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本体论中,精神作为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主观的;而在认识论中,精神客体又被赋予客观性,甚至被当作客观实在。这在理论上是相悖的,也会引发许多现实问题。精神客体是客体化的主观精神,是客观的精神存在,能够成为客体是因为它成为了认识和实践的对象,不在于其是否具有客观性,更不需要成为客观实在。精神客体不是客观实在,也不是主观存在,澄清这一点对于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精神;精神客体;客体化;客观存在
现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材认为,实践的主体、客体和手段都是“可感知的客观实在”[1]57,并指出实践客体“可划分为物质性客体和精神性客体”[1]58。那么,精神性客体如何能成为客观实在?众所周知,“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2]89。如果精神客体是客观实在,那就等同于承认精神客体是物质,这在本体论上就会出现逻辑矛盾。这是一个30年前就有诸多探讨的老问题,随后逐渐淡出学术界的视野,然而在代表主流观点的教科书中出现这样的悖论,则说明这一问题尚需澄清。
一、 精神客体的属性论争
学界对于精神客体属性的研究并不多见,最近10年来则几乎停滞。20世纪80年代,陈九年认为精神现象可以是客观的,并将其作为研究对象,还认为精神现象不能成为客体,因为客体是“客观存在的实体”[3];祝福恩则认为精神现象及其产品成为客体并不取决于它是不是客观实在,而在于它是不是“实践和认识的对象”[4]。所谓精神客体,就是作为实践和认识对象的精神现象。祝福恩认为,这一层次的精神客体主要是人们头脑中的精神活动。所以,不仅客观物质可以成为客体,精神现象也可以成为实践和认识的对象,成为客体的一部分。尽管人们对其是否能作为实践客体有分歧,但都未把它当作客观实在。
赞同精神可以成为客体的学者们关于精神客体的属性,大致有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主观性论。这种观点最为多见。这种观点认为,精神客体是主观的,强调客观性是不依赖人的意识为转移的特性,而精神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虽然它能进入认识领域成为客体,但本质上它依然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并不能脱离客观物质而存在,其本身就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精神客体是相对于客观存在的主观存在,因而具有主观性特征[5]。不仅客观存在可以成为客体,主观存在本身也可以成为客体。客体的对象性并不能说明精神客体的客观性,精神客体的客观性取决于对物质的依赖性,没有物质载体,精神客体就不会存在。精神客体不依赖于具体主体的意识,但仍然是人类意识的一部分,仍是主观的。
第二种观点是部分客观性论。这种观点认为,只有部分精神客体具有客观性。“客观”在认识论上是指主观认识包含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相符合的内容。换句话说,只有从实际出发,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相符合,即当认识具有真理性的时候,其内容才是客观的,而与客观事物不相符合的精神客体都是主观的。或者认为,精神在内容上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因而具有客观性;精神在形式上以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形态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因而具有主观性。
精神客体作为一种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讨论其主观性和客观性在学理上都面临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更不应该因为精神能够成为实践的客体而将之视为客观实在。理论上的误读在现实中会导致方法论上的问题。
第三种观点是两面性论。这种观点认为,精神客体既具有主观性,也具有客观性。精神现象的“根本特性在于其主观性”[6],但精神现象一旦成为实践的对象,成为主体活动的客体,它就具有了客观性。一方面,精神是对主观的高度概括,不论是主观精神还是客观精神,都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因此主观性是精神客体的本质特性;另一方面,当人们把精神作为反映对象时,它就具有了客体形态,也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具有客观性,而客观精神本身就具有独立的外在客观形式。作为客观实在的观念形态,精神客体的内容也具有十分明显的客观性[7]。这种观点或者认为,精神的内容与形式按其性质来说都是主观的,而按其来源、对象及与对象的符合性来说二者又都是客观的[8];或者从实践角度理解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认为实践由主体、客体两种要素构成,在实践中主体与客体是交织在一起的,它们同时具备物质因素与精神因素,即使以某一方面因素为主要表现形式,但也不能据此归于某一个极端[9]。
(1)螺旋间隔.该维度可以从整体上刻画教材内容螺旋式编写的状况.具体包括含“平行四边形”内容的册数(螺旋数量)、间隔时间、平均间隔时间3个二级维度.每版教材18册,每册教材可为学生提供一个学期的数学学习线索.整个义务教育阶段共有18个学期.为叙述方便,在学习时间上,约定一册教材代表一个学期.以人教版为例,从一下到九上(采用“闭区间”,下同)共有16个学期,有5个学期出现平行四边形内容,4个间隔时间分别为4个学期、1个学期、6个学期、0个学期,则人教版平行四边形内容螺旋的平均间隔时间为(11÷4)=2.75个学期.
第四种观点是客观性论。这种观点从人类社会历史总体实践的内容和形式所具有的客观性质来定义客观性,认为精神内容的客观性不仅在于其反映的内容是客观世界,更在于反映在人的头脑中的“人类社会历史总体实践的客观性质”[10]。人们所说的客观世界是进入人类实践领域并成为实践对象和进入人类认识领域并作为认识对象的那部分世界,这部分世界是客观的;而那些没有成为认识与实践对象甚至远在人类认知范围之外的世界,人类无法断定它们是否客观存在,所以具有客观性的世界是以人类实践活动为边界的。精神具有客观性是因为:内容上,它所反映的人类社会历史的总体实践具有客观性;形式上,意识不是以某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来源也是客观的,因此也具有客观性。也有人认为,精神客体与自然客体不同,是人类精神能动地作用于物质世界的结晶,是精神与物质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主观精神活动的客观化或物质化[11]。
作为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和主观精神的外在表达,客观精神不是实在,而是客观存在,只不过是客观的精神存在。它不仅能为主体的感官所感知,也能够成为主体批判和改造的对象,因此自然也能够成为客体,也即精神客体。作为对客观世界的反映,精神客体和主观精神一样,都以客观物质世界为本源。作为主观精神的外在表达,精神客体和客观物质一样,都可以成为人们改造的对象,成为客体。
作为一种客观的精神存在,讨论精神客体的客观性与主观性都不合适。客观性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的一种特性,精神客体归根到底是意识活动的结果。如果说精神客体是客观的,如何解释其本原上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如果精神客体是主观的,为什么又不能靠人的个体主观意念来改变?比如,上帝是一种精神客体,但不具有客观性,更不可能是客观实在,即便如此,上帝也不是主观的,不是靠个体主观经验就能否认其存在的。上帝可以是主观的精神存在,也可以是客观的精神存在,但其在本原上始终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是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歪曲的主观映像,是独立于个体意识之外的精神存在,不是不存在,但也绝不是实在。就像在科学研究中并不存在实在的理想气体、理想液体和理想弹性体,却存在着物理学家对“不依赖于我们而存在的物体、液体、气体的反映”[2]60-61一样。
二、 精神的客体化悖论溯源
主观精神存在于人的大脑中,现今还不能成为认识和实践活动的直接客体,犹如遥远、未知的宇宙空间,对人类而言仍是潜在的客体。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发展,未来人们或许可以利用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手段直接探察和改变人大脑中的主观精神,彼时的主观精神也许可以成为直接的客体。例如,当个人的理想、信仰、情感等只存在于个别主体的大脑中的时候,暂时是不能被他人直接认识的,只有意识主体自己可以体验。这是一种主观精神的自我认识和自我改造,自然也不能被当作他人认识和实践的客体。但是,他人可以通过个体外化的精神客体获取对其主观精神的间接认识。对于需要改造主观世界的人,我们现今也只能听其言、观其行,而后采取针对性措施助其完成对主观世界的改造。客体化之后的主观精神即精神客体则是人们可以直接认识和改造的。
于是,立足本体论与认识论对立的视角,在本体论中单独谈精神具有主观性,这似乎没有问题;但在认识论中,精神作为认识和实践的对象被认为具有客观性似乎也有道理。
1.2.5 橡胶草胚性悬浮细胞再生 将1.2.2中进行悬浮培养并继代了2次的块状愈伤组织(悬浮细胞继代培养时不进行镍网过滤和夹碎处理,使悬浮细胞长成直径大于5 mm的愈伤组织)[8],转移到MS+6-BA 1 mg/L+NAA 0.5 mg/L上再生培养基进行植株再生。培养基上放置适当大小的滤纸[8],培养条件为:温度(25±1)℃,光照强度 2 000 Lx,光照时间 14 h/d。30 d后,统计各愈伤组织的再生频率,并观察再生形态。上述所有处理的培养基均为pH值5.8~6.2,121℃高温灭菌15 min。每个处理重复3~6瓶,固体培养基每瓶接5~10个接种材料。
根据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两个方面的论述,也有人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成对立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分别加以研究。然而,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既是本体论问题,也是认识论问题,哲学基本问题的两个方面既是相互区别的,更是相互联系的,而不是被割裂开来的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并“不采取本体论与认识论相对立……的方法,而以辩证唯物主义说明哲学的整个问题”[12]。本体论和认识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既有所区别,却又是对立、统一的。恩格斯说:“我们自己所属的物质的、可以感知的世界,是唯一现实的。”[13]物质世界是可感知的,可感知的是物质世界,割裂开来看任何一个方面都不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
然而,一旦将本体论和认识论分隔、对立,精神和精神客体就成了分属于不同领域的两个概念。“物质属于本体论的范畴”,而“客体则属于认识论范畴”[4],如此一来,作为实践对象的精神客体就被划归认识论范畴,而与物质相对应的精神就归属于本体论范畴。于是,作为主观存在的精神及其现象只能被限定在本体论范畴内,而“在认识论的范围内看精神,它具有客观性、社会性、相对独立性等特点”[14]。代表主流观点的教材为了强调实践的客观性,把所有的实践对象都当作具有客观性的存在,把关于精神客体的讨论限定在认识论范围内,并从实践对象的客观性出发赋予精神客体与自然客体等同的客观实在的地位。精神和精神客体本质上都源于客观实在,都是精神活动或其结果,在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内,不能因为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分隔、对立而具有不同特点:在本体论中的精神是对客观实在的反映,是主观的;而在认识论中的精神客体就脱离了主观精神而具有了客观性,甚至作为实践的对象而被当作客观实在。
“精神不仅有主观的存在形态,而且有客观的存在形态。”[25]精神客体是精神的客观存在形态,也即客观精神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是(客观)物质存在,也即客观实在,二者共同属于客观存在。主观精神是与客观存在相对应的主观存在,是主体大脑之中的存在。主观精神作为一种主观存在,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而作为客观精神存在的精神客体又是主观精神借助一定物质条件的外化。说精神客体是客观存在,并不能说明世界有两个本原,绝不是二元论,而是说精神客体可以成为认识和实践的对象。从本原上讲,无论是主观精神还是精神客体,归根结底都是对客观实在的反映,唯有客观实在才是物质世界的本原。精神客体虽然可以成为主观精神反映的对象,但它并不是最终的根源。对精神客体的认识是人脑对客观实在反映的再次反映甚至是多次反映。
从认识论和本体论对立的视角来看,或许还可以据此断定列宁是在认识论中强调意识的“实在性”。他认为物质与精神的对立在本体论范畴里是绝对的,在认识论范围内是相对的[4]。在本体论中,物质是客观实在,而精神则是人脑的主观的活动,在本体论中强调二者对立的绝对性是从本原上坚持唯物主义方向的需要;但在认识论内,为了赋予精神客体以实践对象的地位,过于强调二者的相对性,却模糊了精神客体与客观实在的区别。
在列宁看来,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整块钢。“在这个由一整块钢铸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2]221-222,其内部原理自然应该是理论自洽的。列宁自然也不认为物质和精神的关系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中会有如此差异,“因为唯物主义者在任何地方……都没有把物质和精神看作彼此根本不同的东西,而是认为它们只不过是同一东西的两个方面”[2]165。在本体论中,物质和精神有严格区分,但也有紧密联系,也不是绝对的对立;在认识论中,二者可以同为客体,但也不应因为要成为客体而赋予精神以客观性,更不应与客观实在混同。厘清认识论意义上精神客体的内涵是必要的。
甲、乙、丙三人合租一辆车运同样多的货物,从A地到B地需付运费 90元。甲在全程的处卸货,乙在全程的处卸货,只有丙到达B地。他们如何分摊运费?
三、 精神客体化悖论的破解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说:“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17]685据此把实践的客体定义为客观存在的实体,在理解上也是有偏差的,似有断章取义之嫌。马克思是在阐明生产实践一般规律和规定时依此举例的,以借此论证:如果最发达的生产实践和最不发达的生产实践“共同具有一些规律和规定”[17]685,那么构成生产发展的就不是这些一般规律和规定。可见,马克思在这里说的是:人是生产实践的主体,自然是生产实践的客体,这是生产实践的一般规律,因为“这总是一样的”[17]685。生产实践确实以人为主体,以自然为客体,生产实践之外的其他实践方式则未必以自然为客体。
人与自然的主客关系是马克思关注的重点,但马克思也并未把人当作唯一的主体,当然也未把自然当作唯一的客体。例如,马克思说:“原子本身就是它们的唯一客体。”[18]原子和原子之间相互作用、相互撞击并发生对象性的联系,因而当一个原子成为其他原子撞击的对象时,这个原子就成了那颗原子的客体,而撞击它的原子就是主体。所以,主客关系不仅仅限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对象性是主客关系确立的标志,两个事物之间只要存在对象性的关系,就可以构成主客关系。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才能胜任这份工作。检测机构要给予检测人员的成长环境,根据他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特别的给予培训安排。检测机构要确保参与检测工作环节的检测人员专业技能过硬,检测人员的检测水平是检测质量的第一保证。检测机构要把检测人员的上岗门槛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自身技能必须达到一定水平,检测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水平及从业经验和实践能力都必须合格的情况下才能担任检测工作人员一职。
从古希腊到近代传统哲学,大多数哲学家都坚持世界万物有一个共同的本原,而且认为这一本原是可以被认识的。大卫·休谟(David Hume)认为人心之中只有知觉,人们无法超出感觉经验的范围去确证万物本原的存在,从而提出了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矛盾问题。康德(Immanuel Kant)哲学的研究重心已经转移到了认识论领域。他坚称人的认识无法确证本体的存在,本体的存在也不是人的认识能力可以掌握的。这一观点突显了本体论与认识论的对立。
所谓精神客体就是客体化的主观精神。作为外化的主观精神,精神客体归根结底是对物质世界的反映。它之所以能够成为客体,是因为它是脱离于个别意识主体的客观精神存在。所有的科学知识所归纳出来的规律性认识都是对物质世界反映的结果,都是精神客体的一部分。恩格斯认为,它们能够成为“和现实世界脱离,并且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16]414,成为一种“不依赖于任何个人的特殊经验”[16]413的存在,因而能够成为我们认识和改造的对象。不仅科学知识所归纳的规律性认识是独立于个体特殊经验之外的,其他所有对物质世界的反映的外化结果也是如此。因为这种不依赖于个体特殊经验的特性“甚至适用于所有的事实”[16]413。主观精神一旦外化,就成为独立于任何个人经验之外的事实,就成为客观的精神存在,从而可以当作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可以成为客体。
这里说“客体化”不是像尼古拉·别尔嘉耶夫那样要强调“客体化与自由、生存的相互对立”[22],而是在更为一般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别尔嘉耶夫认为精神的客体化是自由丧失、个性泯灭的异化过程。人原本是自由的、个性的、创造性的存在。人在精神世界是自由的、具有神性的存在物。他认为,客体化就是精神的象征化、符号化,体现人的个性、创造性和自由的本性的原初实在在客体化过程中被掩盖,客体化的世界充斥着原初实在的象征,远离人的精神生活。所以,别尔嘉耶夫所说的客体化和马克思所说的异化概念相似。他本人也称:“在资本主义经济里被马克思称为人的本质的异化的东西,我则称之为客体化、变成客体。”[23]
人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在精神指导下的客体化活动,是主观精神客体化的过程。主观精神的客体化就是主体借助一定的物质手段把主观精神外化或显化为客体。主观精神调节和控制着人的物质身体所进行的各种活动,进而作用于客观物质世界,实现其客体化。通过主观精神仅控制人的身体即能完成外化的精神客体是原发型精神客体,例如人的表情、眼神和肢体动作等。而必须要借助人体之外的物质条件才能实现客体化的,则属于继发性精神客体,例如人的物质生产实践、科学文化实践等。在客体化过程中,没有物质载体予以记录或储存的精神客体是即逝型精神客体,比如人们在说话时出口入耳,但没有录音、录像等即属此类。然而,一旦有了录音、录像等,人们说话时所包含的客观精神就取得了物质载体而变成经久型精神客体。
而作为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途径,跨国并购常常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知识产权风险,有些重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甚至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通过实施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审查),全面深入地分析跨国并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有利于我国政府和企业准确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在跨国并购中制定合理的策略与技术路线,防止核心知识产权流失,避免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为维护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审判机关应参照诉讼程序处理检察建议所涉事项。具体程序设计可以为:收到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三日内,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部门应当受理;受理后三日内,应当向相关部门或人员告知检察建议涉诉事项,要求其七日内提出意见建议并调取案件材料;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意见建议或逾期未提出意见建议的,审判监督部门于十五日内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回复,写明对检察建议所涉事项的调查及处理情况;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就检察建议所涉事项认识不一致的,分别上报一级机关处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就检察建议所涉事项认识一致的,启动案件终结程序。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相对于“异化”而言,“客体化”是更具普遍意义的术语。马克思曾说:“宗教、财富等等……是客体化了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异化了的现实。”[24]显然,只有部分客体化了的人的本质力量会异化为异己的力量。所以,人的本质力量的客体化可能会导致异化或者别尔嘉耶夫所说的客体化结果,也可以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客体化在这里应该理解为一切主观精神的外化或者显化。
列宁确曾说过:“所谓唯物主义断言意识具有‘更少’实在性……这当然完全是胡说八道。”[15]293说意识具有“实在性”,不免让很多人觉得费解,也有人将之视为在认识论中精神客体被当作客观实在的依据。列宁确实说过意识具有实在性,但他是在批判机械宇宙论把“精神的事实”归结为“副现象”时说的。说意识不比物质具有更少的实在性,是为了阐明理论能够确切地反映“‘最终的’(应当说:客观的)实在”[15]292,而不是说精神就是客观实在。恩格斯也曾说过,精神“归根到底也是自然界产物的人脑的产物”[16]410-411。人脑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客观实在的一部分。精神是客观实在长期发展的产物,其本身就是物质世界的一部分,并且能够确切地反映客观实在。在这个层面上说精神具有“实在性”是可以理解的,但并不能就此解读为精神就是客观实在。
综上,在认识论中,为了将精神客体当作实践客体而赋予其客观性,甚至将其直接当作客观实在,这种观点导致主观精神及其客体化的精神客体在本体论与认识论中产生悖论。客体化的主观精神之所以能够成为认识和实践的对象,是因为它是独立于个体特殊经验之外的客观精神存在,而不在于其是否具有客观性,更不在于是不是客观实在。承认精神客体是客观的精神存在,承认精神客体可以成为认识的对象,这并不意味着否认物质是世界的本原。澄清这一点对当前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不仅自然可以成为人的对象,人本身也可以。马克思也曾把犯人“即司法的奴隶”[19]称作客体。1919年,列宁曾在“全俄东部各民族共产党组织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指出,东方亿万人民“至今仍是帝国主义国际政治的客体”[20]。不管列宁认为的这种主客关系正当与否,是否应当予以推翻,但他是在主客关系上界定当时帝国主义势力和落后的东方民族之间关系的。不仅人可以成为客体,人劳动的结果也可以是客体。马克思说:“一个人的需要可以用另一个人的产品来满足。”对于这个人来讲,另一个人就是其“所需要的客体的所有者”[21]197。一个人的劳动产品往往是另一个人的需求客体,这在马克思经典论著中是经常可以见到的。精神也可以成为客体。例如,马克思在阐明人的劳动和机器技能的大规模结合相对减少了对活劳动数量的需要时曾说:“劳动的社会精神在单个工人之外获得了客体的存在。”[21]527精神成为客体并非必须成为客观实在,也不必赋予它独特的客观性,只在于它是否能够成为人们认识和实践的对象。
四、 澄清这一问题的当代价值
中南大学图书馆于2011年采用瘦AP方式部署了无线网局域网,为了防范网络安全问题用户仅能访问图书馆资源,导致用户体验差,利用率低,要开放WLAN的外网访问限权,提高WLAN的利用率,提升图书馆服务水平,当务之急是要实现实名统一认证,实现网络监管及限制非授权用户访问。
(一) 理论价值
首先,不能因为精神能够成为实践的客体而必须把它当作客观实在。精神客体作为客体化的主观精神,无论其是不是实践的对象,都只能是一种精神存在。如果将其当作客观实在,就意味着“上帝”等客观精神也有了与物质等同的地位,于是唯物主义本体论就会因此陷入核心论点的悖论,唯心主义神学世界观又有了哲学依据,各色邪教组织似乎又看到了借尸还魂的“曙光”。这显然是一个低级错误。
其次,讨论精神客体的客观性本身也存在悖论。客观性是不依赖于人的精神为转移的一种特性。而精神本身是一种主观存在,其必须经过实践活动才能够成为他人认识和改造的对象,才得以成为精神客体。而实践活动又是在主观精神指导下进行的改造世界的活动,从这一点上看,所有的精神客体都是主观精神实践化的产物,不同主观精神主导下的实践活动造就了风格各异的人文现象。显然,这又是依赖于人的主观精神的。
产业风险评价体系的健全能帮助银行提高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因此在当前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中,应对产业风险分析环节加以重视。针对当前银行信贷业务在进行产业风险评价时存在的不完善,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再次,精神客体也不是主观性的。主观精神不能直接成为实践的对象。精神经过实践活动客体化为精神客体之后即是一种客观的精神存在,它虽然是在主观精神指导下产生的,但又不能将之视为纯主观性的。如果将精神客体当作一种主观存在,那人们就可以仅依靠主观精神改变精神客体的内涵、外延与社会影响,这与客观事实不符。客观精神的改造仍然需要客观的实践活动,仍然依赖于一定的物质手段和条件,不是仅依靠主观精神就能完成的。
此外,主观精神和精神客体的界限也不是截然分明的。精神本身是一种主观存在,因为实践活动只有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手段,才能外化为客观的精神存在,成为人们可以直接认识和改造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不断探索大脑的奥秘,人类的大脑也不再是“黑箱”,而是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可以探究的客观实在。依赖于人类大脑而存在的主观精神,即使没有通过实践活动表达出来,也可以成为人们认识和改造的对象,也可以成为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思想犯罪”的概念也是存在的。
(二) 现实价值
澄清精神客体的属性对于意识形态工作有重要意义。“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化意识形态领导工作,从强调意识形态红线到强调我们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列为违纪行为。这在哲学上都有深刻的理论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目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依然复杂”,当前意识形态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哲学上对精神客体定义的丝毫含糊,都会导致现实中意识形态工作的混乱。
从外部看,厘清精神与精神客体的悖论利于防患“颜色革命”。精神经过实践活动一旦客体化,就会成为一种客观的精神存在,就会和客观实在一样成为主观精神反映的对象。不同的是,这是在主观精神指导下形成的客观精神存在,既不是纯客观的,也不是纯主观的。正因如此,任何精神客体都有主观精神的来源,而任何精神客体都可以成为人们认识的对象。与客观实在不相符合的歪曲的精神客体背后的主观精神如果来自别有用心之人,就会形成有意曲解客观实在的精神客体。事实证明,这些精神客体往往是经过精心包装的,带有极大的迷惑性,一旦进入公众视野成为认识的客体,再加上别有用心之人精密的组织宣传,就会在现实中拥有广泛的受众,进而导致主流意识形态的消解,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正基于此,西方某些势力才会不遗余力地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大搞“颜色革命”。关于这一点,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已经很多。在“颜色革命”背景下,与我们主流价值观念背道而驰、蛊惑人心的虚假意识形态都是在西方个别主观精神指导下形成的,因此,要对此进行深刻批判,要在揭示其虚假性的同时对背后的主观精神主体进行严厉制裁。
于是,我们不妨在建群之初,召开线上或线下家长会,和家长们明确各阶段建立家长群的目的和意义,统一思想;联合家长委员会,共同商议和制订《班级群管理与使用意见》等规则。例如,老师在发布标注有“不需回复”的信息后,家长不必回复“收到”或点赞、感谢;老师在发布标注有“收到需回复”的信息后,家长自动以“接龙”形式回复;重要的公共信息在群里发布,个别情况与问题私信沟通、解决等。还可明确不得在班级群内发布涉及隐私的信息,不得发布与本群无关的内容,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等要求,用科学管理保证高效沟通,还班级群一方净土。
从内部看,厘清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的区别和联系,有利于辨别“两面人”,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并不是口头上说说、实践上做点表面的形式工作、留下一些精神客体的痕迹就可以的,重要的是主观精神的内在修养。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就曾深刻指出,党员干部队伍中的信仰缺失问题集中表现为政治生活的“口号化”。口头上高喊信仰马克思主义,内心里却是金钱至上、崇信鬼神。伪装做秀、表里不一的主要原因就是淡化了对自身主观精神的修养。某些人主观上不能做到对马克思主义的真懂真信,因而才会在客观上出现弄虚作假、掩饰主观修养的问题。虽然我们还不能直接监督人们的主观精神,但是主观精神修养不够总会在实践中有所外化,表里不一总会有所表现。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着力改造主观世界,强化党员干部的主观精神修养;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监督、监管,及时、有效地辨别和清除“两面人”。
虚假的意识形态是维护部分人的利益,真实的意识形态是维护全体人民群众的利益。虚假意识形态的本质是主观精神与其所外化的客观精神严重不符,这种歪曲的客观精神致力于维护特殊群体的利益并将之美化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所有阶级社会的意识形态都是与客观实际不相符的虚假意识形态,只有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致力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实现了主客观相一致,是真实的意识形态。反观之,要践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要切实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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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heParadoxoftheObjectificationoftheSpirit
ZHANG Dong
(Academy of Marxism, Anhu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 Fengyang Anhui 233100, China)
Abstract: In ontology, as a reflection of the objective world, the spirit is subjective; but in epistemology, the mental object is endowed with objectivity and even conceived as objective reality, which is theoretically a paradox and will cause many practical problems. The mental object is the objectification of subjective spirit, the objective spiritual existence, and it can be an object because it is the object of cognition and practice, not because its objectivity and it does not need to be objective reality. The mental object is not the objective reality, nor subjective existence, either. Clarifying this issue is beneficial to the ideological work.
Keywords: spirit; the mental object; objectification; objective existence
中图分类号:B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53(2019)03-0025-0007
收稿日期:2019-04-30
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意识形态的精神客体本质及其现实意义研究”(AHSKQ2016D125)
作者简介:张栋(1984—),男,安徽颍上人,安徽科技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责任编辑: 郭红明)
标签:客体论文; 精神论文; 客观论文; 主观论文; 客观性论文; 哲学论文; 宗教论文; 哲学理论论文; 辩证唯物主义论文;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论文;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意识形态的精神客体本质及其现实意义研究”(AHSKQ2016D125)论文; 安徽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