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契约论文-薛晓洁

证据契约论文-薛晓洁

导读:本文包含了证据契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证据契约,民事诉讼,契约

证据契约论文文献综述

薛晓洁[1](2019)在《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证据契约是诉讼契约在证据方面的具体表现之一,表现了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方面的延伸,民事证据契约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民事证据契约之相关法律规定零星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之中,在基础理论方面研究的不足以及立法方面的不系统说明中国在民事证据契约的研究方面仍然有特别大的发展空间。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本课题的研究有以下两方面意义:首先,通过对民事证据契约基础理论方面的内容进行梳理,能够在此基础之上,探析、阐明该契约的概念、特征、性质、分类、理论基础等问题;其次,通过对域外的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立法情况进行探究,加之分析我国现行有关民事证据契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探析造成这种现实状况的原因,进而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措施。由于研究民事证据契约具有重大意义,所以,本篇论文以“民事证据契约”作为研究课题。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民事证据契约理论基础方面之内容。本部分集中于对民事证据契约一般理论的介绍,包括该契约的概念、特征、性质、效力及其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等。第二部分是关于民事证据契约在域外的立法概况。本部分从该契约的具体分类切入,介绍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概况,为我国民事证据契约的立法提供参考。第叁部分是关于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现状的分析。对我国有关该契约的立法进行分析,并且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然状态开展研究,总结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同时,对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考证。第四部分是关于如何构建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问题。在分析了中国建立该契约制度的可行性之后,本部分从以下叁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构建:首先,在立法框架上采用分散式立法为主,集中式立法为辅的模式;其次,从界定民事证据契约的适用范围、实质要件、救济途径等具体的内容进行构建;再次,是从提高民事律师的参与度,强调法官的释明权,加强普法、强化公民权利意识以及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导等四个方面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夏帮银[2](2018)在《民事诉讼证据契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证据契约制度是契约化的民主精神与民事诉讼程序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民事法律主体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在我国民事诉讼体系转型的背景下,建立完善的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符合诉讼公正与效益的价值追求。本文除引言,共有叁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理论解析。民事证据契约作为诉讼契约的类型之一,是当事人针对诉讼的证据或证明达成的,对诉讼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合意。民事证据契约本质为一种诉讼行为,产生约束诉讼活动主体的效力。另外还讨论的民事证据契约法理基础,民事证据契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发展应有的题中之义。第二部分主要讨论民事证据契约的效力与违约责任承担。只要从形式上符合意思表示一致,民事证据契约便可成立。而契约的生效则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得侵犯自由心证领域、不得违法法律规定及损害国家、社会或第叁人利益、采用书面形式及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六个条件。紧接着对民事证据契约效力制度中的瑕疵、违约及其救济做了详细的论述。第叁部分主要讨论民事证据契约在我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主要得出了立法上民事证据契约类型较少,法官和民众对于民事证据契约的认识和重视不足,民事证据契约配套的效力制度、救济制度以及法官释明制度等缺失这几个问题。并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然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建议增加民事证据契约的种类,完善民事证据契约的效力制度与法律责任,建立法院的民事证据契约审查制度,建立法院的民事证据契约释明制度。(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8-04-01)

黄佩华[3](2017)在《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证据契约制度是契约化民主精神与民事诉讼程序相结合的产物,体现民事法律主体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在我国民事诉讼体系转型的背景下,建立完善的证据契约制度符合诉讼公正与效益的价值追求。除引言,共有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关于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理论解析。民事证据契约作为诉讼契约的类型之一,是当事人针对诉讼的证据或证明达成的,对诉讼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合意。证据契约本质为一种诉讼行为,产生约束诉讼活动主体的效力,是私法精神、诚实信用原则、程序主体性原则在民事证据领域的体现。第二部分是域外民事证据契约的立法考察及其启示。运用比较法学方法考察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关于自认契约、证明责任契约、证据方法契约、鉴定契约的特点,从当事人诉讼模式、分散式立法体例、证据契约效力范围及救济措施方面汲取对我国制度构架的启示意义。第叁部分是确立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市场经济的需求、公法行为契约化趋势、现行法律运行缺陷、民事审判的局限及当事人程序利益保障的角度分析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其次,从我国文化传统、理论、实践、域外立法借鉴经验论述该制度本土化构建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是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立法构想。针对目前该制度立法规定少实践中拘束力不足、意思自治程度低等问题,明确制度的立法定位及立法模式,确立民事证据契约的适用范围、形式、要件及制度救济,从制度运行环境、从当事人真实义务、法官释明权、民事律师援助制度等方向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7-04-20)

魏剑锋[4](2017)在《论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实证明乃民事诉讼核心内容,而证据契约又会对事实证明产生根本性的影响。证据契约是证据领域中的诉讼契约,是私法精神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彰显,不仅有利于防止法官恣意、促进个案实质公正,还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促进纠纷的解决。但目前证据契约在我国不仅理论不够深入,还存在制度体系的不完善问题。因此为更好实现证据契约的价值与机能,以对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制度导,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有其必要意义。本文以问题导向为宗旨,通过揭露证据契约制度在民事诉讼立法中的现状,剖析现状背后的成因,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建议。全文除引言外,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证据契约一般理论。民事证据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就有关事实或事实确定方法所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意,对证据契约的理解离不开合意的界定与对法官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标准,证据契约存在多种划分方式,但主要有举证时限契约、自认契约、证据交换契约等九大类。证据契约的确立,有助于限制法官恣意、实现个案正义、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纠纷解决等。第二部分,民事证据契约在我国的现状考量。我国立法只规定了举证时限契约、鉴定契约、协商确定证据交换等叁种契约类型,存在契约范围过窄、审查机制缺失、救济机制缺失等问题,不利于明确法官权限,也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以及纠纷的解决。第叁部分,我国民事证据契约缺陷的原因分析。造成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缺陷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当事人意识层面,主要体现为当事人权利及契约意识薄弱;第二,制度客观环境层面,主要表现为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及诚信环境的缺位。第四部分,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完善。首先应当优化民事证据契约制度适用的主客观环境;其次,确立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在我国完善民事证据契约制度,至少应当考虑契约类型、适用案件类型、契约订立、契约审查、契约效力、契约的撤回与撤销、契约的救济等要素,并根据证据契约立法与司法现状,明确这些要素的主要内容。(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7-04-01)

尚柳荣[5](2016)在《协商性司法下的刑事证据契约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站在“契约”的视角论述了刑事司法中的制度。协商性司法是对刑事领域“协商性”制度形而上的概括,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场域也有其自身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规律。如果说“协商性司法场域”是一个舞台,那么“证据契约”则是舞台上跳动的舞者,契约因平等关系的不同又分配给每个舞者不同的角色。具体到协商性司法场域中来,契约可以有刑事自诉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平等的“合同”,也可以有国家权力机关强于被告一方平等错位的“契券”。不管哪种形式,它们都统一于契约,双方仍可以继续协商。本文的行文逻辑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其中,第一章到第四章为总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的基本概念、要件特色、实务运作及现实基础。第五章和第六章为分论部分,在协商性司法制度下,分别介绍了“契券化”的刑事制度和“合同化”的刑事制度。第一章概念的厘定。梳理学者观点,厘定协商性司法的概念并通过与传统司法模式的对比总结其特点。通过对平等关系的层次化理解将证据契约细分为“契券”和“合同”。最后基于对场域理论的理解,解释了证据契约在协商性司法中的运作。第二章要件的特色。基于对私法领域民事合同的理解,借鉴学者的观点,总结刑事证据契约构成要件的特色。第叁章司法的适用。协商性司法中,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事实并不能排除客观事实的存在。该章在理论上梳理两者关系的基础上考察了两者在实务中的运用情况,并进而总结中刑事证据契约在协商性司法中的地位,协商性司法在整个司法环境中的地位。第四章现实的基础。该章从多维度梳理了协商性司法在我国践行的现实条件,理顺了刑事证据契约与我国社会环境的契合。第五章“契券化”的刑事制度。以协商主体一方为国家司法机关,一方为被追诉人为主线,通过中外对比借鉴,该章重点分析了同意搜查、污点证人豁免、辩诉交易与协商性的公力合作、独立量刑制度中“契券性”的证据。第六章“合同化”的刑事制度。尽管协商主体为平等性的被害人和被追诉人,但双方的合意却无论如何也绕不开公权力的干预。该章独立性的思考了“合同性”证据契约的相关界定问题。该证据样态主要体现在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和解性的私力合作中。(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03-10)

王丽娟[6](2015)在《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契约制度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证据契约起源于罗马法时代的程式诉讼时期,是指以左右诉讼上事实之确定为目的之诉讼当事人间的合意,通说认为主要有举证时限契约、证据交换契约、自认契约、证明责任分配契约等类型,体现了当事人在查明案件事实领域中的自治权利。本文以证据契约为视角,立足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旨在依据最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法律精神,结合当前社会现状,探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契约之制度构建,以此与司法实践相衔接,推动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发展。意图厘清证据契约制度自身的框架,明确证据契约的内涵与权能,从而减少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现象,平衡当事人与裁判者的利益,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一定程度上推动司法改革。我国对于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研究主要倡导拓宽当事人契约范围以及呼吁建立系统民事证据契约制度。应结合中国本土国情与司法实践,逐步细化证据契约规则,创新证据契约类型,循序渐进的构建证据契约制度。构建民事证据契约制度并不是生硬的进行立法创制法典。而是遵循当事人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立足解决纠纷与保证公正,使证据契约相关规定符合程序,具有可操作性与实用性,真正的便利当事人,提高诉讼效率。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围绕民事证据契约展开概述。证据契约的概念性质以及主要类型是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分别对举证时限契约、证据交换契约、证明责任分配契约、自认契约、鉴定契约进行了逐一分析。第二部分研究了民事证据契约在我国的现状。从我国的立法现状、设立阻碍、司法实践角度探讨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叁部分考察了域外各国(地区)的证据契约制度,吸取经验总结教训,以期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第四部分主要论述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在契约理念、立法模式、配套措施叁方面,由抽象到具体的勾勒了证据契约制度的雏形,力求保障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长足发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11-27)

陈磊[7](2015)在《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类型化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证据契约制度是私权自治原则与证据制度融合的产物,制度的构建须兼顾实体和程序规则,满足私法契约的基本要求,契合诉讼目的论、诉讼构造等基本理论。民事证据契约制度是关涉当事人胜负的关键问题,有核心利益者无权订立证据契约。当事人关于证据方法、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明度及证明责任等约定的效力应在此前提下,结合其各自特点予以区别对待,以保障证据契约制度的良性运作。(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期刊2015年06期)

周黎[8](2015)在《民事证据契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证据契约是指当事人自由形成的关于事实确认方法的一致合意,以期对法官调查事实选择使用的证据材料施加影响。证据契约客观上满足了当事人对私权自治的要求,尊重了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迎合了民事诉讼模式转变的内在需求,孕育着勃勃生机。证据契约的身影早已存在于我国司法解释中,诸如证据鉴定契约、证据交换契约等,为证据契约的进一步发展积累了有益经验,然而我国证据契约制度仍存在种类欠缺,规范不严谨,理论研究起步晚、不系统等问题,这些无不制约着证据契约在我国的发展。鉴于此,本文拟从梳理证据契约的概念出发,探求证据契约的类型、效力、价值等问题,进而对完善我国证据契约制度提出一些看法,以引发共鸣,为推动证据契约的发展贡献绵薄之力。本文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本文从证据契约概念与性质入手,指出证据契约实质为当事人对证明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盖因订立契约之目的乃为发生诉讼上的法律效果,故其性质为诉讼行为。证据契约的发展演变而言,最早现于古罗马时期,后经历了一系列曲折变化的发展过程。其次,证据契约分为六种类型,在举证、质证环节中都存在当事人的合意空间,拥有自主缔结证据契约的权利。紧接着论证了证据契约的效力,其一经成立对当事人即产生约束力,经利益相对人的进一步主张后方能对法院产生约束力,如若证据契约存在瑕疵,则应当获得相应的救济。再次,分析证据契约拥有诸多的价值,它顺应了自由契约精神在民事诉讼领域内的发展,反映了多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契合了处分权主义,贯通了辩论主义,同时也合乎诉讼经济观的要义。最后,我国证据契约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立法、实践以及诉讼模式的困境,破解发展困境有赖于从理念上转变诉讼模式,明确指导原则,确立证据契约的规则体系以及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5-04-01)

梁瀚丹[9](2015)在《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证据契约是在证据领域的诉讼契约,是私法精神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而我国有关民事证据契约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和《民事证据规定》,理论基础的薄弱和立法的不系统反映出我国在民事证据契约研究领域还有很大进步的空间。因此,研究民事证据契约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通过对民事证据契约的基础理论进行梳理,探究并明晰它的概念、特征、性质、分类、理论基础以及功能等问题;二是通过对域外的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法律概况考察,分析我国现行有关民事证据契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探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措施。鉴于研究民事证据契约所具有的深远意义,本文将以“民事证据契约”作为研究主题。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民事证据契约。主要介绍民事证据契约的一般理论,其内容包括民事证据契约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特征、性质与分类以及效力等。第二部分是探讨民事证据契约的理论基础与功能。民事证据契约的理论基础具体体现在私法精神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体现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以及迎合当事人多元化的需求叁个方面。民事证据契约有其积极功能,但也辩证的带有消极功能。民事证据契约的积极功能主要体现在证据领域推进司法民主化、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和节约司法资源五个方面。当然,民事证据契约也存在可能被当事人滥用、妨碍法官自由心证的情形。第叁部分是总结民事证据契约的域外法律概况。以民事证据契约的具体类型为切入点,梳理其他国家相关的法律概况,为我国民事证据契约立法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考察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现状。对我国有关民事证据契约的立法进行总结,并对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归纳造成这种现状背后的深层原因。第五部分是构建我国的民事证据契约制度。在论证了我国确立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可行性之后,在此部分对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叁个方面的设想:即从宏观层面建立民事证据契约制度,包括将民事证据契约写入立法、加强普法力度强化公民权利意识、继续弱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从微观层面建立民事证据契约制度,从树立民事证据契约的指导原则和规定民事证据契约的要件两方面展开;建立和完善民事证据契约配套制度,具体举措有明确法官的释明权、规范民事证据契约的救济制度等。(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5-03-01)

张国振[10](2013)在《民事证据契约相关问题研究——以协同主义理论重构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构造的趋势为协同主义,证据契约的研究应于此前提下展开。协同主义要求诉讼各方协同发现事实,合理分配诉讼权限。因此,证据契约应囊括叁方主体,除却当事人外,还应列裁判法官为监督、审查及阐明主体;证据契约的效力应以权限划分合理与否为标准,排除牵涉证明标准、证明力、证明责任等因素的合意之效力。惟有如此,证据契约制度方与法制体系相契合。(本文来源于《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4期)

证据契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证据契约制度是契约化的民主精神与民事诉讼程序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民事法律主体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在我国民事诉讼体系转型的背景下,建立完善的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符合诉讼公正与效益的价值追求。本文除引言,共有叁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理论解析。民事证据契约作为诉讼契约的类型之一,是当事人针对诉讼的证据或证明达成的,对诉讼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合意。民事证据契约本质为一种诉讼行为,产生约束诉讼活动主体的效力。另外还讨论的民事证据契约法理基础,民事证据契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发展应有的题中之义。第二部分主要讨论民事证据契约的效力与违约责任承担。只要从形式上符合意思表示一致,民事证据契约便可成立。而契约的生效则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得侵犯自由心证领域、不得违法法律规定及损害国家、社会或第叁人利益、采用书面形式及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六个条件。紧接着对民事证据契约效力制度中的瑕疵、违约及其救济做了详细的论述。第叁部分主要讨论民事证据契约在我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主要得出了立法上民事证据契约类型较少,法官和民众对于民事证据契约的认识和重视不足,民事证据契约配套的效力制度、救济制度以及法官释明制度等缺失这几个问题。并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然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建议增加民事证据契约的种类,完善民事证据契约的效力制度与法律责任,建立法院的民事证据契约审查制度,建立法院的民事证据契约释明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据契约论文参考文献

[1].薛晓洁.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2].夏帮银.民事诉讼证据契约研究[D].重庆大学.2018

[3].黄佩华.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7

[4].魏剑锋.论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完善[D].福州大学.2017

[5].尚柳荣.协商性司法下的刑事证据契约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6

[6].王丽娟.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契约制度之构建[D].西南政法大学.2015

[7].陈磊.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类型化构建[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5

[8].周黎.民事证据契约研究[D].重庆大学.2015

[9].梁瀚丹.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5

[10].张国振.民事证据契约相关问题研究——以协同主义理论重构为基础[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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