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权论文_肖建国,庄诗岳

导读:本文包含了执行实施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审判权,集约化,民事诉讼,标的,法官,异议,强制执行。

执行实施权论文文献综述

肖建国,庄诗岳[1](2019)在《论民事执行实施权的优化配置——以我国的集约化执行改革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实施权的优化配置,以集约化执行改革为依托。集约化执行改革的本质是分权和集约,即结合繁简分流原则,将同一案件中的执行实施权分解、配置给不同机构或人员行使,将不同案件中的同类权力集约交由同一机构或人员行使。集约层面,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执行实施权已经得到优化配置。分权层面,则因近几年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导致执行实施权在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实施庭、执行团队之间以及各自内部重新排列组合,各地法院的配置模式差异较大。因此,执行实施权优化配置的进路重在优化分权,即完善执行指挥中心运行机制、强化叁个统一的执行工作机制、推行以法官为核心的执行团队办案模式、探索执行实施事务内部分权和外部委托的限度。(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1期)

欧慧妮[2](2019)在《执行实施权社会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执行难执行乱执行效率低下等问题,成为困扰法院以及当事人的大难题,也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顽疾。执行案件不断增加,员额制改革后执行法官数量相应减少,人案矛盾是制约执行效率提高的关键矛盾。在人少案多的大背景之下,想要进一步探讨解决执行难的方法路径,不妨把思维和眼光放宽,考虑执行实施权社会化。执行实施权的社会化是指将部分执行实施权委托授权给社会力量行使,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实施工作。社会化强调社会力量对执行的接近、参与,保证民众能够获得满意的结果。因而本文立足执行实施权社会化现状,指出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试图完善引进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实施的路径,解决执行中长期存在的人手不足技术不足信息不全等问题,进而解决执行难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执行实施权社会化这一题目进行分析,分别从执行实施权的权利属性、社会化的含义以及社会化的正当性等方面阐述题目所包含的意思,为后文做好铺垫。第二部分是论述执行实施权社会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已经有律师参与执行财产线索的查找、执行送达外包、被执行财产的委托拍卖等社会化实践经验,但是存在几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权社会化实践空白,其次是缺乏合适的社会化主体,再者是向传统的监督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第叁部分是对域外执行社会化实践的描述,选取大陆法系的法国与英美法系的英国执行社会化的做法加以简单介绍,期待通过域外经验,为我国执行实施权社会化提供相关的借鉴。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重在论述我国如要完善执行实施权社会化的路径,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权能社会化的路径,首先是要解决这些权能社会化的合理性之争,其次是要做好制度上的设计,最后要清楚地划定社会力量的参与范围。就如何解决没有合适的社会化主体这一问题上,笔者建议让律师参与执行以及培育市场化的执行力量。在监督管理方面,应该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诸如建立执业保证金制度、探索行业协会自治、执法记录仪覆盖、一案一考核制度。(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3](2017)在《执行实施权的优化配置与规范运行》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民庄严承诺"用两到叁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积累不少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执行工作取得显着成效。其中,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针对执行权分段集约运行机制的实践探索,取得较好效果,形成扎扎实实解决执行难的"临沭样本"。距离"基(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7年12期)

艾文,耿振善[4](2017)在《执行实施权的优化配置与规范运行——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体制试点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司法改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执行体制改革的关键又是执行实施权的从审判权项下的理性分离与重塑,因此,如何整合司法资源,进一步对执行权实行优化配置,确保执行实施权的规范运行,是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和推动执行体制改革深入开展的基本保障。就执行实施权优化配置的路径、配套管理设施以及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本刊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7年12期)

朱福勇[5](2015)在《应当清晰区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讨论审执分离这一宏观问题时,如果真要实现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科学合理地划定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权力边界是权力主体正确履职的前提与基础。在通常情况下,凡属于行政权力性质的执行实施权均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相适应的,属于司法权的执行裁判权则由法院行使。(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5年07期)

李斌[6](2014)在《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的积极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是实际意义上的审执分立。 当前,大部分法院的执行工作是由具有法官身份的执行员承担的,而设立执行员的本意是在法院设立一项与法官职责不同的另类职务从事执行工作的,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执行员与法官是等同的。法官去执行,显然不是法官的(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报》期刊2014-10-10)

陆文婷,陈小平[7](2014)在《如何实现执行实施权的有序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推行执行分权流程管理,符合执行工作的内在规律和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行为,建立公正、高效、规范、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推行过程中,该机制受到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等问题制约,运行并不顺畅,亟需引起(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08-06)

唐力,向国慧[8](2014)在《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权配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权的配置,不仅关系执行效率问题,而且对当事人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执行模式、由法院实施执行模式等叁种理论模式各具优劣,并常常以混合的面目出现。从世界范围看,不论哪种混合形态,司法机关的主要角色都常常限于做出裁判,同时对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的协助和监督,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混合模式问题的基础上,就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权配置改革,提出分叁个阶段发展的建议。第一阶段的改革,是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权配备现状为基础,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权予以适当调整,但其主要缺点是难以避免不同机关之间的推诿与扯皮;第二阶段的改革,重点在于通过集约化执行,提高执行的效率,其主要缺点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第叁阶段的改革,是设立专门的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机构,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监督。(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4年03期)

卢杰[9](2011)在《执行实施权审查权分家不再一人办到底》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权的配置是执行制度的内核,其科学与否直接关涉执行的成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对此进行了重大改革。 “意见的颁布实施,对于整合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规范执行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必将起到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1-10-21)

朱海鹰[10](2011)在《民诉法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对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适用范围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第202条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第204条明确赋予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权利。虽然这两条规定都是实现执行救济的有效途径,但是其救济的渠道不同,所涉及的执行权范围也就不同,由此对应的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也随之不同。(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06期)

执行实施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执行难执行乱执行效率低下等问题,成为困扰法院以及当事人的大难题,也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顽疾。执行案件不断增加,员额制改革后执行法官数量相应减少,人案矛盾是制约执行效率提高的关键矛盾。在人少案多的大背景之下,想要进一步探讨解决执行难的方法路径,不妨把思维和眼光放宽,考虑执行实施权社会化。执行实施权的社会化是指将部分执行实施权委托授权给社会力量行使,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实施工作。社会化强调社会力量对执行的接近、参与,保证民众能够获得满意的结果。因而本文立足执行实施权社会化现状,指出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试图完善引进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实施的路径,解决执行中长期存在的人手不足技术不足信息不全等问题,进而解决执行难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执行实施权社会化这一题目进行分析,分别从执行实施权的权利属性、社会化的含义以及社会化的正当性等方面阐述题目所包含的意思,为后文做好铺垫。第二部分是论述执行实施权社会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已经有律师参与执行财产线索的查找、执行送达外包、被执行财产的委托拍卖等社会化实践经验,但是存在几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权社会化实践空白,其次是缺乏合适的社会化主体,再者是向传统的监督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第叁部分是对域外执行社会化实践的描述,选取大陆法系的法国与英美法系的英国执行社会化的做法加以简单介绍,期待通过域外经验,为我国执行实施权社会化提供相关的借鉴。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重在论述我国如要完善执行实施权社会化的路径,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权能社会化的路径,首先是要解决这些权能社会化的合理性之争,其次是要做好制度上的设计,最后要清楚地划定社会力量的参与范围。就如何解决没有合适的社会化主体这一问题上,笔者建议让律师参与执行以及培育市场化的执行力量。在监督管理方面,应该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诸如建立执业保证金制度、探索行业协会自治、执法记录仪覆盖、一案一考核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执行实施权论文参考文献

[1].肖建国,庄诗岳.论民事执行实施权的优化配置——以我国的集约化执行改革为中心[J].法律适用.2019

[2].欧慧妮.执行实施权社会化研究[D].广西大学.2019

[3]..执行实施权的优化配置与规范运行[J].人民法治.2017

[4].艾文,耿振善.执行实施权的优化配置与规范运行——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J].人民法治.2017

[5].朱福勇.应当清晰区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J].人民法治.2015

[6].李斌.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的积极意义[N].贵州民族报.2014

[7].陆文婷,陈小平.如何实现执行实施权的有序衔接[N].人民法院报.2014

[8].唐力,向国慧.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权配置研究[J].法律适用.2014

[9].卢杰.执行实施权审查权分家不再一人办到底[N].法制日报.2011

[10].朱海鹰.民诉法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对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适用范围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1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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