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邦党人文集》"司法审查"的政治理念(论文文献综述)
李晓波[1](2020)在《“民主”抑或“共和”?——美国宪法精神探析》文中研究表明美国宪法精神研究遵循着"民主"和"共和"两种路径,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民主"和"共和"研究范式。考察美国宪法生成的深层次背景和开国先辈们的思想踪迹,发现制宪者们对选择何种政治哲学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审慎的和现实主义的。古典希腊民主理论和实践是制宪者们大加排斥的,"纯粹民主政体"并不是宪法精神,宪法中的原旨精神是"共和",此"共和"非彼"共和",其本质上是想建立一种超越了古典民主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共和式民主"国家,确保国家和人民"双重自由"的实现。美国宪法精神的探析为中国宪法精神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模式,同时也为中国宪法的全面实施提供了若干启示。
鲍静[2](2020)在《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和博弈关系研究》文中指出围绕权力、媒体和民主相互关系的探讨历来都是新闻社会学、政治传播、传播政治经济学、媒介文化批判等学科领域的重点研究课题。在美国,大众传媒是民主的工具,在民主体制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和之后的诸多判例都从法律上对于新闻自由进行了有效的保障。作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在美国政府的关系上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者的角色。当然,政府也会通过各种硬性控制和软性控制的手段反作用于媒体。因此,媒体与政府的关系不应该简单理解为串通关系和共谋关系,也不应该简单解读为相互对抗。双方是一种“共生关系、工作关系和监督关系”。新媒体尤其是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政府与媒体关系带来了挑战与变数。面对技术、经济和社会变革,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是否延续传统媒体时代的共生与博弈的关系,两者的关系是否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从分析美国政府与媒体形成的历史原因入手,首先对于美国政治的分立制衡的民主基因和美国媒体新闻自由的理念形塑进行了阐述,并对两者关系的交汇进行历史的梳理,了解在大众报刊发展以前及发展之初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在追求自由平等民主的政治环境之下,对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追求也就显得理所当然。随着报刊媒体的发展,作为个体权利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最终延伸到新闻自由的层面。约翰·弥尔顿、约翰·密尔、潘恩、托马斯·杰斐逊等一批圣贤先哲将新闻自由的理论发扬光大。从观点的公开市场到法律上对于新闻自由的确认,再到媒体社会责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新闻自由的观点已见雏形。大众化报刊的出现使得政府与报刊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于从经济来源上不再依赖政府或政党,大众化报刊开始走向非党派性、中立和专业。论文第二部分对于传统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进行了阐述。20世纪的美国大众传播媒体形成,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也已经逐步形成。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呈现出共生与博弈的特点。论文重点是第三部分,论述了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主要特征。从整体上来看,在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和媒体的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为决定两者关系的根本因素是美国的政治体制和美国的宪法。作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定位并不会因为新媒体的出现而发生动摇。而美国人长达百年对待新闻的传统以及新闻媒体并未消失的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决定了媒体与政府的关系并不会发生根本改变。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仍然是共生与博弈的关系。新媒体的技术变化在某些方面强化了这种关系。从双方的博弈来看,民众借助社交媒体发起政治活动对抗政府;政府对于网络安全进行监管以及对于网络舆情的管控;政府运用反垄断、审查等方式限制社交媒体。新媒体促成的是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在某些层面的加深。此外,论文还分别从意识形态、内容生产以及对外传播方面对于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进行了具体的考察。从美国的政治生态环境来看,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包括后真相政治、两党政治极化、身份认同危机、民粹主义盛行等,而在媒体上的体现则为虚假新闻泛滥、网络不对称极化、另类空间尤其是另类右翼媒体崛起等问题表现突出。政治和媒体的影响是相互交织的。当然,新媒体可能会带来网络民主和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从内容生产层面来看,论文通过分析政府及政治人物、机构新闻媒体、关键意见领袖以及普通民众在新媒体环境下进行内容生产和新闻生产的方式的变化,深入了解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对外传播层面来看,美国政府充分运用新媒体开展公共外交,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公共外交1.0、公共外交2.0以及美国优先和现实主义下的公共外交。通过对于上述内容的详细分析和阐述,论文得出的主要观点是: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博弈程度将不断加深,主要体现在技术手段使得政府对于民众的控制程度加深;社交媒体赋权带来新的权力主体;传统新闻业的地位受政府影响;公众在三方博弈中的地位提升等方面。另外,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共生与博弈关系实质上是政治和资本关系对立与合谋的反映和投射。只要资本主义的这种精英政治的权力架构依然存在,以及媒体的资本属性保持不变,那么两者的共生和博弈关系将会一直存在。
陈希[3](2019)在《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文中认为违宪审查制度(constitutionality review)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审查、裁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此案的判决意见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及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随后,美国通过对1816年“马丁诉亨特尔的租户案”(Martin v.Hunter’s Lessee)和 1821 年“柯恩斯诉弗吉尼亚州案”(Cohens v.Virginia)的判决,形成了州法院审查州立法的权力。通过法院判例法,美国建立起以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力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联邦宪法的最终解释者。美国的违宪审查权属于司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以保证宪法不被违反为目的,由司法机构对立法、行政机构的行为加以审查和修正的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要求法院进行具体案件的个案审查,在审理过程中附带进行对法律违宪的审查判断。由此可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历史久远,意义重大。世界上各个国家在宪法实施制度中依据本国国情,纷纷建立起相应的宪法监督机制,进行违宪审查,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研究和讨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体现了当代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理论发展需要。随着全球化的步伐在国家的各个层面上的逐渐深入,全球各国法律共同体融合,呈现出宪法全球化背景,包括立宪的借鉴、修宪、宪法解释对外国法和国际法律的参考。而且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人权保障被世界各国广泛关注,各国宪法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是共同宪政理想的成果,这是一国宪法解释中参考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基础。美国的成文宪法历史久远,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在美国的实践也能追溯到美国建国初期,可以说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已经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传统,并且这一传统延续至今,在当代一些社会敏感问题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频繁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大法官援引了西方文明史、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以及联合国人权条约等推翻了美国宪法先例和州法,扩张了宪法解释。不过,当代美国国内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趋势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很多学者甚至开始质疑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的正当性。因此,即使美国在合宪性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实践比较丰富,当代美国宪法制度却成为国内宪法判决中引用国际法的一种消极代表。由此可见在宪法理论领域,以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为脉络,可以体现出美国在宪法与国际法之关系处理问题上的衍变过程。面对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宪法理论研究需要打破壁垒,宪法领域也出现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互动,这就需要各个国家明确国际法在国内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和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而美国宪法和违宪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方法和态度极具特点,具有研究讨论的理论价值。从实践角度出发,在全球化影响的大环境下,违宪审查不能闭门造车,需要打开国门,借助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实践发展丰富自己的理论和制度。一方面,我国在民事诉讼程序、刑事法律领域中一经有对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接纳,但是目前宪法尚未明确有关国际法地位的规定,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完善过程中,美国经验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如何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地位、如何面对全球化的人权保障与国内宪法制度等问题。这有利于未来保证我国缔结的条约和认可习惯国际法的效力实现,有利于通过宪法保持国际法的一贯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美国的宪法制度特点鲜明,在援引外国法的方式中也极具代表性,美国宪法制度采取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中心,借助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美国联邦宪法,研究在国际化背景下美国的宪法解释援引现象,可以帮助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积累面对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经验和违宪审查的技术经验,积极对待其他国家的文明成果本文正文部分第一章介绍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首先梳理了美国宪法中国际法的概念的历史渊源,指出国际法概念的含义深受布莱克斯通国际法理论影响,国际法概念的称谓来自边沁的理论。其次,美国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国内法效力,在判例法中树立了国际法高于州法的法律地位。其中国际条约在美国受到国会与总统间在缔约权上的权力制衡的影响,造成国际条约在美国国内的实际效力不断减弱,国会通过条约的批准权限制条约的缔结。在司法领域,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树立了条约的自动执行制度及后法优先制度,并据此进一步限制生效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再次,美国宪法判例明确习惯国际法属于普通法的一部分,以及国内法律与习惯国际法冲突时习惯国际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法官借助外国法援引论证习惯国际法,在海盗、战争、捕获品等国际问题上以习惯国际法为依据。最后从判例法角度出发,分析《外国人侵权法》中美国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发展及其实践中的影响。第二章介绍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外国法援引起到解释说明、强化论证的作用美国宪法的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援引的外国法渊源包括案例、法条、专家意见、调查报告等。美国大法官曾在奴隶制宪法判例中援引英国奴隶制度、英国奴隶纠纷判例、格老秀斯等国际法着作论证自己的观点。在最低劳动时间有关的经济权利判例中,产生了以布兰代斯摘要为代表的援引外国法的方式,这一方式非常重视其他国家的专家意见及社会科学调查数据,外国法援引从实证角度帮助法官论证观点。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形成了以外国法援引为主题的争论,以斯卡利亚大法官和布雷耶大法官的辩论为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内部形成支持援引和反对援引的不同意见。这一争论不仅出现在法庭上,而且还蔓延到学术领域和政治领域。反对援引的学者和法官大多从原旨主义、民主主权问题、民族主义和国际反向多数出发,反对外国法援引。争论的焦点主要为能否援引外国法论证没有明确国内共识的主张,另一个焦点问题为如何正确援引。第三章介绍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外国法,尤其是英国普通法及学者观点的援引帮助美国形成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判断标准,将明显而即刻标准发展到实质紧急影响程度;通过援引和分析英国普通法,美国法院确立了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给予新闻机构言论自由的扩张解释;从美国移民国家的实际出发,通过援引外国法,美国法院发展了英国普通法中关于淫秽的定义,确立了美国淫秽出版物的标准;援引外国法还直接推动了美国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在关于结社自由的判例法中,少数意见大法官依据英国干预公民结社的立法历史及影响警示美国法庭,重视公民的结社自由;援引外国法还帮助大法官对竞选献金进行规制;法官借助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形成了美国宪法中宗教自由界限。第四章介绍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八修正案禁止酷刑的规定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在第八修正案判例法中发展出不断进步的文明标准理论,这一标准要求结合文明国家的实践判断什么是酷刑。另外,二战后美国法院展开了对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探索,这一过程中外国法和国际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比如在强奸犯死刑适用问题、限制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死刑问题及智障者死刑适用问题上,法官援引国际条约、其他国家刑事立法等论证了限制适用死刑的人类社会道德的普遍性。第五章介绍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程序的规定都是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并没有盲目学习英国普通法,联邦最高法院从正当程序理论基础上发展出实质正当程序等。美国不仅丰富发展了英国宪法理论,还充分体现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及法院在美国权力制衡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分别在妊娠终止选择自由的界限、界定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同性性行为自由的确立及形式被追诉人的权利等问题上,帮助大法官解释第十四修正案的含义。第六章介绍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首先文章强调美国大法官在解释宪法时所参考的法律渊源具有开放性,美国宪法解释倾向实质性解释,这是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条件。其次文章分析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提出主张文本主义或原旨主义的大法官倾向引用英国普通法和英国法学理论解释宪法,而主张实用主义解释理论的大法官倾向引用国外实证研究的结论、数据以进行利益权衡的分析方法,以道德哲学主义分析为主的大法官倾向从自然法出发,援引西方自然法理论、世界宗教、道德等论证观点,从道德层面进行宪法解释。最后,本文认为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体现在合理援引标准的理论探索及援引类型化理论两个方面。其中合理援引的标准可以总结为:所援引的国际法或外国法体现了普遍共识、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用是被用来解释美国宪法中尚不清晰的问题、援引的外国法在宪法解释中的效力是不具有约束力的说服性渊源。另外,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类型化研究角度不同,按照援引产生的作用可以将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借鉴经验型援引、论证世界道德标准型援引、借用推理逻辑和材料的援引、追溯历史型援引。通过分析美国宪法判例中所援引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本文得到以下结论:其一,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的法律地位不容忽视,建国初期为了保证政权的稳定,美国联邦宪法给予国际法等同于国内联邦法律的地位,并且借助判例法确立了国际法约束州法的宪法规则,同时巩固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美国还借助宪法对国际法地位的规定扩张了法院的管辖权,从司法角度实现国会的政治主张,比如以《外国人侵权法》为基础,美国形成的长臂管辖理论,并频繁干预外国政府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其二,英国普通法对美国宪法产生重要影响,美国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历史体现出美国从英国法经验出发结合自身不断发展美国宪法理论,大法官对某些宪法条文的理解从照搬英国普通法到批判的继承,放弃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通过司法解释丰富了美国宪法保障的含义。其三,外国法援引帮助美国大法官形成了判断人类社会文明共识。大法官援引外国法材料论证了未曾被清晰证明的社会共识,用社会共识的普遍性论证大法官违宪审查中的主张。如果追溯美国建国初期,法官在寻找某种习惯国际法时会频繁援引外国法,论证该习惯国际法的存在并在审判中进行适用。这也是一种寻找人类社会共识的方式。其四,美国违宪审查理论研究已经实现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理论化,比如针对合理援引的标准的探索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的类型化研究。其五,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美国违宪审查的宪法解释理论中频繁出现,运用不同解释理论的大法官会选择援引不同类型的外国法渊源。总之,在大法官希望扩张解释宪法时,也是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发挥重要影响的场合,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推动了美国宪法解释的发展,帮助美国宪法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拘泥于形式的框架。美国宪法解释理论和解释方法的发展变化过程体现了大法官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间,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的平衡。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大法官借助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研究,借助案例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文章形成的创新点包括:第一,本文选择了从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新的研究角度分析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讨论美国宪法理论的特点。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并不属于引人关注的研究对象,但是从美国宪法理论发展中它是一种极具美国宪法特色的、也能够体现美国宪法理论热点的研究领域。研究对象中不仅研究援引国际条约,还考虑习惯国际法。而在研究外国法援引时,不仅讨论各国法律还将英国普通法作为重点讨论。第二,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发现以下几点内容:其一,国际法在美国宪法的地位发生着不断变化,并未真正体现联邦宪法中规定的至上法律的地位。其二,外国法历史上被视为寻找习惯国际法的重要的资源,而在当代成为对美国论证形成国内共识、推进美国国内道德标准进步等领域有着重要的论证作用。其三,英国法对美国的影响巨大,美国对英国法批判的继承。其四,提出国际法援引和外国法援引是美国的历史传统,对此内容的研究已经理论化。第三,本文选用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力图从提高研究的文献丰富程度和覆盖面。虽然已经有不少国内宪法学者整理了众多英美法判例判决书,但是为了更全面的了解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历史,本文在前人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整理了大量的原文判决书及相关国外文献,力图呈现完整的法官逻辑推理过程,从细节处发现问题,了解美国宪法制度发展。
梁西圣[4](2019)在《斯卡利亚文本原意主义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安东尼·格雷戈里·斯卡利亚(Antonin Gregory Scalia,1936-2016)自1986年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以来,就提出一套逻辑自洽、系统全面的法律解释方法论,并在司法判决和司法意见中将其系统的司法推理和论证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他以其自始至终独到的宪法解释理论和司法实践为人所称道,成为美国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保守派的标志性人物,他可以说是美国保守主义最具影响力和最具魅力的扛旗者。在宪法和法律解释上,他虽以原意主义者自居,但又不同于旧原意主义,斯卡利亚强调文本中心主义的解释方法论,倡导保守主义司法理念,主张法官应当客观中立,拒斥司法主观主义,防止法官主观偏见、政治倾向或道德取舍对司法解释的不当影响。他强调法官在解释宪法和法律时,应当避免借助自由裁量权来行使立法机关修改和制定法律的职能,应当从制定法的文本意义出发进行解释,寻求成文法意义的公共含义,以便达至对制定法的合理解释。除“引论”和“结论”外,本文主体部分共五章:第一章是斯卡利亚文本原意主义的首次亮相,初步梳理了宪法解释中原意主义和非原意主义之争背后的斯卡利亚文本原意主义。宪法解释到底是遵循其原初含义还是根据社会需要进行诠释,一直被视作旧原意主义和进化论宪法(也即非原意主义)争论的关键所在。在宪法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两者都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病,沦为一种机械而单一的解释哲学,任何一者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宪法解释中的难题。鉴于此,文本原意主义既旗帜鲜明地反对非原意主义,又条分缕析地扬弃旧原意主义,强调文本作为宪法解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解释方法上,斯卡利亚强调对文本既不能进行严格解释,也不能舍弃文本而转向虚无主义的宽泛解释,主张对宪法等制定法作合理性解释。从而文本原意主义在宪法解释理念和方法上呈现出综合性解释学的特质,较好地将宪法精神和宪法意志在现实中得以彰显。第二章是斯卡利亚原意主义的再次亮相,尤其是同自由主义法学的正面论战和交锋,将原意主义理论引向深入,更好地将其理论全貌得以展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斯卡利亚一度同杰出的马歇尔、霍姆斯大法官并肩,他在宪法如何解释的问题上,虽然为自己赢得了偏执文本原意主义之名,但也遭遇到德沃金、格兰登、特利伯、伍德等强有力的批判和赤裸裸的质疑式“挑衅”。斯卡利亚旗帜鲜明地反对自由主义的“活宪法”理论,尤其反对自由主义法学者在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宪法时,为了所谓的适应现实需要,过度地进行主观解释。斯卡利亚认为,这种理论极容易渗透或掺入法官的主观意图和偏见,极容易被政治所左右,更容易变成法官主观意图的肆意妄为,危及法律之治,变成法官的个人之治。他认为宪法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是立法机关的事情,法官不应当僭越美国三权分立的政体,即便可能遭遇成文法不当,法官只能在其修改之前进行制定法条文应有之意的解读。他反对借助立法史的立法者原意解释,认为法官不应当去看立法者意欲表达什么,而应当关注立法者以法定文本的形式写了什么。在自由主义法学家看来,斯卡利亚文本中心主义极容易让美国宪法变成一部保守的宪法,在公民权利保护和联邦政府权限上带来诸多限制,不仅不利于公民社会建设,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发挥,这从根本上同制宪者原初意图相背离。斯卡利亚认为法官针对制定法文本的主要任务是解释而不是创造,更不能把对制定法的解释当作创造普通法的一个补充;同时,即便在普通法领域,法官的主要任务不是去创造规则,而是发现规则和适用规则。他认为政制的变更,特别是制定法时代的来临,应当对法官提出新的要求,即解释传统的回归;尤其在争论的关键点即“如何对待立法意图”的问题上,他推崇达至实体正义之程序正义的解释理论——文本中心主义。第三章呈现了现实主义法学波斯纳对斯卡利亚理论的强力批判。我国学者甚为熟知的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理查德·波斯纳认为,斯卡利亚文本主义不过是玩弄文字游戏,有意回避日益复杂的社会难题,企图用所谓的解释方法掩盖个人真实的政治主张和个人偏见,特别在司法实践中明显的右翼政治色彩。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波斯纳曾对法律现实主义给予全盘的否定,但在其同斯卡利亚的论战时刻,波斯纳却转向并借助法律现实主义对斯卡利亚进行集中的火力炮轰,特别将斯卡利亚文本主义斥之为法律形式主义的沉渣泛起和死灰复燃,进而认为作为法律人的斯卡利亚为了自我偏见和自我保全,缺乏挑战复杂现实问题的使命感和进取心,不仅容易让法律变成僵死的教条,无法发挥司法的职能和作用,这种形式主义更容易造成美国宪法的危机。第四章从斯卡利亚同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法学的论战出发,指出他们在对斯卡利亚责难和批判上存在的误区,进一步将其文本原意主义的综合性宪法解释方法论得以很好地呈现。斯卡利亚阵营对波斯纳的无端指责和犀利批判进行了强有力的反击,斯卡利亚更是气急败坏地指责波斯纳的批判是荒诞的,完全是一种睁眼说瞎话的行为。自由主义法学质疑也罢,现实主义法学批判也罢,其背后往往陷入解释方法论上的误区,不仅将斯卡利亚文本原意主义涵摄之下的原则与方法混同,更将他在宪法解释上的系统性方法论弃置不顾。斯卡利亚文本原意主义,虽然强调文本作为宪法解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在文本中心主义核心性解释原则之外,并没有抛弃其它原则的合理性;同时,在解释基本原则之外,更加强调宪法实践中解释的具体方法。从而斯卡利亚文本中心主义构建起从原则到具体方法的综合性解释学。斯卡利亚提出的文义解释为核心的综合性解释方法论,完全不同于玩弄文字游戏、僵化而故步自封的法律形式主义,而是强调在以文本主义为核心的前提下,合理吸收自由主义、现实主义法学等合理内核的综合性解释方法论。斯卡利亚文本原意主义并没有在法律文本的世界里坐井观天,而是在法律文本和现实世界中实现往返和游走——在法律条文清晰明了的地方,文本主义一剑封喉;在制定法文本相对模糊和歧义,甚至存在不足的地方,它不同于自由主义或形式主义以主观目的取代法律文本或修改制定文本。而是在制定法文本的字里行间和篇章结构之中寻找宪法法律文本真实意图在现实世界的关照。同时,承认制定法并非完美无缺,主张文本的缝隙和缺憾应当由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等来填充,特别是借用成文法的系统解释方法填补法律漏洞、完成法律整全的司法正义拼图,实现解释者把立法者已经表达但未以法律文本直接呈现出来的含义恰如其分的挖掘出来,并完成由成文正义向现实正义的转变。但同时又对这种制定法拼图之外的规则保持敬而远之,主张交给立法机关去行使立、改、废的职能。第五章从斯卡利亚文本原意主义的不足和缺陷出发,探讨宪法解释方法论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斯卡利亚文本原意主义的宪法解释理论并非是完美无缺的,他的理论依然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诸多不足。在美国历史尤其是其宪制发展的历程中,美国宪法不仅是一个诸多偶然性集合成必然性之宪法不断生成的过程,借助宪法的和平进化和激烈的成长,在“权力宪制”和“权利宪制”两种博弈之中,美国宪法原则与妥协之道铸就了其持久的生命力。在美国司法历程中,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解释宪法和违宪审查的机关,不仅仅契合了其宪制成长之道,同其国情和历史的画风相契合,更符合了司法机关作为最小危险部门的精神宗旨。在美国宪法的解释上,我们不能忽略美国普通法造法的历史传统,正如我们不能将美国民主简单地理解为大众民主而陷入“反多数难题”的窠臼一样,美国宪法二百多年以来不断走向完善的过程,必须正确的区分其“不变”和“变”的智慧,避免在故步自封中坐井观天。纵然斯卡利亚作为英美法世界里迄今为止最具法律解释学造诣的大法官之一,虽其一再宣称他的解释学是最为客观公正的,但其不可忽略的政治偏好和主观好恶依然会在不同宪法条文的解释中打上属于“斯卡利亚”式的特殊烙印,这是为自由派和保守派皆为诟病的,也是解释中永远避不开且无法自足解决的难题。在宪法解释中,具体条款和抽象条款区分的相对性,更为不同解释者的个性和“特立独行”预留了空间和自由裁量权,斯卡利亚文本原意主义给我们提供了综合性宪法解释学的方向和路径,初步构建起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体系。但斯卡利亚文本原意主义自身分类的重叠和交叉以及无法摆脱的个人偏好,难免沦为“摇摆不定的文本主义”而遭至他们“说一套做一套”的批判。斯卡利亚文本原意主义作为一种综合性宪法解释学理论的提出和实践,其价值不仅在于丰富了宪法解释学的相关研究,更在于其倡议的要在美国普通法系国家中恢复解释的传统,以及为寻求一种合理并权威性的宪法解释方法论而进行的努力。从政治宪法到规范宪法转变的角度看,在不同国家的国家机构中,哪一个国家机构能够成为适合该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既同这个国家政制建构、社会文化紧密相连,又同这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机遇期的战略选择休戚相关,在宪法解释机关的抉择过程中,这种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共振与互动共同造就了一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方法。
陈明扬[5](2019)在《布兰登伯格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布兰登伯格标准是美国法院审理表达自由案的司法审查原则,从1969年最高法院裁定的布兰登伯格案中产生,一直被最高法院视为解释和适用第一修正案保护表达自由的权威论述。在布兰登伯格标准之前,联邦法院在审理表达自由案件中还发展出了一系列司法审查原则。布兰登伯格标准产生于这些基本原则之上,是法院较好地平衡法律与政治冲突的产物,体现了宪法修正案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的精神,为研究美国的表达自由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切入点。本文的目的在于,梳理布兰登伯格标准之前的其他司法审查原则,更好地对布兰登伯格标准的要点及运用进行分析,并通过探讨该标准中体现的法院对法律与政治的平衡,进一步分析其优越性,更加清楚深刻地认识美国表达自由的现状。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美国表达自由司法审查标准的变迁。第一修正案通过后很长一段时间,法院审理表达自由诉讼案件仍适用恶劣倾向原则。直到1919年,明显而现存的危险原则由霍姆斯法官在申克诉合众国案中首次提出,并在1925年通过吉特洛诉纽约州案得到进一步发展,后来在1927年的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得到完善。除此之外,优位性原则在1937年由斯通法官于合众国诉卡罗林制造公司一案中提出,衡平原则在1945年由罗伯茨法官于施奈德诉新泽西州欧文顿镇案中提出。这些原则体现出不同的司法理念,它们的出现反映了表达自由发展的曲折路程。第二部分是布兰登伯格标准的提出。1969年的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是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由此案产生的布兰登伯格标准摒弃了恶劣倾向原则与衡平原则的理论基础,继承了明显而现存的危险原则和优位性原则的司法自由主义理念,被适用于赫斯诉印第安纳州案和NAACP组织诉加邦硬件公司案等案件中,对美国司法产生影响,被认为在保护公民表达自由方面迈出历史性的一步。第三部分是布兰登伯格标准的解释。法律与政治的冲突不可避免,但它们之间可以通过衡平相以为用,布兰登伯格标准正是法院权衡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冲突和利弊的成果,正因如此,与明显而现存的危险原则、优位性原则和衡平原则相比,布兰登伯格标准的适用性更强。
霍晓立[6](2018)在《寓先例于原旨 ——美国早期宪法史上的原旨解释(1789-1830)》文中研究说明美国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及其批判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才产生的相当晚近的历史现象,其围绕着如何正确地解释宪法、真正地忠诚于宪法而展开。但不论原旨主义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无不从建国者(革命者、制宪者与早期释宪者三位一体)的早期主张与实践中探寻原旨主义的历史正当性,而他们得出的结论却截然相反。那么,建国者到底是不是原旨主义者?他们主张并实践着什么样的宪法解释路径?为什么是这样的宪法解释方法论?想要系统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返回美国早期宪法解释的现场,对身处其中的建国者的言行做一种长时段的历史考察,并对其言行中的变化和矛盾做一种具有宪法意义的合理解释。本文并行着叙事性和理论性两条主线。叙事主线梳理了建国者宪法解释路径从1789年到1830年的发展变化:他们从最初综合运用文本、结构、历史和目的等方法自由解释宪法,在机构创设和制度建构中“建章立制”,到后来通过个人记忆、历史文献和制宪目的等要素探寻宪法原旨,在党派斗争中对联邦党集权政策“拨乱反正”,再到最后将早期宪法解释中形成的先例吸纳入宪法原旨,对建国者40年的政治实践“盖棺论定”。理论主线则解释了建国者宪法解释路径发展变化的宪法成因。伴随着建国者共和政体理想与实践从联邦党的中央集权、到在野民主共和党的各州主权、再到执政民主共和党的民主化集权的发展变化,他们的宪法解释路径也经历了从自由解释盛行、到原旨解释兴起、到原旨解释变异、再到先例补足原旨的发展变化。而早期宪法史上的原旨解释所以最初无法盛行、后来发生变异,是因为美国的立宪建国过程存在一种二阶段结构。建国者作为曾经的制宪者在适用宪法时仍承担着创制者的使命,他们的早期宪法解释具有适用宪法和创制宪法的双重属性,他们既受制于宪法原旨,又通过早期先例补足宪法原旨。美国建国者既非现代意义上的原旨主义者,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非原旨主义者,他们在制度建构和党派斗争中发展出一种独特的解释路径。随着建国者共和政体理想与实践从中央集权到各州主权再到民主化集权的发展变化,他们的宪法解释路径也经历了正反合三个阶段。本文将麦迪逊晚年总结的“原旨+先例”的宪法解释路径称为“寓早期先例于宪法原旨”。也就是说,依据宪法产生的早期先例是宪法原旨的从属概念而非并列概念,因为早期释宪者首先依据制宪者原旨或宪法文本的原初含义解释宪法,其次将早期宪法解释中累积的先例寓于变动的原旨之中。在立宪建国二阶段结构中,建国者对宪法的最初解释及据此创设的早期先例乃是“制宪会议的延续”。宪法原旨暂时处于未完成状态,对建国者的早期实践保持开放,他们对宪法的最初解释经由早期先例寓于宪法原旨之中。建国者为自己及其后代立宪的过程,并不限于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并在各州宪法大会上批准那部被称为“宪法”的文本,而是延续到了建国初期解释与适用宪法的漫长岁月。美国早期宪法史上的原旨解释最初无法盛行、后来发生变异,就是因为立宪建国的二阶段结构。这启示我们要注意:宪法变迁是宪法解释的基础性结构,在制度未定型的建国初期更是如此;建国者的宪法解释活动具有适用宪法和创制宪法的双重属性;宪法解释具有代际性,每一代释宪者都身处特定的时间维度,承担不同的历史任务;经过革命立宪建国的国家最易生成原旨主义的宪法文化,美国当代原旨主义的正当性基础是政治与文化心理,而非法律科学或历史事实。
陈凯[7](2018)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文中研究指明受英国议会课税传统的深刻影响,美国人民从殖民地时期开始就十分重视征税权。《邦联条例》中的稽征程序规定各州保有征税权,弊端是造成国家财政危机。1787年美国宪法授予联邦国会为“偿付国债,并筹划合众国国防与全民福祉”而行使的征税权,同时也对其施以诸如目的性规则、分配规则、一致性规则等重要限制,1913年第十六修正案一定意义上又拓宽了国会征税权范围。总体上,美国国会享有充分且宽泛的征税权。国会行使征税权,颁布征税法案,但征税法案合宪性的解释权掌握在联邦最高法院手中。根据审查对象,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对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对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对其他实质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对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可细分为联邦最高法院对所得税和所得税以外税种的合宪性审查。尽管存在波洛克诉农民贷款和信托公司案的例外情形,但总体而言,联邦最高法院一般趋向于维护国会的征税权;对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可细分为联邦最高法院对规制私主体行为和公主体行为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它们分别经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联邦最高法院更多时候与国会立场一致;对其他实质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指在少数例外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将费或罚款认定为一种税收,据此进行合宪性审查。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充分征税权,未明确规定限制条款,但财产权保障条款、公共利益条款和税收义务条款等都能成为限制全国人大征税权的解释源泉。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进一步丰富并完善人大征税法案合宪性审查的理论,构建对中国全国人大颁布的税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结构。
丹尼尔·J.赫尔施博斯,吴园林[8](2017)在《重返人民:评《人民自己:人民宪政主义与司法审查》》文中研究说明一、导论:宪法的通俗解释大约在一个世纪之前,查尔斯·比尔德就已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中对美国的建国历程进行了研究,[1]为进步时代的宪政史设定了争论的议题,甚至在更长的时间内指明了法律人观察美国宪法的方式。[2]在《人民自己:人民宪政主义与司法审查》一书中,拉里·克莱默很可能为下一代法律人做了相同的工作。比尔德采用了有些不敬,却比较实际的方式切入对美国建国历程的研究;而克莱默十分怀疑传统的宪法界定方式,并提供了
李晓波[9](2017)在《美国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研究 ——以“建国”到“重建”国家主义为视角》文中提出“价值宪法学”是基于价值哲学范式来研究宪法的新兴学科,不同于“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研究范式,它从主体和客体关系的角度来研究人和宪法之间的效应和意义关系,研究内容包括:宪法价值的产生、宪法价值的实现和宪法价值的评价等,以此来阐释宪法运动的内在发展规律。以往美国宪法侧重从规范和政治角度来研究,本文尝试从价值学角度来研究“建国”到“重建”阶段美国宪法变迁的价值发展规律。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是主体在实践中围绕宪法基本价值而呈现出宪法价值发展的倾向性或趋向性,它不仅是一种宪法价值认识活动,而且是宪法价值的实现和评价活动。“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根本推动力量,他们的实践活动表现为具体历史阶段需要,这个需要推动了宪法发展变化。在“建国”到“重建”阶段,美国“人民”的中心任务是构建一个强大共和国实现自身“自由”,这要求联邦政府必须积极发挥国家能力,扩充中央政府权力来完成历史任务。“人民”的需要迫使联邦政府在宪法赋予权力基础上,通过“多元”宪法变迁机制扩大权力,扫除了“州权主义”、奴隶制等结构性难题对国家整体利益的威胁,实现权威和“自由”的平衡。在此过程中,宪法因事实压力引起的变迁也然会体现和实现这种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由于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紧紧围绕美国宪法基本价值结构,接受基本价值价值的制约和调控,并接受历史发展规律历史标准的检验,从而确保了国家主义的“善”相,实现了“权力宪政”与“权利宪政”具体历史统一。“建国”到“重建”美国宪法变迁实现了“人民”在具体历史阶段提出的规范性需求,化解了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张力,确保了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和适应性。尽管宪法变迁作为宪法价值实现较为理想的方式,成功地解决了主体“人民”与客体宪法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建国”到“重建”美国宪法变迁并没有成功解决奴隶制问题,这说明宪法变迁在化解规范与事实张力方面并不是万能的,在保持宪法稳定性、权威性和适应性方面也不是完美的。尽管如此,“建国”到“重建”美国宪法变迁在相当长历史阶段内较好地体现和实现了“人民”的国家主义价值取向,比较成功地维护了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和适用性。因此,从比较宪法学角度来讲,美国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研究对于中国“价值宪法学”研究具有开创性理论意义,对完善中国宪法变迁实现机制和“后改革宪法”时代宪法变迁公民权利价值取向的确定也有重要实践意义。本文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方法相结合的方法,提出了“宪法革命”、宪法修改“和”宪法变迁”等宪法变化形态理论,采用了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论”范畴来分析“建国”到“重建”美国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的原因,运用价值和历史“双重标准”对国家主义进行价值评价,并构建一定的理论模型来分析宪法变迁具体实现机制等,这些都是本文创新点所在。本文根据“价值宪法学”研究体系,从宪法价值取向的产生、宪法价值取向的实现、宪法价值取向的评价等方面来安排论文总体结构,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宪法变迁和“价值宪法学”的一般理论。首先阐述了“价值宪法学”的一般理论,主要从宪法价值的产生,宪法价值的实现和宪法价值的评价等方面来论述,对“价值宪法学”的研究体系有一个交代。其次研究了宪法变迁的含义、性质、实现机制、界限和逻辑结构。再次论述了宪法变化形态理论,将宪法革命、宪法修改和宪法变迁这三种变化形态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研究,明确各自内在规定性和宪法稳定性、权威性和适应性关系,以及宪法变化形态与宪法价值实现之间关系。第二章,美国宪法变迁价值取向的本体论。首先研究了美国宪法基本价值结构,其包括民主、共和、法治、自由和联邦主义五个基本价值,它们一起构成基本价值结构。基本价值结构对于宪法变迁具有重要的调控功能,它能防止宪法变迁蜕变为“恶性变迁”,确保宪法变迁价值取向的正当性。其次比较了美国和德国宪法变迁的异同。美国宪法变迁不同于古典宪法变迁理论产生地的德国,通过比较明确美国宪法变迁的内在规定性。再次分析了邦联条例与联邦宪法的整体性价值取向差异,意在从规范层面说明联邦宪法价值取向特点。美国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存在三种历史形态,即“建国”到“重建”的国家主义,“重建”到“新政”的自由主义经济学价值取向和“新政”至今的公民权利价值取向,这三个不同形态反映了美国“人民”在不同历史阶段价值观念发展的总体趋向性。第三章,美国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原因论。本章主要运用了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论”来分析“建国”到“重建”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的发生学原理,这四个原因分别是:规范与事实的质料因,渐进式宪法价值实现的形式因,人民对强大政治共同体需要的动力因和实现宪法稳定性、权威性和适应性的目的因。这四个原因从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的角度立体展现了这个历史阶段宪法变迁出现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的诸种因素。第四章,美国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实现论。主要从宪法价值实现的维度来研究“建国”到“重建”历史阶段国家主义价值取向实现问题。首先构建理论模型分析宪法解释的具体实现机制,以此来揭示宪法变迁实现的一般原理。在此基础上,结合美国宪政实践,重点考察了司法解释、总统宪法惯例和政党惯例等三种宪法变迁实现机制如何实现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的。从宪法修改与宪法变迁关系来理解“重建修正案”,也是理解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实现的重要维度,通过对“重建修正案”进行回溯研究可以清楚理解宪法变迁的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第五章,美国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评价论。本章从宪法价值评价角度对“建国”到“重建”国家主义价值取向进行评价。价值评价是价值的再认识活动,其核心在于评价标准的确立,评价标准主要由价值标准和历史标准构成,价值标准是价值关系内部标准,历史标准是外部标准和“元标准”。通过“正义”和美国宪法基本价值这个价值标准,以及“价值进步”历史标准对国家主义进行价值评价,认为国家主义总体上是“善”的。第六章,美国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意义论。本章主要研究了“建国”到“重建”美国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研究对中国宪法学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理论层面,本研究有利于拓展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进行“价值宪法学”研究初步尝试。在实践层面,有利于完善我国宪法变迁实现机制,确定“后改革宪法”时代宪法变迁的公民权利价值取向历史形态。
张健[10](2017)在《通向司法独立之路 ——美国建立之初两党围绕联邦司法权的斗争》文中认为大多数学者一般认为,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获得了司法审查权,提升了司法在联邦三权之中的地位,使司法独立获得更加坚实的基础。笔者并不否认这一点,不过,笔者试图将该案放在联邦建立初期,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斗争中,以更宏观的视角,论述党派与联邦司法权的关系问题。由于司法权的尊严在于其独立性,在于无涉党争,或者说在党派斗争中保持中立地位,不偏不倚地对待任何一方。政党则以政治权力的最大化为目的,在不受约束的条件下,政党总是试图获取最大的权力。美国的宪法中虽然没有政党(party)—词,但在实际的政治运作过程中,党派迅速诞生,不同的党派不仅争夺国会的席位和总统一职,也试图控制最高法院。在建国之初,美国最高法院实际上由联邦派的大法官所主导,在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之中,由于联邦司法权的地位较低,以及大法官们司法独立的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在华盛顿和亚当斯两位总统任内,大法官们都与行政权的代表——总统,过从甚密,甚至利用司法权打击异已,损害了司法权的独立与尊严,引起民主共和党的强烈不满。民主共和党人在1800年赢得总统选举,预示着联邦司法部门的危机,杰斐逊就任总统后果然实施了一系列举措,旨在清除前任总统所任命的大法官,引发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斯图尔特诉莱尔德案、弹劾蔡斯大法官等案件。大法官们在民主共和党人的紧逼之下,虽然步步退却,但司法权没有被总统权所压垮,反而展现出了它的韧性。尽管《1801年司法法》被废除,马伯里也未从最高法院获得司法救济,但民主共和党人对蔡斯大法官的弹劾以失败告终,最高法院也确立起了司法审查权。从这个角度来看,联邦党确实在党派斗争中处于下风,但法院的司法独立性并未受损,反而使蔡斯等党派色彩鲜明的法官行为有所收敛,从而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司法的独立性。因此,讨论联邦司法独立性的加强和地位的提升,那这种上升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最高法院获得了司法审查权。我们也要看到,法官们理解司法权的性质和自身角色也十分重要,即司法权不能依托某个党派,必须通过法官们公正无私的行为和判决来赢得信任和尊重,这才是司法权的唯一根源。过去的研究大多聚焦于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一纸判决,从而奠定了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多少忽视了法官们司法独立意识的觉醒。本文正是从这两个角度来论述党派斗争对联邦司法权的影响。
二、《联邦党人文集》"司法审查"的政治理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联邦党人文集》"司法审查"的政治理念(论文提纲范文)
(1)“民主”抑或“共和”?——美国宪法精神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主、共和的面相 |
(一)民主:国体、政体和权利 |
(二)共和、共和主义及其价值 |
(三)共和与民主 |
二、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 |
(一)制宪者对“民主”的拒斥 |
(二)宪法制定和批准过程中的非民主因素 |
(三)宪法文本中的不民主因素 |
1.“人民”的政治宣示意义 |
2. 民主制度的某种缺失 |
3. 政治妥协的权利法案 |
三、美国宪法原旨:共和主义 |
(一)宪法建立的共和主义意识形态 |
(二)现实政治局势造就了共和局面 |
(三)《联邦党人文集》中的共和主义政治哲学 |
(四)宪法中的共和政治制度 |
1. 联邦制 |
2. 两院制 |
3. 总统制 |
4. 司法审查制度 |
5. 分权与制衡之术 |
(五)妥协:共和的艺术 |
四、超越民主与共和:共和式民主 |
五、美国宪法精神探析的方法论意义 |
(2)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和博弈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1. 问题的提出: 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媒体关系的重新审视 |
2. 关键概念厘清: 新媒体时代 |
(二) 国内外相关问题研究综述 |
1. 国外研究概况 |
2. 国内研究概况 |
(三) 研究的思路与框架 |
一、形成与交汇: 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形成的历史原因 |
(一) 美国价值观塑造与政体形成 |
1. 以自由为核心的美国价值观形塑 |
2. 三权分立与联邦制的政体形成 |
(二) 以“新闻自由”为理想的美国媒体历史 |
1. 新闻自由的内涵及性质之辨 |
2. 新闻自由思想历史发展: 关键人物与主要思想 |
(三) 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交汇 |
1. 报刊媒体发展初期政府与媒体“压制与反压制” |
2. 党派报刊时期党派与报刊的“控制与合谋” |
3. 大众报刊时期政府与媒体的共生与博弈 |
二、共生与博弈: 传统媒体时代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根本特征 |
(一) 背景: 20世纪的美国大众传播媒体及新闻专业主义 |
1. 20世纪美国的政治经济背景 |
2. 20世纪的大众传播媒体发展 |
3. 新闻专业主义的形成与挑战 |
(二) 传统媒体时代政府与媒体的关系 |
1. 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发展变化: 叭儿狗、看门狗、攻击狗、牧羊狗 |
2. 政府各权力部门与媒体的共生与博弈: 总统、国会、司法部门 |
3. 不同时期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与博弈: 日常时期、战争时期 |
(三) 传统媒体时代公众与媒体的关系 |
1. 作为知识的媒体: 媒体与受众的关系 |
2. 作为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媒体: 媒体与受众的关系 |
3. 议程设置和构建框架的媒体: 媒体与公众的关系 |
三、延续与改变: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基本特征 |
(一)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共生与博弈”关系的延续 |
1.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本质并未改变 |
2.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新媒体之间的共生关系 |
3.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新媒体之间的博弈关系 |
(二)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改变:博弈程度加深 |
1. 技术手段使得政府对于民众的控制程度加深 |
2. 社交媒体的赋权带来新的权力主体 |
3. 传统新闻业的地位受总统政治倾向的影响 |
4. 公众在三方博弈中地位提升 |
四、意识形态层面: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具体考察 |
(一) 后真相政治与虚假新闻泛滥 |
1. 后真相政治的定义与表现 |
2. 后真相政治助长虚假新闻泛滥 |
(二) 政治极化、身份认同危机与网络不对称极化 |
1. 两党政治极化的体现与历史原因 |
2. 身份认同危机 |
3. 网络空间不对称极化 |
(三) 民粹主义与另类空间崛起 |
1. 民粹主义的根本特征与体现 |
2. 另类空间崛起 |
(四) 新媒体与网络民主及网络公共领域 |
1. 传统媒体时代的民主实践与理论设想 |
2. 网络时代的各种民主形式实现的可能性 |
3. 网络公共领域能否实现的争议 |
五、内容生产层面: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具体考察 |
(一) 政府及政治人物自媒体政治传播 |
1. 政府部门建自媒体平台开展电子政务 |
2. 政治人物打造自媒体进行政治传播 |
3. 案例分析: 美国政府利用社交媒体应对桑迪飓风 |
(二) 机构新闻媒体对于政府的监督和配合 |
1. 新媒体环境下机构新闻媒体的新闻生产 |
2. 机构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与配合 |
3. 案例分析: 从普利策获奖作品看机构新闻媒体对于政府的监督 |
(三) 新媒体时代意见领袖与政府及舆论的关系 |
1. 新媒体时代意见领袖内容生产和传播机制 |
2. 意见领袖影响政治及引导公众舆论 |
3. 案例分析: 美国总统特朗普的“推特治国” |
(四) 普通民众运用媒体平台进行新闻生产 |
1. 参与式新闻 |
2. 参与式新闻的民主监督功能 |
3. 参与式新闻的典型案例: CNN iReport |
六、对外传播层面: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具体考察 |
(一) 公共外交1.0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 |
1. 美国政府公共外交政策的提出 |
2. 9·11以后美国政府公共外交实践 |
(二) 公共外交2.0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 |
1. 奥巴马政府的公共外交2.0政策 |
2. 以伊朗为例看美国政府利用社交媒体外交 |
(三) 美国优先和现实主义下的新媒体外交 |
1. 美国优先的新媒体外交 |
2. 现实主义的新媒体外交 |
(四) 战时美国媒体与政府的关系的具体考察 |
1. 美国政府对于媒体的战时审查机制 |
2. 美国政府为媒体量身打造战时嵌入式记者 |
3. 美国主流媒体战时配合美国政府展开报道 |
结论 |
(一) 共生和博弈的延续以及博弈程度的加深 |
(二) 共生与博弈关系的实质是政治和资本的合谋与对立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3)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 |
一、美国宪法中关于国际法的规定 |
(一) 美国宪法理论中国际法的概念 |
(二) 美国联邦宪法对国际法地位与效力的规定 |
二、美国宪法中国际条约的地位和效力 |
(一) 国际条约的缔约及批准 |
(二) 条约优先于州法 |
(三) 条约自动执行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四) 条约与联邦法律冲突时的优先适用 |
三、习惯国际法与美国宪法 |
(一) 美国宪法中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和效力 |
(二) 习惯国际法在美国宪法判例中的发展 |
四、《外国人侵权法》判例中宪法理论的发展 |
(一) 《外国人侵权法》的起源 |
(二) 《外国人侵权法》的宪法依据 |
(三) 《外国人侵权法》对于司法管辖权理论的发展 |
第二章 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 |
一、外国法与美国宪法关系概述 |
二、宪法判例对外国奴隶法的援引 |
三、宪法判例对外国劳工保障法的援引 |
四、援引外国法引起的学术争论 |
(一) 争论发生的背景 |
(二) 司法领域的争论 |
(三) 学术领域的争论 |
(四) 争论的焦点问题 |
第三章 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 |
一、明显而即刻危险标准的形成 |
二、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的确立 |
三、淫秽出版物标准的确立 |
四、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 |
五、结社自由判例中的少数派意见 |
六、竞选献金的规制 |
七、宗教自由界限的形成 |
第四章 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
一、判例法中不断进化的尊严标准 |
二、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形成 |
(一) 强奸犯死刑问题 |
(二) 智障者死刑问题 |
(三) 未成年人死刑问题 |
(四) 延迟执行死刑问题 |
第五章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
一、第十四修正案与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关系 |
(一) 第十四修正案的产生与《自由大宪章》 |
(二)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法对英国正当程序理论的发展 |
二、妊娠终止选择自由及其界限 |
三、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 |
四、同性性关系选择自由的确立 |
五、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与保障 |
(一) 美国大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英国大宪章 |
(二) 第十四修正案吸收权利法案 |
第六章 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 |
一、美国宪法解释的开放性 |
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 |
(一) 在文本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二) 在权力结构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三) 在实用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四) 在道德哲学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三、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 |
(一) 对合理标准的理论探索 |
(二) 援引的类型化理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斯卡利亚文本原意主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第一章 原意主义、进化宪法论与文本原意主义 |
第一节“迈尔诉美国”案中的宪法解释之争 |
第二节 斯卡利亚原意主义 |
一、原意主义较小的恶 |
二、斯卡利亚之文本原意主义 |
第三节 文本原意主义的司法实践和正当性问题 |
一、文本原意主义的司法实践 |
二、文本原意主义正当性问题 |
第二章 斯卡利亚同自由主义的论战 |
第一节 斯卡利亚:联邦最高法院如何解释宪法 |
一、论战的序幕 |
二、普通法传统不是创造而是发现法律 |
三、政制变更,制定法时代对法官的新要求:回归解释传统 |
四、如何看待立法意图 |
五、文本中心主义:一种达至实体正义的程序正义 |
第二节 自由主义对斯卡利亚的批判 |
一、高登·伍德:不可忽视的美国司法传统 |
二、劳伦斯·特利伯:难以找寻的宪法含义 |
三、马里·安·格兰登:可资借鉴的大陆解释传统 |
四、罗纳德·德沃金:无所不包的道德原则 |
第三节 斯卡利亚对自由主义法学的回应 |
第三章 波斯纳现实主义法学对斯卡利亚的批判 |
第一节 形式主义法学的翻版 |
第二节 赝品文本原意主义:文字修辞和政治嫁衣 |
第三节 虚幻的“反多数难题” |
第四章 斯卡利亚文本中心主义:综合性宪法解释学 |
第一节 文本中心主义的责难和误区 |
一、对文本中心主义的责难 |
二、对文本中心主义的误区 |
第二节 文本中心主义的解释理念和解释原则 |
一、英美解释传统中的文本主义 |
二、司法现实呼唤合理的解释理论 |
三、文本中心主义和其它挑战者 |
四、解释中的应有之义和文本主义解释方法论 |
第三节 文义解释为出发点的综合性解释方法 |
一、综合性解释方法的运用 |
二、系统化的解释方法 |
第五章 一种共识:如何解释宪法与宪法解释机关的抉择 |
第一节 文本原意主义不足背后的宪法解释问题 |
一、斯卡利亚文本主义之不足 |
二、宪法解释上的一种倡议性共识 |
第二节 宪法解释机关的抉择 |
一、美国宪制原则与妥协的精神 |
二、司法机关:最小的危险部门 |
三、美国宪法实践中的“美式民主” |
结论 |
一、如何选择恰当的宪法解释方法 |
二、如何选择恰当的宪法解释机关 |
三、从政治宪法到规范宪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布兰登伯格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点 |
一、布兰登伯格标准前的司法审查原则 |
(一)宪法第一修正案 |
(二)明显而现存的危险原则 |
(三)表达自由的其他司法原则 |
二、布兰登伯格标准 |
(一)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 |
(二)布兰登伯格标准的要点 |
(三)布兰登伯格标准的运用 |
三、对布兰登伯格标准的评价和反思 |
(一)法律与政治的冲突不可避免 |
(二)法律与政治的平衡 |
(三)适用性强 |
(四)对布兰登伯格标准的反思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寓先例于原旨 ——美国早期宪法史上的原旨解释(1789-1830)(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方法与文章结构 |
2 理论背景:建国者的“解释性原旨” |
2.1 引言 |
2.2 鲍威尔—伯格与鲍威尔—洛夫格伦争论 |
2.3 克林顿的批评与困惑 |
2.4 雷克夫的历时性考察及其不足 |
2.5 结语:累积的先例与变动的原旨 |
3 自由解释盛行:1789-1793 |
3.1 引言 |
3.2 解释宪法VS创制宪法:“1789年决议”与行政机构创设 |
3.2.1 简约而暧昧的宪法第2条 |
3.2.2 行政部门首长免职权 |
3.2.3 行政部门的建制 |
3.3 “乔治宪法”与行政领导模式之争 |
3.3.1 华盛顿的总统制VS汉密尔顿的“部长制” |
3.3.2 华盛顿总统与行政机构的宪法关系 |
3.4 结语:立宪建国的二阶段结构 |
4 原旨解释兴起:1793-1801 |
4.1 引言 |
4.2 1790 年代的党争与外交政策决策权之争 |
4.2.1 英法列强夹缝中的新生共和国 |
4.2.2 早期政治联盟的破裂 |
4.2.3 宪法文本中的外交权 |
4.2.4 总统是外交政策“唯一胜任的判断者” |
4.3 “杰伊条约”事件中的原旨解释转向 |
4.3.1 民主共和党人对《杰伊条约》的不满 |
4.3.2 制宪者反对国会条约批准权 |
4.3.3 制定者意图VS批准者理解:谁是制宪者? |
4.4 结语:共和政体、宪法原旨与历史叙事 |
5 原旨解释变异:1801-1812 |
5.1 引言 |
5.2 不期而遇的路易斯安那领土 |
5.3 原旨解释与自由解释的两难:购买外国领土的合宪性之争 |
5.3.1 联邦党人的忧虑 |
5.3.2 分裂的行政内阁 |
5.3.3 获取领土VS准许其加入联邦:参议院和众议院内的反对声音 |
5.3.4 两种联邦制 |
5.4 从事后修宪到“必要之法”:杰斐逊的宪法逻辑 |
5.4.1 自由解释与20世纪的评论 |
5.4.2 原旨解释与19世纪的评论 |
5.4.3 杰斐逊的辩解及其宪法逻辑 |
5.5 结语:原旨解释的变异与法外权力的民主化 |
6 先例补足原旨:1812-1830 |
6.1 引言 |
6.2 灯塔和坎伯兰公路:联邦国内改进计划的历史与先例 |
6.3 麦迪逊“否决了自己的法案” |
6.3.1 1812 年战争与合众国第二银行的设立 |
6.3.2 民主共和党第二代国家主义者提出《红利法案》 |
6.3.3 支持《红利法案》合宪性的先例“不足够” |
6.4 门罗“妥协得太多” |
6.4.1 门罗是忠诚的杰斐逊主义者 |
6.4.2 反对的声音:《塔克报告》与国会有关决议 |
6.4.3 民主共和党内的代际冲突困局 |
6.4.4 《〈坎伯兰公路维修法案〉否决咨文》与门罗的修正主义 |
6.5 麦迪逊用先例解释宪法:在原旨解释与自由解释之间 |
6.6 结语:早期先例补足宪法原旨 |
7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7)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国会征税权的渊源 |
第一节 邦联时期的稽征程序 |
一、议会课税传统下稽征程序的形成 |
二、稽征程序的内容及其窘境 |
第二节 美国宪法中的国会征税权 |
一、制宪时期国会征税权之争 |
二、1787年美国宪法中的国会征税权 |
三、第十六修正案中的国会征税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希尔顿案奠定的世纪基调 |
一、案情与焦点 |
二、三个重要命题 |
三、世纪基调 |
第二节 所得税的合宪性审查 |
一、延续希尔顿案的所得税合宪性审查 |
二、希尔顿案世纪基调的破除:波洛克案 |
三、波洛克案之后所得税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三节 所得税以外税种的合宪性审查 |
一、暗合于希尔顿案世纪基调的审查进路 |
二、仰赖于宪法出口条款解释的审查进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规制私主体行为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一、征税权合法运用优位 |
二、规制目的、结果与合法运用并重阶段 |
三、规制目的的摒弃 |
四、综合审查的标准 |
第二节 规制公主体行为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一、权力分立原则 |
二、动机非强制原则 |
三、政治进程纠偏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会其他实质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税和费的区分及其合宪性审查 |
一、税与费的区分标准 |
二、费是一种税: 纽约州诉美国案 |
第二节 税与罚款的区分及其合宪性审查 |
一、税与罚款的区分标准 |
二、罚款是一种税: 西贝利厄斯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经验的中国启示 |
第一节 税收立法合宪性审查的理论基础 |
一、税权民主原则: 作为人民主权体现的征税同意 |
二、税收法定原则: 作为私有财产权的形式保障 |
第二节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征税权控制的可能路径 |
一、征税权控制方法的系统结构 |
二、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法: 合理差别待遇的控制原则 |
三、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法: 合比例的控制原则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8)重返人民:评《人民自己:人民宪政主义与司法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论:宪法的通俗解释 |
二、法律人、人民与制宪历程 |
三、美国历史上的人民宪政主义 |
(一) (法庭) 辩论与说教史:对可读历史的现实定义 |
(二) 开端:习惯宪法与消失的帝国 |
(三) 独立革命之后:人民至上时期的人民宪政主义 |
(四) 法院与 (特别是) 政党的共和国 |
(五) 贵族制v.民主制:克莱默的历史框架 |
四、当下的人民宪政主义:部门主义与新进步时代宪法 |
五、结论 |
(9)美国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研究 ——以“建国”到“重建”国家主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本文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一、宪法变迁研究现状 |
二、国内外关于宪法价值的研究 |
三、“建国”到“重建”国家主义相关研究 |
第三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美国宪法 |
二、宪法变迁 |
三、国家主义 |
四、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 |
五、时间域的界定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价值哲学方法 |
二、历史分析方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四、规范分析法 |
五、“大宪法观” |
六、实证模型分析法 |
七、案例研究法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价值宪法学和宪法变迁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价值宪法学的一般理论 |
一、宪法价值的产生 |
二、宪法价值的实现 |
三、宪法价值的评价 |
四、宪法价值的结构 |
第二节 宪法变迁的理论概述 |
一、宪法变迁的含义 |
二、宪法变迁的性质 |
三、宪法变迁的实现机制 |
四、宪法变迁的界限 |
第三节 宪法变迁的逻辑结构分析 |
一、实质主义宪法观 |
二、“刚性”的修改程序 |
三、宪法变迁实现机制 |
四、宪法性事实 |
第四节 宪法变化形态理论 |
一、宪法变化的诸种学说 |
二、宪法革命 — 激烈的宪法变化 |
三、宪法修改—显性的宪法变化 |
四、宪法变迁—隐性的宪法变化 |
五、宪法革命、宪法修改和宪法变迁的关系 |
六、宪法变化与宪法稳定性、权威性和适应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宪法变迁价值取向的本体论 |
第一节 美国宪法的基本价值结构 |
一、美国宪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民主 |
二、美国宪法的基本价值之二:共和 |
三、美国宪法的基本价值之三:自由 |
四、美国宪法的基本价值之四:法治 |
五、美国宪法的基本价值之五:联邦主义 |
第二节 德国和美国宪法变迁比较分析 |
一、德国宪法变迁的历史流变 |
二、美国宪法变迁的理论和实践 |
三、德国和美国宪法变迁的异同 |
第三节 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的价值取向比较分析 |
一、州民“一元身份”与国民“二元身份” |
二、“松散联盟”与“合众统一” |
三、“邦权主义”与“联邦主义” |
四、“民主主义”与“共和主义” |
第四节 美国宪法变迁价值取向的历史形态 |
一、“建国”到“重建”:宪法变迁的国家主义价值取向 |
二、“重建”到“新政”:经济自由主义的价值取向 |
三、“新政”至今宪法变迁的公民权利价值取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建国到重建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原因论 |
第一节 规范和事实结构的质料因 |
一、成文宪法: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的规范基础 |
二、事实要素:民族国家和帝国“双重构建” |
三、事实和规范之间的国家主义价值取向 |
第二节 渐进式宪法价值实现的形式因 |
一、宪法和宪法价值的双向运动关系 |
二、宪法变迁:渐进性宪法价值实现形式 |
三、国家主义价值取向实现宪法价值 |
第三节“人民”对强大政治共同体需要的动力因 |
一、“人民”作为宪法价值的主体 |
二、建国时期的“人民”:支持联邦宪法 |
三、国家构建时期的“人民”:建立一个强大共和国 |
四、“内战”和“重建”时期的“人民”:维护国家统一 |
第四节 确保宪法稳定性、权威性和适应性的目的因 |
一、美国革命的“保守主义” |
二、宪法变迁:“保守主义”宪法观的实践 |
三、国家主义实现“权力宪政”与“权利宪政”统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建国到重建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实现论 |
第一节 宪法变迁实现机制模型分析:以宪法解释为例 |
一、宪法解释权分配的两种理论 |
二、“本位主义”中宪法解释的参与方 |
三、“本位主义”宪法解释权分配的理论模型 |
四、“本位主义”中“外生性”制约:以司法机关为例 |
五、“司法主义”和宪法解释的实现 |
第二节 建国到重建最高法院与司法国家主义 |
一、联邦法院与宪法 |
二、司法国家主义初露峥嵘(1789—1800) |
三、“马歇尔法院”的绝对国家主义(1801—1835) |
四、相对的国家主义:联邦至上和州权的缓慢增长(1837—1860) |
五、国家重构:“内战”和“重建”中的国家主义(1861—1877) |
第三节 总统权力变迁实现国家主义(1789-1877) |
一、宪法与总统权力 |
二、建国到重建总统权力变迁体现 |
三、总统权力变迁的原因探析 |
四、总统权力变迁实现国家主义:以外交事务权为例 |
第四节 政党变迁实现国家主义(1789-1877) |
一、政党和宪法 |
二、政党体现民意 |
三、两党政治的非意识形态化和温和化 |
四、政党变迁实现国家主义价值取向 |
第五节“重建修正案”巩固国家主义价值取向 |
一、“重建修正案”的内容和批准 |
二、“重建修正案”: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的结果 |
三、“重建修正案”与国家重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建国到重建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评价论 |
第一节“二重性”评价标准:价值标准和历史标准 |
一、价值标准:价值评价的内在标准 |
二、历史标准:价值评价的“元标准” |
三、价值标准和历史标准的关系 |
第二节“正义”和宪法基本价值对国家主义评价 |
一、国家主义的“正义”维度:国家、社会和个人价值的统一 |
二、国家主义与宪法基本价值的统一 |
第三节 国家主义符合历史发展要求 |
一、共和国构建:“建国”到“重建”的历史任务 |
二、国家主义的合历史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建国到重建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意义论 |
第一节“价值宪法学”:宪法学研究的新范式 |
一、价值哲学:宪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 |
二、价值宪法学、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 |
三、“价值宪法学”的前景 |
第二节 中国宪法60年:同一性和变迁 |
一、中国宪法60年的同一性 |
二、中国宪法60年的变迁 |
三、国家主义:中国宪法60年变迁的价值取向 |
第三节 中国宪法变迁存在问题和完善 |
一、“改革宪法”的“被动回应型” |
二、中国宪法变迁实现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宪法变迁实现机制完善 |
第四节“后改革宪法”时代宪法变迁价值取向的展望 |
一、“改革宪法”时代“人民”的价值取向 |
二、“后改革宪法”时代人民的实践需要 |
三、“公民权利”:“后改革宪法”时代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通向司法独立之路 ——美国建立之初两党围绕联邦司法权的斗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选题意义及创新之处 |
第二节、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第三节、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二章 建国之初联邦司法部门的缺陷 |
第一节 美国宪法所建立的分权制衡机制 |
第二节 相对弱小的联邦司法权 |
第三节 缺乏独立意识的联邦法官 |
第三章 联邦党人退守司法权 |
第一节 总统大选激化党争 |
第二节 联邦党人控制法院 |
第三节 联邦党人司法理念的国家化 |
第四章 民主共和党的反击 |
第一节 杰斐逊废《1801年司法法》 |
第二节 进退失据的马歇尔大法官 |
第三节 民主共和党弹劾法官 |
第五章 司法独立性的确立 |
第一节 美国早期的党派斗争向司法领域渗透 |
第二节 司法权独立的意义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联邦党人文集》"司法审查"的政治理念(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主”抑或“共和”?——美国宪法精神探析[J]. 李晓波. 东南法学, 2020(02)
- [2]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和博弈关系研究[D]. 鲍静. 上海大学, 2020(08)
- [3]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D]. 陈希. 山东大学, 2019(02)
- [4]斯卡利亚文本原意主义研究[D]. 梁西圣.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布兰登伯格标准研究[D]. 陈明扬.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寓先例于原旨 ——美国早期宪法史上的原旨解释(1789-1830)[D]. 霍晓立. 重庆大学, 2018(04)
- [7]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D]. 陈凯. 厦门大学, 2018(07)
- [8]重返人民:评《人民自己:人民宪政主义与司法审查》[J]. 丹尼尔·J.赫尔施博斯,吴园林. 政治法学研究, 2017(01)
- [9]美国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研究 ——以“建国”到“重建”国家主义为视角[D]. 李晓波.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7)
- [10]通向司法独立之路 ——美国建立之初两党围绕联邦司法权的斗争[D]. 张健.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