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探视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婚姻法,案件,子女,法院,义务,未成年人,判决。
探视权论文文献综述
闫静[1](2019)在《探视权案件执行 问题及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探视权案件执行作为夫妻离婚后引发的最大遗留问题,已成为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点。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探视权的执行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有着重要的影响。关于探视权案件的执行主要问题有:(一)执行措施有限。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措施,除了例行的邮(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1-27)
孙森[2](2019)在《基层法院探视权案件执行难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当代人的意识的巨大改变,离婚已经不再是一件很稀有的事情了,现如今的人们会更少的关注离婚这件事情对于自身声誉的影响,也更少的顾虑到离婚后的生活问题,而更多的遵循自己内心的想法,更注重于自身的幸福感,舒适度,并且将自身的意愿置于离婚代价之上。所以,我们会在社会新闻上或者是在日常生活中都会看到闪婚,闪离的情况已经不在罕见,甚至于经常发生,除了青年人的思想比较自由,意识比较开放,更多的冲动和不理智,不成熟的考虑都导致了婚姻的短暂性。同时,也有一些中年,甚至于老年夫妻受到当代自由思想的影响,在婚姻中出现一些问题时,不能主动地去维护,而是选择离婚。诸如上述的情况,都导致了我国离婚率的迅速增长。但当离婚率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离婚后的问题,包括财产分配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及探视问题,其中的离婚后子女的探视问题最为棘手,最难执行,所以,在此篇文章中,我们会具体就基层法院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0期)
王明森[3](2019)在《探视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探视权,也称探望权,根据婚姻法第叁十八条的规定,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由其定义可见,探视权涉及父、母、子女叁方人身性的权利义务,并具有以下叁个特点:首先,探视权的长期性。探视权是一项长期性的权利,除非被剥夺权利或是自愿放弃(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0-17)
朱宁宁[4](2019)在《完善抚养权和探视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孩子是爱情的结晶,但很多时候,当婚姻走到尽头,孩子却成为了离婚的筹码。在面临婚姻解体时,越来越多的父母不愿意丧失孩子抚养权,夺子大战贯穿整个离婚过程,不仅发生在离婚时,而且发生在离婚后,甚至前移到婚姻存续期间。再加上一直以来都有“谁抢到孩子就判(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7-09)
蕾蕾[5](2019)在《夫妻离婚起冲突,因探视权纠纷法裁断》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90后女子小菲(化名)来自湖北农村,丈夫小吴(化名)是厦门本地人,两人是在网上认识的。叁年前,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矛盾不断,争执越来越多。女儿出生后不久,小菲就收拾行李回了湖北老家。去年3月,小菲向翔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去年4月15日,离婚官司第一次开庭,小菲为参加庭审,从老家回到厦门。庭审后,小菲和妈妈前往婆家看望女儿,却被婆婆拦在门外。后来,婆婆开了(本文来源于《分忧》期刊2019年07期)
[6](2019)在《2019最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探视权、抚养费:细分合理,保护权益》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离婚,如果有孩子,就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分割,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且需要支付抚养费。那么关于探视权、抚养费等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进行整理,给予解释:离婚探视权的说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本文来源于《恋爱婚姻家庭(上半月)》期刊2019年06期)
李东[7](2019)在《离婚后,哪些情况可以中止对方的探视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们没有悟空大师兄的火眼金睛,难免会遭遇一段失败的感情。可失去了感情,难道还要赔上金钱和后半生?婚姻里,哪些是属于我们却被我们放弃的权益?哪些是不需要我们承担却被我们背上的债务?《婚姻法》会告诉你,法律是怎么解决你婚姻里那些事儿的。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可以随着离婚一拍两散,但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关系却不会随风而逝,爸还是爸,妈还是妈。这时,探望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探望权是指基于血亲关系(包(本文来源于《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期刊2019年05期)
邵巍[8](2019)在《论探视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探视权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该权利对于保障家庭破裂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其他探视权人的精神利益至关重要。我国探视权制度起步较晚,立法和相关理论尚不成熟,这为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探视权设立的原则应当是什么,探视权应当由谁行使,如何行使,以及如何保障权利的行使,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分为五部分:绪论,提出我国的探视权制度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司法实践的效果并不理想。如何立足实践,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修正,使其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真正发挥这一制度的功能,亟待解决。第一章,阐述探视权的概念和特征,探视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现状,分析探视权的性质。提出探视权应兼具权利和义务双重属性,且是存在于父母和子女间的双向权利。第二章,阐述探视权的构成要素、功能、行使及其限制。各国在立法上确认探视权的同时,也对其进行限制。我国对探视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探视权中止制度。第叁章,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从探视权的立法原则、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中止事由、强制执行规定及侵权救济措施等几个方面分析我国的探视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章,针对我国探视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立足本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解决方案。结语,是对本文的简要总结。(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9-05-01)
付培育,石红[9](2019)在《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存在许多困难。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为例,2017和2018年,该院受理探视权执行案件共26件,7件执行较为顺利,13件执行较为困难,6件基本无法强制执行。实践中,探视权难执行有多方面的因素。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中缺乏对(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3-27)
朱元敏[10](2019)在《我国探视权法律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01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第叁次修改,本次修改有探视权的相关内容,即父母双方离异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望儿女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探视权的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探视权是相对于直接抚养权而出现的。在诉讼案件错综复杂的今天,尤其是人们重视人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烈,法院的诉讼工作越来越规范,解决探视权执行问题,在弥补法律漏洞的同时,也完善了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法院执行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国家的权威,但如不能规范有效的完成执行工作,法将不法。但在诉讼程序中尤其是作为平等主体的民事诉讼中,更应该注意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这也是保护权利的一种方式。本文正文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学术角度来阐述探视权基本的理论定义,包括探视权的主体,客体及特征,另外,深入研究探视权理论制度在当今社会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这包括道德价值和法律价值。正文第二部分主要探究我国关于探视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探视权制度的发展与现状。探视权主要内容均规定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有关婚姻家庭法部分,当前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应当加以细化,并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第叁部分考察了国外部分国家有关探视权制度的规定,并就个别具有代表性的制度进行了描述,通过引用其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及方法论,将其结合本国实际应用,正所谓当代的“中体西用”。最后一部分,笔者就当前我国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意见,从司法实践方面着力解决如何正确对待探视权问题,如何在审判执行实践中通过立法、司法等途径处理。这正是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本文中的一大体现。(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3-01)
探视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当代人的意识的巨大改变,离婚已经不再是一件很稀有的事情了,现如今的人们会更少的关注离婚这件事情对于自身声誉的影响,也更少的顾虑到离婚后的生活问题,而更多的遵循自己内心的想法,更注重于自身的幸福感,舒适度,并且将自身的意愿置于离婚代价之上。所以,我们会在社会新闻上或者是在日常生活中都会看到闪婚,闪离的情况已经不在罕见,甚至于经常发生,除了青年人的思想比较自由,意识比较开放,更多的冲动和不理智,不成熟的考虑都导致了婚姻的短暂性。同时,也有一些中年,甚至于老年夫妻受到当代自由思想的影响,在婚姻中出现一些问题时,不能主动地去维护,而是选择离婚。诸如上述的情况,都导致了我国离婚率的迅速增长。但当离婚率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离婚后的问题,包括财产分配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及探视问题,其中的离婚后子女的探视问题最为棘手,最难执行,所以,在此篇文章中,我们会具体就基层法院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探视权论文参考文献
[1].闫静.探视权案件执行问题及建议[N].人民法院报.2019
[2].孙森.基层法院探视权案件执行难剖析[J].法制博览.2019
[3].王明森.探视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N].人民法院报.2019
[4].朱宁宁.完善抚养权和探视权制度[N].法制日报.2019
[5].蕾蕾.夫妻离婚起冲突,因探视权纠纷法裁断[J].分忧.2019
[6]..2019最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探视权、抚养费:细分合理,保护权益[J].恋爱婚姻家庭(上半月).2019
[7].李东.离婚后,哪些情况可以中止对方的探视权?[J].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2019
[8].邵巍.论探视权[D].广西民族大学.2019
[9].付培育,石红.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建议[N].人民法院报.2019
[10].朱元敏.我国探视权法律制度探析[D].兰州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