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江宁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重婚罪,国民政府,民国时期,县民,乡绅,南京市,探析。
江宁县论文文献综述
王科[1](2018)在《从江宁县看民国基层“自治”实验中的行政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1930年代,在地方自治的名义下,国民政府主导下的江宁自治实验县开展了一场"自治实验"。南京国民政府开展江宁自治实验的动机是复杂的,它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合法性建构、民国时期的乡村危机以及国民政府当时所面临的政治情势息息相关。实验县建立之后,对自治制度进行了重新构建,具体则包括区乡行政制度的重新规划、实验区乡的设置以及设立自治指导员制度。通过对自治举措的绩效分析可以发现,实验县并没有完成它所标榜的自治。究其原因,则主要是其运作模式的不足以及来自乡村固有权力结构的阻力。(本文来源于《民国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陈书明,刘培晓[2](2017)在《“我是新四军”——追忆江宁县抗日民主政府县长强博烈士》一文中研究指出八年抗战中,南京虽然沦陷,但新四军和抗日武装却一直活跃在南京周边地区。在江宁,新四军部队和江宁县抗日民主政府一直坚持斗争,神出鬼没地打击日伪军,战斗中不少战士光荣捐躯。原江宁县抗日民主政府县长强博就是其中的一位杰出代表。(一)强博,原名蒋文林,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庙圩村人,1918年出身于一户贫农家庭。家中有6个兄弟、3个姐姐,他在男孩中排行第二。蒋文林从小天资聪颖,求知欲旺盛,9岁在本村小学读书,刻苦勤奋,成绩总是(本文来源于《世纪风采》期刊2017年03期)
徐建平[3](2016)在《民国时期的政区调整与民意表达——以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江宁县反对废县运动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民意的表达有多种形式,其中书面请愿和集体请愿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两种表达形式,这二者一般呈递进关系,即书面请愿达不到效果的情况下,采取集体请愿,也即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由利益要求、观念主张相同或相近的群众组成群体,聚众以非法的形式(本文来源于《历史地理》期刊2016年01期)
周红冰,郭爱民[4](2016)在《民国晚期江南乡绅主导下的地方水利纠纷——以江宁县拦江闸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晚期,江南地区的地方水利事务中,乡绅阶层保持着对政府的优势地位。一般的水利纠纷冲突中,乡绅的主张往往成为地方政府必须参考的重要意见。江宁县拦江闸案中,地方乡绅制止拆除原有拦江闸的主张,获得了政府的支持,民生公司也放弃了原有的筑坝计划。究其实质,政府在水利建设财力上的弱势、传统农业思维的影响以及乡绅在舆论力量上的优势,叁个方面共同作用导致了这一现象的出现。(本文来源于《古今农业》期刊2016年02期)
朱彦同[5](2014)在《民国时期江宁县民众反对废县及其原因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历史上,江宁与南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江宁与南京的关系从古至今可分"合—交错—分"叁个层次的关系,在民国时期,据《江宁县志》载:"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定都江宁府,改江宁府为南京府,废江宁、上元两县。民国二年,废南京府,设江宁县。民国叁年5月,江苏省置金陵等五道,金陵道辖江宁等县,治所在江宁县。民国十六年(1927年)4月18日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废金陵道。6月1日正式成立南京市政府,6月6日命名南京为特别市,江宁县隶属江苏省政府。"1由此可看出(本文来源于《江苏地方志》期刊2014年04期)
朱彦同,齐春风[6](2014)在《民国时期江宁县存废争论探析(1927—1934)》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时期江宁县的行政区域几经变更。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随即产生了江苏省与南京市的界线纠纷,江宁县存废的争论成为当时的焦点。南京市府以首都为国际观瞻所系,极力主张扩大首都界线,欲将江宁全县划入市区,并且中央政治会议做出了废县的决议。然而废县决议在江宁县民众中引起极大的反响,江宁县民众四处请愿,提出诸多理由反对废县、反对将江宁县划入市区。最终,中央在江宁县民众的压力下又做出了暂缓废县的决议。应该说,民国时期关于江宁县存废的争论极大地体现了民众力量的作用,同时江宁县的存与废也反映了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关系。(本文来源于《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李晓婧[7](2013)在《从法律的视角审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纳妾行为——以江宁县司法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纳妾"现象从西周开始就以制度化存在。直到民国时期,有些思想家、政治家或者社会团体开始批判"纳妾"现象,并且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但是当时的立法和司法对于"纳妾"现象,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江宁县的司法诉讼档案可以证明,纳妾如果没有举行结婚仪式,那么就不构成重婚罪。根据民国时期的法律,纳妾可能构成通奸罪,但司法实践中很少发现丈夫纳妾行为构成通奸罪的案例,而是以民法中的"通奸行为"判定之,成为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本文来源于《民国档案》期刊2013年04期)
李晓婧[8](2013)在《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纳妾行为的“合法”存在——以江宁县法院司法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纳妾是我国的历史现象。早在西周,纳妾已经制度化。直到中华民国时期,纳妾的观念和制度才开始得到反思和批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司法对于纳妾现象采取放纵态度。通过把正式的婚姻仪式作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惟一标准,把纳妾排除于婚姻范围之外,从而也排除了把纳妾行为判定为重婚罪的可能。1935年《刑法》把纳妾行为按照通奸罪处理,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少发现丈夫纳妾行为构成通奸罪的判例,而是以民法中的"通奸行为"判定之,成为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期刊2013年01期)
陈明胜[9](2011)在《战后收复区基层官民矛盾解读——以江宁县为个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战后初期,国民政府颁布《处理汉奸案件条例》和《惩治汉奸条例》,鼓励民众检举揭发汉奸及汉奸罪行。随着检举揭发范围的不断扩大,民众矛头开始指向国民政府基层行政人员,并给人以诬告之风盛行的表象。在"利益"为控案驱动力的合理预设之下,行政人员屡屡被控正是战后基层官民矛盾激化的集中体现,而其根本原因则是行政人员政绩评价的二元标准问题。(本文来源于《商丘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10期)
周维林,王为刚[10](2005)在《江宁县周岗发现汉代陶圈井》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12月8日,江宁县周岗镇张巷村农民在田边打井时,在距地表1米处发现一眼陶圈井,县博物馆闻讯后,立即派员去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本文来源于《长江文化论丛》期刊2005年00期)
江宁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八年抗战中,南京虽然沦陷,但新四军和抗日武装却一直活跃在南京周边地区。在江宁,新四军部队和江宁县抗日民主政府一直坚持斗争,神出鬼没地打击日伪军,战斗中不少战士光荣捐躯。原江宁县抗日民主政府县长强博就是其中的一位杰出代表。(一)强博,原名蒋文林,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庙圩村人,1918年出身于一户贫农家庭。家中有6个兄弟、3个姐姐,他在男孩中排行第二。蒋文林从小天资聪颖,求知欲旺盛,9岁在本村小学读书,刻苦勤奋,成绩总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江宁县论文参考文献
[1].王科.从江宁县看民国基层“自治”实验中的行政变革[J].民国研究.2018
[2].陈书明,刘培晓.“我是新四军”——追忆江宁县抗日民主政府县长强博烈士[J].世纪风采.2017
[3].徐建平.民国时期的政区调整与民意表达——以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江宁县反对废县运动为例[J].历史地理.2016
[4].周红冰,郭爱民.民国晚期江南乡绅主导下的地方水利纠纷——以江宁县拦江闸案为视角[J].古今农业.2016
[5].朱彦同.民国时期江宁县民众反对废县及其原因解读[J].江苏地方志.2014
[6].朱彦同,齐春风.民国时期江宁县存废争论探析(1927—1934)[J].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4
[7].李晓婧.从法律的视角审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纳妾行为——以江宁县司法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J].民国档案.2013
[8].李晓婧.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纳妾行为的“合法”存在——以江宁县法院司法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
[9].陈明胜.战后收复区基层官民矛盾解读——以江宁县为个案[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1
[10].周维林,王为刚.江宁县周岗发现汉代陶圈井[J].长江文化论丛.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