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要件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登记要件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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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要件主义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朱志炜[1](2013)在《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第二章规定了物权所有权变动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的模式,而物权变动模式究竟应该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一直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文章将对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做简要地分析和对比,寻找更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并对我国现有的物权变动原则提出改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3年02期)

刁其怀[2](2009)在《登记要件主义:房屋物权变动不能承受之重》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上究竟采取何种模式,一直是一个热议话题。结合《物权法》第9条、15条、129条及158条的规定来看,《物权法》规定的基于法律行为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09年05期)

马莹莹[3](2007)在《浅析物权法之登记要件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登记采取哪种模式历来是理论研究的焦点,2007年10月1日将要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终确立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的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登记要件主义来源于德国,但是我国的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灵活地结合了国内实践。从理论上讲,我国的物权法存在选择登记要件主义的必然性,然而实践中存在的某些特殊问题却必须通过登记对抗主义才能较好地解决,这就构成了登记要件主义的例外,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3期)

张涵,高鲁军[4](2004)在《论房屋产权登记的效力——从登记要件主义到登记对抗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屋买卖中的产权登记,又称过户,是指国家有关 房屋管理机关,将房屋买卖中房屋产权变动的有关情 况记录在政府的登记册内的制度。 一、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的现状 过户登记的性质如何认定?其效力如何?最高人民 法院1990年2月17日出台的《关于公房买卖合同的 成立一般应以产权登记为准的复函》中指出:"未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尚未成立,一方 反悔是允许的。"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将登记作为房屋(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04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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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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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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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登记要件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朱志炜.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

[2].刁其怀.登记要件主义:房屋物权变动不能承受之重[J].中国房地产.2009

[3].马莹莹.浅析物权法之登记要件主义[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7

[4].张涵,高鲁军.论房屋产权登记的效力——从登记要件主义到登记对抗主义[J].山东审判.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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