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论对受赠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法律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张浩良[1](2021)在《涉他合同解释论》文中提出涉他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债权或承担合同债务的法律制度。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这四种情况属于涉他合同。涉他合同经历了一个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判例法的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第三人权利及义务逐渐被认可。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涉他合同的产生。意志论针锋相对,证成了第三人权利。其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实现了效率与公正的双重价值,是值得推崇的模式。从诚信原则出发,立约人与受约人既然已表明向第三人授予权利,且第三人对此有一定程度的信赖,他就享有诉讼权利。这种程序性的权利发展到实体性的权利就是第三人所享有的独立履行请求权。公共政策或社会利益注意到了以第三人为代表的社会大众的需要,体现了某种第三人参与的交易形态对社会生活的积极作用。总之,涉他合同的出现体现了一定宏观交易秩序的维护,具有历史、经济、法学理论等多方面的张力。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安排,是合同效力问题,更是合同履行问题。除了第三人直接请求以外,受约人可以请求立约人向第三人履行。立约人可以主张与第三人之间执行关系的抗辩权。第三人可以在合同成立时不存在或不确定,但是要有一定的方式确定他的身份。第三人取得利益可以附条件。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可以准用前述规则,仅需注意,此时的第三人没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只有受领权。随着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当代新发展,意外受益人以公共政策和社会利益为根据开始出现。在商业实践、公共政策、社会福利、民权保障方面,利益第三人合同具有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公共利益的新的社会功能,体现了合同法的社会法化。在法律适用上,要强化第三人的拒绝权,以实现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对第三人意思自由的补强。为实现三方关系的再衡平,在强化第三人拒绝权的同时,也要赋予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变更权与撤销权。当然,它们的行使应当在第三人表示拒绝或接受权利之前,并且还要赔偿第三人信赖利益的损失。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不仅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且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有照顾及保护等义务。债务人违反此义务的,也应向第三人负违约责任。它源于德国法侵权行为适用上的缺陷。美国法上也有“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类似制度。其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债务关系、第三人临近于主给付、债权人对第三人具有保护利益、债务人认识到第三人临近给付以及债权人对第三人的保护义务、第三人有被保护的需要。法律后果是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债务人可以援引自己对债权人和对第三人的抗辩权。随着合同拘束力在时间跨度上的延伸,对第三人的保护义务也在不断扩大中。但是该制度的固有弊端是第三人的范围不好确定。虽然笔者着重分析了第三人身份的确定要件,但是实际上德国法的实践是愈发扩大第三人的范围,直至动摇了债务人的预期。再加之,在我国法治土壤上,没有前述的法律体系漏洞,所以《民法典》没有必要引进这一制度。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原因为: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意;第三人实际享有给付利益;“公正”与“富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构成要件上,有几点尤需注意。一是,该合同的目的是确保第三人的履行。二是,第三人之履行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需要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三是,第三人不负有强制履行的义务。四是,债权人不享有对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但有受领权。债权人受领迟延要负违约责任。五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承担担保义务,当第三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对第三人是否有追偿权,端视第三人履行附款的约定,一般情形下没有追偿权。六是,依其规范目的,《民法典》第523条为任意性规范。所以应该允许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行为不负担保责任。通过对第523条的类推适用,债务人为第三人行为负责的范围应受到限制,这样才能缓和僵化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制度是清偿债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有力手段。为了实现该目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代为履行。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债务人享有拒绝权。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禁止第三人履行,但该约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损害合同自由和第三人利益为主要目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纵使在债务人行使拒绝权的情形下,亦可以代为履行。若合同的履行具有人身专属性,则不许第三人代为履行。代为清偿中有三方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执行关系、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求偿与代位关系。在代位权的实现部分,文章特别介绍了《民法典》第700条规定的共同担保人之间以及第519条所规定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代位关系。赋予第三人以强力的求偿权与代位权,应当允许债务人援引自己对债权人、自己对第三人的双重抗辩权。债务人和第三人可以约定排除求偿权及代位权。第三人代为履行具有体系上的开放性,其广泛存在于税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
裴丽萍,胡芳媛[2](2020)在《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研究——以《民法典》658条、660条为逻辑起点》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典》将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定于特殊赠与合同,而对于实践中常见的普通赠与合同,受赠人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明确。从解释论角度,将赠与关系分为不同阶段,分析相应阶段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及相应请求权基础,再从信赖利益角度论证受赠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实现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汪鑫[3](2020)在《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以《合同法》第189条和第191条为中心》文中认为赠与行为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财产给予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作为典型的无偿性合同,与以买卖合同为代表的有偿合同存在差异。正是由于赠与行为具有无偿性,法律往往给予赠与人更多的责任优待。《合同法》第189条和第191条是关于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平衡赠与行为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管如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在对第189条和第191条认识不清,导致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发生。因此,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关于赠与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欲对第189条和第191条规定进行深入探讨。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由现实案例和理论研究争议问题引出本文欲讨论的主要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围绕第189条赠与物毁损、灭失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责任性质、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上。同时,提出法律未直接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下的损害赔偿问题,即其究竟是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第107条),还是类推适用第189条。针对第191条赠与物瑕疵损害赔偿责任的探讨,主要集中在该条规定的责任性质争议、第191条第2款的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以及与侵权行为是否发生请求权竞合等问题。通过对上述争议问题的揭示,厘定本文的论题。第二部分是对《合同法》第189条的分析。主要从该条规定的责任性质、赔偿范围、责任承担方式、适用范围及其突破等角度展开。首先明确了第189条的责任性质是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限定赠与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对于该条文中尚未明确的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和适用范围的突破问题,本文将结合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第三部分是对《合同法》第191条的分析,主要是对当赠与物有瑕疵时,可否及如何对受赠人提供私法上的救济进行讨论。首先本文认为对于第191条的性质宜定性为不完全给付责任而非瑕疵担保责任。并将“瑕疵”的外延明确限定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两个方面。第191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存在着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即除非满足第2款的情形,否则一律按照第1款的要求免除或部分免除赠与人的责任。对第1款中的赠与人“无须负责”,本文认为不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承担继续履行、补正给付的责任。同时,对于理论上争议较大的关于第2款的损害赔偿范围进行讨论和明确,并对加害给付造成受赠人固有利益损失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否发生竞合的问题进行讨论,认为合同法对赠与人责任减轻的思想,不应当对侵权责任法产生影响。在符合一般侵权要件的情形下,仍可主张侵权责任。
刘曦[4](2020)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为我国赠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反悔权。纵观各国关于赠与合同的立法模式,并非都规定了任意撤销权制度,那么任意撤销权制度之由来及正当性为何?任意撤销权使赠与人在合同中占据主动地位,其适用条件有何限制?《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并规定了三种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类型。需要结合实践中出现的纠纷争议解读法条规定,明确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既然是法定权利,任意撤销权之行使是否无所限制?对于受赠人因赠与允诺所受之信赖利益损失,赠与人是否需要赔偿?这些问题法律并未规定,需进一步明确。本文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研究现状出发,分三个部分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阐述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首先是赠与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最重要之性质为无偿性,判断无偿性应基于当事人之主观意思,而非无偿的客观事实。其次,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当前各国赠与合同的立法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为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诺成+要式合同”的立法模式;一为以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为代表的“不要式诺成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立法模式。最后,我国规定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正当性就在于我国赠与合同为不要式诺成合同,且因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故以任意撤销权来缓和赠与合同的效力,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二部分探讨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条件。首先是积极适用条件,包括存在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和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其中的重点在于确定是否存在赠与合同以及任意撤销权设置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的原因。其次是消极适用条件即任意撤销权未被排除,指非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其中,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应为不特定多数人之利益考量。公益的范围可参考《慈善法》第3条之规定,只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益赠与才不可任意撤销。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应着眼于关注赠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依社会伦理观念和公序良俗具体分析。最后,除此法律规定的三类赠与合同之外,还存在任意撤销权是否被排除有疑问的情形,对于附义务之赠与,无论受赠人是否履行所附义务,赠与人在给付前都享有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为专属于赠与人的权利,不可为继承人所继承,亦不可通过事先约定排除。第三部分研究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应属于广义撤销权,非撤回权或解除权。赠与人向受赠人作出撤销赠与之意思表示即可。对于一般的不动产赠与中,赠与人已经将不动产交付给受赠人居住使用多年,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依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和权利失效制度,应否定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可使赠与合同自始无效,不发生违约责任。依一般理性人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使受赠人确信赠与人将不会撤销赠与合同的,若赠与人明知或应知受赠人已经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准备,仍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认为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可归责性,赠与人应当类推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对因违反诚信义务造成的受赠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胡玄[5](2020)在《利他合同之第三人权利取得研究》文中认为本文是对直接取得模式下真正利他合同中第三人取得权利相关问题的研究。文章以大陆法系为主要背景,参考域外立法例,结合《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对直接取得模式下第三人取得权利的理论基础与构成要件进行了讨论。第一部分用以界定本文讨论对象。以第三人是否享有请求权为区分标准,可分为真正与不真正的利他合同。本文所探讨的理论与规则,均围绕真正利他合同展开。在真正利他合同中,第三人取得权利又有不同的立法模式。其中,以直接取得模式较为常见,且为我国《民法典(草案)》所采纳,故而,本文的研究视角及结论,均以直接取得模式为讨论前提。第二部分是对第三人直接取得权利的理论探讨。第三人直接取得权利在理论上面临是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及其正当性依据在哪里的问题。笔者基于现有研究对合同相对性内涵的学理探讨,结合《民法典(草案)》第456条第2款之规定,围绕“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这一命题进行规范解释工作。并且,将解释结论带入真正利他合同进行检验,发现第三人取得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笔者认为,意志论能够为第三人直接取得权利提供正当性说明。但同时注意到,即便依据意志论,亦不能圆满解释直接取得模式下对第三人合同自由的违反。正因如此,笔者认为应当强化第三人拒绝权以弥补这一理论裂缝,并将这一思想贯彻于第三人取得权利的要件构成之中。此外,笔者回应了信赖理论对第三人取得权利的说明模式,认为信赖理论在直接取得模式下对第三人取得权利的说明能力较弱,但可以为第三人限制合同当事人权利提供依据。第三部分是对第三人取得权利之构成要件的论述,并对《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阐述。在讨论具体的要件之前,笔者基于第二部分的研究,总结了指导构建第三人取得权利要件的基本思想:(1)遵守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2)维护第三人的消极自由;(3)兼顾交易自由与交易安全。接下来,本文讨论了第三人取得权利的要件:第一,第三人取得权利须以有效的补偿关系为必要,但不以对价关系为要件。第二,合同当事人须有赋予第三人权利的意图,这一意图不以明示作出为必要。并且,对赋予第三人权利意图的判断要遵守以下原则:(1)当事人意思优先;(2)侧重考虑受约人之意图;(3)立约人以是否预见为判断标准。就近期实务中备受关注的离婚协议将财产归属子女的特殊问题,应当以赋予子女请求权为原则。第三,笔者对第三人拒绝受益进行了重点论述。笔者认为,基于强化第三人拒绝权的总体思想,第三人拒绝受益的意思表示可向任一合同当事人作出,且该意思表示不以明示为必要。并且,虽有防止三方法律关系长期陷入不确定之必要,但立法不应明文要求第三人拒绝受益之表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笔者建议,可赋予当事人以催告权,若第三人在催告期限内沉默的,则视为拒绝。第三人行使拒绝权不应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第三人拒绝受益的,基础合同不因此无效,亦不因此当然解除。在未解除的前提下,立约人如何履行债务,可借助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予以确定。
黄珺[6](2020)在《合同法中赠与物瑕疵责任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现代合同多以有偿和对价给付为原则,以赠与合同为代表的无偿合同作为例外,其构成要件、损害后果与有偿合同的设定区别显着。买卖合同中常会出现标的物瑕疵的情状,赠与合同中亦常有之。由于赠与合同之无偿性,其瑕疵内涵与外延、损害范围亦有所不同。我国未曾确立完整的瑕疵担保责任体系,学界认为无论如何定性,将其纳入违约责任体系下讨论最为适宜。倘若现有赠与物瑕疵责任条文之规定,不足以解释现有行为之形态,应当如何通过合同法体系解决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关于赠与物瑕疵之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在第191条,但学者解读观点不一,分歧较大。与此同时,顺应历史发展与社会需求,学者注重规则与实务的联系,不断探求瑕疵责任救济方式,配合规则适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合法权益。因此,笔者欲围绕赠与物瑕疵责任之问题,从赠与合同之特性出发,发现条款与实务适用存在的问题。结合司法实务案例,进一步分析瑕疵责任损害之适用与救济方式。文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通过对基本概念和法条文义的分析,发现适用和解释上的问题。第一章问题之提出。从赠与物瑕疵基本概念出发,分析瑕疵的内涵与外延。通过瑕疵担保与不完全给付之争论,确定赠与物瑕疵性质,本文将赠与物瑕疵责任放入给付障碍体系之下讨论。综合上述对赠与合同中瑕疵责任之认知,结合司法实务案例,挖掘条文中存在之问题。第二部分笔者使用实证研究法、规范分析法、比较法、文献搜索法等研究方法,使理论与司法实践观点结合,解决第一部分发现的问题。第二章赠与人之瑕疵损害责任。首先,阐明《合同法》第191条对赠与物瑕疵责任之详细规定。由于第191条例外之规定,对比国内外学者关于其损害责任范围之观点,论证第191条保护之损害与第189条不同之处。其次,分析第189条赠与人给付不能之责任,从给付不能之状态出发,论证给付不能之责任负担应当排除任意撤销权之适用,防止赠与人权利之滥用。最后,讨论第191条出现漏洞应当如何处理。若赠与主体本身需负担质量保障之义务,赠与物存在瑕疵,主观上仅有重大过失,是否可类推适用第189条之规定,判断赠与人承担瑕疵责任。此外,迟延履行、附随义务之违反规则存在缺陷,应当如何补足适用填补漏洞。第三章探索赠与物瑕疵损害责任救济方式。瑕疵责任借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原则中已有对应之规定,平衡双方利益。因此,例外规定排除履行利益之保护,为加害给付所致之损害,此损害亦符合侵权责任之要件,因此,若发生请求权竞合之情状,应当如何处理。通过分析学界理论观点,论证契约法中瑕疵责任应当优待处理。与此同时,法条并未对救济之途径给予具体解决办法,除竞合之情状,亦有其他利益损害需探索更多救济方式用以填补损失。因此,笔者借鉴德国民法典对瑕疵责任救济途径之探索,提出两种解决方式并论证其合理性。结语对本文研究的两个问题进行概括和总结,并对合同法中赠与物瑕疵损害责任问题做最终阐述。
白纶[7](2020)在《《民法典》无偿合同规范模式研究——以赠与及间接赠与的法律规制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合同法》及《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均抛弃了大陆法系传统,将赠与规定为诺成、非要式合同,同时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这一赠与模式带来了诸多疑问:如任意撤销权的效力如何?所撤销的对象为何?为何其他无偿合同未采用同一模式?无偿合同是否可以类推适用赠与的规定?本文首先在比较大陆法系传统赠与的要式/要物模式与我国的任意撤销权模式的基础上,对任意撤销权模式的特点和问题进行了分析。随后,在赠与合同原因理论的基础上,对夫妻财产制约定、共有物分割协议、债务免除的预先约定中的无偿财产转让行为的动机和原因进行了辨析,从而区分了"间接赠与"与真正的赠与,并在探讨赠与合同原因缺陷和要式/要物性的关联的基础上,探讨了不同类型无偿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本文从原因理论的角度研究了即时赠与的效力问题。
张晓虎[8](2018)在《附负担赠与合同的理论构建》文中指出赠与合同的本质是无偿性,赠与合同的性质被学者定义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也因无偿、单务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附负担赠与合同为作为赠与合同的一种,是否也应具有单务性、无偿性,其法律效力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否一样呢?在法律实践中,对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效力和法律责任又是如何适用的?受赠人履行负担的受益人都包括那些人?不同的受益人对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又有什么影响呢?带着疑问,对附负担赠与合同的理论进行梳理和对立法和适用进行完善。笔者通过文义解释法,对我国条文中对附负担赠与合同的规定进行解释,了解我国设计相关法律条文的初衷和法律规范运用的特定含义;通过比较法研究国外的附负担赠与行为的规制,了解其条文设计的方法和用意,于我国的法律设计有何参考意义;通过体系解释法,主要解决我国附负担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适用问题,并结合合同内容和性质解释法则适用问题。第一部分,附负担赠与合同的界定。介绍了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概念,梳理我国理论界对负担的认识和学说,通过对负担的认定标准的确定,进一步厘清了负担的本质。笔者认为,负担是使赠与合同出现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特性,负担对赠与人法定撤销权、对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以及负担受益人的不同对赠与合同的影响。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各国立法根据附负担赠与合同特征的立法模式。本章分析大陆法系下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模式的立法例,研讨了英美法系中有关附负担赠与的典型案例和立法模式。通过对不同国家间的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总结国外对附负担赠与的立法主要为赠与人在负担限度内承担双务合同责任的模式,并提出了对我国的法律上的借鉴。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理论界对附负担赠与的单务性、双务性,有偿性、无偿性特征的论述,比较单务性、双务性对合同的影响,认为根据我国的情况,附负担赠与应该是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的,但具有一部分有偿性的特点。并根据合同的特征,与容易混淆的目的赠与、互易合同进行了区分。第四部分,通过比较法分析不同国家在附负担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立法例,认为我国附负担赠与中应设置赠与人的履行负担请求权,并分析了受赠人的履行赠与请求权的不应设置的意义,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限制,应以合同中是否规定撤销权为依据设置法定撤销权,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违约责任的分类以及负担受益人为第三人时的权利和责任适用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和责任适用性建议。
唐昊凝[9](2017)在《论我国穷困抗辩权制度的完善 ——基于《合同法》195条的法解释论》文中指出穷困抗辩权是赠与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立法对赠与人的一种优待。我国对穷困抗辩权的规定体现在《合同法》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在赠与活动尤其是公益性质的赠与越发频繁的当今社会,这一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法条的规定本身不明确,再加上复杂的社会现实,使得我国的穷困抗辩权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着诸多问题。理论上,学者对穷困抗辩权性质的界定存在争议;实践中,对于受赠人是否应当返还已转移的财物,经济状况好转时赠与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赠与义务等问题,也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这些都是摆在立法和司法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拟在研究《合同法》195条性质的基础上,为我国穷困抗辩权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完善提供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穷困抗辩权的研究意义和价值,并进行了研究现状综述;第二章介绍了穷困抗辩权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从法解释论的角度考察《合同法》195条的性质,认为这一权利应是主动型权利和被动型权利的复合;第四章研究《合同法》195条的适用范围,并对“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表述进行规范构成解释;第五章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对我国穷困抗辩权制度的完善建议。在立法上,建议明确《合同法》195条之性质,细化“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的几种具体情形,明定赠与物返还请求权;在司法中,建议避免《合同法》186条与195条适用上的混同,并针对赠与人主观因素对穷困抗辩权适用的影响,赠与人经济状况好转后是否应继续履行赠与义务等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合理建议。
邵振闯[10](2016)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中受赠人利益保护》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财富的不断积累,赠与这种行为变的越来越普遍。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征,蕴含了人类舍己利他的高贵品质,同时,也吸引了一大批学者对其性质进行研究。关于其性质的定性,世界各国立法并没有给出统一规定,有的认为其为诺成性,有的则认为其为实践性。我国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作了具体规定,确定了我国赠与合同采用的是诺成性并且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模式。法律出台以后,受到了众多的赞誉,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质疑之声。该模式只强调对赠与人的保护,而忽略了其对受赠人利益的影响。想要从深层次的去探究该制度的实际功能、价值,以及如何维护赠与双方利益平衡,本文以受赠人利益保护为出发点,运用文献收集法、比较分析法、逻辑主义法等对其进行一番探讨。文章通过理论研究-对比分析-制度完善这一思路进行布局,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对本题进行论证,摘要如下:第一部分引入任意撤销权制度概述,通过对任意撤销权概念、性质、行使条件的论述,区分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异同,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对赠与合同不同的立法模式,指出我国的立法选择。第二部分分析了任意撤销权制度与受赠人利益保护的冲突,分析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与受赠人利于保护之间的冲突表现及引起这种冲突的原因。第三部分对受赠人利益保护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对比分析各保护方式对受赠人利益保护的作用和价值及其现实可行性,为下文完善任意撤销权制度及信赖责任赔偿制度的引进做铺垫。第四部分针对任意撤销权之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即通过扩大行使主体范围、限制行使区间等方式进行完善。针对这些完善对策,本文建议设定一条法律条文来实现完善之目的,从而实现赠与双方的利益平衡。
二、再论对受赠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法律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再论对受赠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法律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1)涉他合同解释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涉他合同的基本规定性 |
一、涉他合同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辨析 |
(一)涉他合同的内涵 |
(二)涉他合同的外延 |
(三)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的区分 |
二、涉他合同的历史发展与比较分析 |
(一)大陆法系涉他契约的发展脉络 |
(二)英美法系利益第三人合同的缘起与发展趋势 |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分析 |
三、涉他合同的理论基础 |
(一)涉他合同初步证立: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 |
(二)意志论契约理论 |
(三)诚信原则与第三人的合理信赖 |
(四)公共政策与社会利益 |
四、涉他合同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
(一)涉他合同理论学说供给不足 |
(二)司法实践中多样化的涉他合同纠纷 |
第二章 权利型涉他(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
一、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基础问题 |
(一)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拒绝权等权利是否行使 |
(二)以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为依据将利益第三人合同二分 |
(三)合同将产生三方债务关系 |
(四)合同违约的救济应体现三方主体的利益均衡 |
二、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解释适用 |
(一)利他合同涉及到合同履行 |
(二)受约人可请求立约人向第三人履行 |
(三)立约人可主张与第三人之间执行关系的抗辩 |
(四)第三人可以在合同成立时不存在和不确定 |
(五)第三人取得利益可以附条件 |
(六)第三人享有拒绝权 |
(七)在第三人利益确定前立约人与受约人享有变更权和撤销权 |
(八)第三人不能主张违约定金 |
三、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理解适用 |
(一)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而有受领权 |
(二)准用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
四、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当代新发展 |
(一)意外受益人开始出现 |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开始带有社会法色彩 |
(三)程序法愈加保护第三人权利 |
五、小结 |
第三章 权利型涉他(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
一、该类合同出现的原因 |
(一)德国侵权行为法存在漏洞 |
(二)诚信原则衍生出保护照顾义务 |
(三)民事责任出现规范裂缝 |
二、制度的构成要件 |
(一)存在债务关系 |
(二)第三人临近于主给付 |
(三)债权人对第三人具有保护利益 |
(四)债务人认识到第三人临近给付以及债权人对第三人的保护义务 |
(五)第三人有被保护的需要 |
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的法律效应 |
(一)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 |
(二)合同效力瑕疵下的法律后果 |
四、合同的各阶段适用 |
(一)先合同阶段 |
(二)合同履行阶段 |
(三)合同履行后终了阶段 |
五、德国法上的价值及中国法的评价 |
(一)德国法上的价值 |
(二)中国法的评价 |
第四章 义务型涉他(一):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
一、第三人与债务人的责任关系 |
(一)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出现 |
(二)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一)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代理 |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债务承担 |
(三)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
三、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适用范围 |
(一)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担保债务人的履行 |
(二)加工承揽合同由第三人履行 |
(三)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保证承租人支付价款 |
(四)连环买卖合同中的指示交付 |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转包与分包 |
(六)包价旅游合同由第三人履行 |
四、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解释适用 |
(一)合同目的是确保第三人的履行 |
(二)第三人无需具备行为能力 |
(三)第三人不负有强制履行的义务 |
(四)债权人不享有对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但有受领权 |
(五)债务人的担保义务、违约责任及追偿权 |
(六)债务人的免责事由 |
五、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类推适用 |
(一)一般债之关系 |
(二)缔约过失 |
(三)债权人使用第三人作为履行辅助人 |
(四)侵权行为中的第三人与有过失 |
六、小结 |
第五章 义务型涉他(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
一、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的范围 |
(一)有无利害关系不影响第三人代为履行 |
(二)当事人可以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履行 |
(三)部分债务依其性质禁止第三人代为履行 |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制度构造 |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础关系 |
(二)第三人与债权人的执行关系 |
(三)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求偿和代位关系 |
三、代位清偿的衔接适用:共同担保与连带债务 |
(一)共同担保中的代位清偿 |
(二)连带债务中的代位清偿 |
四、体系的开放性: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多学科运用 |
(一)税法第三人履行制度的构想 |
(二)诉讼执行程序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
(三)作为间接强制措施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
五、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2)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研究——以《民法典》658条、660条为逻辑起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提出问题 |
二、《民法典》第658条、660条解释论分析 |
(一)赠与合同尚未成立之前 |
(二)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
1.赠与财产尚未交付 |
2.赠与财产已经交付 |
(三)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 |
1.赠与财产已经交付 |
2.赠与财产尚未交付 |
三、受赠人请求损害赔偿保护的路径分析 |
(一)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 |
(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 |
四、结论 |
(3)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以《合同法》第189条和第191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由来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合同法》第189条的赔偿范围问题 |
第二节 《合同法》第189条责任的承担形式问题 |
第三节 《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责任赔偿范围问题 |
第四节 《合同法》第191条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赠与物毁损、灭失情形下之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一节 赠与人承担履行不能之违约责任 |
第二节 履行利益及落空费用的损害赔偿 |
一、履行利益之赔偿 |
二、受赠人因信赖而产生的费用之赔偿 |
三、固有利益赔偿之排除 |
第三节 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
第四节 第189条在其他违约情形的类推适用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赠与物瑕疵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一节 “瑕疵”的范围 |
第二节 第191条的规范理解 |
一、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
二、赠与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
第三节 第191条与侵权行为的竞合问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及相应规范模式 |
一、赠与的特征 |
二、比较法上赠与合同的规范模式 |
三、我国赠与合同的规范模式解读 |
第二节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正当性 |
一、从赠与的诺成性看任意撤销权的正当性 |
二、从赠与的不要式性看任意撤销权的正当性 |
三、从赠与的无偿性看任意撤销权的正当性 |
第二章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
第一节 任意撤销权的积极适用条件 |
一、存在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 |
二、赠与财产之权利尚未转移 |
第二节 任意撤销权的消极适用条件 |
一、经过公证的赠与排除任意撤销权 |
二、公益性质的赠与排除任意撤销权 |
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排除任意撤销权 |
四、任意撤销权是否被排除之疑问情形 |
第三章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 |
第一节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
第二节 不动产赠与已交付情形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时间限制 |
第三节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
一、赠与合同视为自始无效 |
二、受赠人的信赖利益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利他合同之第三人权利取得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利他合同的界定 |
第一节 术语及本文研究对象 |
一、真正的利他合同 |
二、直接取得模式下的利他合同 |
三、利他合同的三方关系 |
第二节 利他合同与其他制度的区分 |
一、与代理的区分 |
二、与债权让与的区分 |
第二章 第三人取得权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第三人取得权利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解 |
二、第三人取得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之检验 |
第二节 意志论对第三人取得权利的证成 |
一、意志论对第三人取得权利的解释力 |
二、意志论证成第三人取得权利的要素与角度 |
第三节 信赖理论在第三人取得权利中的功能角色 |
一、信赖理论对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构建尝试与困境 |
二、信赖理论的功能目的 |
三、信赖理论在第三人取得权利中的用武之地 |
第三章 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指导要件设定的基本思想 |
一、遵守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
二、维护第三人的消极自由 |
三、兼顾交易自由与交易安全 |
第二节 以有效的补偿关系为必要 |
一、以有效的补偿关系为要件 |
二、不以对价关系(受约人受益)为要件 |
第三节 当事人须有赋予第三人权利的意图 |
一、当事人意图的内容 |
二、当事人意图的判定 |
第四节 第三人未拒绝受益 |
一、第三人拒绝权的行使 |
二、第三人拒绝权的限制 |
三、第三人拒绝对基础合同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合同法中赠与物瑕疵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之提出 |
一、赠与物“瑕疵”之内涵与外延 |
二、赠与物瑕疵责任条款的缺陷 |
(一)瑕疵担保责任与不完全给付之争 |
(二)瑕疵责任条款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赠与人之瑕疵损害责任 |
一、第191条赠与物瑕疵损害之分析 |
(一)赠与物瑕疵损害之原则 |
(二)赠与人不承担瑕疵责任之例外 |
(三)赠与物瑕疵损害责任范围 |
二、第189条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之分析 |
(一)赠与人给付不能之责任 |
(二)赠与人给付不能之状态 |
三、第191条与第189条关系之辨析 |
(一)赠与人重大过失可否类推适用第189条之规定 |
(二)本文观点证成 |
第三章 赠与物瑕疵损害责任救济方式 |
一、赠与物瑕疵结果损害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
(一)加害给付责任定位 |
(二)契约法责任优待之处理 |
二、赠与物瑕疵损害赔偿责任其他救济途径 |
(一)赠与物瑕疵责任救济之思路借鉴 |
(二)直接损失救济措施 |
(三)金钱损害赔偿救济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民法典》无偿合同规范模式研究——以赠与及间接赠与的法律规制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赠与合同的不同规范模式 |
(一)要式/要物合同模式 |
(二)任意撤销权模式 |
(三)任意撤销权模式的缺陷 |
三、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平衡机制 |
(一)期待利益的保护 |
(二)信赖利益的保护 |
(三)赠与物所有权 |
四、赠与、间接赠与与其他无偿行为 |
(一)赠与与其他无偿行为 |
(二)赠与合同的原因与间接赠与 |
1. 合同的原因 |
2. 赠与合同的原因 |
3. 赠与和间接赠与 |
(三)间接赠与与其他无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
五、即时赠与的效力 |
六、结论 |
(8)附负担赠与合同的理论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附负担赠与合同的界定 |
一、附负担赠与的概念 |
二、负担的定义 |
(一)对价说 |
(二)义务说 |
(三)债务说 |
(四)条件说 |
(五)价值说 |
三、负担的认定标准 |
(一)负担必须由受赠人承担 |
(二)负担的履行必须在合同成立的同时或之后 |
(三)负担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
(四)负担的价值应小于赠与物的价值 |
(五)负担在缔约时不能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形 |
(六)负担可以是既存义务的再约定 |
四、负担对赠与合同的影响 |
(一)提高了赠与人的注意义务 |
(二)赋予了赠与人法定撤销权 |
(三)增加了赠与合同的多样性 |
第二章 各国(地区)立法例的比较法分析 |
一、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 |
(一)双务合同模式 |
(二)单务合同模式 |
二、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 |
(一)盖印合同 |
(二)有偿赠与之“对价”模式 |
(三)无偿赠与之“允诺禁反言”模式 |
三、不同法系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 |
四、各种立法模式对我国法律上的借鉴 |
第三章 附负担赠与合同的特征 |
一、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分析 |
二、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分析 |
三、与类似合同区别 |
(一)与类似赠与的区别 |
(二)与类似有偿合同的区别 |
第四章 完善我国附负担赠与的立法建议 |
一、履行请求权的设定 |
(一)赠与人的履行负担请求权 |
(二)受赠人的履行赠与请求权 |
二、法定撤销权的限制 |
三、赠与人的违约责任适用 |
四、受赠人的违约责任适用 |
五、负担涉第三人的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论我国穷困抗辩权制度的完善 ——基于《合同法》195条的法解释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本文的研究意义与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创新点 |
一、本文的研究思路 |
二、本文的创新点 |
(一)法解释论的视角 |
(二)复合型权利的提出 |
(三)司法案例的总结分析 |
第二章 穷困抗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能力限度利益理论与赠与人的特别优遇 |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 |
第三节 情势变更原则与穷困抗辩权制度 |
第三章 穷困抗辩权的性质 |
第一节 穷困抗辩权的横向考察:被动型权利抑或主动型权利 |
一、德国、俄罗斯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考察——被动型权利 |
二、瑞士、西班牙及韩国的立法考察——主动型权利 |
三、代表性国家或地区立法例评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合同法》195 条所定权利的学理争议与目的解释 |
一、《合同法》195 条所定权利的学理争议 |
(一)撤销权、解除权抑或抗辩权 |
(二)延缓性抗辩权抑或永久性抗辩权 |
二、基于目的解释论对《合同法》第195条所定权利的认识 |
(一)《合同法》第195条所定权利应为复合型权利 |
(二)拒绝履行权——被动型权利 |
(三)返还请求权——主动型权利 |
第四章 《合同法》第195条的适用条件 |
第一节 《合同法》第195条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合同法》第195条的规范构成解释 |
一、“经济状况显着恶化”的解释 |
二、“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解释 |
三、“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解释 |
第五章 《合同法》第195条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建议 |
第一节 《合同法》第195条的立法完善 |
一、“可以撤销合同或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
二、细化“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的几种具体情形 |
(一)危害与赠与人身份相当之生计 |
(二)严重妨害法定扶养义务的履行 |
三、明定赠与物返还请求权 |
第二节 《合同法》第195条的司法适用建议 |
一、避免《合同法》186 条与195条适用上的混同 |
二、赠与人主观因素对穷困抗辩权适用的影响 |
三、赠与人经济状况改善后是否应继续履行赠与义务 |
四、穷困抗辩权的行使与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中受赠人利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任意撤销权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法律中任意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
一 我国任意撤销权的相关概述 |
二 我国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赠与合同性质的立法选择 |
一 要式合同模式 |
二 实践合同模式 |
三 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模式 |
第三节 我国赠与合同的立法选择 |
一 我国立法选择 |
二 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与任意撤销权之关系 |
三 小结 |
第二章 任意撤销权与受赠人利益保护的冲突 |
第一节 冲突的表现 |
一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应保护受赠人的利益 |
二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对受赠人利益保护不足 |
第二节 冲突原因 |
一 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限制不足 |
二 受赠人缺乏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
第三章 受赠人利益保护方式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利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受赠人利益 |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 |
二 缔约过失责任保护受赠人利益的法理分析 |
第二节 引进信赖责任理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 |
一 信赖责任理论概述 |
二 信赖责任理论对受赠人利益的保护 |
第三节 通过废除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来保护受赠人利益 |
一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应废除的理由 |
二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废除后赠与人利益保护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扩大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范围 |
第二节 对任意撤销权进行必要限制 |
一 对权利的行使期间进行必要限制 |
二 对权利的行使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
三 扩大不可任意撤销合同的范围 |
第三节 建立受赠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再论对受赠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法律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 [1]涉他合同解释论[D]. 张浩良.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研究——以《民法典》658条、660条为逻辑起点[J]. 裴丽萍,胡芳媛. 中州大学学报, 2020(05)
- [3]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以《合同法》第189条和第191条为中心[D]. 汪鑫.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研究[D]. 刘曦.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利他合同之第三人权利取得研究[D]. 胡玄.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合同法中赠与物瑕疵责任问题研究[D]. 黄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民法典》无偿合同规范模式研究——以赠与及间接赠与的法律规制为中心[J]. 白纶.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0(01)
- [8]附负担赠与合同的理论构建[D]. 张晓虎.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9]论我国穷困抗辩权制度的完善 ——基于《合同法》195条的法解释论[D]. 唐昊凝.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7)
- [10]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中受赠人利益保护[D]. 邵振闯. 郑州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