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法通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法通则,民法,民事,原则,商法,法人,总则。
民法通则论文文献综述
[1](2019)在《民法通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首次通过时间: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通过会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要内容及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事基本法律,被誉为"中国的权利宣言"(本文来源于《法人》期刊2019年10期)
邱吟佳[2](2019)在《功能对等理论视角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翻译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翻译是实用文翻译领域里难度较大的一个分支,源语与目的语之间在语言、语用和国家法律文化叁个层面的差异,给译者制造了一条难以翻越的鸿沟。本文基于功能对等理论视角,剖析汉英法律文本的特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译本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和评述,以期指导翻译实践,丰富和发展法律英译研究。(本文来源于《校园英语》期刊2019年36期)
王丽丽[3](2019)在《民法典编纂:“两步走”成为现实》一文中研究指出访谈嘉宾:孙宪忠,第十二届、十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2019年6月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继承编草案提请第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代表、着名民法(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7-15)
解德渤[4](2019)在《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分类的可能及其证成》一文中研究指出大学法人身份是高校在法律层面上的一张"身份证",我国民办高校的"身份证"正处于"更新换代"时期,但公立大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统一身份仍持续遭遇法理诘难和司法困境。2017年民法修订是我国法制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其中关于法人分类的修订对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分类具有直接的启发意义。坚持从"一元法人"到"多元法人"的分类转向、坚持从"一般适用"到"特殊考量"的理念转变、坚持从"国际经验"到"本土创造"的实践转型,这是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分类理应坚守的基本原则。总的来说,事业单位法人、捐助法人、企业非营利法人和特殊机关法人很可能会成为未来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分类的积极选择。(本文来源于《现代教育管理》期刊2019年06期)
胡康生[5](2019)在《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制定民法经历民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曲折坎坷,渐行渐进。民法起草工作先后启动五次。第一次是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五四宪法”通过不久,即组织民法起草。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被搁置。第二次是1962年,民法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本文来源于《学习时报》期刊2019-04-03)
冯文贺,郭海芳,杨华[6](2019)在《法律文本中表条件“的”字结构的英译——基于《民法通则》汉英平行文本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文本中有一种表条件"的"字结构,该文对其英译进行语法标注与统计分析。考察《民法通则》的汉英平行文本,确定"的"字结构的英语对应单位。统计"的"字结构的英语对应单位,发现:1.状语远多于定语(85.40%>14.60%);2.限定式远多于非限定式(87.59%>12.41%),限定式中一般现在时占绝对多数(99.17%),非限定式以介词短语为多(64.71%);3.状语引导词以if为多(86.32%),定语引导词以who为多(60.00%)。研究认为,法律文本中此类"的"字结构是句而非短语,而其中的"的"是表条件的篇章连接词。(本文来源于《中文信息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吴玮[7](2019)在《浅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的发展与交往,是从简单到复杂的演进过程。复杂的因素是多元的,可能基于个体智力与体力的发展,也可能基于人类活动的分工与合作,在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欧洲中世纪时期及欧洲资本主义萌芽前期,以自然人、合伙或者有限人格的团体(universitas)作为交往、交易的主体已经能够应付日常生活、商业交往、财产流转的大部分场景。对一种有别于自然人可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拟制"人"的需求,则必然来源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交易主体日趋复杂,资金来源多样化的内生驱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4期)
胡康生[8](2018)在《民法通则的里程碑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1986年4月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通则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事基本法律,被誉为“中国的权利宣言”。有人质疑民法通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实不然,它恰恰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转型,为服务改革、发展经济(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2-17)
蒋大兴[9](2018)在《《商法通则》/《商法典》的可能空间?--再论商法与民法规范内容的差异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民法典编纂正处如火如荼的当代,主张制定《商法通则》/《商法典》无疑成为一种干扰正常立法工作的杂音。尤其是当日本、德国等国家都在消解商法总则或商法典的内容——商法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仿佛已成"走向没落的法律贵族"。然而,通过观察法国、韩国、我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商法典的总则部分,可以发现虽然现代民法呈现出"商化扩张"的一面,但仍有部分属传统商总的内容游离在民法之外。这些未被民法吸纳的内容,形成《商法通则》的可能空间。有学者认为,以《民法总则》统摄商事特别法是最佳模式,制定《商法通则》会导致民法基本制度的分裂、导致法律规则的迭加、重复,增加法律适用难度;且民事商事难以区分,商事特别法缺乏共性规则等,这些理由均不足以否定《商法通则》的存在意义。中国之所以需要独立的《商法通则》/《商法典》是因为实践的需求——无论是商事交易实践,还是商事规制、商事裁判实践都充分证明:民商混合的思维带来了极大不便,影响了商事关系的优化调整,甚至影响了法院的妥当裁判,损害了商人的交易预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法典化之可能在于单行法已具备相当规模,《民法总则》/《民法典》的制定逻辑如此,《商法通则》/《商法典》的制定逻辑同样也当如此——正是因为中国有了丰富、零散的民法/民事规范,才需要统一的《民法总则》/《民法典》去统摄;可是,中国现已储备了相当丰富的商法规范,为什么我们不能编纂《商法通则》甚至《商法典》?(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韩湘子[10](2018)在《最高法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7-26)
民法通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翻译是实用文翻译领域里难度较大的一个分支,源语与目的语之间在语言、语用和国家法律文化叁个层面的差异,给译者制造了一条难以翻越的鸿沟。本文基于功能对等理论视角,剖析汉英法律文本的特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译本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和评述,以期指导翻译实践,丰富和发展法律英译研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法通则论文参考文献
[1]..民法通则[J].法人.2019
[2].邱吟佳.功能对等理论视角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翻译研究[J].校园英语.2019
[3].王丽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成为现实[N].检察日报.2019
[4].解德渤.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分类的可能及其证成[J].现代教育管理.2019
[5].胡康生.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N].学习时报.2019
[6].冯文贺,郭海芳,杨华.法律文本中表条件“的”字结构的英译——基于《民法通则》汉英平行文本的考察[J].中文信息学报.2019
[7].吴玮.浅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之比较[J].法制博览.2019
[8].胡康生.民法通则的里程碑意义[N].人民法院报.2018
[9].蒋大兴.《商法通则》/《商法典》的可能空间?--再论商法与民法规范内容的差异性[J].比较法研究.2018
[10].韩湘子.最高法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解释[N].中国商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