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法上的占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刑法,存款,非法占有,汇款,错误,债权,目的。
刑法上的占有论文文献综述
何近[1](2018)在《论刑法上的占有》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私有财产出现便开始有了财产犯罪。随着人类生产经营活动的扩大,经济形势的变迁,古老的财产犯罪又迸发出新的活力,犯罪行为的形式和行为对象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下解决新形势下的财产犯罪问题,就成为我国刑事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刑法不仅保护财产的所有权,也保护对财产的占有,即财产犯罪不仅侵害所有权关系,也会破坏财产的占有关系。而明确财产的占有归属对于判断行为人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占有的基本理论出发,阐述了成立占有所需要具备的客观条件和主观要件,分析了刑法上占有与民法上占有的联系与区别。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存款的占有归属、死者有无占有、封缄物的占有归属以及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占有的归属问题,进而对侵害占有行为予以定性。(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8-05-01)
陈同舟[2](2017)在《论刑法上的占有》一文中研究指出错误汇款的占有问题,是刑法领域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占有制度是研究财产犯罪的基底。但是刑法上的占有究竟是何种构造,与民法上的占有又有什么区别?占有与权限究竟是何种关系?占有的保有力在分析财产犯罪时又有何种作用?学界对于上述问题争论不下。本文试图通过梳理刑法占有的内涵,分析在错误汇款的场合中,存款人、汇款人与银行叁方的法律关系,得出行为人在错误汇款的场合中提取钱款行为的刑法性质,从而对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帮助。第一章节主要介绍了刑法的占有制度与民法占有制度的区别。通过分析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中占有制度的异同,并介绍了“权利说”与“事实说”的特征与构造,得出了我国民法上的占有采用了“事实说”的结论。而刑法上的占有正是脱胎于民法占有制度,文章进一步梳理了刑法占有的概念与构造,分析了“体素”与“心素”的内涵。文章认为刑法上的占有本质上是一种排他的控制支配力。虽然刑法的占有更加注重事实性,但是不应过分夸大与民事占有制度的区别,仍需在法秩序一元论的视野下客观评价刑法的占有制度。第二章介绍了与若干个占有的构成要素。第一节介绍了占有制度的变迁,发现了占有从纯粹的事实性概念逐步发展成为一个规范性与事实性并重的概念。通过梳理学界对于占有的认识,得出了占有是以事实性为基础,规范性为补充的结论。在第二节文章分析了占有的主体,通过分析刑法学的学科体系和内在逻辑,并对比了民法规范,得出了法人也可以成为占有的主体的结论。第叁节文章讨论了占有的客体,通过对比学界关于财产性利益是否可以成为占有的客体,分析了刑法第五章财产概念的含义,对比了传统财产犯罪使用的“财物”一词,并联系实际,得出了占有的客体可以是财产性利益的结论。第四节介绍了银行存款的占有问题。通过介绍日本学界与判例关于银行存款占有归属的认定,分析了“银行占有说”和“存款人占有说”的二说在日本刑法学背景下的合理性。文章通过界定中国语境下的存款占有问题,分析了银行的性质、占有的概念和中日民法构造的差异,得出了存款的占有归属于银行的结论。第叁章介绍了错误汇款的归属与提取错误汇款行为的刑法定性。文章首先介绍了德日刑法对于错误汇款领受行为的学说变迁,并结合历史背景进行了简单评述。接着文章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银行享有错误汇款所对应的钱款的占有,取款人享有合法的取款权限。而取款权限与银行占有之间并不矛盾。取款人在提取钱款时并未打破银行的占有。取款人的占有虽欠缺保有力,但保有力的有无与占有建立的合法性并无必然联系。因此提取错误汇款的行为只能构成不当得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黑静洁[3](2016)在《从刑法上的占有看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学说上存在着失控说和控制说之间的分歧。究其根源在于对盗窃罪的行为构造以及刑法上的占有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作为取得型的财产犯罪,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打破旧占有"与"建立新占有"两个条件。刑法上的占有的本质则是对财物的排他性支配。在此基础上,盗窃罪的既遂应当以财物的转移占有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我们站在"占有"概念的背景下理解"控制"的概念,那么控制说应当是妥当的主张。由此,也可以将控制说的主张拓展适用于监视盗窃、权利盗窃以及网络盗窃的场合。(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6年05期)
张燕龙[4](2015)在《刑法上存款占有的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上存款占有的归属存在存款人占有说,银行占有说以及共同占有说的争论。存款人占有说忽视了银行占有的事实,而存款人占有债权的观点则违背了民法原则。判断存款占有应当在民、刑法对占有基本概念认识一致的基础上,更加体现刑法侧重秩序保障的特色,要重视实力控制,从支配性和排他性标准入手,意志性一般推定在实力占有之中。据此,存款人享有存款债权,而银行所有并占有存款现金。采取这一理论,在司法上可以很好地处理"许霆案"、"何鹏案"等疑难案件,在规则层面上也可以指导关于财产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另外,还能对错误汇款,名义存款人提取实际出资人存款以及存款贿赂等特殊行为作出准确定性。(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5年02期)
张燕龙[5](2016)在《刑法上存款占有的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上存款占有的归属存在存款人占有说,银行占有说以及共同占有说的争论。存款人占有说忽视了银行占有的事实,而存款人占有债权的观点则违背了民法原则。判断存款占有应当在民、刑法对占有基本概念认识一致的基础上,更加体现刑法侧重秩序保障的特色,要重视实力控制,从支配性和排他性标准入手,意志性一般推定在实力占有之中。据此,存款人享有存款债权,而银行所有并占有存款现金。采取这一理论,在司法上可以很好地处理"许霆案"、"何鹏案"等疑难案件,在规则层面上也可以指导关于财产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另外,还能对错误汇款,名义存款人提取实际出资人存款以及存款贿赂等特殊行为做出准确定性。(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王永茜[6](2015)在《刑法上占有概念的再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刑法中,传统的占有概念受到了新的挑战,这种挑战表现在叁个方面:一是在占有概念的内部构造上,不能将事实性与规范性作为占有概念的两极或者两面,而是应该重新摆放事实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的位置,承认这二者作为占有的构成要素是可升层的立体结构。二是在占有概念的基本含义上,不能只坚持事实占有这一个层面的占有,而是应该认识到占有概念具有不同的含义:占有概念既包含了物理上的占有,也包含了事实上的占有,这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占有概念既包含了事实上的占有,也包含了法律上的占有,但刑法上的占有只能是事实上的占有,民法上的占有可以是法律上的占有。叁是在占有概念的观念化问题上,不应为了维持传统法教义学上的占有概念而一味反对占有的观念化发展。(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5年04期)
杨思源[7](2015)在《刑法上的“占有”》一文中研究指出占有的概念在刑法中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本文从侵占罪和盗窃罪入手,对刑法上占有概念进行逐层递进的展开,通过与民法上占有概念的逐项对比突出刑法上占有的特征和在实践中的不同理解和做法。用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复杂情况进行比对,以期引发更深一步的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18期)
王世柱[8](2014)在《试论刑法上的占有》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研究刑法上占有的性质、意思、事实、标准与合法性等问题,并指出刑法与民法上占有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观念上的占有,刑法也呈现越来越明显的观念化趋势,而在于刑法与民法在责任价值上的差异,民法通过占有奠定起诉权基础,而刑法界定占有以保护财产秩序。刑法上占有标准的界定,应当引入其他法律制度中的优势证据标准进行具体分析,从而为界定罪与非罪、此罪彼罪提供依据。(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4期)
姚雅晴[9](2012)在《民法与刑法上财产占有概念的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和刑法上的占有概念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本文主要根据民法和刑法对财产占有概念的分析,对两者之间的异同进行比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33期)
金剑[10](2012)在《如何认定刑法上非法占有的故意》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也在不断进步和完善。以非法手段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侵占财产犯罪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在很多情况下直接地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及双方刑事责任的划分。但由于法律的不十分完善,当前对非法占有的有关涵义及如何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如此情况不仅影响了法律的正常实施,而且不利于该法律方面的研究。伴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经济财产占有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而一些非法占有财产的犯罪行为由于在非法占有故意认定上利用认识分歧,逃过法律判定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因此对有关刑法上非法占有的故意认定是当今社会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的有关定义和一些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从而进一步探讨刑法上非法占有的故意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12期)
刑法上的占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错误汇款的占有问题,是刑法领域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占有制度是研究财产犯罪的基底。但是刑法上的占有究竟是何种构造,与民法上的占有又有什么区别?占有与权限究竟是何种关系?占有的保有力在分析财产犯罪时又有何种作用?学界对于上述问题争论不下。本文试图通过梳理刑法占有的内涵,分析在错误汇款的场合中,存款人、汇款人与银行叁方的法律关系,得出行为人在错误汇款的场合中提取钱款行为的刑法性质,从而对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帮助。第一章节主要介绍了刑法的占有制度与民法占有制度的区别。通过分析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中占有制度的异同,并介绍了“权利说”与“事实说”的特征与构造,得出了我国民法上的占有采用了“事实说”的结论。而刑法上的占有正是脱胎于民法占有制度,文章进一步梳理了刑法占有的概念与构造,分析了“体素”与“心素”的内涵。文章认为刑法上的占有本质上是一种排他的控制支配力。虽然刑法的占有更加注重事实性,但是不应过分夸大与民事占有制度的区别,仍需在法秩序一元论的视野下客观评价刑法的占有制度。第二章介绍了与若干个占有的构成要素。第一节介绍了占有制度的变迁,发现了占有从纯粹的事实性概念逐步发展成为一个规范性与事实性并重的概念。通过梳理学界对于占有的认识,得出了占有是以事实性为基础,规范性为补充的结论。在第二节文章分析了占有的主体,通过分析刑法学的学科体系和内在逻辑,并对比了民法规范,得出了法人也可以成为占有的主体的结论。第叁节文章讨论了占有的客体,通过对比学界关于财产性利益是否可以成为占有的客体,分析了刑法第五章财产概念的含义,对比了传统财产犯罪使用的“财物”一词,并联系实际,得出了占有的客体可以是财产性利益的结论。第四节介绍了银行存款的占有问题。通过介绍日本学界与判例关于银行存款占有归属的认定,分析了“银行占有说”和“存款人占有说”的二说在日本刑法学背景下的合理性。文章通过界定中国语境下的存款占有问题,分析了银行的性质、占有的概念和中日民法构造的差异,得出了存款的占有归属于银行的结论。第叁章介绍了错误汇款的归属与提取错误汇款行为的刑法定性。文章首先介绍了德日刑法对于错误汇款领受行为的学说变迁,并结合历史背景进行了简单评述。接着文章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银行享有错误汇款所对应的钱款的占有,取款人享有合法的取款权限。而取款权限与银行占有之间并不矛盾。取款人在提取钱款时并未打破银行的占有。取款人的占有虽欠缺保有力,但保有力的有无与占有建立的合法性并无必然联系。因此提取错误汇款的行为只能构成不当得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法上的占有论文参考文献
[1].何近.论刑法上的占有[D].苏州大学.2018
[2].陈同舟.论刑法上的占有[D].华东政法大学.2017
[3].黑静洁.从刑法上的占有看盗窃罪的既遂标准[J].西部法学评论.2016
[4].张燕龙.刑法上存款占有的归属[J].法大研究生.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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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永茜.刑法上占有概念的再构造[J].刑法论丛.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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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世柱.试论刑法上的占有[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9].姚雅晴.民法与刑法上财产占有概念的比较[J].法制与社会.2012
[10].金剑.如何认定刑法上非法占有的故意[J].法制与社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