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毅
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南邵阳422001
【摘要】目的:探讨前列腺素E1治疗肝硬化的临床效果及安全性。方法:选择66例肝硬化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33例。对照组给予常规保肝治疗,观察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加用前列腺素E1。结果:观察组和对照组各33例,观察组总有效率为87.88%,对照组为63.64%,观察组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观察组肝功能指标、肝纤维化指标均低于对照组,未发生不良反应。结论:前列腺素E1治疗肝硬化疗效确切,且不良反应小,值得推广。
【关键词】前列腺素E1;肝硬化;疗效;安全性
肝硬化是临床常见慢性肝病,治疗包括手术治疗和药物治疗,常用药物包括利巴韦林、维生素等。我院近年来采用前列腺素E1治疗肝硬化,效果满意,笔者对患者治疗资料进行分析。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我院从2011年2月~2014年10月收治的66例肝硬化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33例。观察组33例中,男性21例,女性12例,年龄34~76岁,平均(56.31±2.49)岁,病程2.5~17年,平均(8.26±1.48)年;对照组33例中,男性20例,女性13例,年龄35~76岁,平均(56.19±2.94)岁,病程2.5~17年,平均(8.03±1.72)年。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等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治疗方法对照组给予保肝及常规治疗,门冬氨酸钾镁30ml、复方丹参30ml、还原性谷胱氨肽(阿拓莫兰)分别加入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静滴,1次/d,连续治疗8周。观察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增加前列腺素E1100μg加入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静滴,1次/d,连续治疗8周。
1.3疗效判定显效:临床症状消失或明显好转,肝功能指标恢复正常;有效:临床症状、肝功能指标均好转;无效:临床症状或肝功能指标均无好转。肝功能指标包括ALT(谷丙转氨酶)、AST(谷草转氨酶)、TBIL(谷氨酰转肽酶)、ALB(血清白蛋白)。肝纤维化指标,包括LN(层粘连蛋白)、HA(透明质酸酶)、PCⅢ(Ⅲ型前胶原)。
1.4统计学方法所有数据输入SPSS17.0软件包,计量资料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χ2检验。
2结果
2.1两组患者疗效比较观察组总有效29例,总有效率为87.88%;对照组总有效21例,总有效率为63.64%。观察组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28,P<0.05)。见表1。
2.4两部不良反应比较两组均未发生不良反应。6个月后,对照组复发3例,观察组无复发。
3讨论
肝硬化是一种弥漫性、进行性肝病,是各种慢性肝病发展的结果[1],随着病情进展,最终将发展成肝硬化、肝细胞癌、肝性脑病等严重疾病,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甚至生命安全[2]。近年来,肝硬化发病率不断上升,需要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临床目前尚无特效治疗方案。常规给予葡萄糖生理盐水、复方丹参、还原性谷胱氨肽等治疗。葡萄糖生理盐水可以为机体提供能量,复方丹参活血化瘀,还原性谷胱氨肽可以调节细胞代谢,清除氧自由基,减少过氧化脂质的形成,以上药物可以改善患者肝硬化、改善机体酸碱平衡、排出毒素。
前列腺素是一类具有生理活性的不饱和脂肪酸,广泛存在于人类肌体中[3],前列腺素E1是其中的一种,可抑制血小板聚集、动脉粥样硬化、脂质斑块及免疫复合物形成[4]。前列腺素E1对肝细胞有良好的保护作用,能减少甘油脂在肝内浸润,从而减少脂质斑块的形成,抑制动脉粥样硬化;并能扩张心、肾、肝血管、抑制血小板聚集作用,使肝脏微循环得到改善[5]。前列腺素E1对肝细胞的物质代谢有调节作用,并通过促进血栓素A2的生成降低患者血浆中TNF-α、内毒素水平[2],从而提高人体免疫力。
本组资料中,观察组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肝功能指标、肝纤维化指标均低于对照组,且治疗后明显低于治疗前,提示前列腺素E1治疗肝硬化有较好的效果,可以明显改善患者临床症状,改善肝功能,减缓肝纤维化,提高治疗效果。且无不良反应。
总之,前列腺素E1治疗肝硬化,可以明显改善患者临床症状,改善肝功能,促进肝功能的恢复,减缓肝纤维化,提高机体免疫力,且无不良反应,安全有效果,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李刚,陈金春,付荣权,等.前列腺素E1治疗肝硬化的疗效观察[J].实用医学杂志,2012,28(7):1157-1159.
[2]罗晓强.前列腺素E1治疗肝硬化的疗效观察[J].吉林医学,2013,34(21):4290.
[3]唐荣国,孙皆齐.前列腺素E1脂微球联合大黄治疗肝肾综合征的疗效观察[J].国际流行病学传染病学杂志,2011,38(5):303-305.
[4]赵培东,董咏梅.前列腺素E1治疗乙肝肝硬化腹水的疗效观察[J].延安大学学报(医学科学版),2010,8(3):31-33.
[5]邓国雄.肝硬化治疗中前列腺素E1的应用效果观察[J].中外医学研究,2014,12(3):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