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庭前会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会议,程序,证据,进路,刑案,主义,特殊教育。
庭前会议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代鑫,庄睿[1](2019)在《未成年人刑案庭前会议司法生态现状及改进——以S省Q市法院58个案例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目前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之下,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阶段为切入,涉未成年被告人案件中以庭前会议为程序平台,实现为正式庭审扫除障碍、保障庭审实质化及对未成年人的特别教育与保护功能。本文以58个S省Q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样本,由点到面,分析司法实务中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召开庭前会议的现状,寻求该司法现状的主要原因,结合我国关于未成年人教育与保护的特殊刑事政策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具体要求,从机制与实践操作的层面解决一些技术性问题,提供可能的、实际的应对与改进方案。(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张洁[2](2019)在《论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的排除》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刑诉法中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也是我国司法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其中,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对于提高庭审程序的审判效率,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维护庭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庭前会议中实施至今已初见成效,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经过对我国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实施效果的反思,以及对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些浅见,以期对其改革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2019全国教育教学创新与发展高端论坛论文集(卷九)》期刊2019-09-01)
毛淑玲,王鹤[3](2019)在《刑事庭前会议程序之检视与完善——兼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庭前会议程序的有效运行对于促成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解决与刑事庭审有关的程序性事项,促进庭审的集中、连贯进行,避免审判程序在形式和实质上的不必要中断,从而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质量。检审与分析样本地区庭前会议实施情况发现,庭前会议与理论及制度预设仍存有差距。庭前会议启动方式职权化特点突出,会议报告形成过程缺乏监督,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尚有瑕疵。因此,增加控辩双方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的救济性权利,增设会议报告形成过程的监督程序,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告知制度,是未来庭前会议程序完善的必要内容。(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余晓龙,刘利红[4](2019)在《审判中心视域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样态与完善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相对细化的规定,但实践运行存在复杂因素和个案差异,以大要案为代表的制度运行虽然取得积极效果,但作为一项制度性措施,庭前会议的召开不可能都如大要案那样有着相对规范和预期的把握,在更加普遍性案件适用的过程中仍需结合实践突出问题加以妥当性操作。本文以一起复杂案件的庭前会议实践效果为切入,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8年1月1日之后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177篇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剖析庭前会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形式化"与"实质化"看似矛盾却并存的两种极端化现象,分析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重塑庭前会议的功能理念,对庭前会议程序与方式进行改进完善。(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雷名星[5](2019)在《民事庭前会议的完善路径——以“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为目标》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审前准备程序的核心一环,庭前会议的设置与"庭审中心主义"改革在动因上具有一致性。充分的审前准备是落实庭审中心主义的应然条件。民事庭前会议的设置可以在实体和程序层面有效保障庭审程序的运作,但强职权主义的驱动和适用上的混乱限制了庭前会议功能的发挥。在立法和实践中,庭前会议开展规则的不确定性和内容的模糊性造成了庭前会议的混乱适用。面对庭前会议在司法实践中虚置的局面,庭前会议的完善应从法官与当事人各方的权限配置关系出发,将庭前会议置于民事诉讼的程序性构造框架之下,对庭前会议的启动和适用规则加以阐明,明确其程序定位,重新整合和构建与"庭审中心主义"相适应的庭前会议制度,才能真正促进集中审理和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张映婷,张闻晋[6](2019)在《挑战与回应:民事线上庭前会议的检视和完善——基于互联网时代下纠纷解决机制变革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案多人少是近年我国司法工作中较突出的矛盾,对法院发挥纠纷解决职能产生不利影响。对此最高法院与各地法院提出多种解决方案,其中就包括建设线上司法平台和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两项举措。在此背景下,民事线上庭前会议~①应运而生。作为一项纠纷解决制度创新,与线下庭前会议相比,线上庭前会议具有异地、异步审理的优势;但其运行效果低于预期,出现热门话题冷实践的悖反现象。一、梳理分析:线上庭前会议的运行现状笔者为调查我国线上庭前会议运行现状,一方面,对目前具有线上庭前会议功能的(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期刊2019-06-20)
李弸[7](2019)在《法官助理职责的程序化实现路径研究——以法官助理参与民事庭前会议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作为司法体制改革重要环节的司法人事体制改革也应当充分考虑与诉讼制度改革的契合,通盘考虑,整体布局。"~①民事庭前会议系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将其与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相结合,厘清法官助理在庭前会议中的职责,对于进一步细化法官助理职责、充分发挥法官助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助力员额制改革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意义重大而深远。一、法官助理在民事庭前会议中履职现状(一)文本层面的职责梳理(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期刊2019-06-20)
刘璐,杜伟[8](2019)在《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报告的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庭前会议报告正式出现于官方文本,是在201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实施意见》出台之前,庭前会议适用率低,~①各地庭前会议的实践中以"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方式记录会议内容,形式、效力皆不统一,间接影响了庭前会议的功能预期。《实施意见》肯定了庭前会议的部分效力,并正式提出庭前会议应当制作会议报告,于庭审中宣布。《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简(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期刊2019-06-20)
谢承儒[9](2019)在《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审前程序改革之初还是在提倡繁简分流之今,人民群众一旦起诉后,其愿望无非有两个,一是寄希望于法院能秉公处理,以实现自己的诉求;二是希望案件尽快审结,减少诉累带来的负面影响。法院也一样,特别是在“案多人少”、案件量呈几何数字激增的今天,如何能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高效而又有质量地结案成了争论的焦点。民事庭前会议(以下简称庭前会议)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源于美国的民事诉讼规则,其后在两大法系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历来是各国修法革新之重点。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浪潮下,为配合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款的实施,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24条明确以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并在第225条规定了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这才标志着民事审判中已试行多年的庭前会议在我国正式确立。该制度的引进,通过会议形式将审前各项重要程序集约化管理,对解决我国实践中因审前准备不足造成庭审质量和效率低下、重复开庭现状频发的问题大有益处。然而制度设立之初,问题颇多,笔者以实践调研为例,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诸如性质不明、“议而无效”、缺乏统一适用标准、内容粗略、与庭审转换无依据、缺乏完备的配套机制等问题为视角,并考察域外经验以求借鉴之道,对症下药,大胆提出如下构想,以期解决立法上不完善,实践中出现两极分化、个别地方法院适用效果不佳的情形:第一,明确庭前会议的性质,发挥其提纲挈领的作用。第二,提出解决“议而无效”的叁种途径,如明确争点和证据功能,借鉴美国审前命令形式,有条件地建立庭前会议型案件失权制。第叁,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具体包括:采取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规定来确定庭前会议的案件适用范围;提出在现阶段完善审判法官和法官助理模式,未来如何过渡到预审法官模式的方案;统一规定庭前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次数。第四,充实庭前会议的内容,例如当事人知情权的获悉途径,庭前会议的送达方式和召开形式,吸收回避制度,明确当事人违反庭前会议的责任以及规范法官行为。第五,做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转换。第六,完善庭前会议的配套机制,例如健全诉答程序,减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阻力,提出通过扩充证据交换的方式以及规定“庭前会议型”证据交换的案件适用范围来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建立刺激法院适用机制等。(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赖宁宁[10](2019)在《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 87条第二款新增加的制度。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它上承公诉程序,下启审判程序。对于制约公诉权,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本论文拟从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概论,具体分为概念、特征、功能和意义四小节。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其功能有叁,分别为:解决程序性事项的功能、排除非法证据的功能、整理证据和确定争议焦点的功能。第二部分是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分别为:保障公正审判的价值、保障集中审理的价值、保障辩护权实现的价值、提高庭审效率的价值。第叁部分是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现状,具体为:适用率低、功能单一;没有法律约束力且不解决实质问题;被告人出席庭前会议的资格问题;欠缺法庭组成后的告知程序;欠缺证据和争点整理程序;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无明确规定。第四部分是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现状解决的建议,具体为:确立集中审理和庭审实质化原则;完善庭前会议制度本身的问题;增加公诉审查的功能;明确规定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基于目前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法律规定和实施状况,研究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这一课题极具意义。笔者希望通过本课题的研究,能为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健全做出一些努力。(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9-05-27)
庭前会议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2年刑诉法中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也是我国司法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其中,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对于提高庭审程序的审判效率,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维护庭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庭前会议中实施至今已初见成效,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经过对我国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实施效果的反思,以及对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些浅见,以期对其改革有所帮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庭前会议论文参考文献
[1].代鑫,庄睿.未成年人刑案庭前会议司法生态现状及改进——以S省Q市法院58个案例为样本[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
[2].张洁.论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的排除[C].2019全国教育教学创新与发展高端论坛论文集(卷九).2019
[3].毛淑玲,王鹤.刑事庭前会议程序之检视与完善——兼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余晓龙,刘利红.审判中心视域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样态与完善进路[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5].雷名星.民事庭前会议的完善路径——以“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为目标[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
[6].张映婷,张闻晋.挑战与回应:民事线上庭前会议的检视和完善——基于互联网时代下纠纷解决机制变革的思考[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2019
[7].李弸.法官助理职责的程序化实现路径研究——以法官助理参与民事庭前会议为视角[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2019
[8].刘璐,杜伟.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报告的效力问题研究[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2019
[9].谢承儒.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D].广西大学.2019
[10].赖宁宁.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