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均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罪刑均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罪刑均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数额,刑法典,累犯,理论,依法治国,罚金,司法机关。

罪刑均衡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白建军[1](2020)在《再论罪刑均衡》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配刑的实然均衡程度应该是未来刑法修订的重要事实依据之一。对现行刑法第一至第九章全部罪刑关系的实证研究发现,是否为法定不作为犯、滥用身份优势实施犯罪、侵害公权的犯罪,都对刑法配刑轻重没有规律性影响;而危害生命的犯罪、被害不特定的犯罪以及国家安全犯罪是增加刑量配置的重要根据;自然犯之于其他犯罪,暴力犯罪之于偷窃、欺骗犯罪是区分配刑轻重的重要标志;故意犯罪、罪过不典型犯罪与过失犯罪叁者刑量显着不同;纯正情节犯、兜底犯和加重构成是防止不当入罪、不当出罪和不当重罚的叁个拦截机制;近年来刑法修订基本上形成了刑罚轻缓化的总体趋势;综合配刑分析基础上的残差分析可能对未来刑法修订系统协调罪刑关系、防止偏轻偏重配刑具有建设性方法论意义。文本提出,应提倡二元论的罪刑均衡理论。(本文来源于《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20年01期)

罗梓榆[2](2019)在《刑法如何对待家庭——一以亲属间窝藏包庇罪刑均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以自由主义为导向,以平等主义为旗帜,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作为"亲亲相隐"的现代化呈现并未获得刑法认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边缘化家庭特性的立法态度。但近年来,家庭伦理复兴的思潮厥如,于欢辱母案、张扣扣为母复仇案等引起巨大社会关注,都表明家庭是刑法绕不开的单元。面对亲属间的朴素情感及平息社会矛盾的需求,重新审视刑法如何对待家庭这一议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也具有重要意义。一、立法检索:在道德与公平间的情法抉择(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何志伟[3](2019)在《刑事自由裁量权如何保障罪刑均衡》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国家、法律等制度产生后,如何让司法裁判不受外界干扰,一直是中外法治理论永恒而持久的问题。刑法作为公法,涉及对公民的自由乃至生命的限制与剥夺,自由裁量权能否正确适用,至关重要。随着人们对过往历史的深度反省,刑法典的修正与完善,刑事自由裁量权也日益受到越来(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2-23)

李冠煜,顾家龙[4](2018)在《量刑原理中的罪刑均衡与犯罪预防关系再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量刑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下,有必要再次探讨罪刑均衡与犯罪预防之间的关系。随着"幅的理论"和"点的理论"逐渐趋向融合,我国的量刑原理只需适当借鉴这两种学说的部分内容,以前者为起点,以后者为终点,来消解罪刑均衡与犯罪预防之间的矛盾。根据并合主义和消极的责任主义,预防犯罪的考虑不能逾越罪刑均衡的限制;除非特别预防的必要性很小,否则不得减轻处罚;当两种预防的需要不一致时,只能结合罪行轻重和具体情节进行慎重判断。以此为契机,为全面实现量刑公正,必须进一步完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文姬[5](2018)在《单位犯罪中罚金刑罪刑均衡立法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上单位犯罪中罚金刑的罪刑均衡,不仅包括不同罪名之间,抽象罪量与罚金刑抽象刑量之间的等级均衡;还包括类似罪名之间,责任人罚金刑抽象刑量与个人罚金刑抽象刑量之间的类比均衡。通过对刑法中156个单位犯罪的责任人抽象罚金刑与责任人抽象自由刑进行交叉分析,得出应该将82个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罚金刑适用方式进行相应更改,将7个单位犯罪中的罚金刑幅度和罚金刑起点降低,以达到等级均衡。通过对144对单位犯罪与相应个人犯罪罚金刑进行类比分析,得出应当在"责任人无罚金刑、个人有罚金刑"的16对罪名中,彻底分离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从而保障责任人罚金刑与个人罚金刑达到真正的"类比均衡"。(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8年01期)

贾银生[6](2017)在《“以刑制罪”之否定:兼议罪刑均衡原则的刑法解释机能》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刑制罪",无论其含义及解释机能如何变迁,在方法论上的诸多危机都无法挥却。比如,其以目的正当为藉由,扩张认定"疑难案件",以至于法官办案主观能动性扭曲;其试图将公正量刑的实现偏置于"经验感知"或"民众认同"的路径,从而导致量刑的失范化;其以"刑事政策与刑法的融会贯通"为由,先对结果进行价值判断,再以此解释构成要件,进而破坏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以刑制罪"或有其务实态度及纠偏作用可取,但从规范逻辑维度而言,其方法错误,应予旗帜鲜明地否定。从方法论上否定"以刑制罪"的同时,充分合理地发挥罪刑均衡原则的刑法解释机能,足以应对机械套用规范条文所可能造成的罪刑失衡问题。(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杨申[7](2017)在《辱骂型寻衅滋事对罪刑均衡原则的破坏》一文中研究指出辱骂型寻衅滋事罪重于侮辱罪的法定刑与其本应轻于侮辱罪的社会危害性相矛盾,违背了刑法的罪刑均衡原则。这是因为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和"随意性"特征,"辱骂他人"的行为方式亦为侮辱罪所包容。刑法所称"破坏社会秩序"在本类型寻衅滋事罪中体现为对个人名誉的侵犯,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扩大解读的可能性,产生处罚"不当罚"行为的风险,亦是对罪刑均衡原则的破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3期)

黄武基[8](2017)在《论累犯后罪起算时间之规定的缺陷及其弥补--基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法第65条将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刑罚赦免之日和假释期满之日规定为累犯后罪的起算时间。刑法的这一规定把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故意犯特定新罪这类更具有特殊预防必要性的犯罪行为排除在了累犯的范围之外。对于该类犯罪行为,不能适用有关累犯的处罚规定,而只能适用"先减后并"的处罚规定,结果使罪责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反而得到了较轻的处罚,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因此,应当结合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和罪刑均衡原则,对我国累犯后罪的起算时间进行调整,使我国相关刑事立法符合罪刑均衡原则。(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楼伯坤,陈致远[9](2017)在《罪刑均衡视野下腐败犯罪的刑罚配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腐败犯罪的审理经常出现"同罪异判""异罪同判"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腐败犯罪罪刑配置不均衡。随着《刑法修正案(九)》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对腐败犯罪的刑罚配置做出了重大的修改调整,以往的刑罚设置不均衡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是新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仍然存在瑕疵,如法定刑攀比、资格刑缺失、非数额情节的设置等瑕疵都存在于《刑法修正案(九)》与相关司法解释中。由此可知,《刑法修正案(九)》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不但无法彻底解决腐败犯罪罪刑不均衡的问题,而且产生了新的罪刑设置不均衡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净月学刊》期刊2017年03期)

蒋扬眉[10](2017)在《数额犯的罪刑均衡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数额犯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所占比重较大,并广泛存在于司法实践中,故数额犯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有关数额犯的基本理论,研究成果颇丰,但关于数额犯的罪刑均衡问题的理论研究并不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数额犯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定罪和量刑方面存在的不均衡现象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如何对数额犯科学、准确的定罪与量刑,实现数额犯的罪刑均衡,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实务迫切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从数额犯的概念界定入手,通过分析和解读数额犯的特征和法理依据,为研究数额犯的罪刑均衡问题打下理论基础。接着从实践角度出发,运用逻辑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阐述数额犯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的不均衡现象,进而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探究实现数额犯罪刑均衡应遵循的原则,提出具体措施,希望能引发学界对数额犯的罪刑均衡问题的重视和深入探讨,为实现数额犯的罪刑均衡提供帮助。除绪论外,全文由四大章构成。第一章数额犯与罪刑均衡概述数额犯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普遍存在,但对数额犯的概念目前学术界没有同一认识。而对概念的明确是研究问题的前提,故本文首先对数额犯的概念、特征、法理依据等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并简要论述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通过分析罪刑均衡在数额犯法律规定中的体现,为下文研究做理论铺垫。第二章数额犯的罪刑均衡现状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法,揭示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的数额犯的罪刑不均现象,并对该现象造成的的消极影响进行总结。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第叁章数额犯的罪刑不均衡的原因分析从立法、司法及其他方面剖析造成数额犯的罪刑不均原因。第四章实现数额犯的罪刑均衡的思考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等职务型数额犯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完善及不足之处,论述实现数额犯的罪刑均衡应遵循的原则,提出完善举措。该章节是本文的难点也是亮点。(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7-05-01)

罪刑均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刑法以自由主义为导向,以平等主义为旗帜,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作为"亲亲相隐"的现代化呈现并未获得刑法认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边缘化家庭特性的立法态度。但近年来,家庭伦理复兴的思潮厥如,于欢辱母案、张扣扣为母复仇案等引起巨大社会关注,都表明家庭是刑法绕不开的单元。面对亲属间的朴素情感及平息社会矛盾的需求,重新审视刑法如何对待家庭这一议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也具有重要意义。一、立法检索:在道德与公平间的情法抉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罪刑均衡论文参考文献

[1].白建军.再论罪刑均衡[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2].罗梓榆.刑法如何对待家庭——一以亲属间窝藏包庇罪刑均衡为视角[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3].何志伟.刑事自由裁量权如何保障罪刑均衡[N].检察日报.2019

[4].李冠煜,顾家龙.量刑原理中的罪刑均衡与犯罪预防关系再论[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文姬.单位犯罪中罚金刑罪刑均衡立法实证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

[6].贾银生.“以刑制罪”之否定:兼议罪刑均衡原则的刑法解释机能[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

[7].杨申.辱骂型寻衅滋事对罪刑均衡原则的破坏[J].法制与社会.2017

[8].黄武基.论累犯后罪起算时间之规定的缺陷及其弥补--基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考量[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9].楼伯坤,陈致远.罪刑均衡视野下腐败犯罪的刑罚配置研究[J].净月学刊.2017

[10].蒋扬眉.数额犯的罪刑均衡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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