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间接征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国际投资,原则,条约,要素,东道国,比例,标准。
间接征收论文文献综述
裴旭炫[1](2019)在《浅谈国际投资法中的间接征收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自由贸易的不断发展,跨国投资的数量和金额不断增长,成为支撑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跨国投资、自由贸易的法律框架也日益丰满,为了吸引外国投资,东道国往往会给予优惠政策和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然而,一味地支持外国投资者会对东道国的公共利益等产生危害,东道国为了某些自身利益对投资者采用间接征收,因此间接征收逐渐成为影响双边投资关系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世界经济与贸易的逐渐一体化,东道国对国外投资者的态度不断转变,使得间接征收争议不断扩大,但是当前世界各国,甚至法学家们对于间接征收的概念依然各执一词,从而导致各国仲裁庭缺乏统一裁判标准,使得间接征收逐渐成为国际投资领域的重点难题。(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11期)
唐心月[2](2019)在《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占比不断提升,国际投资方针也从单纯的“引进来”向“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发展。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我国企业也面临着各项风险,其中投资东道国政府间接征收的风险较为明显,值得关注。间接征收的两大核心问题为间接征收的认定与补偿,对我国及我国企业而言,还需对投资东道国的间接征收有所防范。中铁建诉墨西哥政府案是近年来涉及间接征收问题的案件之一,对此案进行介绍,进而分析此案涉及间接征收的认定与补偿问题,对提出我国及我国企业应对外国间接征收的建议具有一定的作用。间接征收的认定需理清间接征收的含义、间接征收与国有化的区别,间接征收的对象为投资者的投资,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而间接征收的形式分为渐进式征收与管制征收,间接征收的界定标准由传统的界定标准:单一效果理论、单一目的理论、兼采效果与目的理论,逐渐吸纳国际仲裁实践的经验,引入了比例原则及合理期待原则,对东道国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判定本案墨西哥政府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征收。间接征收的补偿问题,即间接征收补偿的原则与补偿的方法,间接征收的补偿原则与征收补偿的一般原则一致,分为“充分有效及时”补偿原则、不予补偿原则及适当补偿原则,补偿方法包括“市场价格法”等多种方法,由此确定此案所应采用的间接征收补偿原则,补偿时间以及补偿方法,从而估算此案中铁建所应获间接征收的补偿额。针对东道国政府间接征收的行为,分别从我国与外国双边投资条约征收与补偿条款的完善,以及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防范外国间接征收的两个层面,寻求我国及我国企业解决间接征收问题的路径。(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黄兰珍[3](2019)在《国际法上间接征收利益平衡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十几年来,世界范围内投资流向以及投资格局比例呈现较大的变化,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加速了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表现在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数额都呈现出上升趋势。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商签国际投资协定(IIAS)是发展国家经济最重要的措施之一,而投资协定中有关间接征收条款是目前国际投资领域最具争议的难题,因其关乎在提供外资保护的前提下如何维护东道国主权权益的问题。国际投资领域的间接征收概念和规则缺乏概念性规定以及国际仲裁庭呈现间接征收扩大化解释的现状,主权国家(如发达国家美国)开始注重从投资条约规则层面来维护国家基于公共利益而采取必要管制措施的政策空间。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更应该借鉴此做法来维护我国国家的主权权益,但同时也需兼顾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分为五章:第一章间接征收利益平衡问题的提出。本章主要是通过个案研究的方法,以近年来我国作为潜在被申请人的案例和我国海外投资者作为申请人的案例来论证我国成为仲裁案件被告的风险以及我国海外投资者成为申请人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基于间接征收认定标准来研究间接征收利益平衡问题的必要性。第二章介绍间接征收相关概念以及认定标准。通过文献分析来介绍其源起及其蕴含的主要矛盾关系,介绍直接征收、间接征收、管制性征收等概念。目前在投资协定规则方面主要的努力是厘清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这也是最具争议和挑战性的问题,本章对传统上“叁分式”认定标准进行介绍的前提下,提出比例原则在“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中适用的不足,进而引入公共利益规则和发展权理念来解决“效果标准”中如何兼顾“目的”的问题。第叁章通过比较研究我国国际投资条约,主要是双边投资条约(BIT)与国内法中相关间接征收规则与仲裁实践来分析我国近年来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在间接征收规则澄清方面的创新(一般比例原则与特殊比例原则的适用、一般例外条款与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与不足,并分析国内法方面的规定与最新发展。第四章在前几章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就间接征收利益平衡规则进行制度性的设计与衔接。投资条约序言条款、管辖权条款、投资定义条款、根本安全例外条款、征收条款等国际法层面的完善;国内法层面,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ICSID机制实施条例和细则、投资条约与国内外商投资法制的衔接、构建海外投资法制等。第五章结合“一带一路”的背景我国国际投资争端的应对之策。此背景下,我国具有了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的双重身份,面对潜在的国际投资争端,我们需要加强对国际仲裁机制的研究;在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前提下参与到国际投资立法的各项谈判中以发挥我国投资规则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引领作用;以及为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需求,在国际投资条约规则中引入发展权原则、及其衍生出来的积极歧视性原则和差别待遇原则。(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9)
祁聪颖[4](2019)在《论东道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与间接征收》一文中研究指出文化遗产是特定种族或社会的精神象征,一旦被破坏后就很难复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日趋繁荣,在此过程中东道国的文化遗产资源不断受到冲击和破坏。保护文化遗产是一国的国家主权,但当东道国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影响了外来投资者的利益时,外国投资者很有可能认为该措施构成了间接征收而寻求国际裁判机构的救济。间接征收是指东道国政府不直接转移外来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而是采取措施干扰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对其权利的行使产生了实质影响,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并不完全丧失。本文通过对国际仲裁实践中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对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和间接征收之间的关系进行评述,二者的关系可表现为两个方面:文化遗产保护措施被认定为间接征收时,认定标准该如何确定;文化遗产保护措施被认定为间接征收后,东道国应补偿外国投资者,补偿标准应如何确定。在国际条约和相关投资协议中并没有对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和补偿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国际裁判机构就此类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国际投资中出现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的纠纷而诉诸国际裁判机构时,裁判机构并无明确的规定可供遵循,只能通过个案分析的方法确定相应的认定标准或补偿标准。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和间接征收之间的关系主要蕴含着东道国保护文化遗产的权利和外来投资者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根据国际仲裁实践,笔者提出了协调两者关系的几点建议以平衡东道国文化遗产保护权利和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应在投资条约中纳入文化遗产保护目标和文化例外条款,在投资条约中确定“兼采效果与目的”的间接征收认定标准;在投资条约中确定“适当补偿”的间接征收补偿标准;采用除诉讼和仲裁之外的多种争议解决方式。我国作为文化遗产大国,具有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虽说我国目前尚未出现因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产生的投资纠纷,但对于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可能对外资造成的不利影响而触发的国际投资仲裁风险,我们应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根据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笔者在借鉴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的基础上,以我国作为东道国为视角为我国以后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一些建议:在国内层面,我国应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积极加入与文化遗产有关的国际条约;在国际层面,我国应在投资条约中纳入文化遗产保护目标和文化例外条款,在投资条约中确定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和补偿标准,并充分研究出诉讼和仲裁之外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为之后可能发生的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纠纷做好应对措施。(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4)
康曼[5](2019)在《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间接征收是当今国际投资法中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因为间接征收的手段隐蔽,认定问题和补偿问题在法律规定中和实践中存在许多不一致的标准,再加上仲裁庭管辖权的扩张和双边投资协定的碎片化使其更加扑朔迷离,投资者利益和东道国利益博弈也愈发激烈。而这些模糊的标准给中国带来两类风险:一是我国投资者对外投资时被外国政府征收;二是我国政府的合理管制措施被指控为间接征收。为了理清间接征收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模糊化问题,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围绕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补偿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归纳总结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特殊情况,同时在国内法上找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第一章主要对间接征收的来源、概念、特征、扩张的表现形式及其原因、间接征收涉及的基本矛盾进行了介绍。第二章是间接征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该部分结合案例分别对间接征收的认定理论、补偿理论、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介绍和分析。首先是间接征收的认定理论,包括单一效果标准、单一目的标准、比例原则下的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权重理论下的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然后是间接征收的补偿理论,包括补偿的理论依据、理论标准。最后是间接征收争端解决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第叁章主要是中国在间接征收规定上的不足。国内法层面主要对《外商投资法》中有关间接征收的条文进行了解读,主要存在以下不足:外商投资形式与范围不明确,间接征收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补偿标准、公共利益范围缺乏清晰的界定标准。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不足主要有: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补偿标准和补偿时间规定不明确、例外规定不完善、新旧投资协定关系规定不明确引发的间接征收问题、仲裁庭管辖权扩张引发的间接征收滥诉问题。第四章主要针对我国国内立法和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存在的问题依次提出了改进建议。我国刚通过的《外商投资法》需要通过配套法规来明确外商投资的形式与范围以及间接征收的相关规定。对于中国投资协定中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增强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定间接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偿时间、完善间接征收的例外规定、明确新旧投资协定之间的关系、明确间接征收的仲裁范围和建立滥诉防控机制。(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4)
袁艳艳[6](2019)在《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征收作为国家对私人财产权干预最为严厉的一种形式,一直以来都是投资者,尤其是外国投资者关心的重要问题。正如领土主权一样,国际习惯法承认并尊重一国的征收权,同时认为征收权的行使要满足出于公共目的、非歧视、正当程序以及适当赔偿四个条件。在19世纪中后期,关于征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赔偿问题上,而在过去30年间,是否存在征收则成为仲裁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在涉及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劳工保护等问题时,存在着东道国没有满足征收权行使条件就剥夺或实质剥夺外国投资者财产权利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东道国一般都主张其行为是行使管制权的行为,不构成征收也无需赔偿,外国投资者则主张东道国的行为构成间接征收。间接征收作为征收的形式之一并不要求转移投资者的所有权,其在行为方式上呈现出的多样化特点使其不易被察觉,多数情况下与一国正常行使管制权的行为并无差别。换言之,东道国政府为实现公共目的,通过管制性措施来实现社会经济利益调配时,如果造成外国投资者某项或全部财产权利的实质性剥夺,那么将会面临被认定为间接征收的风险。可见在东道国管制权的行使和投资者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之间客观地存在着一对矛盾,如果扩张间接征收的范围,那么东道国行使管制权的空间将会受到压缩。反之,如果对东道国行使管制措施的范围做出扩大化的认定,那么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将会因此受到严重威胁,因为如果认定为管制性措施就无需给予赔偿。因此,认定间接征收就是将其与东道国的管制性措施相区分的过程,这一过程对于平衡保护东道国的管制权和投资者的私人财产权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存在着叁种认定间接征收的标准,即“单一效果标准”(sole effect test)、“单一目的标准”(sole purpose test)和“效果兼目的标准”(effect and purpose test)。在具体的仲裁案件中,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的适用往往是以对具体要素的判断为基础的。对于“单一效果标准”而言,其衡量的要素主要为“效果”要素,即东道国政府的干预行为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经济影响的大小。通常来讲,可以通过干预行为是否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了永久性和实质性的剥夺效果来判断经济影响的大小,当然,也不排除在某些例外情形下即使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影响也不认为构成间接征收,如东道国对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没有可归责性,抑或是投资者本应预料而没有预料到政府的干预行为及其带来的经济损害时就不认为构成间接征收。对于“单一目的标准”而言,需衡量的要素主要为“目的”要素,即以“公共目的”的有无作为判断间接征收的标准。所谓的“公共目的”并非指所有为实现社会公众福利而实施的政府行为,而是特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领域的“公共目的”,如涉及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劳工权利等领域的“公共目的”。在“单一目的标准”下,对于负有较重举证责任的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举证证明东道国政府的管制行为违反非歧视原则或者不符合公正程序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上述两种标准中,都是确定地以某一要素作为认定间接征收的决定性依据,而“效果兼目的标准”则既考虑了“效果”要素也考虑了“目的”要素,并引入了比例原则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间接征收的依据之一,即通过衡量政府行为的“目的”与政府行为造成的“效果”之间是否合比例来判断是否构成间接征收,该标准旨在强调在二者发生冲突时运用比例原则来平衡东道国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对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的研究有助于保障国际投资的顺利开展,而我国既是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又是主要的资本输入国的双重身份也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效果兼目的标准”。为此,我国还需在国际投资活动中在条约实践和仲裁实践中对该标准予以明晰,这有助于提高我国预防间接征收风险的能力,维护我国的正当利益。(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兰兰,俞炜,叶露[7](2019)在《国际投资涉税措施构成间接征收之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投资仲裁的发展,投资者和东道国更多地利用仲裁机制以稳定、有效地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是大势所趋。在诸多国际投资争议中,东道国的税收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这一问题的本质实际上是东道国行使国家管理权力和海外投资者利益保护两者之间的权益平衡问题,对于矛盾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国际投资涉税争议之ICSID相关案例的分析,以期更好地认识仲裁庭判断东道国税收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的各项具体考量因素,从而为国际投资涉税争议各方提供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9年02期)
王小林[8](2018)在《可持续发展投资政策框架下间接征收的“治安权例外”》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国际投资法变革的重要目标是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建立"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框架",应区别不需补偿外国投资者的东道国管制措施和需要补偿外国投资者的间接征收,以保障国家基于国家主权而享有的管制投资的权力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政策空间。为此,需在国际投资条约的征收条款中规定间接征收的"例外",即规定国家为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促进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外资采取的善意、非歧视、符合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的管制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18年06期)
董静然[9](2019)在《欧盟新近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间接征收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在TTIP草案中设置的间接征收条款主要采取了兼具行为效果与行为目的理论模式。该种模式并没有对构成间接征收要素中的合理期待、比例原则、透明度等关键问题进行规定。只有在充分认识欧盟提出的间接征收模式缺陷的基础之上,才能更好地完善中国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间接征收条款。同时,经济效益理论与风险承担理论对于完善间接征收的补偿条款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也能更好地对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进行平衡。《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是对间接征收规定得较为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结合欧盟的TTIP草案,还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谷望舒[10](2019)在《“一带一路”视角下中国双边投资条约中间接征收条款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当前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签订的投资保护条约对于间接征收的概念和标准并没有明确界定,间接征收的补偿标准也并不完善,一些BIT中有关间接征收的仲裁管辖条款与我国加入《华盛顿公约》时做出的通知存在矛盾。上述这些问题一方面导致间接征收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一旦发生间接征收,即使申请仲裁,中国海外投资者仍将承担败诉风险。在此背景下,明确间接征收定义及间接征收仲裁管辖范围,并从平衡东道国与投资者利益角度进一步升级中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投资条约,对于保护中国海外投资者利益,促进海外投资往来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海关与经贸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间接征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占比不断提升,国际投资方针也从单纯的“引进来”向“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发展。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我国企业也面临着各项风险,其中投资东道国政府间接征收的风险较为明显,值得关注。间接征收的两大核心问题为间接征收的认定与补偿,对我国及我国企业而言,还需对投资东道国的间接征收有所防范。中铁建诉墨西哥政府案是近年来涉及间接征收问题的案件之一,对此案进行介绍,进而分析此案涉及间接征收的认定与补偿问题,对提出我国及我国企业应对外国间接征收的建议具有一定的作用。间接征收的认定需理清间接征收的含义、间接征收与国有化的区别,间接征收的对象为投资者的投资,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而间接征收的形式分为渐进式征收与管制征收,间接征收的界定标准由传统的界定标准:单一效果理论、单一目的理论、兼采效果与目的理论,逐渐吸纳国际仲裁实践的经验,引入了比例原则及合理期待原则,对东道国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判定本案墨西哥政府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征收。间接征收的补偿问题,即间接征收补偿的原则与补偿的方法,间接征收的补偿原则与征收补偿的一般原则一致,分为“充分有效及时”补偿原则、不予补偿原则及适当补偿原则,补偿方法包括“市场价格法”等多种方法,由此确定此案所应采用的间接征收补偿原则,补偿时间以及补偿方法,从而估算此案中铁建所应获间接征收的补偿额。针对东道国政府间接征收的行为,分别从我国与外国双边投资条约征收与补偿条款的完善,以及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防范外国间接征收的两个层面,寻求我国及我国企业解决间接征收问题的路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间接征收论文参考文献
[1].裴旭炫.浅谈国际投资法中的间接征收问题[J].河北企业.2019
[2].唐心月.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研究[D].广西大学.2019
[3].黄兰珍.国际法上间接征收利益平衡规则研究[D].山东大学.2019
[4].祁聪颖.论东道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与间接征收[D].山东大学.2019
[5].康曼.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法律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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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小林.可持续发展投资政策框架下间接征收的“治安权例外”[J].学术论坛.2018
[9].董静然.欧盟新近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间接征收条款研究[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10].谷望舒.“一带一路”视角下中国双边投资条约中间接征收条款的完善[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