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动产抵押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动产,抵押权,善意,物权,叁人,效力,所有权。
动产抵押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王亚楠[1](2019)在《论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告设立,抵押登记行为仅作为对抗要件存在。文章认为,当某一动产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第叁人的权利时,应当如何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保护及平衡各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当该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时,应当优先实现何种权利,值得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7期)
李宗阳[2](2019)在《浅议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存的优先顺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对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位都存在着争议,担保物权依据时间前后观点忽略了公示的前提基础。质权和抵押权同时进行时,应以对抗力时间的前后顺序确立优先顺位。《物权法》第188条中关于"善意第叁人"概念模糊,应做进一步解释说明。(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3期)
李林启[3](2019)在《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主体的适格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适格的申请主体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关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未明确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是否属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格申请主体,加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缺少了登记制度所具有的公信力,使得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属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适格申请主体,这是因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则并未区分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非讼程序的适用中允许有实体争议的存在、能够获得比较法上的支持。(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曹明哲[4](2019)在《刍议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存的优先顺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竞存的优先顺位在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素有争议。按照担保物权设立时间先后的观点忽视了以公示作为前提。抵押权和质权竞存时应以取得对抗力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顺位,对于《物权法》第188条中的"善意第叁人"应作扩大解释,采取"善意恶意不区分说"。先抵押后质押时,如果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应优先于抵押权,质权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均属于不得对抗的"善意第叁人";先质押后抵押时,质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即使抵押权已完成登记。因此,《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206条"依完成公示的先后取得优先顺位"的规定是合理的。但是,从立法技术上看,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205条和第206条对担保物权的竞存规则统一规范更为妥当,也更加符合国际示范法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南方金融》期刊2019年01期)
李莉[5](2018)在《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登记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不支持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案件中,登记要件的作用基本被忽略,学界对登记是否具有要件意义并无定论。《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确有逻辑不周延之处,深究物权法体系内动产抵押权与无权处分、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间的关系,会发现承认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相对公信力的条件下,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并不与公示公信效力产生逻辑悖论,故我国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不应存在理论和制度障碍。在登记现状下,动产抵押权相对公信力的取值应设置较低。可以通过改造《物权法》第106条的方法,将"应当登记"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时登记要件发挥作用创造制度条件。(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刘晓泉[6](2018)在《动产抵押权与善意取得所有权冲突之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抵押,指的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是第叁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的动产进行变价出售并且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动产抵押制度是国外的一项制度,我国引入之后,许多地方还很不完善,比如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缺乏公示性,如果有人善意取得该动产的话,所有权和抵押权有可能会产生很大的冲突,因此相关的立法部门应该以此为出发点,寻求立法的平衡点,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4期)
田园[7](2017)在《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抵押制度为适应中小企业资金融通和动产用益需求而创设,是一项法定的担保物权类型,但学界对于动产抵押是否应采登记对抗主义一直存在争议。《物权法》第188条明确规定,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时点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时,不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这无疑是在债物二分的传统民法体系中插入了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这一所谓的“不完全物权”类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在现有的担保法体系中究竟应当如何定位,又承担和发挥着怎样的权利效用,这些都是困扰着动产抵押制度推广适用的现实难题。因此,笔者通过考察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效力,以期相对清晰的界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为立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适用提供参考。全文围绕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展开。首先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通过梳理登记对抗规则所借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立法范本,得到登记对抗主义实则是我国在法律移植过程解读失当的产物这一结论。为了更好的将其融入我国的担保物权法律体系,笔者先行考察了“登记”在我国现行动产抵押法律体系中起到的警示和决定清偿顺位之有限功能,进而在理论上探析了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之物权本质属性。随后,笔者将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分别置于静态和动态的具体民事法律场景中研究:于静态场景中,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基于物权属性可一般性的对抗抵押物侵权人和抵押人的普通债权人,唯在债务人破产的语境下不得对抗破产债权人。于动态场景中,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在后买受人;在与动产的其他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的竞争中,无论在后担保物权人的善恶意,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均无优先受偿的可能。(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7-06-30)
王昱[8](2017)在《普通动产抵押权人和第叁人的权利冲突与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融资的需求,以动产设定的以不转移占有为特征的动产抵押在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然而,由于制度本身、法律规定以及历史继承等问题,使得动产抵押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足并引发了各种纠纷。在审判实践中,抵押物受让人、抵押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都可能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即所谓的动产抵押权人与第叁人间的矛盾。本文围绕如何解决此类矛盾的主题,梳理相关争议与现有规则,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两个真实案例,引出动产抵押权人与第叁人之间的权利会发生冲突以及如何解决此类冲突的疑问。第二部分首先从梳理动产抵押权人与第叁人权利冲突的规则入手,着重探析了登记对抗规则的内涵,将第叁人的范围限制在对抵押物取得物权或者物权利益的物上第叁人。然后,微观审视动产抵押权人与其他各类物上第叁人的权利冲突情况,对动产抵押权人与所有权人、质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及借用人之间的权利优先顺位问题一一进行分析,并进一步发现尚存争议的问题。本文第叁部分,则针对前文的分析,揭示动产抵押权人与第叁人利益冲突的本质在于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不足,从而发现动产抵押公示效力的缺陷,提出动产抵押权登记公示的范围仅及于与抵押人产生直接交易的第叁人,对动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应依据抵押物的价值及第叁人的注意义务不同进行灵活裁量。本文第四部分对各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以及学者建议的优点与缺陷进行分析。本文最后一部分是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就解决动产抵押权人与第叁人权利冲突所提出的建议,主要是:完善登记制度,坚持登记对抗主义,取消对抵押人处分权的限制,以肯定动产抵押追及效力为主,对追及范围进行限制。(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7-05-26)
朱涛[9](2016)在《论《物权法》第106条的适用范围——以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叁)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就《物权法》之篇章结构而言,该条文处于《物(本文来源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期刊2016年02期)
徐玮[10](2017)在《抵押船舶灭失致使抵押权受侵害的救济问题——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光荣、福建宏鑫航运有限公司动产抵押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船舶灭失后,抵押权人可依据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依据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增加担保,或是对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直接起诉侵权人的,应以抵押人怠于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为前提。抵押人已向侵权人主张权利的,抵押权人不得直接起诉侵权人。(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7年02期)
动产抵押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直以来对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位都存在着争议,担保物权依据时间前后观点忽略了公示的前提基础。质权和抵押权同时进行时,应以对抗力时间的前后顺序确立优先顺位。《物权法》第188条中关于"善意第叁人"概念模糊,应做进一步解释说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动产抵押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亚楠.论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J].法制与经济.2019
[2].李宗阳.浅议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存的优先顺位[J].法制博览.2019
[3].李林启.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主体的适格性[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4].曹明哲.刍议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存的优先顺位[J].南方金融.2019
[5].李莉.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登记要件[J].东方法学.2018
[6].刘晓泉.动产抵押权与善意取得所有权冲突之解决[J].法制博览.2018
[7].田园.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效力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7
[8].王昱.普通动产抵押权人和第叁人的权利冲突与平衡[D].浙江大学.2017
[9].朱涛.论《物权法》第106条的适用范围——以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为例[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6
[10].徐玮.抵押船舶灭失致使抵押权受侵害的救济问题——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光荣、福建宏鑫航运有限公司动产抵押权纠纷案[J].航海.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