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ISDA协议,法律风险,信托义务
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论文文献综述
郭万明[1](2014)在《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风险及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是以特定金融利益交付为标的的双务、诺成、有偿合同。通常,金融衍生品被分为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四种基本类型,在场外交易的品种主要有远期、期权和互换,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一般是指场外交易。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不仅存在着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还存在着诸多因素导致的法律风险,其中,一国没有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作特别法律规定以及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致是法律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场外交易比场内交易风险更大。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与赌博、保险合同都具有射幸性,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套期保值交易类似于保险、而投机套利类似于赌博,因此金融衍生品交易有被重新定性的法律风险。射幸合同和附期限、附条件合同的区别是,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效果要么是使已成立的合同发生效力,要么是使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失去效力,而射幸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只是法律效果不确定。场外交易是高风险交易,一国通常会通过立法对交易者的资格从主体类别、专业知识、市场经验、资金实力等方面给予准入限制。因此,在国际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存在着交易对手主体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交易员违反企业内部授权也可能导致交易主体资格瑕疵。国际场外金融衍生交易通常采用ISDA等标准主协议进行,单一协议、净额结算和信用支持被誉为ISDA协议的叁大支柱。但在交易对手破产时,交易可能面临破产方清算人行使别择权而使单一协议下的同一合同内多笔交易分化成多个合同交易而无法实施终止净额结算来减小风险;同样,在破产制度下,ISDA信用支持可能被认定为发生在“临界期间”的无对价的“优惠处分”而无效,在重整制度下,法律限制债权人行使信用支持条款下担保物权,非经重整执行人同意,债权人不得行使优先权。另外,质押式信用支持可能因为物权法定原则而效力不确定,所有权转移式信用支持在大陆法系国家可能会被视为“流质契约”而被禁止。因此,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制度上,我国应顺应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改革相关法律制度,避免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被重新定性的法律风险;要放宽、明确市场准入制度,尽最大可能避免交易主体不适格的风险;修改诸如破产法、物权法等法律制度,避免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标准协议中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和信用支持等条款适用时的法律风险。在民事法律责任归属上,除了追究致使合同交易无效和可撤销一方的法律责任,对于交易商可能存在的错误陈述、欺诈、操纵等侵权行为,可以根据案情实际,从交易商的信托义务着手,针对拥有不同交易知识、经验、经济实力的最终用户,赋予交易商不同程度的包括风险提示和建议义务在内的注意义务和适合性义务,追究交易商的法律责任,慎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本文认为,这些注意义务、适合性义务和信义义务恰好是连接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侵权行为与受到损害的因果关系的有力证明。除引言外,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在详细研究了每一种金融衍生交易合同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抽象出四种基本金融合同的共同的法律性质,最后概括地探讨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第二章是第一章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性质研究的延续,论述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射幸性及其与合同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区别以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能被重新定性为赌博合同和保险合同的法律风险。第叁章在介绍了各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主体市场准入限制规定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国家机构、公司以及个人在交易主体不适格情况下交易的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第四章论述了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国际标准主协议之单一协议、净额结算和信用支持叁大支柱与一些国家的破产法、合同法等的矛盾和法律风险,在吸取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相关的立法改进建议,以避免交易风险。第五章论述了交易商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基础,即包含注意义务、适合性义务、信息披露等在内的交易商对最终用户应负有的相对、有限的信托义务。第六章主要通过案例论述了不实陈述与操纵的法律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4-02-10)
许可[2](2011)在《论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以“最终用户”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衍生交易的最终用户,一方面利用衍生品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市场风险或以此获利,另一方面也承担着交易的最终损失。为此,商业银行应依赖内部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充分识别金融衍生交易的操作性法律风险和环境法律风险,以实现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双重管控。(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1年03期)
郭伟[3](2010)在《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标准文本ISDA和NAFMII法律风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大类角度划分,商业银行参与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基本分属两种,即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场内交易由于其规范程度较高,且具备产品标准化、品种固定化、技术先进化、清算集中化、监管严格化等特征,其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风险一直被认为处于低度状态,除非出现罕见的系统风险状况。因此,场内交易的模式一直为金融界和法律界所推崇。然而,正如愿望和现实总是不完全吻合一样,我们日复一日所从事的不可或缺的大量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都是无奈地发生在场(本文来源于《金融法学家(第二辑)》期刊2010-10-16)
刘燕[4](2010)在《关注金融衍生交易的市场风险向法律风险的转化——对中航油、中信泰富事件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衍生交易的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通常被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但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具有国资背景的海外上市公司来说,最大的损失源自金融衍生交易的市场风险向法律风险的转化。它显示了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与现代金融衍生交易的市场规则、法律规则之间的碰撞。中航油事件与中信泰富事件所揭示出的这一风险转化过程,为观察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0年03期)
张瑞婷[5](2009)在《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的核心成果,金融衍生品自问世以来,大大提高了金融运行的效率。但与此同时,由于其杠杆性、虚拟性等特点,金融衍生交易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法律风险属于诸多风险之一,我们有必要了解金融衍生交易中法律风险的含义及成因,以达到对其进行防范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10期)
江家栋,陈立峰[6](2007)在《国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净额结算的法律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如果交易一方发生破产或者清算事由,那么将可能产生净额结算,特别是终止型净额结算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强制执行性的争议。本文试图从净额结算及其功能,终止型净额结算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及净额结算在我国破产法上的执行力等方面,对这一法律风险作一分析。(本文来源于《宁波经济(叁江论坛)》期刊2007年01期)
张海航[7](2006)在《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风险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衍生产品简介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的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基于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管理价值,(本文来源于《农村金融研究》期刊2006年05期)
刘定华,李玲娟,李晗[8](2006)在《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方便了金融交易,降低了交易成本,但在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由于其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的特点以及由其诱发的一系列金融事件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因而了解金融衍生工具的含义和特征,分析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风险成因并进一步探索如何对其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2期)
汪泽[9](2005)在《场外交易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风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衍生产品产生的初衷恰恰是为了规避现实的监管。在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中,法律风险是一种主要风险。它不仅存在于操作风险的层面,更存在于宏观体系之中。(本文来源于《国际金融》期刊2005年Z1期)
梅明华[10](2004)在《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法律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衍生产品交易合约被认定无效而无法履行,或者合约订立不当等原因导致的风险。一般而言,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1. 交易主体资格。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首要的问(本文来源于《中国金融》期刊2004年09期)
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衍生交易的最终用户,一方面利用衍生品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市场风险或以此获利,另一方面也承担着交易的最终损失。为此,商业银行应依赖内部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充分识别金融衍生交易的操作性法律风险和环境法律风险,以实现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双重管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论文参考文献
[1].郭万明.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风险及民事责任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4
[2].许可.论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以“最终用户”为中心[J].时代金融.2011
[3].郭伟.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标准文本ISDA和NAFMII法律风险研究[C].金融法学家(第二辑).2010
[4].刘燕.关注金融衍生交易的市场风险向法律风险的转化——对中航油、中信泰富事件的反思[J].政法论丛.2010
[5].张瑞婷.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法制与社会.2009
[6].江家栋,陈立峰.国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净额结算的法律风险[J].宁波经济(叁江论坛).2007
[7].张海航.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风险初探[J].农村金融研究.2006
[8].刘定华,李玲娟,李晗.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问题[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9].汪泽.场外交易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风险研究[J].国际金融.2005
[10].梅明华.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金融.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