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停止形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虚假诉讼罪,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犯罪停止形态论文文献综述
程露露[1](2018)在《论侵财型虚假诉讼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虚假诉讼犯罪率在我国逐年递增,2015年虚假诉讼罪正式入刑,为惩治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刑法上的依据,对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不同的保护法益,虚假诉讼罪形式上包括侵财型和非侵财型两种类型。根据法条描述,以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严重侵害他人合法财产的是侵财型虚假诉讼犯罪;妨害司法秩序的则是非侵财型虚假诉讼犯罪。本文仅讨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财产的侵财型虚假诉讼犯罪。由此,作为分析侵财型虚假诉讼犯罪的客观基础,该犯罪停止形态的正确认定不仅有助于深化犯罪类型,而且有助于正确地定罪量刑。这一方面符合法治社会要求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过程中慎刑的趋势,另一方面也是在惩罚犯罪和保证人权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本文采取比较分析和理论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侵财型虚假诉讼犯罪的概念及特征入手,通过评析比较国内外刑法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学说,并结合实际案例对该犯罪的停止形态进行检验。全文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侵财型虚假诉讼犯罪概述,主要比较国内外对侵财型虚假诉讼犯罪的刑法规制,推导出侵财型虚假诉讼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为侵财型虚假诉讼犯罪的停止形态研究做铺垫。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侵财型虚假诉讼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述评,重点对国外刑法的停止形态理论及我国传统刑法的停止形态理论进行对比考察。第叁部分重点论述侵财型虚假诉讼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结合我国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和经典案例分别对该犯罪的预备、着手、中止、未遂、既遂等停止形态做详细分析论证,总结归纳侵财型虚假诉讼犯罪的各种停止形态的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8-11-01)
张佩如[2](2018)在《新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停止形态及罪数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改装POS机窃取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并持伪卡使用,是近年来新的信用卡诈骗犯罪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新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叁个关联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及罪数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基于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部分预备行为实行化,信用卡诈骗罪的着手应以对法益侵害有紧迫危险的开始使用伪卡实施诈骗行为为时点。不同信用卡信息间无事实关联的行为,不构成牵连犯;应先判断构成牵连犯、连续犯的情形,从一重罪定性,剔除因牵连、连续犯关系不重复评价的部分,再根据剩余行为罪名的异同,实行数罪并罚。(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08期)
马路瑶[3](2018)在《被害人被迫作出不真实承诺后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分析——从武某强奸案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人在被害人被迫作出不真实承诺后停止犯罪行为的强奸案中,因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具有不可间断性,所以其实行行为一经停止即不再具有与停止后再次实施的行为评价为一次行为的可能性。因而,对于此类犯罪,只需对停止前的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讨论起犯罪停止形态。这一类型的犯罪中,基于行为人已对被害人承诺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产生合理信赖、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与事后再犯可能性的大小没有必然联系、放弃行为的自动性只需判断行为人在作出选择时的主观心态等理由,应该认为行为人在停止行为时具有自动性,因而应将其犯罪停止形态评价为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戴建军[4](2017)在《聚众斗殴行为属性对入罪的评价机制研究——以犯罪停止形态对实践的价值分析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聚众斗殴罪是由"聚众"与"斗殴"构成,犯罪模式极其复杂,犯罪过程也是呈现动态化。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预备、未遂及中止形态存在着诸多的争议,理论界对此也是莫衷一是。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与理论分析法相结合,由典型案例切入,理论上探究得出本罪是单一行为犯。聚众是本罪的预备行为,斗殴是实行行为,双方对峙之前,聚众行为是预备行为,对峙才是本罪的"着手"点,互殴是实行阶段的即遂。放弃斗殴的仍可成立未遂,避免司法裁判中随意打击一片。本文创新地提出斗殴发生后,行为人放弃斗殴构建犯罪中止理论,对司法裁判认识有着现实的价值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11期)
林贵文[5](2016)在《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轮奸是常见犯罪现象,司法实践多有争议,其中有关其停止形态问题远未达致共识,论文管中窥豹,仅以争议最大的轮奸犯罪中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是否并存详细剖析。轮奸犯罪停止形态问题的澄清有待于以下两个问题的准确认定:一是轮奸犯罪的成立范围;二是如何选择轮奸犯罪的归责原则,即是否应当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前者是后者的前提,该问题又和影响轮奸成立范围的叁个问题密切相关:一是轮奸加重处罚的根据;二是轮奸的客观构成(其核心是轮奸的客观行为样态);叁是轮奸的主观构成。这叁者决定着轮奸的成立范围和应有面相,和轮奸犯罪责任归属原则共同决定着轮奸犯罪停止形态客观呈现的应然存在。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五章,共约15万余字。第一章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争鸣。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分歧和实务争鸣主要体现为:在轮奸犯罪中既遂与未遂能否并存?对此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或是认为强奸犯罪的目的行为即奸淫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征,或是认为强奸罪是亲手犯,轮奸犯罪中各个不同行为人的犯罪停止形态具有独立性之特征,行为人只有亲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方能成立既遂,故而主张轮奸犯罪中既遂与未遂并存之可能。否定说则认为轮奸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否定既遂与未遂并存之可能。轮奸犯罪停止形态之争鸣,究其原因,一方面固然由于共同犯罪归责原则的不同选择,另一方面也和轮奸犯罪的成立范围之界定有关。对于这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缺乏共识,必然导致对轮奸的成立范围缺乏统一见解,也影响轮奸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和存在类型。第二章轮奸犯罪加重处罚的根据。轮奸犯罪司法疑难,概因其加重处罚根据未予澄清。依规范法学之视角,加重处罚的共享根据在于行为违法性程度之提升,最终落脚点是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法益侵害结果。无论是普通的强奸罪还是加重的轮奸犯罪,其保护法益均系性自主权,但显然性自主权并非单纯的人身自由权,而是人格权的一种,且性自主权本身不具有提供批判的功能,因此,如何考量该权利在轮奸类型下遭受更加严重侵害,应当从法社会学等多维视角揭示其基本内涵。从被害事实学的层面考量,性自主权的侵害内涵依然难以逃脱传统贞操观念的影响,性自主权侵害特征引发的去人化和客体化必将导致对人性尊严的严重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被害人的心理、生理创伤和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损害等,是性自主权被害内涵的体现,也构成对强奸罪严刑峻罚的理由,而性自主权侵害最核心的内涵——去人化、客体化——最终体现为损害性的私密性价值和亲密性价值。轮奸导致对上述侵害状态的加剧,此即轮奸犯罪加重处罚的根据,轮奸犯罪加重处罚根据的厘清将为轮奸犯罪停止形态争议之解决奠定理论基础。第叁章轮奸犯罪的客观构成。轮奸犯罪的客观构成核心在于其客观行为样态,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有各种不同的解释结论;但是从体系解释、比较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各种不同的解释进路,不难发现:轮奸需要有二人以上强奸既遂、或者至少一人强奸既遂以及只要开始基于轮奸的主观故意而实施手段行为即可成立轮奸等观点均不妥帖。基于轮奸加重处罚之根据,从私密性、亲密性损害的侵害内涵考量,应当将轮奸界定为至少有二人以上轮流实施奸淫行为,至于是否有人强奸既遂在所不论。第四章轮奸犯罪的主观构成。由于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轮奸为强奸罪中特殊的共同正犯类型,除了切实实施奸淫行为的轮奸行为者之外,其他共同者也应以轮奸论处,应当摒弃“只有实施奸淫行为者才能论以轮奸”之主张。而成立轮奸的片面共犯,应当限定在具有与另一强奸结果之间有物理或者心理上的因果关联的范围之内,这也是共同犯罪归责原则的必然。至于轮奸幼女的,当幼女自愿的情况下,应当区别对待,考量行为人是否明知而区别判断是否成立轮奸。第五章轮奸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由于将轮奸界定为二人以上基于轮奸之合意且至少有二人以上轮流实施奸淫行为方可成立,则轮奸当属强奸罪特殊共同正犯类型,基于共同正犯具有的正犯与共犯二重性特征,以及归责原则坚持行为共同说和犯罪的机能支配理论,在对在对轮奸共犯者的归责不能排除“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的适用。亲手犯的理论并不能为轮奸犯罪中存在未遂和既遂并存的主张提供根据,且将导致共犯理论上的混乱和司法实务中不公平现象发生,相反,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可实现罪刑均衡。当然,一般而言,轮奸犯罪中是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并存类型,是指轮奸共同正犯中不存在既遂与未遂并存,并不排除在轮奸犯罪中,正犯和共犯之间可能从出现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并存或者其他不同停止形态并存的情形。(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10-01)
袁帅[6](2016)在《危险犯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理论中关于危险犯众说纷纭。所谓的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即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对于危险犯而言,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行为没有实施完毕或者危险状态没有出现,即成立犯罪未遂。危险犯出现危险状态,即犯罪既遂,但是在犯罪既遂后,实害结果还没有发生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5期)
李军乐[7](2015)在《轮奸的犯罪停止形态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规定表明轮奸是强奸罪的一种法定加重情节。那么,轮奸该怎样界定?轮奸是否存在犯罪停止形态?若存在犯罪停止形态,具有共同犯罪特性的轮奸的犯罪停止形态又会表现出什么样的特殊性?基于此,本文将轮奸的犯罪停止形态作为研究的中心,通过研究与之相关的各种问题,以期能够对“轮奸是否存在犯罪停止形态”这一命题确立一个正确的结论,并探讨作为共同犯罪的轮奸之犯罪停止形态具有怎样的独特性,从而使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更为准确地运用。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基础理论、共同犯罪视野下轮奸的犯罪停止形态以及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司法适用叁个部分,约33000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基础理论。在对轮奸犯罪停止形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之前,须将轮奸及犯罪停止形态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该部分便是将命题做了拆分,第一节为轮奸概说,笔者从轮奸的字面概念和学界界定两个层面辨析出轮奸的概念并进一步引出轮奸的构成要件。在对轮奸概念梳理之后,可以发现轮奸不仅具有情节加重犯的特性,同时也是一种共同犯罪。第二节为犯罪停止形态的一般理论。学界对犯罪停止形态涵义的认定亦具有争端,笔者在参考了多位学者的观点之后认为“停顿说”更能揭示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同时对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和特征进行较为详细的梳理。第叁节为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研究现状。目前学界多以情节加重犯理论为基础探讨轮奸加重情节的犯罪性质,在加重情节属于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的问题上争论不休,实务中亦是如此,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普遍存在,凸显了研究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共同犯罪视野下轮奸的犯罪停止形态。在本部分,笔者将轮奸置于共同犯罪语境之中,并以此为基础讨论相关问题。第一节,探讨轮奸的共同犯罪属性,其是强奸罪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属于必要的共犯、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并存,在犯罪过程中根据作用或分工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共同犯罪人。第二节对犯罪停止形态存在范围的论述后,笔者提出观点,认为以情节加重犯理论为媒介判定轮奸是否存在犯罪停止形态是一种舍近求远的做法,应当直接透过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去认定轮奸存在犯罪停止形态。而轮奸作为一种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犯罪的法律性质,其犯罪停止形态也由于犯罪行为具有多个犯罪人呈现出一定的特征。第叁部分,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司法适用。通过前面两部分的论述后,轮奸具有犯罪停止形态,且相对普通犯罪的停止形态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以此基础上,笔者试图建立了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模型,分类详述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司法适用,包括轮奸犯罪既遂形态、轮奸犯罪未遂形态和轮奸犯罪中止形态的具体适用,而且在对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量刑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笔者认为应当区分轮奸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不同并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具体裁量各行为人的刑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20)
金华捷,李舒俊[8](2015)在《自贸区走私犯罪停止形态相关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贸区海关监管制度的创新使自贸区的走私犯罪出现了新的态势。司法机关应当以是否履行报关义务作为认定自贸区走私犯罪着手的标志。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相关原理分析,并为了达到有效惩治自贸区走私犯罪的目的,自贸区走私犯罪理应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并且,司法机关应当以行为人"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这一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作为自贸区走私犯罪既遂的标志。(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金菁[9](2014)在《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与实行过限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是刑法学理论研究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其中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更是难以把握,由于共同犯罪自身的复杂性,在理论界对这两个问题一直都没有统一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往往在定罪量刑方面会出现很大的差异,违背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公平性。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具体分析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和实行过限,以准确对案件定性,保证刑事审判的司法公正性。论文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案情回顾。此部分选取“姚文凯等二人抢劫案”为切入点,介绍了整个案件及审理情况,并提出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这一部分是针对第一部分提出的争议焦点分别进行法律分析,包括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和分析,以期通过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引出法律理论知识,再通过理论知识来准确把握案件的定性。第叁部分,由本案引发的思考。结合第二部分对本案进一步进行法律分析,主要分析案例中二被告人的民事赔偿的承担,以及对共犯量刑的思考,从而能够对案件进行全面把握。(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4-09-01)
杨帆瑶[10](2014)在《论犯罪停止形态的不可逆转性—案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停止形态是刑法内容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内容。因此,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对其相当重视,并且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不可逆转性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对于它对犯罪既遂与未遂等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界定标准的研究有很大的探讨价值。研究犯罪停止形态的不可逆转性,有利于更好的确定犯罪以及犯罪如何转化,对如何量刑也有深远的意义。而且,不可逆转性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同时也顺应国际上刑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这篇毕业论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引言部分。这章通过案例提出了不可逆转性的问题。第二章,犯罪停止形态的不可逆转性概述。这章主要围绕不可逆转性的概念展开讨论,阐述了它的概念及其特征以及与犯罪完成的关系。第叁章,不可逆转性在判断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中的具体应用。这章分析了刑法学界的争议的学说,由此引出不可逆转性作为标准,同时也穿插着案例的分析。第四章,不可逆转性在判断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中的具体应用。这章浅谈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同样也穿插了案例分析,对不可逆转性作为判断标准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4-05-25)
犯罪停止形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改装POS机窃取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并持伪卡使用,是近年来新的信用卡诈骗犯罪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新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叁个关联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及罪数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基于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部分预备行为实行化,信用卡诈骗罪的着手应以对法益侵害有紧迫危险的开始使用伪卡实施诈骗行为为时点。不同信用卡信息间无事实关联的行为,不构成牵连犯;应先判断构成牵连犯、连续犯的情形,从一重罪定性,剔除因牵连、连续犯关系不重复评价的部分,再根据剩余行为罪名的异同,实行数罪并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停止形态论文参考文献
[1].程露露.论侵财型虚假诉讼犯罪的停止形态[D].海南大学.2018
[2].张佩如.新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停止形态及罪数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8
[3].马路瑶.被害人被迫作出不真实承诺后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分析——从武某强奸案谈起[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
[4].戴建军.聚众斗殴行为属性对入罪的评价机制研究——以犯罪停止形态对实践的价值分析为视角[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5].林贵文.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6].袁帅.危险犯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J].法制博览.2016
[7].李军乐.轮奸的犯罪停止形态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5
[8].金华捷,李舒俊.自贸区走私犯罪停止形态相关问题探讨[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5
[9].金菁.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与实行过限研究[D].兰州大学.2014
[10].杨帆瑶.论犯罪停止形态的不可逆转性—案例研究[D].南昌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