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论文_司晓,曹建峰

导读:本文包含了版权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版权法,互联网,欧洲,人工智能,版权,功能,生成物。

版权法论文文献综述

司晓,曹建峰[1](2019)在《欧盟版权法改革中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最新的网络版权立法《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不仅结合数字技术和网络服务发展对美国DMCA奠定的避风港规则进行了扬弃,将特定类型的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定性为直接实施了向公众传播行为,从而有义务获得版权权利人的授权或者采取措施阻止侵权内容出现在其平台上。而且对数据科学、人工智能应用中为了文本与数据挖掘等目的复制、使用作品的行为进行回应,创设了新的合理使用情形。其对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中的版权新问题的积极回应,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蓝纯杰[2](2019)在《论版权法保护挪用艺术作品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挪用艺术作品正引起版权争议,其对版权法的理念和司法实践都造成了冲击,法律群体与艺术群体对于挪用艺术观点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思想表达两分法难以适用,审判中的审美无区分主义不对作品艺术价值进行认定。基于版权法的理念、对技术发展的回应以及保护艺术家权益,版权法保护挪用艺术作品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挪用艺术作品难以适用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抗辩,建议创设邻接权以保护挪用艺术作品,既能维护我国《着作权法》体系之和谐,也能合理地保护原作者与挪用艺术家的权益。(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梁志文[3](2019)在《论版权法上的功能性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区分版权客体与实用专利客体的沟渠原则,功能性原则是版权法上隐藏在思想观念与表达二分法、合并原则、必要场景原则等概念下的重要制度,它是版权客体扩张至功能性、实用性作品等非纯文学艺术作品类型后,用于确定版权保护范围的过滤审查与门槛标准。功能性原则区分事实功能性与法律功能性,应坚持"技术功能性决定的表达"这一法律功能性的判断标准。实用艺术作品是适用功能性原则的典型,应该区分事实功能性(实用功能)与独创性的不同作用,也应以法律功能性确定可分离性标准的具体含义。将功能性原则独立且明确地予以界定,具有统一各种法律理论并使其简化的效果,能够有力地维护版权制度的协调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07期)

郜炜[4](2019)在《结合美国版权法谈着作权间接侵权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着作权侵权赔偿责任在直接与间接侵权者间应有所区分,从法定赔偿角度,应结合主观性对两类主体进行区分,结合中国现状适当参考美国版权法法定赔偿标准的确定思路,或许更利于中国着作权侵权赔偿责任标准的完善、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9期)

赵少娜[5](2019)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法保护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发展,人工智能具备深度学习能力,其生成物具备法律保护的基础。人工智能进入文学艺术创作领域,其生成物具有作品外观,但又有不同于人类作品的特征。文章认为,如果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版权法的调整范围,性质认定、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的制度设计等问题至关重要。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于投资人更为合理,其权利内容也应不同于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6期)

周冲[6](2019)在《欧盟新版权法争议条款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新版权法通过赋予新闻出版者邻接权人地位的方式,明确提出了优先保护新闻版权的基本原则,再配以"链接税"与"过滤器"等制度予以保障,这种宣示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经过近叁年时间的反复磋商与修改,2019年3月26日,欧洲议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最终版本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俗称欧盟的"新版权法"。而在之后4月15日的投票中,这部新法也得到了包括德国、法国等在内的大部分欧盟成员国的支持,为其最终施行扫清了障碍。(本文来源于《青年记者》期刊2019年16期)

郭志勇[7](2019)在《从欧盟版权法看我国新闻聚合商的付酬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2018年9月12日通过修正案,进一步加强对创作者及媒体的版权保护,而我国的新闻聚合平台需要了解其版权责任。新闻聚合平台的浅层链接被欧盟法和我国法律所豁免,临时储存性的转码行为亦不构成侵权。但永久储存性的转码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深层链接行为虽然不侵权,但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适度参考欧盟的立法,赋予权利人获酬权利。(本文来源于《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许文峰[8](2019)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版权法的价值、挑战与趋势——以网络传播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当前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数字技术给科技、文艺、娱乐等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带来了巨大变化,同时,也对版权法的价值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在新形势下迎接数字革新的挑战,推动版权的价值保护,是互联网经济时代版权法需要关注的议题。以版权中的网络传播权为研究对象,阐述现代版权法的价值和挑战,并分析版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有效保护和法律的健全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本文来源于《黑河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毕振山[9](2019)在《争议声中的欧洲新版权法》一文中研究指出3月26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也就是俗称的欧盟新版权法。由于该法规定互联网平台今后使用新闻出版机构的内容需要支付费用,且互联网公司需要自行过滤可能侵犯版权的内容,法案从提出之始就引发巨大争议。在法案经欧盟各成员国正式落实之前,(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9-03-29)

青木[10](2019)在《欧洲议会通过新版权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商报》26日报道称,欧洲议会周二通过了新闻出版商和音乐界所支持的争议性新版权法案。这将对谷歌、脸书等科技巨头的商业模式产生深远影响。欧盟现行的版权法是20多年前制定的,改革是为了让法律更适合数字化时代需要。今年2月中旬,在经历长期谈判后,(本文来源于《环球时报》期刊2019-03-27)

版权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挪用艺术作品正引起版权争议,其对版权法的理念和司法实践都造成了冲击,法律群体与艺术群体对于挪用艺术观点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思想表达两分法难以适用,审判中的审美无区分主义不对作品艺术价值进行认定。基于版权法的理念、对技术发展的回应以及保护艺术家权益,版权法保护挪用艺术作品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挪用艺术作品难以适用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抗辩,建议创设邻接权以保护挪用艺术作品,既能维护我国《着作权法》体系之和谐,也能合理地保护原作者与挪用艺术家的权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版权法论文参考文献

[1].司晓,曹建峰.欧盟版权法改革中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问题研究[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蓝纯杰.论版权法保护挪用艺术作品的路径[J].时代法学.2019

[3].梁志文.论版权法上的功能性原则[J].法学.2019

[4].郜炜.结合美国版权法谈着作权间接侵权赔偿[J].法制与社会.2019

[5].赵少娜.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法保护构想[J].法制与经济.2019

[6].周冲.欧盟新版权法争议条款的启示[J].青年记者.2019

[7].郭志勇.从欧盟版权法看我国新闻聚合商的付酬责任[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8].许文峰.互联网经济时代版权法的价值、挑战与趋势——以网络传播权为视角[J].黑河学院学报.2019

[9].毕振山.争议声中的欧洲新版权法[N].工人日报.2019

[10].青木.欧洲议会通过新版权法[N].环球时报.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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