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政府内部平级部门间协调活动是政府运作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沟通协调的制度设计一直是科层体系的短板。以B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技能劳动者项目制培训工作为例,通过研究发现:在项目委托方(中央部门)目标设定由强激励动员型向强考核规范型转变的过程中,为降低技术治理风险,承包方(地方部门)实现了将纵向动员向横向整合的转变,即引入政府内部平级部门协调运作共同实施项目。项目式协调发生的制度逻辑可分解为:项目制承包方(地方部门)保留项目资金支配权和检查验收权,确立协调主导权;向平级部门让渡项目使用激励权和过程监管权,与平级部门确立主从项目式协调关系。项目式协调为平级部门间合作探索出一条有效的制度逻辑,并可产生意外收获,形成责任分担、政绩共享的协调运行机制,为平级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创造了条件。
[关键词] 项目式协调 协调主导权 让渡控制权 平级部门
一、引 言
政府内部上下级部门间纵向的决策和执行行动与平级部门间横向的协调推进行动,是源于科层制组织架构基础上的两条重要的内部运作机制。从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政府内部治理的自我完善和重构,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对于政府内部上下级部门间的决策执行实践和学术研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提出了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的分析框架概念。如政府部门自上而下的“发包—分包—抓包”的行政发包制,[1]动员模式和常规模式,[2]基层政府应对上级政府的“共谋”制度逻辑[3]和谈判模型[4]等。遗憾的是,国内对于平级部门间横向协调机制研究不足,已有研究多是从宏观上进行勾勒描绘,较少有深入政府组织内部进行微观运作过程的考察与研究。
国外平级组织协调研究多以跨学科研究为主,大致可分为协调发生理论和协调运行理论。协调发生理论认为协调源于技术分工,可划分为计划协调和反馈协调;[5](P145)协调运行理论认为协调源于依赖关系序列,可将组织协调机制概括为程序化协调机制和人际关系协调机制。[6]
工作中,我用真诚、坦率的处事风格和扎实、厚重的业务功底,赢得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1986年,机会再次降临到我的头上,通过筛选,我被海淀区教委选派到北京教育学院脱产学习两年,专业是教育管理。
国外组织协调研究呈现出由协调冗余论、协调成本论向协调优势论转变的发展脉络。协调冗余论将协调作为部门自身无法完成的迫不得已发生的机制;协调成本论认同部门协调会实现预期效果,但是仍然将协调作为附属物,认为应该尽量降低协调发生几率,降低协调成本,获取更多的协调收益。协调冗余论和协调成本论认为,协调发生的制度逻辑为非直接上级政府的各种政策法令和平级政府机构往来所面临的环境压力机制。[3]后来出现的新公共治理学派虽然开始重视协调发生的优势作用,但仍未搭建起政府组织自上而下纵向制度安排和平级组织间协调行动的制度转换逻辑。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学界持续关注的嵌入到政府内部上下级部门间项目制运作的拓展研究,试图探索项目制“条线”关系下平级部门如何借助项目式协调展开合作。
部分业内专家认为,公摊面积是房地产市场“最不透明的一项指标”,由此导致的房屋买卖纠纷及服务收费争议由来已久。他们建议,从制度上堵住现行法规漏洞,考虑适时引入国际通行的以套内面积为单位的房屋计价体系。
二、理论拓展和研究案例
该伯努利原理实验验证装置,无需基本实验台产生空气流,而采用调音器检测APP软件产生的音频,作为速度可调的气流,利用声音频率高低与气流的关系,将音频和流体巧妙练习起来,探究流速及压强的关系。即保证了功能的完备性,也使实验现象更有趣。同时所提出的装置具有小型化、直观、易操作、便于维修管理等优点,大大改善了实验环境。
研究将进一步分析项目制上下级部门间控制权分配形成的政府组织关系类型,考察项目承包方(地方部门)与委托方(中央部门)进行的历时博弈互动过程,指出其引入的平级部门协调关系使项目式纵向动员转变为纵向动员基础上的横向整合;分析两种项目制类型下的控制权分配,试图提出承包方(地方部门)应对委托方(中央部门)的策略调整,即向平级部门让渡部分“控制权”的理论视角;揭示项目式协调的发生机制,以此建构项目式协调模型,进而扩大“控制权”理论适用范围,解释在项目制运作过程中平级部门合作何以能为,以期为政府内部平级部门间协调探索一条有效合作的路径。
研究选取国家人力社保部[9]农民工培训项目在B市的运行情况为例。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10]提出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随即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印发《关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11]计划从2007年至2011年对4000万农村劳动者进行非农技能培训。通知规定,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采用项目制方式,由中央专项资金支付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该项目本意是发挥政策效应,使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普遍得到一次国家免费技能培训,促进外来农民工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项目经费由财政预算拨付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并由其负责行使分配权。先由各省市原劳动保障部门年初编制预算,随后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向各省市下达培训项目资金安排,经费用于运行跨省农民工技能培训实施项目。
双方主要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责任监管问题:一是培训机构认定问题和资金监管问题。B市人力社保局表示,按照人力社保部农民工培训项目规定,保安员岗前培训应当纳入人力社保系统认定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经协商确定,双方对各自已有监管制度进行整合。首先,将双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整合,明确承担岗位培训机构需达到初级技能培训机构条件,由市公安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定,并抄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生效。二是共同承担培训机构培训过程的监管责任。培训过程的监管是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双方达成协议,共同分担监管职责,明确市人力社保局作为项目制资金最终管理单位,负责保安员培训工作的总体协调和检查工作,定期派遣第三方进行审计,并向国家人力社保部汇报,负责资金监管最终解释权。市公安局作为保安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对参培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资金进行审核;统筹协调保安员培训教材、试题开发及师资培训等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培训机构申请的资金拨付核查工作。
基于以上比较,可以发现企业进行续航技术研发合作与竞争时的最优续航里程研发量之差Δs大于0。积分交易价格pφ越高、合作情境下的技术溢出率越大,Δs越大;而βi越大 (研发效率越低),Δs越小。同时,企业进行续航技术研发合作与竞争时的总利润之差Δπ大于0。积分交易价格越高、合作时的技术溢出率ω′i越大,Δπ越大;而βi越大 (研发效率越低),Δπ越小。综合图1、图2,可知企业进行续航技术研发合作与竞争时的社会福利之差ΔF大于0。βi越大 (研发效率越低),ΔF越大;而积分交易价格pφ越高、合作时的技术溢出率ω′i越大,ΔF越小。
研究采用历时性个案分析方法,将委托方(中央部门)与承包方(地方部门)互动博弈过程分两个阶段展开分析。第一阶段:强激励动员。2007年原国家劳动保障部下达B市17万人的外来农民工培训任务,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自上而下层层下达任务指标,鼓励超额完成指标任务。第二阶段:强考核规范。2009年后,针对前期全国外来农民工技能培训项目出现的严重套取、骗取资金问题,国家人力社保部改变项目制目标设定,不再下达指标任务,改为根据地方实际按需支付培训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效果及运行安全进行拉网式的全面审计验收。
采用SPSS 15.0统计学软件处理数据,计量资料用(±s)表示,采用 t检验,计数资料用[n(%)]表示,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上文案例项目式协调过程中,承包方(地方部门)让渡部分控制权给予合作方(平级部门),让渡“控制权”是在激励分配维度中进行的。笔者将让渡的部分控制权细化为:资金支配权、项目执行权、过程监管权、项目决策权、项目宣传权5个具体权力表象。资金支配权是项目式协调让渡控制权的核心,承包方(地方部门)掌握着项目资金,成为项目式协调的合作基础。项目资金由委托方(中央部门)根据上下级对口部门“条线”运作方式,设计制定预算和支出渠道。因此,项目式协调让渡的是资金使用权,由承包方和合作方共同使用项目资金,实现项目目标任务。项目执行权是项目式协调让渡控制权的制度保障。将执行权让渡给专业合作方,确保专业培训的技术治理能力。项目监管权是项目式协调让渡控制权的关键环节。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项目强激励动员模式下,承包方最大的问题是监管技术力量薄弱,导致培训效果和资金绩效严重缩水。在项目式协调过程中,承包方重视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以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力量弥补承包方的技术和人员力量缺陷。项目决策权是项目式协调合作的权力保障。合作不能超出委托方(中央部门)项目制设定的目标权,项目制的最终解释权在条线部门。因此,合作方的定位是借项目制推进行业培训工作,因而必须服从项目制设计初衷。让渡决策权是一种协商的外在表象,决定权仍在项目承包方。项目宣传权是承包方和合作方共同分享政绩的手段(见表2)。项目式合作的意外结果是让渡政绩、实现责任共担。
种猪、仔猪调运难度或将降低。由于种猪调运涉及生猪生产,因此未被完全限制调运。但是由于当前政策执行力度等原因,实际调运难度较大,本次新闻发布会农业部表示后续在不违背政策的情况下,尽量方便种猪和仔猪调运,因此判断后续非洲猪瘟限制调运政策对于产能的影响或将降低,母猪和仔猪产能变化主要还是受盈利驱动。
12组癌痛患者居家自我管理能力得分的比较(±s,分)组别n自我管理能力总分 情绪管理 不良反应管理 疼痛监测 工作与休息管理 治疗依从性 饮食管理
三、项目式动员控制权分配
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在第一阶段实施的农民工培训项目较之传统的科层制运作有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资金专项控制性、人员优先安排性、高效激励性三个方面。2007年,原国家劳动保障部连续两次发文,将外来农民工技能项目培训按照量化目标下达各省市。项目委托方——原国家劳动保障部,设立农民工培训专项资金,并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按预算费用先期拨付各省市原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不需要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支持,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使用,并要求严格落实专款专用。该项目要求地方政府部门组建项目领导小组,派专人负责农民工专项培训工作,并将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报备后执行(如图1)。此举可以弥补传统科层制上级政令逐级向下过程中的“卡壳”不畅问题,更能调动下级部门的注意力分配。项目采取下级部门报送完成指标任务和报送年度报告的形式考核,强调“指标是经过国家综合平衡后下达的,必须完成”,要求各省市“将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下面各地市或区县,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B市2007年培训外来农民工32万人,共使用中央培训专项资金1.48亿元。
因此,我校也应该以需求分析理论为指导,国际教育学院或者外国语学院可以在入学时组织分级考试,按学生的实际语言能力进行分级教学,打破以往按专业自然班划分的传统标准,承认个别差异,把学生分成与各自水平相近的不同群体,进行分班教学,这样任课教师对不同水平的学生可以在课程内容、讲授方式等方面有所侧重,从而做到有的放矢,因材施教。
图1 强激励动员型模型
2007年,B市超额完成国家制定的17万人的计划指标,得到了原国家劳动保障部、B市政府的大力表彰。但自2008年开始,国家审计署、财政部专员办等部门开始实行地毯式审计检查,该市也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从审计署、财政部专员办对该市反馈的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出,B市2007年外来农民工技能培训项目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两类问题:一是培训项目管理不够健全,过程监督缺位。培训项目临时定、生源临时找、教师临时聘、机构临时凑,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培训“走过场”现象非常突出,有些培训项目甚至不培训,编制虚假培训记录就申请项目资金。二是管理专业性队伍严重缺失,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参与很难进行集中组织培训。B市原劳动保障局(承包方)和区县原劳动保障局(代理方)负责培训管理的工作人员共计不足50人。原劳动保障局虽是技能培训主责单位,但是属于综合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管理背景,单一组织管理技术风险大,很难有效调动用人单位和广大外来农民工参与的积极性,培训资金使用效果不高,培训促进外来农民工技能提升绩效严重缩水。
项目制依然沿用自上而下的治理逻辑,[7]体现了中央与地方的集权—分权制度安排。国内学者从“控制权”视角,提出了关于项目制委托方与承包方互动博弈的分析框架,采用历时性序贯博弈的分析思路,讨论博弈双方的互动机制和条件,[8]构建了委托方(中央部门)和承包方(地方部门)为应对剩余控制权——目标设定权、检查验收权和实施激励权——展开的实施策略和应对策略的动态互动机制。
四、项目式协调控制权分配
2010年开始,国家人力社保部吸取国家审计署、财政部专员办对全国几轮外来农民工专项资金审计检查的建议,修订了农民工培训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一是不再给各地下达专项培训任务指标;二是加强项目监管,增强约束性,建立项目实施后中央审计检查和财政部专项绩效考核制度。委托方(中央部门)关于农民工技能培训项目运作方式由强激励动员型转变为强考核规范型,对使用中央培训专项资金的项目运行和资金安全实施高压式的审计绩效考核,确保中央资金运行安全和使用效果。
鉴于项目式运作组织形式的变化,加之前期审计发现的问题,B市人力社保局决定依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力量组织实施农民工项目培训,随即选择外来农民工量大、行业主管部门管控力度强的保安行业培训先行先试。
(一)让渡项目资金使用权
按照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保安员上岗前的岗位培训,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岗位技能等级培训。B市人力社保部门实施的等级培训,按照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5个等级。保安员在培训后需参加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后,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方可按照培训人数全额获得培训项目资金。对于培训后未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只能按照培训人数标准的60%获得补贴资金。B市公安部门已于2010年开始,按照《保安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了保安员岗位培训机制,但培训经费没有专项资金保障,临时性部门预算经费少,不足以支撑全员培训任务,只能每年培训新增保安员;对于存量只能依靠每年制定有限数量的培训计划尽量完成,按此推算实现全员培训任务需要5-6年才可轮训一遍。
政府内部平级部门间协调合作是政府运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成为政府“放、管、服”改革领域的重要内容。研究从项目式协调视角出发,将项目制与部门协调有机联系,试图从传统项目制自上而下的运作逻辑中,探索发现项目制嵌入平级部门间协调运作制度逻辑的有效途径。
上述研究可以看出,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条线”项目制运作可以嵌入横向整合的制度逻辑,项目制控制权维度可划分为:目标设定权(委托方→承包方);检查验收权(委托方→承包方);激励分配权(承包方→代理方)。目标设定通常是委托方(中央部门)对承包方(地方部门)基于工作任务预先设定好的,是对整体项目方向性的把控。委托方(中央部门)目标设定控制权同时也受承包方(地方部门)实施的反控制作用的影响。上述案例中,国家人力社保部起初将目标设定为量化目标激励,但经过项目运行后发现,承包方(地方部门)为完成量化任务,忽视培训质量监管,导致资金风险和项目绩效大打折扣,违背了项目设定初衷,因此改变目标设定,转变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绩效。检查验收是委托方(中央部门)为实现项目目标对承包方(地方部门)实施的考核,考核任务也会随着目标设定的调整而产生相应变化。上述案例中,国家人力社保部起初依据量化目标激励要求,采用定量指标考核方法进行督查,只看数字完成情况,导致出现只注重结果而忽视过程的盲目培训后果,此后随着项目目标设定的调整转变为审计绩效考核。激励分配指承包方(地方部门)为有效实现项目设定目标并顺利完成绩效考核,将委托方(中央部门)授权的剩余控制权纵向分配给承包方(下级部门)或让渡给合作方(平级部门)。上述案例中,B市人力社保局起初将剩余控制权分配给承包方(下级部门),随着项目类型的转变,之后又将剩余控制权部分让渡给合作方(平级部门)。上述案例将项目制划分为两种类型:强激励动员型和强考核规范型。在强激励动员型项目制运作中,为提高治理效率,项目式动员占主导地位,采取自上而下层层加码的运作方式展开。在强考核规范型项目制运作中,为降低治理风险,平级部门间项目式协调嵌入到项目式动员过程中,横向整合可以纠偏纵向动员的盲目性和非专业性。让渡部分“控制权”是项目式协调发生机制,是维系平级部门合作的共识基础。项目式动员向项目式协调转变带来的意外后果是,政绩独享、责任自负转向政绩分享、责任共担(见表1)。这是项目式运作为实现平级部门间协调合作所形成的有意义的内在治理逻辑。
B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年度中央专项培训资金的申请、预算编制和预拨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承担保安员技能培训机构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市公安局不再申请部门预算资金,资金统一使用人力社保系统的中央专项培训资金。
综上所述,黄柏碱可通过下调阴道炎症反应,缓解子宫中PGE2、PGF2α诱发的宫颈成熟与子宫收缩;同时可通过抑制TLR4/NF-κB信号通路活化,减少MMP-9合成,保护胎膜完整性。因此,黄柏碱通过减轻细菌性阴道炎症,改善宫颈成熟、子宫收缩及胎膜受损等异常病变,从而有效治疗BV及其诱发的早产。然而BV引起的早产机制复杂,未来研究还需在体内、体外实验中进一步挖掘其客观作用机制。
(二)让渡项目执行权和过程监管权
B市作为工业化、城市化程度较高的特大城市,吸引了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建设者和创造者,其中外来农民工占有绝对量的优势。据B市原劳动保障局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B市农民工已达500万人以上,占B市常住人口的1/5以上。[12]通过调查数据发现,B市农民工学历较低,80%以上以初中学历为主,进城后参加培训人数约占32.2%。企业一般只提供短暂的岗前培训,造成外来农民工技能水平较低,知识不全面,客观上需要搭建培训机制,有效调动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个人三方参与技能提升培训的积极性。B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培训项目所带来的利好机遇,责成原劳动保障局积极行动,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项目任务。
(三)确立承包方(地方部门)协调主导权
为加强双方协调合作,及时有效解决整合后面临的具体问题,经双方部门协商决定,制定保安员项目式培训管理办法,建立跨界融通的部门联动机制,成立保安员项目制培训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市人力社保局局长任组长,牵头负责保安员培训统筹协调工作,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及区级相关部门领导分别担任成员。协调小组自成立以来,年初召开启动会、年中召开进展情况通报会、年终召开总结会,期间处理培训过程中发现和反映的难点和问题。
(四)让渡项目实施政绩宣传权
B市人力社保局和公安局打造的新型项目式合作培训模式,通过定期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引来媒体的持续关注和报道。两个部门也成为全国在外来农民工培训工作中主动担当、齐抓共管的典范。B市人力社保局总结与公安局之间保安员项目培训工作经验,继续拓展合作部门,与B市民政局建立了养老护理员项目培训机制,与B市卫生局建立了医院护工项目培训机制,与B市商务委建立了家政服务员项目培训机制等,陆续在10多个部门开展了20余个合作培训项目(如图2)。B市人力社保局及相关行业部门也得到了市政府有突出政绩的嘉奖。
图2 强考核规范型模型
五、纵向动员和横向整合:项目式协调
B市公安部门请行业专家对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教学大纲和考试题库进行比对发现,公安系统岗位培训与人力社保系统初级技能培训基本相符,[13]均属入门级培训考试。经双方协商, B市公安部门将岗位培训大纲和考试内容与人力社保部门初级技能标准融合后稍加修订,并达成以下共识:凡考取岗位证书的保安员视同具备初级技能水平,核发国家职业技能初级证书,可享受人力社保部门初级项目培训补贴资金,并可根据中高级报考条件继续提升技能,享受相应的技能等级培训补贴。B市人力社保部门作为项目培训资金管理方,让渡资金使用权,将B市公安部门开展的保安员岗位培训嵌入技能等级培训内,并形成长效培训机制。
表1 两种项目制类型下的控制权分配
类型维度强激励动员型强考核规范型目标设定(委托方→承包方)量化目标激励资金使用效果及运行安全检查验收(委托方→承包方)定量指标考核审计绩效考核激励分配(承包方→代理方)层层加码激励让渡部分控制权运作方式(承包方→代理方)项目式动员项目式协调意外后果政绩独享、责任自负政绩分享、责任共担
国家人力社保部采取的两种不同的目标考核方式,引起了B市人力社保局运作方式的重大变化调整。两个阶段的项目制运行概括为:项目式动员和项目式协调。项目式动员是指,按照委托方(中央部门)的目标设定要求,承包方(地方部门)将剩余控制权下放给代理方(下级部门),采取纵向层层目标激励方式实施项目制运作的制度逻辑。项目式协调是指,承包方(地方部门)主动因应委托方(中央部门)目标设定变化要求,在纵向实施项目过程中,为降低技术成本风险,将部分剩余控制权让渡平级部门,协调合作共同推进项目制运作的制度逻辑。考察两种运行制度逻辑有助于揭示项目式动员转化为项目式协调的演变机制及其影响,为进一步提出承包方与平级部门展开合作的项目式协调发生理论奠定实证分析基础。
表2 项目承包方让渡部分控制权
主体类型合作方(平级部门)承包方(地方部门)资金支配权使 用认 定项目执行权执 行备 案过程监管权监 管备 案项目决策权协 商决 定项目宣传权协 商宣 传
综上所述,项目式协调发生的制度逻辑可分解为项目制承包方(地方部门)保留项目资金支配权和检查验收权,确立协调主导权,平级合作方获得项目使用激励权和过程监管权,确立协调从属权。由此看出,项目式协调是统筹协调机制的一种制度逻辑,即政府部门双向治理结构的相互转换机制,由自上而下的“条线”一维的“│”形纵向动员,转向嵌入平级部门统筹协调的二维“├”形横向整合。这得益于承包方让渡部分“控制权”,平级合作方放弃协调主导权。因此,项目式协调是一种带有浓厚主从色彩的协调范式,协调双方要想达成合作目标须各自做出不同程度的让步,其核心动力来源于协调双方由各自视角呈现出的不同表达机制。从项目制承包方(地方部门)的视角来看,需要实现项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项目所有权是委托方专项资金纵向运作的集中管理权利,由项目制承包方(地方部门)代为授权运作。因此,项目所有权不可能作为统筹协调的筹码让渡平级合作部门。但是项目使用权可以在不违背项目规定的基础上,成为合作双方共同使用的权利。从平级合作方视角来看,需要实现项目运作和部门协调的整合。项目制遵循着自上而下的“条线”纵向运作机制,但是并不会阻碍横向协调机制的嵌入。其主要原因是,当纵向运作出现内在张力结构,换言之,出现功能不足时,政府部门必然会发挥能动性主动分析原因,弥补功能不足,寻求外在援助,创新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平级部门,实现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效果。因此,项目式协调建立了平级部门间统筹协调的机制,是项目制运作和统筹协调的有机结合,呈现出统筹协调的纵向动员和横向整合的制度逻辑。
项目式协调试图揭示传统项目制自上而下纵向动员何以嵌入平级部门整合的内在制度逻辑。该视角的限制条件为,在项目制类型由强激励动员型转变为强规范考核型环境下,承包方(地方部门)为加强专业化技术治理力度,降低项目运行风险,权衡技术治理成本和协调运作成本的内在张力,自发引入平级部门间协调,这是为顺利完成委托方(中央部门)目标设置任务做出的一种制度创新范式。
中文文本向量化是对文本使用数字进行语义表示的一个过程,需要对输入的中文文本进行分词、编码、向量化几个步骤。
六、结论与讨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交易限制,并且扩大商品清单范围。税收政策调整包括:将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0000元调整至26000元,今后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相机调增;将单次交易限值由每人每次2000元调整至5000元,并明确已经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项目式协调作为一种平级部门间横向合作的制度逻辑,在现有公共部门跨组织合作的“理想类型”中具有特殊的内涵、价值和意义。同时,项目式协调也是自上而下纵向项目制运作与平级部门间横向合作的动态转化机制。项目制与项目式协调的结合,即条线纵向运作与平级部门间横向合作的结合,遵循着政府治理的两条内在逻辑展开。这两个概念适用于中国条块关系和结构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有望揭示政府内部微观运作横纵二维维度的内在机制和转化机制。这一探索分析了项目制得以在平级部门间协调过程中发挥作用并获得成功的实现条件和限制,并研究了项目式协调的发生机制及其影响,提出了让渡部分“控制权”解释框架。通过案例分析,笔者试图寻求实现项目式协调的微观运作机制,梳理出有效合作制度逻辑。希望这一制度逻辑有助于将政府内部运行行为研究拓展到平级部门间协调运作机制研究,从而弥补学界横向平级间部门微观运作机制理论研究不足的缺陷,最终引起学界广泛讨论,形成知识累积。同时也希望,这一分析视角在实证领域得到进一步提炼和梳理并加以验证和修补。
项目制运作的确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形成平级部门间沟通协调的制度逻辑。得益于其灵活的运作机制,项目式协调可以充分发挥发包、打包和抓包三方的主体性,在此制度逻辑指引下,会出现一系列意外收获,将平级部门间互不隶属的关系无涉转化为责任共担和政绩共享的协调合作关系,成为纵向的上下级和横向平级部门间协调合作的纽带和桥梁。笔者认为,项目式协调有着较大的生存空间和弹性张力,它的生命力在于可以兼容不同平级政府部门运作的制度逻辑,只有充分地挖掘实践工作中项目式协调背后的兼容机制,才能拓展项目式协调的影响力,为政府内部运行机制研究注入新的活力,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活动。
注释:
[1]周黎安.行政发包制[J].社会,2014(6).
[2]冯仕政.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J].开放时代,2011(1).
[3]周雪光.基层政府间的“共谋”现象——一个政府行为的制度逻辑[J].社会学研究,2008(6).
[4]周雪光,练宏.政府内部上下级部门间谈判的一个分析模型[J].中国社会科学,2011(5).
[5][美]詹姆斯·G.马奇(James G.March)、赫伯特A.西蒙(Herbert A.Simon)著,邵冲译. 组织(原书第二版)[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6]Van, de Ven, H.Andrew, Andre L.Delbecq and Richard Koenig Jr.. Determinants of coordination modes within organizations[J].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76,41(2).
[7]渠敬东.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2(5).
[8]周雪光.项目制:一个“控制权”理论视角[J].开放时代,2015(2).
[9]国家人力社保部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简称,于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组建成立,其前身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简称劳动保障部。为行文方便,笔者将2008年之前该部名称统一简称为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各省市人力社保部门也依照此方法表述。
[10]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11]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
[12]引自B市原劳动保障局《2007年外来农民工就业状况调查分析》。
[13]公安部门保安员上岗考试依照公安部保安管理条例组织专家编制了保安员上岗考核大纲;人力社保部门技能等级考试按照人力社保部保安员技能标准编制鉴定题库。
Institutional Logic of Interdepartmental Cooperation at Horizontal Level Within Government
WANG Fei
(School of Society and Populatio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China)
Abstract:The inter-departmental coordination at horizontal level within the govern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government’s operation process, and its communication and coordination system design has always been the shortcoming of the bureaucratic system. Taking the project-based training of skilled workers organized and implemented by the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 of city B as an example, it is found that in the process of changing the target setting of project client (central department) from strong motivation and mobilization to strong assessment and standardization, in order to reduce the risk of technological governance, contractors (local departments) have realized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vertical mobilization to horizontal integration, that is, introducing horizontal departments within the government to coordinate the operation and implement the projects together. The institutional logic of project-based coordination can be decomposed as follows: the project system contractor (local department) retains the right to control project funds as well as check and accept the project, and establishes the leading power of coordination; transfer the right to use incentives and process supervision to the level departments, and establish a master-slave project coordination relationship with the level departments. Project-based coordination explores an effective institutional logic for the cooperation of the level departments, and can produce unexpected gains, in order to form a coordination operation mechanism of responsibility-sharing and performance-sharing and create conditions for the success of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level departments.
Keywords:Project-based Coordination; the leading coordination power; transfer the leading right; the level departments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章编号]1002- 3054(2019)02-0111-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262/j.bjsshkxy.bjshkx.190211
[收稿日期]2018-03-06
[作者简介]王飞(1981-),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
标签:项目论文; 部门论文; 承包方论文; 控制权论文; 农民工论文; 政治论文; 法律论文; 政治理论论文; 国家理论论文; 国家行政管理论文; 《北京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论文;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