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形式合理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儒家礼治,等级社会,形式平等,改革开放
形式合理性论文文献综述
汪海鹰[1](2019)在《儒家礼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兼论改革开放是对儒家等级社会和西方形式平等的扬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近代西方的平等观念传入我国后,儒家以"礼"来规范的等级差异便遭到了广泛批驳,礼治下的等级观念成了人人唾弃的制度。在人们对等级制度进行无情抨击和鞭挞之后,冷静地观察以平等思想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西方社会,就会发现等级现象依然存在。阶级差异和阶级不平等现象在西方社会近百年的历史中不是缩小了,而是扩大了。那么应当如何看待儒家礼治规范下的等级观念?它有没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当今社会它还有没有存在的价值?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在当前理论界阐述得还不够多。笔者尝试对这些问题予以阐发。(本文来源于《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游雯[2](2019)在《基于合理性原则的刑法解释之提倡——超越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法解释学中存在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两大对立立场。但无论是从两者的理论根基看,还是从两种立场的区分或司法实践看,这场争论的必要性是存疑的。刑法解释要体现刑法规范作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性质,促进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的实现,推动刑事法治公平正义,就必须超越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之争。需要在合理性原则的指导下重视公众参与理念的建构,使刑法解释能够得到广大社会公众的法律认同;理性对待习惯法在解释刑事个案中的特殊作用,使刑事判决结果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选择,发挥人本主义刑法解释对人权的保障作用。(本文来源于《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张松[3](2019)在《我国刑法解释立场之选择——以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解释的立场已由过去的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演变为今日的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争。从追寻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法理根源出发,分析刑法解释立场问题,可以发现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这种刚性与柔性的争论并非不可调和,难以把握,关键在于对二者适用的统一与平衡,以保证在刚性法律规范赋予可预测性的前提下又体现出法律的人文关怀。(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3期)
王斌[4](2018)在《论形式合理性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的基本规范,其效力基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形式合理性,一为实质合理性。这两种价值选择在法律的解释和运用过程当中相辅相成,而在特定的情景与案例当中又时有冲突。当两种价值选择发生冲突时,成文法原本确定的边界就会变得模糊,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就将受到挑战。如何在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当中做出取舍已经成为当代法学界争论的焦点。而由于东西方历史文化的差异和具体社会经济情况的不同,在面临这一问题时西方与中国又各自面临着不尽相同的争议与困难。本文将从分析中国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入手,诠释形式合理性在两种语境之下所遭遇的不同挑战,进而找出其在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中得以立足的依据,并对其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加以论证。(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8-04-01)
靳澜涛[5](2017)在《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行为形式论的双面拓展》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行为形式论是传统行政法的核心,通过行政行为法律形式的"类型化"锻造、内在要素的"制度化"建构、司法审查的"规范化"对接,为行政合法性提供了衡量标尺。伴随着新行政法中"合法性""合理性"双重目标的二维互动,行政行为形式论面临着叁重现实困境:新兴行政行为难以类型化处理、实体政策面向之关注先天不足、行政过程和法律关系缺乏回应。行政行为形式论应在"合法性""合理性"两个维度上进行双面拓展,一方面要继续维持传统行政行为形式论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引入政府规制论、行政过程论、法律关系论等理论提升工具,探索行政活动方式选择与组合的法理。(本文来源于《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孙良顺[6](2017)在《水库移民社区发展中的精准扶贫:从形式合理性到实质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既有的水库移民社区开发性扶贫过程中,从数字或材料上来看,扶贫开发的各个环节都符合政策规定,扶贫工作取得了重要成绩,形式上较为完美。然而基层实践的种种迹象表明,这种形式上的合理性并不能使水库贫困移民真正获取所需的扶贫资源,贫困移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并没有得到很大提升;或许在短时间、高强度的政策扶贫下,贫困移民能够暂时摆脱贫困,但长期来看仍存在返贫风险。要使贫困移民真正摆脱贫困,关键在于提升贫困移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因此,需要改变以往过于追求形式合理性的常态,通过精准扶贫使水库移民扶贫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借助移民社区的发展带动贫困移民脱贫解困,实现水库移民社区发展中扶贫工作由形式合理向实质合理的转变,即通过政策的改进,防止移民精英享有特权、占据资源,使扶贫资源能够真正促进水库移民社区的发展,从而带动并帮助贫困移民在社区发展中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彻底摆脱贫困。(本文来源于《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张四化[7](2016)在《论辩证法的形式化和形式逻辑的辩证化——辩证法与形式逻辑趋于融合的合理性论证》一文中研究指出如果一个构建出的形式化的系统可以将辩证法的叁个基本规律容纳进去,并通过分析、概括、解释和重建,再现辩证法的本质,那么我们称这一过程为"辩证法的形式化",称这个形式化系统为"形式化的辩证法"。通过对形式逻辑的哲学性质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形式逻辑的发展过程中,不乏辩证思维的引导和参与,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对于形式逻辑尤其是现代逻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辩证法可以构建出形式化的系统,形式逻辑的发展过程也蕴含着辩证法的精神。在某些条件下,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可以走向融合发展的道路。(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期刊2016年05期)
沈建华[8](2016)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合理性条件设置表现形式及对策措施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分析了防止设置不合理条件的对策:一是投标资格条件设置要与项目要求相一致;二是技术和商务分比值设定范围要适当加以控制;叁是单项评分项的技术分比例不能过大;四是评分的内容要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期刊2016年08期)
何柏生[9](2015)在《西方法律形式合理性形成中的数学因素》一文中研究指出数学思维对亚里士多德的叁段论逻辑体系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影响,而西方文化逻辑就主要建立在亚里士多德的叁段论逻辑体系之上。文化逻辑决定着文化的发展方向,使文化烙上特定的印记。由于西方的数学是演绎数学,具有形式化的特点,所以,建立在演绎数学基础上的西方文化逻辑便具有注重形式化的特点。西方文化逻辑对西方文化中的所有学科都有影响,法律也不例外。西方众多学科都具有形式化的特点,其形成原因只能是思维方式的影响。近现代众多学科的数学化实质上就是学科的形式化。西方的思维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演绎数学的基础之上,所以,受思维方式影响的西方法律也必然具有形式化的特点,即注重法律形式合理性。由于数学是理性的化身,所以,近现代西方法律理性化的结果,使法律得到了数学理性更深的改造。数学思维虽然不是近现代西方法律形式合理性形成的唯一影响因素,但无疑是决定性的影响因素。由于形式合理性居主导地位社会就是法治社会,所以,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数学对法治社会的实现起过重要作用,也对西方法律重视程序起过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现代化研究》期刊2015年00期)
李寿初[10](2015)在《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指法律的规定如何布局和表现才是合理的。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关于人们的社会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体系,一般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叁部分。总则主要是纲要性的规范即原则,分则是具体的规范即规则,附则是一些必要的说明或其他相关规定。名称、内容和符号是法律的构成要件。法律的基本单位和核心内容是法律规范,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主要是指法律规范的形式合理性。只要法律规范的语言、要素、结构、公布等方面的安排合理了,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就大致实现了。法律的名称、非规范性内容、符号以及其他方面形式可以参照法律规范的形式要求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上海人大月刊》期刊2015年08期)
形式合理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刑法解释学中存在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两大对立立场。但无论是从两者的理论根基看,还是从两种立场的区分或司法实践看,这场争论的必要性是存疑的。刑法解释要体现刑法规范作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性质,促进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的实现,推动刑事法治公平正义,就必须超越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之争。需要在合理性原则的指导下重视公众参与理念的建构,使刑法解释能够得到广大社会公众的法律认同;理性对待习惯法在解释刑事个案中的特殊作用,使刑事判决结果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选择,发挥人本主义刑法解释对人权的保障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形式合理性论文参考文献
[1].汪海鹰.儒家礼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兼论改革开放是对儒家等级社会和西方形式平等的扬弃[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9
[2].游雯.基于合理性原则的刑法解释之提倡——超越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3].张松.我国刑法解释立场之选择——以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为视角[J].山东社会科学.2019
[4].王斌.论形式合理性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意义[D].烟台大学.2018
[5].靳澜涛.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行为形式论的双面拓展[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6].孙良顺.水库移民社区发展中的精准扶贫:从形式合理性到实质合理性[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7].张四化.论辩证法的形式化和形式逻辑的辩证化——辩证法与形式逻辑趋于融合的合理性论证[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6
[8].沈建华.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合理性条件设置表现形式及对策措施初探[J].中国政府采购.2016
[9].何柏生.西方法律形式合理性形成中的数学因素[J].法制现代化研究.2015
[10].李寿初.法律的形式合理性[J].上海人大月刊.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