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性贿赂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性贿赂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性贿赂,利益,危害性,必要性,财产,社会,受贿罪。

性贿赂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杨博[1](2019)在《性贿赂入罪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性贿赂是否应当入罪,学术界存在着争论。一方面,性贿赂远超过了道德要求的限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符合了受贿罪犯罪构成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根据体系解释,性贿赂纳入我国刑法规制的范围是有可能的。不仅如此,外国刑法理论乃至国际范围内的研究中都表明,性贿赂入罪存在着理论上的可行性,故应当将其纳入受贿罪加以规制。(本文来源于《南阳理工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李娜[2](2019)在《我国特殊贿赂入罪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贿赂犯罪,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职务犯罪。对于其范围,我国从1979年《刑法》的一百八十五条,贿赂限定为赃款赃物等可以用金钱衡量的有形财物,到2007年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十种具有代表性的财产性利益贿赂,使得贿赂范围在原来财物的基础上得以扩大延伸。当前,社会上产生了诸如给予职务升迁的机会、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现象,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颁布和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使得打击贿赂犯罪的职能更加专业化和系统化,为特殊贿赂入罪提供有利的环境,从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来说,特殊贿赂入罪有其理论依据。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特殊贿赂问题,通过对特殊贿赂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对比国内外关于贿赂的立法现状,总结出我国对于特殊贿赂存在立法上的缺陷,即贿赂范围过于狭窄,同时阐述我国特殊贿赂的未来走向。第二部分将特殊贿赂中现象极为严重的性贿赂进行重点讨论,归纳学理上对于其是否入罪的争论,即肯定论和否定论,并总结两者争议焦点,阐述本文赞成肯定论的观点,最后简述性贿赂犯罪化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第叁部分为特殊贿赂入罪的几点思考,通过探讨目前理论上特殊贿赂贿赂入罪的模式,表明本文支持的入罪模式为立法上将贿赂对象“财物”改为“利益”,再以司法解释罗列目前已有的贿赂形式,同时阐述性贿赂与感情问题等的区别,以及对于其入罪后的量刑设想,以期对性贿赂的脉络进一步梳理,为特殊贿赂入罪做好准备。(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孙韶逸[3](2019)在《“性贿赂”入罪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反腐倡廉斗争中,"性贿赂"的性质和是否应该入罪一直存在争议,但不论是从刑法精神、世界范围的立法例,还是从"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看,"性贿赂"都应当入罪,仅需修改有关法律条文中"财物"的外延,就可以解决罪状的具体归属问题。(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袁小红[4](2018)在《“性贿赂”应入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官员腐败的现象愈来愈严重,腐败的花样变得层出不穷,其中就贿赂这一行为就发展出很多新的方式,虽然最高院和最高检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解释,但是还是无法有效的预防、控制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比起对受贿者免费提供服务、安排子女就业、提供干股等方式,"性贿赂"对官员最具有诱惑力。(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3期)

王春霞[5](2018)在《防治性贿赂,需超越“是否入刑”范畴》一文中研究指出性贿赂的法律责任不仅是刑事责任,还有行政处罚,更不能忽略党纪政纪处罚的预防和威慑意义。对性贿赂的防治还可以从社会环境以及女性自身发展来解读。比如女性社会生存发展空间有限、社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都与性贿赂有关联。未来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女性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妇女报》期刊2018-06-06)

阿依祖克拉·阿不都热衣木[6](2018)在《性贿赂入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古今往来随着时代的变迁,像贪污贿赂这种可耻的犯罪类型,一直伴随着人类行进的步伐,从未停止。为了得到不该得到的财富、为了一时的安富尊荣、很多人为此不惜付出沉重的代价。贪污贿赂犯罪衍生出了不少腐败现象,社会风气败坏,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国家机关的工作受到了不小的影响,使国家的廉政建设受到了损害,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了陶染,给社会带来了非常大的危害,成为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绊马索。严厉惩治腐败,成为了国家关心的首要问题,果断的将抵制腐败现象作为了重大任务。发现贪污贿赂现象必须严肃处理,坚持反对腐败现象,从根部解决反腐败问题,不管是掌握大权力的官员还是社会基层没有一定官衔的人,都做到了从上自下的反腐败行动,并且在持久的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不过,因为体制机制等各个方面还不够完善,各种腐朽的思想仍然影响着我们。不断在延伸的腐败现象紧紧依靠较短的时间是不可能从根清除的,反腐败斗争仍然需要继续进行,比如在一些领域,腐败现象发生较为频繁有些案件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牵涉的金额也较为巨大,社会在进步、科技在发达,一些腐败的行为越来越复杂,隐蔽并且智能化,通过新型的技术犯罪的案件数愈来愈多。目前,随着科技的发达,通过各种隐蔽,繁琐的作案手段掩盖自己的贪污贿赂行为,使得反腐败斗争面临各种新的问题以及情况。像性贿赂就是典型的新的问题之一,性贿赂所带来的危害也不输于其他的贿赂犯罪。那么他所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是不可忽视的,需要我们及时的去处理以及解决。我国目前的刑法中仅将财物贿赂认定为贿赂犯罪行为,而并未将性贿赂明确地写入刑法中。正是因为法律法规的空缺,让腐败的官员有了避罪的余地让他们不能受到应该受到的处罚。长此以往,就使国家的财产,人民的利益不断地受到损失。我们对性贿赂入罪问题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性贿赂”的大致概述,主要通过已有的贿赂犯罪的概念的基础上,引出性贿赂的概念,并且分析了性贿赂的非物质性、隐蔽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特征以及对性贿赂的类型做出阐述,加以理解主要基础理论,将现有资料重新整合;第二部分主要是讨论性贿赂应不应该入罪,以及分别的介绍和总结了赞成性贿赂入罪以及不赞成性贿赂入罪的观点、理由第叁部分,通过一些具体方法措施,阐述了性贿赂的可行性以及必要性,主要是通过两方面具体作了介绍,首先是性贿赂的可行性包括性贿赂符合国际立法的趋势、性贿赂的取证难以及量刑难等问题得以解决。其次就是性贿赂的入罪必要性问题,它包括了性贿赂是完善我国法律的需要并且性贿赂以及不能通过党章党纪来制止等等。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了性贿赂入罪的几种途径,比如增设新罪名、增加贿赂型犯罪的条款,将性贿赂囊括其中等等(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8-05-19)

李凯蒙[7](2017)在《“性贿赂”的非罪性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性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巨大。其是否入罪是司法界、学术界长期争议的一个问题。就法理层面而言,"性贿赂"与当前法律认定的贿赂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其入罪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在司法实践上,对"性贿赂"的调查还存在取证困难、难以定性定量等问题;同时"性贿赂"还可能危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暴露个人隐私。当前,"性贿赂"不宜入罪,但可以通过增加量刑情节、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提高道德修养以及加强媒体和群众监督等四个方面予以约束,减轻其危害。(本文来源于《商洛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高艳琴[8](2017)在《浅析性贿赂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性贿赂是一种利用女色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我国对于性贿赂的行为并没有进行刑法规制,但在近年的腐败案件中频频出现,对国家、社会秩序都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2期)

马聪,马军[9](2017)在《浅谈性贿赂的立法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官员开始将注意力转移到寻求更高层次的精神满足上,性贿赂泛滥成灾。尽管刑法学界对性贿赂入罪已逐渐形成共识,但基于性贿赂入罪后的操作难,至今我国还没有把性贿赂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中。目前国内刑法理论界关于性贿赂犯罪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叁种设想:第一,将性贿赂在刑法中单独设立为(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7年21期)

莫玉洁[10](2017)在《我国性贿赂入刑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为建设法治国家,我国不断加大惩治腐败行为的力度,而不少高官在持续的反腐工作中,纷纷落马。而近年引起社会较大关注的“刘志军事件”、“雷政富事件”、“葛兰素史克高管事件”中,性贿赂变成权与利益交换的手段与筹码。“性贿赂”一词开始由第一次浮现到重复出现,性贿赂也开始为大众慢慢熟悉与重视。性贿赂作为一种新型贿赂罪的犯罪现象,其社会危害性非常明显。不仅使得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沦丧,国家政府给公众的权威形象也严重受损。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罪的范围被定义为包括所有不正当好处。我国虽然加入了该公约,但目前我国刑法就贿赂罪的规制范围仅限于财产,而没有对性贿赂进行明确规制。虽然在200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能用金钱量化的那部分性贿赂进行了法律规制。比如,性行贿者一方直接给予受贿者一方一定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而受贿者事后用此部分金钱、财物作为嫖资。但不能用金钱衡量的那部分性贿赂问题,也就是性贿赂入刑的问题,仍然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把贿赂罪的规制范围从财产性利益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包括性行贿者一方给国家工作人员性服务等不正当好处。不少学者主张我国立法应该符合国际潮流,也有学者对性贿赂入刑大肆反对。性贿赂是否应该被写入刑法,争议较大。持“肯定说”的一些学者认为性贿赂应该入刑,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传统的财产性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受侵蚀,社会不正之风大肆蔓延。广大民众对我国国家、政府及法律工作人员也渐渐丧失信任感,严重降低了国家的法律威信。而当前性贿赂入刑中,司法取证难、违反谦抑性原则等理由,不能作为回避“性贿赂”入刑的借口。而持“否定说”的学者则认为,性贿赂方式极其隐蔽,在司法实务上取证量刑比较困难。本文旨在对性贿赂入刑引发的法律思考进行阐述,对性贿赂入刑引发的法律思考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司法实务方面,刑罚制度上的可行性合理性方案设计,望借此能解决性贿赂入刑之困境。(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性贿赂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贿赂犯罪,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职务犯罪。对于其范围,我国从1979年《刑法》的一百八十五条,贿赂限定为赃款赃物等可以用金钱衡量的有形财物,到2007年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十种具有代表性的财产性利益贿赂,使得贿赂范围在原来财物的基础上得以扩大延伸。当前,社会上产生了诸如给予职务升迁的机会、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现象,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颁布和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使得打击贿赂犯罪的职能更加专业化和系统化,为特殊贿赂入罪提供有利的环境,从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来说,特殊贿赂入罪有其理论依据。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特殊贿赂问题,通过对特殊贿赂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对比国内外关于贿赂的立法现状,总结出我国对于特殊贿赂存在立法上的缺陷,即贿赂范围过于狭窄,同时阐述我国特殊贿赂的未来走向。第二部分将特殊贿赂中现象极为严重的性贿赂进行重点讨论,归纳学理上对于其是否入罪的争论,即肯定论和否定论,并总结两者争议焦点,阐述本文赞成肯定论的观点,最后简述性贿赂犯罪化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第叁部分为特殊贿赂入罪的几点思考,通过探讨目前理论上特殊贿赂贿赂入罪的模式,表明本文支持的入罪模式为立法上将贿赂对象“财物”改为“利益”,再以司法解释罗列目前已有的贿赂形式,同时阐述性贿赂与感情问题等的区别,以及对于其入罪后的量刑设想,以期对性贿赂的脉络进一步梳理,为特殊贿赂入罪做好准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性贿赂论文参考文献

[1].杨博.性贿赂入罪分析[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9

[2].李娜.我国特殊贿赂入罪探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3].孙韶逸.“性贿赂”入罪论[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4].袁小红.“性贿赂”应入刑[J].法制博览.2018

[5].王春霞.防治性贿赂,需超越“是否入刑”范畴[N].中国妇女报.2018

[6].阿依祖克拉·阿不都热衣木.性贿赂入罪问题研究[D].新疆大学.2018

[7].李凯蒙.“性贿赂”的非罪性探究[J].商洛学院学报.2017

[8].高艳琴.浅析性贿赂行为的刑法规制[J].法制博览.2017

[9].马聪,马军.浅谈性贿赂的立法构想[J].中国检察官.2017

[10].莫玉洁.我国性贿赂入刑的法律思考[D].广西师范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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