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论文_范静波

导读:本文包含了抗辩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抗辩权,劳动合同,物业服务,不安,规则,效果,合同。

抗辩权论文文献综述

范静波[1](2019)在《在先商标使用人的继受者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格西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博格西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格西尼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锦琳皮具有限公司远程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申请,并于2013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申海恩[2](2019)在《论抗辩权的附随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类型化地考察各种不同类型抗辩权的附随效力,较之一体化处理更为可行。为保持主、从请求权可实现性之一致,永久性抗辩权宜采取行使效果说;就可通过债权人行为消灭的暂时性抗辩权,请求权人对于抗辩权人明确是否主张抗辩权具有正当利益,也应采纳行使效果说;相应地,对于无法通过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消灭的抗辩权,则应采纳存在效果说。同时履行抗辩权宜采存在效果说,更为恰当。抗辩权的抵销禁止原则,也应通过利益衡量,从规范目的出发予以有限度的突破。永久性抗辩权原则上具有排除债权受领保持力的效力,暂时性抗辩权则不具此等效力。(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张嘉彦,龙家琪,黄达,曾鑫洋[3](2019)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委员会的当事人定位——基于履行抗辩权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物业企业与业主的消极对抗具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但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不当变动引发了权义体系的紊乱,实际架空了履行抗辩权制度。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将物业服务合同单列为一类有名合同,但在合同当事人方面延续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设置。现阶段,要避免主体定位问题对合同履行的消极影响,可先在物业合同中限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另寻履约保障机制;而要真正在制度层面促进物业合同的顺利履行,应明确业委会以一贯之的合同当事人定位,保证缔约与履约阶段当事人的同一性,恢复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本文来源于《管理观察》期刊2019年25期)

朱逸天[4](2019)在《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68、69、94、108条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其概念和适用范围与两大法系传统意义上的有所不同。在我国《合同法》现行框架下二者存在重合适用的争议,可通过解释论予以区分。区分之关键点在于对期前不履行方主观状态的探察,并以此区分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二者在救济手段上有所区别:预期违约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更为直接,不安抗辩权产生的解除权在特定情况下亦可根据107条要求违约损害赔偿。(本文来源于《昆明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黄冯清[5](2019)在《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共存与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同时设立了功能相似,存在交叉重合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学界对于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取舍、二者的区别和衔接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和论述。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根本性质不同,二者不可互相替代。由于立法条件和技术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立法遗留了不少问题,主要是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适用条件和范围未作明确区分,二者关系不明晰。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合同债权人在适用预期违约维权时陷入根本违约的情形。因此,在制度重构时必须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作调整和完善。(本文来源于《北方经贸》期刊2019年07期)

陈昱成[6](2019)在《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抗辩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人从山间、田野走向了城市,寻找新的发展机遇。当前,虽然《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物业服务合同中各个领域的法律适用予以明确的规定,但是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仍然呈现爆发的状态,物业服务员合同纠纷也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7期)

林誉[7](2019)在《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我国诉讼时效的效力模式为“抗辩权发生主义”。然而,在这一效力模式下,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却并未针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作出体系化规定,使得诉讼时效制度与其他制度未能实现有效衔接,以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难题。因此,以《民法总则》第192条为中心,结合诉讼时效制度与抗辩权制度,从行使条件、援引规则及放弃规则、行使效力这叁个角度出发,探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问题尤有必要。第一章主要介绍选题来源、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研究现状,探究我国转变诉讼时效效力模式的积极意义,强调选题意旨;同时以权利行使为逻辑主线,指出所要研究的关键问题。第二章具体分析在“抗辩权发生主义”效力模式下,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行使过程中面临的制度困境。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作细化规定,义务人在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并非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援引规则、放弃规则以及行使效力都有待进一步明确。第叁章以《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抗辩权发生主义”的内涵为依据,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进行分析论证。诉讼时效抗辩权要得以行使,必须同时满足叁个条件,分别为诉讼时效届满,行使主体为义务人、保证人及抵押人,行使客体为救济权请求权。第四章从援引规则、放弃规则入手,论述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义务人如何行使该项权利,在保障义务人的时效利益得以实现的同时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及第叁人的合法权益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而受到侵害。第五章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效力进行探讨,具体分析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的影响、对抵销的影响及对担保物权的影响。明确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有利于实现诉讼时效制度与其他制度的有效衔接。结语部分则对观点进行总结概括,着重说明研究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义,同时表明对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问题的研究与分析仍停留在初步阶段,有待进一步深入、细致地考察。(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9-06-14)

陈霞[8](2019)在《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源于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其权利和义务具有牵连性,所以劳动合同也属于双务合同。从法律逻辑上看,可以适用民法中关于抗辩权的规定。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抗辩权这个概念,也没有设置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但在及时解决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行为特别是较为轻微的劳动违法行为问题时,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会更加及时高效且成本低。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研究较少,但是该权利的创设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理论基础、意义、内容和行使要件的判断和原则、行使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等进行依次探讨,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加以研究:第一部分,从民法中抗辩权的理论着手,指出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法定条件成就时,劳动者对抗用人单位的劳动力履行请求权,暂拒绝提供劳动力的权利。劳动争议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适用民法的规定,但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和社会责任本位的理念是劳动法有别于民法的特殊理念,因此仍然有必要为劳动者建立专门的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一方面,该权利赋予劳动者救济权利的合法手段,能够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避免劳动者遭受实质性损害,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推动和谐劳资关系的形成。另一方面,我国关于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立法方面当前存在权利行使范围过窄、权利行使要件和程序不详、配套的相关制度不健全甚至空白等问题。第二部分,根据劳动合同双方互负先后履行顺序的义务来确定劳动合同中一般没有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当用人单位未依法或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不支付或不按时不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当劳动报酬请求权未获得保障、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和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延长工作时间时,劳动者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第叁部分,对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的判断和原则进行探索,在用人单位存在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在“善意且合理相信”的主观认识上,经先行告知,即可向用人单位暂时拒绝提供劳动给付。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必须遵循必要性、均衡性、合目的性和合身份性的原则。第四部分,探讨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引入劳动合同中止制度,该权利的行使会使劳动关系处于特殊的中止状态,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又恢复正常运行。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的作用,需完善立法并配套完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优化劳动争议证据规则,同时要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公平,才能长久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嵇钰涵[9](2018)在《论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抗辩权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实践的深入,被执行人过度使用抗辩权的问题逐步显现。鉴于此,国际社会的立法者和司法者通过引入既判力理论,限制被执行人重复行使抗辩权,并通过对被执行人附加义务,限制其在消极对待原审程序情形下的抗辩权。这些做法不仅缓解了现实矛盾,还体现着被请求国弱化实质审查、强化程序保障、促进判决流通的根本目的。就我国现状而言,由于立法的不足和对"互惠"原(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8年01期)

范丽敏[10](2019)在《当托运人的退运权撞上承运人的抗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2013年开始,中国一直是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除了2016年被美国反超之外)。“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中国约90%的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放律师近日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说,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经(本文来源于《中国贸易报》期刊2019-05-16)

抗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类型化地考察各种不同类型抗辩权的附随效力,较之一体化处理更为可行。为保持主、从请求权可实现性之一致,永久性抗辩权宜采取行使效果说;就可通过债权人行为消灭的暂时性抗辩权,请求权人对于抗辩权人明确是否主张抗辩权具有正当利益,也应采纳行使效果说;相应地,对于无法通过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消灭的抗辩权,则应采纳存在效果说。同时履行抗辩权宜采存在效果说,更为恰当。抗辩权的抵销禁止原则,也应通过利益衡量,从规范目的出发予以有限度的突破。永久性抗辩权原则上具有排除债权受领保持力的效力,暂时性抗辩权则不具此等效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抗辩权论文参考文献

[1].范静波.在先商标使用人的继受者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格西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申海恩.论抗辩权的附随效力[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3].张嘉彦,龙家琪,黄达,曾鑫洋.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委员会的当事人定位——基于履行抗辩权的分析[J].管理观察.2019

[4].朱逸天.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J].昆明学院学报.2019

[5].黄冯清.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共存与衔接[J].北方经贸.2019

[6].陈昱成.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抗辩权研究[J].法制博览.2019

[7].林誉.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D].华南理工大学.2019

[8].陈霞.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D].江西财经大学.2019

[9].嵇钰涵.论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抗辩权的限制[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8

[10].范丽敏.当托运人的退运权撞上承运人的抗辩权[N].中国贸易报.2019

论文知识图

一3一2在重构的过程,我国合同履行抗诉讼双方身份性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截图附录2002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附录2002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附录2002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

标签:;  ;  ;  ;  ;  ;  ;  

抗辩权论文_范静波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