9].李宁.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7

[10].马海丽.论承运人火灾免责制度下举证责任的分配[J].法制与社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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