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浮动抵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动产,抵押权,实证,主体,方式,民法典,借款人。
浮动抵押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雷和平,师伟哲[1](2019)在《牛羊抵押能贷款 果树成了“摇钱树”》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行陕西杨凌支行相关人士表示,生物资产动态评估浮动抵押贷款试点,是将农业规模化种养殖户手中最主要的生物资产,通过对其各个生长阶段的精准估值,转化为银行认可的“标准抵押物”,这从客观上解决了农业生物资产的叁大抵押难点,有助于解决农业生产规模化发展过程中生物(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期刊2019-07-23)
杜金珍[2](2019)在《论我国浮动抵押权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仅用叁个条文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尚未构建起完善的浮动抵押制度。尤其在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方面,《物权法》亦未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特殊性,专门制定浮动抵押权实现的相关规则,只是笼统的适用一般抵押权实现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文将我国浮动抵押权的实现为研究目标。通过比较研究英美两国与我国在浮动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即浮动抵押的固定化、实现方式、实现的优先受偿顺位叁方面的不同,同时结合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国情以及相关实际案例,分析了我国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存在的问题,包括浮动抵押固定化事由的不完善、实现方式过分依赖公力救济、未引入接管人制度、浮动抵押财产灭失损毁后救济措施的缺失以及浮动抵押权实现的优先受偿顺位直接适用一般抵押权实现的规则所存在的问题等等。最后,针对我国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所面临的问题,合理借鉴英美两国浮动抵押权实现制度中的有益经验,提出建立浮动抵押固定化公示制度、扩大固定化事由、限制自动固定化条款、构建接管人制度、设置监管程序以及设计浮动抵押权实现的优先受偿顺位等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尤琦琪[3](2019)在《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运行现状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来讲,堪称是一个突破,也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中国的《物权法》中仅通过叁个法律条文来规定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问题,继而希望完美运行是十分不现实的。因此,本文通过统计分析司法实践中以动产浮动抵押进行融资借贷的案例,希望通过观察司法实践运行现状,发现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同时为了使样本更具说服力,本文还以阅读相关文献材料的方式分析中小企业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了解情况和认可程度。同时以线下走访调研的形式调查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的情况,观察抵押主体是否真的了解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以及适用该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实证研究分析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究竟运行的如何,出现了哪些问题,从而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首先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基本概括。介绍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的内涵及引入原因,为第二章中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实证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其次,通过梳理相关案例观察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运行现状。在收集相关案例的前提下,以抵押主体、抵押客体、登记制度、处分抵押权现状、结晶事由、抵押权实现方法作为观察指标,同时通过走访调研的形式,调查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是否真的了解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以及适用该制度存在哪些问题。然后对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分析归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实际运用角度分析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力求对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提出简明而实用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9-06-01)
王奕浓[4](2019)在《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立足我国当今浮动抵押的现状,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的现状入手,从而发现我国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相关问题,进而研究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方法。浮动抵押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遇到太多阻碍,很难发挥它全部作用,通过提出相关建议以求浮动抵押可以实现其更多的价值。(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9年08期)
仙玉莉,詹王镇[5](2018)在《新型涉农动产浮动抵押融资制度创新的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精准扶贫工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单纯依靠有限的政府资金扶贫,难以满足脱贫农户对资金持续性的需求。为巩固已取得的扶贫成果,需创新农村投融资机制,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农户数量大,农业领域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农户所有的动产属性特殊,各类农户对资金需求旺盛,使得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扶贫成为可能,物权法中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成为商业机构参与金融扶贫的突破口。本文通过剖析涉农动产浮动抵押商业融资模式面临的困境,提出涉农动产浮动抵押模式可行性构想,提高商业银行参与投融资的积极性,满足农户融资的需求,推进扶贫进程进展。(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黄宣植,刘绍斐[6](2018)在《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司法困境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浮动抵押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在运行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叁个方面:浮动抵押的设立形式与适用范围;自主经营权与介入权的范围;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效力顺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定较为抽象,不能满足浮动抵押制度的运行需要,并因此导致价值位阶出现混乱。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应在司法实践中尊重该制度追求的效率价值,平衡抵押人的自主经营权与抵押权人的介入权,并优化浮动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顺序。(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李菡,张裕强[7](2018)在《浮动抵押监管: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影响银行动产抵押业务发展的核心因素,是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没有相对独立的第叁方为银行提供准确的信息。而通过物联网将银行风险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和商品交易流通等进行融合,能够从根本上消除或弱化传统动产抵押的瓶颈,推动金融服务和风险管理创新。中货公司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货物变化等信息进行动态化监测、过程化管理,为银行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有效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可以作为中小企业增信、发展普惠金融的一种有效途径。(本文来源于《金融发展研究》期刊2018年10期)
钟维[8](2018)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释评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不仅是大陆法系吸收英美法系制度的成果,也是民法商法化的典型,具有自己的特点。但正是这种跨法系和跨民法、商法的制度移植,导致在法律适用中至今都还存在不少争议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而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现行浮动抵押制度的一些缺陷也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因此,需要以解释论和立法论为视角,对浮动抵押制度中的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和评析,并就其缺陷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具体而言,应当实现浮动抵押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效力规则的重构,以及实现规则的完善。(本文来源于《广东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4期)
万俊峰[9](2018)在《动产浮动抵押中的债务人行为监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浮动抵押源自十九世纪的英国衡平法,最早是通过1870年上诉法院的判决而确立。由于浮动抵押制度相对于一般的抵押制度具有优越性而被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吸收。我国直到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后才正式确立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自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建立以来已经接近10年,这一制度在融资领域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了对债务人监管不完善的问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动产浮动抵押”、“民事案件”和“判决书”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一共有237份判决,其中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184份判决,在这些金融机构中直接涉及到银行的判决书就超过了 150份,因此本文主要以银行作为债权人的角度来进行研究的,而在这些涉及银行的判决书中超过半数的争议集中在浮动抵押固定时抵押财产的价值严重减少或毁损,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实践中对债务人行为监管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担保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在实践中银行有可能担心不能在浮动抵押固定时实现自己的担保利益而不愿意采用这种担保方式。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分析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实务中债务人行为监管方不足及其原因,针对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结合国外的相关经验,为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中债务人行为的监管提供相关建议,增强浮动抵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在立法上和实务上完善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进而更好地发挥浮动抵押的融资功能和制度价值。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典型案例的分析,第二部分阐述了动产浮动抵押中债务人行为监管的法律原理,第叁部分是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债务人行为监管措施不完善的原因分析,第四部分是动产浮动抵押中债务人行为监管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8-05-15)
李瑞[10](2018)在《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于2007年首次引入了这种类型的担保方式,从此确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物权法》中关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条文有叁个,分别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主体、担保物范围、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登记制度、顺位规则等。虽然法条规定相对其他国家的规定而言过于简略,但我国动产浮动制度的法律框架已然成型。浮动抵押制度的引入目的虽然是作为抵押制度的补充,但因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不具备完善的配套制度从而不适应我国的本土状况,使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水土不服”问题,这也是必然的,因为任何的法律移植都要有一个过渡的过程。如何适当的调整制度的应用,让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掌握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核心,更好的使用该制度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是主要的问题。本文分为五章,前两章从理论出发,总结归纳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背景、内涵以及特征,对动产浮动抵制度的理论基础做了充分的阐述。从理论出发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实证研究,论文第叁章笔者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总结归纳2014-2016年度法院相关判决,得到相关的数据并对数据来源等进行了分析和说明,分为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角度分析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以及实践中的状态。论文第四章是从整理的数据中归纳出制度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结合两个经典案例,针对案例中的焦点问题以及法院的相关判决进行了深入分析。具体存在的问题包括:部分法院扩大相关法条适用范围;抵押权人结晶时固定抵押财产困难;抵押权人限制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动产浮动抵押权与相关权利的顺位规范不明确以及登记混乱。论文第五章针对这些问题,展开分析,笔者提出具有相关可行性的建议,包括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法条内涵进行明确;赋予抵押权人监控权和介入权;明确动产浮动抵押相关的顺位规则;完善登记制度等。(本文来源于《山东财经大学》期刊2018-05-01)
浮动抵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仅用叁个条文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尚未构建起完善的浮动抵押制度。尤其在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方面,《物权法》亦未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特殊性,专门制定浮动抵押权实现的相关规则,只是笼统的适用一般抵押权实现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文将我国浮动抵押权的实现为研究目标。通过比较研究英美两国与我国在浮动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即浮动抵押的固定化、实现方式、实现的优先受偿顺位叁方面的不同,同时结合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国情以及相关实际案例,分析了我国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存在的问题,包括浮动抵押固定化事由的不完善、实现方式过分依赖公力救济、未引入接管人制度、浮动抵押财产灭失损毁后救济措施的缺失以及浮动抵押权实现的优先受偿顺位直接适用一般抵押权实现的规则所存在的问题等等。最后,针对我国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所面临的问题,合理借鉴英美两国浮动抵押权实现制度中的有益经验,提出建立浮动抵押固定化公示制度、扩大固定化事由、限制自动固定化条款、构建接管人制度、设置监管程序以及设计浮动抵押权实现的优先受偿顺位等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浮动抵押论文参考文献
[1].雷和平,师伟哲.牛羊抵押能贷款果树成了“摇钱树”[N].金融时报.2019
[2].杜金珍.论我国浮动抵押权的实现[D].烟台大学.2019
[3].尤琦琪.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运行现状实证分析[D].贵州大学.2019
[4].王奕浓.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山西青年.2019
[5].仙玉莉,詹王镇.新型涉农动产浮动抵押融资制度创新的探索[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
[6].黄宣植,刘绍斐.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司法困境与对策[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
[7].李菡,张裕强.浮动抵押监管: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式[J].金融发展研究.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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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万俊峰.动产浮动抵押中的债务人行为监管研究[D].扬州大学.2018
[10].李瑞.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实证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