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形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重犯,数额,形态,教唆犯,情节,刑事犯罪,工作。
犯罪形态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朱勇[1](2019)在《论犯罪未完成形态之帮助犯脱离》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果共犯论者必然将因果关系切断说作为共犯脱离的判断标准。因果性危险增高切断说是判断帮助犯脱离的适正学说。因果性危险增高切断的判断包含事实判断和规范判断两个层面。在事实层面上,应按照"物理上的因果关系——心理上的因果关系"的顺序来判断是否切断了因果关系;在规范层面上,应将脱离者对正犯结果起轻微促进作用的帮助行为评价为与正犯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帮助犯脱离理论与帮助犯未完成形态理论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帮助犯的脱离是帮助犯未完成罪在违法性阶层的特殊表现形式,如果具备任意性,则帮助犯的脱离可成立中止犯。(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简洁[2](2019)在《精准打击黑恶犯罪新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简洁)北京市检察院日前召开市人大代表、市人民监督员座谈会,就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部分北京市人大代表和市人民监督员,以及基层院扫黑除恶办公室联络员等参加会议。“扫黑工作是全社会关注的一项重点工作,关系到人民(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2-09)
吴心成[3](2019)在《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形态判断——持有叁层次说的提出》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所侵害的法益以及持有的含义探究,非法持有毒品罪理应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行为人获得毒品的渠道不同会影响该罪的成立时间,但不会影响该罪的既遂时间。持有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样态,它具有叁层次,相应而言,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亦可以分为叁个层次:准持有、不稳定持有以及稳定持有。达到稳定持有状态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仅达到不稳定持有时可能成立该罪的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本文来源于《浙江万里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张晓丽[4](2019)在《诈骗犯罪结果并存形态定罪量刑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诈骗刑事案件根据诈骗目标数额能否查证,可将其分为目标数额明确的诈骗和目标数额难以查证的诈骗。这两种诈骗犯罪在多种犯罪结果并存的情况下如何定罪量刑,至今争议不断:目标数额明确的诈骗犯罪中,当诈骗犯罪中既有得手数额又有未得手数额时,应当以哪一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目标数额难以查证的诈骗犯罪中,既有得手数额又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应当如何定罪量刑。讨论认为,目标数额明确的诈骗应当以目标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目标数额难以查证的诈骗应当采想象竞合的做法。(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官尔杰,康均心[5](2018)在《涉恐犯罪既遂形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应对日趋严峻的恐怖主义犯罪,我国刑事立法增设了若干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及相应的法定刑。正确认识和理解涉恐犯罪的犯罪既遂形态,是准确适用法定刑,稳、准、狠地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前提。司法实践中,需从涉恐犯罪的内涵及特征着手,结合犯罪既遂的基本理论,明确涉犯罪既遂认定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分则对几类涉恐犯罪的规定,准确把握相关涉恐犯罪的犯罪既遂形态的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8年02期)
王琪[6](2019)在《加重构成犯罪之罪数形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加重构成犯罪的罪数形态问题的研究较为分散、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大多零星见于情节加重犯、数额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等问题的论述中。并且在理论界的探讨之中对于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的诸多问题存在争议,甚至缺乏清楚的认知。而在这种情况下,极易错误的将加重构成犯罪具体的罪数形态作为加重构成犯罪的分类;并且加重构成犯罪与量刑规则是否需要区分、如何进行区分存在较大争议;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如何认定,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与其他犯罪形态关联问题的理论研究存在疑难等等。这些都最终导致对于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的理解与应用造成了较大的困难。所以,笔者希望对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进行剖析,深入阐述加重构成犯罪及其罪数形态的具体表现形式,从而可以更好的解决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的理论疑难和实际应用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加重构成犯罪之罪数形态基础理论。首先是加重构成。通过四种观点的辨析得出了加重构成的概念,即加重构成是指由刑法明确规定的,因具备加重构成要素,社会危害性更重,加重其刑的犯罪构成。加重构成具备相对独立性和加重性的特征。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在加重性上存在相似之处,然而两者本质上相互区别。加重构成是犯罪论中需要讨论的问题,量刑规则是单纯的量刑问题。加重构成作为犯罪构成存在未遂问题,而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问题。对于如何区分加重构成和量刑规则,理论界主要有叁种观点,定型性从犯罪的类型化角度出发,实质性从犯罪的实质危害性出发,折中说提出了犯罪的个别化、社会危害性的类型、故意的规制叁大标准,同时由于我国定性且定量的立法模式,将“多次”“数额(特别)巨大”作为特殊的加重构成。以折中说为基础,因“多次”不是主观认识的内容,将其归属于量刑规则较为合理。其次是加重构成犯罪,主要概括加重构成犯罪的概念,加重构成犯罪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相较于普通犯罪具备了加重构成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加重构成犯罪具备构成特征,即加重构成犯罪都具备加重构成;加重构成犯罪罪状特征是指刑法分则对于加重罪状的设置有叁种:同一法条的后半部分、设置专款、设置另一法条进行规定。最后是加重构成犯罪之罪数形态,研究了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现状应当采犯罪构成标准说。加重构成犯罪的罪数形态以构成要件的内容可以分为情节加重犯、数额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又可以分为抽象的情节加重犯和具体的情节加重犯,将手段、时间、地点等具体要素归属于具体的情节加重犯中。数额加重犯由于其本身未能体现犯罪个别化,但是根据我国立法的特殊性表征了社会危害性,应当成为独立的加重构成犯罪。情节加重犯、数额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第二部分:情节加重犯。首先根据加重构成犯罪的概念衍生出情节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情节加重犯的构成特征主要从加重情节展开论述,根据加重情节可以把情节加重犯区分为包含加重对象、加重手段、加重时间、加重地点等具体加重情节的具体的情节加重犯,以及包含抽象加重情节的抽象的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的罪状特征在刑法分则中存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叁种:抽象式、明列式和并用式。其次情节加重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交叉,若将结合犯理解为“甲罪+乙罪=甲(乙)罪”易导致结合犯与情节加重犯的混淆,坚持结合犯的新罪必要说则有效的避免了这个问题。情节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都被认定为一罪,但是两者在外观上、表现形式上、处罚方式上都存在不同。最后情节加重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竞合。具体讨论了情节加重犯与继续犯、状态犯、营业犯、牵连犯可能产生竞合的问题并归纳了竞合时的处罚原则。第叁部分:数额加重犯。首先数额犯是以犯罪数额作为必要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加重数额是数额加重犯的加重构成要件,具体是指导致刑罚加重的数额。数额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超出了刑法规定普通犯罪的数额限度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罪数形态。数额加重犯的构成特征是指加重数额以其“量”的因素导致的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形式表现的加重构成。罪状特征即在刑法分则中的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其次数额加重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异同,主要探讨了数额加重犯与连续犯、与同种数罪都在“累计数额”上有相同点,但是连续犯要求同一机会,同种数罪要求犯罪行为之间的连续,这是数额加重犯与两者不同的。最后讨论了数额加重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竞合。具体讨论了数额加重犯与牵连犯、连续犯、法规竟合、想象竞合犯的竞合问题以及竞合时的处理原则。第四部分: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普通犯罪,造成了可归责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罪数形态。结果加重犯的构成以普通犯罪为前提,普通犯罪可能为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等。结果加重犯的罪状特征是指在刑法分则中表现为抽象的结果加重犯和具体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异同,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都是实施了某一种犯罪行为,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转化犯适用的是其他的条文,而结果加重犯适用的仍然是该法律条文。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犯都认定为实质的一罪,但在触犯的罪名数量、侵害对象、处罚原则上都不相同。结果加重犯和结合犯都是由两部分犯罪构成,但是这两部分的关系不同,结合的数个犯罪之间还有常见的并发关系。最后结果加重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竞合。重点讨论了结果加重犯与吸收犯、包容犯的竞合问题以及处理原则。第五部分:加重构成犯罪之罪数形态与其他犯罪形态的关联问题。首先,加重构成犯罪的罪数形态与停止形态的关联问题。加重构成犯罪的罪数形态存在未完成形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肯定说将加重构成视为独立的犯罪构成,并且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认为肯定说更具合理性。加重构成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预备、中止和未遂形态。重点对未遂形态进行研究,情节加重犯中的加重情节是一个综合性因素,对于加重情节的判断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数额加重犯未遂形态的认定也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概括的故意实施的数额犯罪,以其实际的犯罪数额定罪量刑;行为人有犯数额(特别)巨大的故意并且客观上有犯数额(特别)巨大犯罪的可能,实际上未能达到该数额则以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定罪量刑;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理论界有所争议,应当认为除普通犯罪和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都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外,其他的结果加重犯均存在未遂。其次讨论了加重构成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联问题。情节加重犯与共同犯罪竞合关系存在两种。同一关系中所有共同犯罪人以共同故意共同实施了符合加重情节的犯罪。交叉关系中部分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普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因此而构成情节加重犯的犯罪。在数额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要在各自认识的数额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最后加重构成犯罪的罪数形态与共同犯罪、停止形态叁种犯罪形态间存在竞合,对于此竞合的研究存在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刘佳卉[7](2019)在《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特殊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特殊形态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中止形态。共同正犯成立中止不仅要积极采取措施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将这种采取积极措施的范围扩大到全体共同犯罪人,被教唆者新的犯意引起的危害结果不影响教唆犯成立中止,帮助犯中止要达到有效性需从精神层面或者物质层面消除对其他共犯人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5期)
周庆[8](2019)在《犯罪形态转变背景下刑侦基层基础工作的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刑事犯罪表现出犯罪结构调整、犯罪方式转型、犯罪手段升级、黑恶势力猖獗、特殊群体难打、案后逃离迅捷等特点。调整当前刑侦基层基础工作是深化刑侦改革,应对刑事犯罪新情况、新特点,基层刑警适应新环境、解决新问题,进一步提升刑侦能力、夯实刑侦基础的需要。刑侦基础工作的特点可以调整为全局性、建设性、备用性,其内容可以概括为情报信息、刑事特情、刑事技术、阵地控制。其中,情报信息是刑侦基层基础工作的核心,刑事特情是刑侦基层基础工作的关键,刑事技术是刑侦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支撑,阵地控制是刑侦基层基础工作的必要内容。(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朱新航[9](2019)在《浅析转化型抢劫的犯罪未遂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犯罪现象,属于法律拟制。呈现日趋多发的倾向,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转化型抢劫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从一个视角探讨转化型抢劫中犯罪未遂的问题,认为转化型抢劫存在犯罪未遂形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王燕玲[10](2018)在《网络刷单犯罪的演变形态与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刷单是互联网经济的衍生物,网络刷单犯罪经历了职业刷单、刷单工具化以及平台刷单的实行化等几个阶段。网络刷单犯罪是整个网络犯罪演变的一个缩影,也成为推动传统刑法体系变革的原动力之一。废旧立新的网络刑法知识变革正铺陈开来,针对网络刷单犯罪的具体调试也应同步推进。在具体策略上,应加快网络刑事立法进程,调整总则与分则的规范体系,并在网络刑事制裁领域增加网络禁止令与网络职业禁止措施;在司法层面,应综合运用网络犯罪、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等规定予以定罪处罚,并激活网络犯罪案例指导制度。(本文来源于《江汉论坛》期刊2018年12期)
犯罪形态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记者简洁)北京市检察院日前召开市人大代表、市人民监督员座谈会,就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部分北京市人大代表和市人民监督员,以及基层院扫黑除恶办公室联络员等参加会议。“扫黑工作是全社会关注的一项重点工作,关系到人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形态论文参考文献
[1].朱勇.论犯罪未完成形态之帮助犯脱离[J].时代法学.2019
[2].简洁.精准打击黑恶犯罪新形态[N].检察日报.2019
[3].吴心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形态判断——持有叁层次说的提出[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9
[4].张晓丽.诈骗犯罪结果并存形态定罪量刑研究[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官尔杰,康均心.涉恐犯罪既遂形态研究[J].刑法论丛.2018
[6].王琪.加重构成犯罪之罪数形态研究[D].河南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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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庆.犯罪形态转变背景下刑侦基层基础工作的调整[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
[9].朱新航.浅析转化型抢劫的犯罪未遂形态[J].法制博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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