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论文_温树英

导读:本文包含了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自由贸易区,东盟,外资,海峡两岸。

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论文文献综述

温树英[1](2019)在《金融服务贸易国际法律规制的新发展与启示——以TPP/CPTPP和USMCA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TPP、CPTPP、USMCA的金融服务规定不仅使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有所扩展,而且在确保东道国金融管制权以维护金融安全方面规定了充分的保障措施,在顺应数字贸易等方面增加了新规定。金融服务贸易国际法律规制的新发展为我国升级谈判自由贸易协定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对金融服务进行专章规定;区别对待通过商业存在和跨境贸易提供的金融服务;增加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相关条款;正确处理信息本地化存储要求与金融服务提供者开展日常业务必需的信息自由流动之间的关系;在金融服务、投资及跨境服务贸易规定之间进行适当的协调。(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9年03期)

孙久松[2](2014)在《金融服务贸易监管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国际大背景下,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伴随着2006年中国银行业5年的过渡期的届满,中国金融服务业已实现入世承诺进入了全面开放阶段,但同时也存在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如何充分利用国际竞争力的同时,更好的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正确处理国际贸易纷争和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法律监管的关系,是中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金融市场开放对于促进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和公众福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监管对于处于开放条件下的金融业更加重要。就像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一样,自由与监管也是一对复杂的矛盾体。法律给予的自由也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而那种没有限制的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因此,适当的金融监管有利于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以WTO关于中国金融服务的最新案例中国电子支付服务限制措施案为视角。以该案例为切入点,详细介绍了WTO中GATS框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监管。并通过对案件专家组报告的评论,进一步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合理开放和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主要利用案例分析、概念解析和条约解读的方式通过对WTO银联卡案的解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监管体系进行构建提出完善合理的建议:首先,即文章的第一部分从涉案的主体机构、案件的发展进程和裁判的结果以及各方人员对案件的评价对WTO银联卡案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其次,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对服务贸易、金融服务贸易和金融服务贸易监管叁个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并且重点论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GATS及其附件中关于金融服务贸易是如何进行规制的;再次,文章的第叁部分是本篇论文的核心内容。本部分对WTO银联案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具体分析,以此来引出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最终目的。通过本篇论文达到指出中国现有金融服务贸易立法的不足和缺陷,并提出合理的完善和改革的建议。并且为WTO银联卡案提出合理的执行措施的设想,为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壮大争取宝贵的时间。(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4-05-01)

凌波[3](2014)在《论中国—东盟自贸区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规范机制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服务贸易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新兴的贸易增长点,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本文立足中国与东盟各国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现状,分析构建中国—东盟自贸区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规范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总结借鉴世界上其他经贸合作组织的成功经验,探索构建和完善中国—东盟自贸区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机制。(本文来源于《区域金融研究》期刊2014年02期)

赵淑慧[4](2012)在《试论WTO体制下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问题——以我国银行服务业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化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作为金融服务贸易的首要问题,市场准入问题是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国际化的关键。WTO体制下的相关具体协议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作了系统的规定。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对银行服务业的法律进行了调整与修改,但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关银行业市场准入的相关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黄河科技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3期)

陈秋荣[5](2011)在《海峡两岸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展望及法律规制之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及金融行业的谅解备忘录的签订,为两岸金融服务贸易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如何克服两岸金融业制度性和体制性问题的阻碍,使两岸金融服务贸易稳步走上自由化之路,是当前需要研究的课题。两岸金融开放还存在着一些政策性障碍和技术性障碍,对此,应当首先按照两岸WTO金融承诺表承诺,消除两岸互相性歧视性金融政策,在WTO框架内协商两岸金融开放事宜。然后对照CEPA协议,签订更进一步的两岸金融开放协议,并逐步建立陆、台、港、澳两岸四地的中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区,扩大区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度,并建立两岸四地的协同金融监管体系,并最终促成两岸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1年02期)

韩文江[6](2010)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建立我国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制度若干法律问题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障措施作为叁大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其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还应适用于服务贸易。尽管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规定了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的谈判规划,但由于各成员方长期意见不一,在近期内达成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的协议基本无望。2008年开始蔓延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陷入困境,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证自己国内生产者的利益,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抬头,肆意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侵害我国的利益,并正从国际货物贸易蔓延到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服务贸易相对较弱,国内对服务贸易救济体系的缺失,使得在服务贸易领域进行贸易救济非常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该在WTO框架内率先着力制定我国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制度,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论丛(2010)——第六届中国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研究奖获奖论文集》期刊2010-12-01)

李欣亮,张渺,谭振鹏,王玉,闫松林[7](2010)在《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及法律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中,各国出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诸方面的考虑,对外国金融业在本国的发展都或多或少设置了一些非自然障碍,这便构成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本文分析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产生原因及其影响,并提出应采取的主要法律对策。(本文来源于《合作经济与科技》期刊2010年17期)

王喆[8](2009)在《论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入世意味着我们就必须按照WTO的规则来规范我们的行为,意味着WTO体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框架将作为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适用于我国。本文指出我国在逐步开放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后,如何利用WTO的游戏规则来面对外资金融服务提供者,规范和发展我国的金融产业,将成为我国金融服务业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07期)

石杰[9](2008)在《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服务是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管理金融资产,为客户提供资金融通和周转,以实现资产增值的业务活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把它所调整的金融服务定义为“所有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所有银行和其他的金融服务”。本文阐述的是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包括:(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08-09-05)

安颖[10](2008)在《WTO下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法律监管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加速发展成为全球经济和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加速了全球资本的流动,提高了资本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强了全球金融服务业的竞争与合作,从而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和贸易发展产生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其结果却是喜忧参半,特别是进入90年代,许多国家先后陷入了金融危机的怪圈。理论界由此开始重新审视金融自由化的作用和意义,“金融压制”理论又在许多国家开始重新崛起。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又是金融业的核心,银行危机不仅威胁到银行自身的生存,而且会影响到金融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各国监管当局都日益关注和重视从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退出的角度,控制和预防银行业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的风险。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中,各国出于保护本国金融业及国家整体经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都或多或少对外国金融业在本国的发展设置了非自然障碍,构成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设置有其合理因素,但它的存在又确实阻碍了国际金融服务的全球化发展。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定和乌拉圭回合之后《金融服务协定》的签定,对全球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它标志着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已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而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所爆发的严重的金融危机,又使人们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产生了深深的疑虑。面对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迅速发展的浪潮和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严重金融危机,要求我们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有系统清醒的认识。我国于2001年末加入WTO,于2006年全境向外资银行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我国的商业银行第一次切实感受到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对自身改革甚至生存的巨大压力。研究本课题对于全球金融乃至经济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8-06-01)

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国际大背景下,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伴随着2006年中国银行业5年的过渡期的届满,中国金融服务业已实现入世承诺进入了全面开放阶段,但同时也存在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如何充分利用国际竞争力的同时,更好的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正确处理国际贸易纷争和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法律监管的关系,是中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金融市场开放对于促进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和公众福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监管对于处于开放条件下的金融业更加重要。就像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一样,自由与监管也是一对复杂的矛盾体。法律给予的自由也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而那种没有限制的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因此,适当的金融监管有利于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以WTO关于中国金融服务的最新案例中国电子支付服务限制措施案为视角。以该案例为切入点,详细介绍了WTO中GATS框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监管。并通过对案件专家组报告的评论,进一步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合理开放和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主要利用案例分析、概念解析和条约解读的方式通过对WTO银联卡案的解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监管体系进行构建提出完善合理的建议:首先,即文章的第一部分从涉案的主体机构、案件的发展进程和裁判的结果以及各方人员对案件的评价对WTO银联卡案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其次,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对服务贸易、金融服务贸易和金融服务贸易监管叁个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并且重点论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GATS及其附件中关于金融服务贸易是如何进行规制的;再次,文章的第叁部分是本篇论文的核心内容。本部分对WTO银联案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具体分析,以此来引出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最终目的。通过本篇论文达到指出中国现有金融服务贸易立法的不足和缺陷,并提出合理的完善和改革的建议。并且为WTO银联卡案提出合理的执行措施的设想,为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壮大争取宝贵的时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论文参考文献

[1].温树英.金融服务贸易国际法律规制的新发展与启示——以TPP/CPTPP和USMCA为视角[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

[2].孙久松.金融服务贸易监管法律研究[D].辽宁大学.2014

[3].凌波.论中国—东盟自贸区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规范机制的构建[J].区域金融研究.2014

[4].赵淑慧.试论WTO体制下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问题——以我国银行服务业为视角[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2

[5].陈秋荣.海峡两岸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展望及法律规制之调整[J].海峡法学.2011

[6].韩文江.后金融危机时期建立我国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制度若干法律问题初探[C].中国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论丛(2010)——第六届中国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研究奖获奖论文集.2010

[7].李欣亮,张渺,谭振鹏,王玉,闫松林.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及法律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

[8].王喆.论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9

[9].石杰.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规定[N].国际商报.2008

[10].安颖.WTO下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法律监管的关系[D].大连海事大学.200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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