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霖:浅析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历程——基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文

徐永霖:浅析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历程——基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文

【摘 要】黑格尔法哲学理论在形式上是以自由意志为出发点的唯心主义哲学观,黑格尔主张法与法律不同的理念法,他认为法是客观规则,强调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过程。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基于唯物主义立场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了审视,揭露和批判了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观,从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三个层面超越了黑格尔法的本质思想,形成了唯物主义哲学观。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为充分认识和正确处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的本体论;《法哲学原理》;人民主权

作为批判黑格尔哲学观的一部著作,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做了彻底的否定和批判,并且还在这部著作当中详细地论述了人民主权的理论,从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致力于去科学的阐释清楚国家同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这部哲学著作当中,马克思所阐述的法哲学理论实现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超越,阐发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同时从根本上界定了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哲学观。因而,在极大程度上推进了法律研究的不断成熟和完善。

纳入本研究的流感病毒感染的患者需符合至少以下1种实验室诊断标准[7]:①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②流感病毒快速抗原检测阳性(胶体金法),且有流行性感冒的病史和临床表现。

一、法的本体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在形式上属于唯心主义观点,即国家和法决定社会。对此,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彻底否定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对于市民社会国家和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阐述。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在批判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地明确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这一理论的科学之处。黑格尔的理论阐述了“国家和法决定社会”,市民社会是在国家存在的前提之下而存在的,国家是法律的渊源,政治国家是脱离市民社会的本质。针对这一唯心主义的观点,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思维,这一理论明显将“市民社会、国家和法”之间的关系完全地颠倒了过来。

黑格尔的观点是依据自己的思维创造出了自己的对象,而不是依据对象来发展自己的思想,他没有从政治制度来发展理念,而是让政治制度与抽象的观点产生了联系,这是非常明显的神秘主义。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阐述了与黑格尔完全相反的观点,马克思依据存在与思维的关系原理对“市民社会、国家和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做了科学的、辩证的阐释,还在批判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地明确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这一理论的科学之处,彻底将黑格尔的“国家和法决定社会”这一理论推翻了。黑格尔把被决定因素变成决定性因素的理论是错误的,而且还缺乏科学依据,黑格尔的理论中告诉大家财产要服从整体的普遍利益,国家代表了社会利益,政权拥有统治支配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力,长子继承制是黑格尔这一观点的有力体现。马克思针对于此,尖锐的提出了“长子继承制便属于土地占有制的一种产物,因此可以说政治国家也是私有财产的支配结果,这便有力的证明了国家政权是无法决定和支配私有财产的。”长子继承制特权很好证明了马克思的论点,证明了私有财产对国家政权的支配,这一理论成果是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推翻黑格尔“国家和法决定社会”的主要理论依据,它有效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

二、法的价值属性,人民主权和民主制

法的价值论问题需要解释法何以为善,法律为什么?马克思从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角度出发,阐述了法的价值属性与唯物主义法的价值论。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论点里认为,国家高于一切,人只能依赖国家、服从国家,不能脱离国家。马克思对此论证了,这种单独抽象的把人与国家视为对立,推崇国家至上是对人民权利的严重轻蔑。马克思非常重视公民的权利,他认为国家作用的有效发挥,是建立在个人的基础之上的。

马克思对君主主权进行彻底性批判的同时,也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黑格尔认为没有君主就没有国家,他把人民主权归属于君主主权,这显然是一种诡异的表述。马克思站在人民主权的立场上,对黑格尔君主主权观点进行了全面的推翻和否定。在马克思所提出的观点中深刻的论述了“人民主权同君主主权这两者之间是相对立的,君主主权是以人民为基础,人民主权只能在人民的身上实现”。马克思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提出了民主制,这种民主制是对黑格尔君主制的全面否定。黑格尔在自己的理论中阐明了国家内部的权力之间,应该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各种权力各自独立,国家就会毁灭。黑格尔还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对“国家和法”做了进一步的论证和阐述,并在此基础之上错误地肯定了君主立宪制这一政体。他认为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融合才是最好的制度,即君主权、行政权、立法权的统一。君主权包含立法权和行政权,是把三者归于个人的统一的主体性的权力。马克思在自己的理论当中,对黑格尔的君权崇拜观点做了彻底的否定和批判,马克思站在唯物主义的立场上,用科学的观点阐释了国家制度是由人民创造的,而君主立宪的国家制度根本不能实现和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民主制恰恰是一种完善的、广泛的、深刻的政治形态,是实现人民主权、实行法治的一种完善的国家形式。

三、法哲学方法论,特殊、一般、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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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观点做了逐一的否定和批判,并且还提出了特殊、一般、特殊的唯物主义路线。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违背了语言规律,他运用自我陶醉的神秘主义论述来证明虚假主体的存在。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268节中指出政治情绪是国家机体理念的发展结果。马克思指出“理念”是黑格尔创造的虚假主体,政治情绪并不能够根据现实的差别,而论证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而黑格尔也正是依据这种错误的差别理念,将特殊看作为一般,他将政治制度现实主体变成理念的简单名词。从马克思的论证当中,我们能够总结出,黑格尔在自己的理论当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明理念是从哪里来,也没有用理念指导人们去认识具体事物的特殊性,只是用特殊来证明一般的存在。他认为概念、理念是主语,实质上这就是一种为保守主义做掩护的唯心主义。马克思认为第一性的东西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发展的规律,马克思用批判的否定观点,阐明并论证了黑格尔的思想仅仅局限于解释现实这一层面上,并无法对现实情况做出真正的推动和改变。

四、马克思哲学观的转变基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思维与现实的关系是神秘主义理念,在黑格尔观点中社会、公民、国家都是一种概念性与精神性的表现形式。马克思认为任何事物都不是神秘理念,它们都是独立存在的。而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的观点是颠倒的,理念成为了实体和主体,简单的东西叙述成复杂的东西,合乎理性的结果却成为了神秘的出发点。马克思认为理念是从现实事物中派生出来的概念,只有将两者的关系颠倒回来,才能表现出它们之间的真实关系,而黑格尔法哲学表达出的颠倒观点和神秘主义理念,才是政治思想错乱的根源。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彻底批判,体现了马克思坚定的唯物主义立场和世界观,显示出马克思与唯心主义哲学观的彻底决裂,在社会实践和政治批判的的基础上,彻底完成了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方法进行了系统的批判。在黑格尔的逻辑思路中市民是国家的依附,国家代表了普遍利益,但是国家无法解决市民社会所产生的矛盾。在历史的进程中,黑格尔的法哲学观点显得那么的苍白无力。黑格尔的国家哲学观存在着极大的矛盾,他的依据是从一般到特殊的神秘主义,在他的理论框架内并没有存在问题和矛盾的解决途径。马克思在对黑格尔的批判中指出,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前提和决定因素,马克思的理论角度是市民社会,他颠覆了黑格尔的逻辑方法,他指出对国家制度准确分析的有效方法是把握住政治国家的特殊问题和矛盾并进行特殊性的处理。基于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马克思对普遍与特殊这一哲学观点重新确立了范畴关系,不仅揭示了国家制度中存在的矛盾,还了解了这些国家矛盾形成的必然性并提出了矛盾的解决途径。基于对黑格尔的批判,马克思完成了唯物辩证法方法论的转变,并运用唯物主义立场的逻辑方法彻底与黑格尔的逻辑体系划清了界限。基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对人类的解放和自由的主体进行了探索。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的存在物,市民社会与国家是人存在的具体社会形式。马克思将我们每个个体视为社会生活中进行具体活动的人,并将这一论点经验化和感性化。“丧失财产的人们和直接劳动的即具体劳动的等级”这一主体性概念的提出,使马克思向唯物史观的转变实现了思想的重要突破和精神的实质飞跃。

ZK1号孔共进行了多次系统测温,终孔时系统测温结果显示,孔内水温由22.9 ℃逐步增加至68.7 ℃(测温段为孔深5~870 m,每5m测量一次),测温曲线呈“分段线性递增”,见图1,其中孔深70~480 m地温梯度约每100 m 6.15 ℃,孔深480~600 m地温梯度约每100 m 5.12 ℃,孔深600~830 m地温梯度约每100 m 4.61 ℃,孔深830~870 m地温梯度约每100 m 2.5 ℃,全孔地温梯度整体较高,虽然深部830~870 m地温梯度有所降低,该测温段仅有40 m厚,不具有代表性,也有可能往深部地温梯度回升。

五、结语

通过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批判可以看出,黑格尔的国家主义观点,是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建设的重要因素,但国家权力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所以,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要时刻警惕黑格尔法哲学中这种贬低个人权利的国家主义,深入挖掘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当代价值,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合理分配,建立具有严谨制约机制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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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9)01-0024-02

【收稿日期】2018-09-28

【作者简介】徐永霖(1999-),男,福建漳州人,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责任编辑:褚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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