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危险犯论文_李泽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过失危险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过失,危险,抽象,风险,海洋,生态,社会。

过失危险犯论文文献综述

李泽华[1](2019)在《理论构造与实践演进:过失危险犯的发展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社会理论的诞生,引发人文社科界以"风险规避和预防"为导向的研究进路,刑法学界的回应同样积极而热烈。过失危险理论作为刑法应对风险社会的最前沿立法形式,与我国传统过失理论存在抵触,因此学派分立,争鸣较大。为厘清各学说的主张以及勾勒出过失危险理论的整体性架构体系,应以风险社会理论为研究背景,以学界20年以来争论为研究资料,以刑事政策、规范刑法学以及解释论为研究方法,着重分析过失危险理论的概念、成立要件、立法实例,并作出体系化反思。(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付玉明,李泽华[2](2019)在《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以过失危险犯为分析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风险社会以来,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已经从经济秩序转变为公共安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虽然作出了一定修正,但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仍然存有缺陷,主要问题在于主观罪过范围过窄,仅囊括故意犯罪。其解决方式是扩大主观罪过的范围,使之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除此之外,还需实现食品安全犯罪中过失犯与危险犯的结合,及通过增设过失危险犯使过失与食品安全犯罪的标准犯罪构成相契合,以满足风险刑法对法益保护前置化的需求,进一步实现严密舒缓的法网构建。(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6期)

郭雅杰[3](2019)在《试论过失危险犯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传统刑法理论,过失犯与危险犯是两个互不相干的概念,因为过失犯是针对故意犯而言,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犯罪;而危险犯是相对于实害犯而言,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还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已经足以导致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它属于故意犯的范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致险源的增多,一种将两者结合起来的理论——过失危险犯理论,应运而生了。而关于这一理论是否合理,理论界却有诸多争议,本文从过失危险犯的概念和特征出发,论述了过失危险犯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5期)

马卫军[4](2019)在《过失危险犯之否定——以风险社会、风险刑法和污染环境罪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概念,具有实在性和建构性。我国刑法理论界所主张的风险刑法,关注实在性的风险,据此论证应当承认过失危险犯,进而认为污染环境罪是过失危险犯,并不妥当。不能从社会学的"风险社会"推导出刑法学的"风险刑法"。从"风险刑法"概念推出"过失危险犯",也存在理论上的障碍。传统刑法并不否认抽象危险犯,但这与风险刑法无关。抽象危险犯作为"行为本身的危险",尽管在司法中不需要判断者积极判断,但并非不要任何判断。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的危险犯,不是过失犯罪。(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周玲[5](2016)在《危险驾驶罪中增设过失危险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科技社会的发展,道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不断增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尤其是酒后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重大交通事故,不断地冲击社会公民的眼球,引起了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强烈关注。《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刑法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化,《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模式,将刑法的打击面进一步扩大,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单纯地将危险驾驶罪认定为故意犯罪,不足以遏制这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需要增设过失危险犯规定,使刑法在危害后果尚未发生之前介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在危险驾驶罪中增设过失危险犯应当充分考虑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方面过失危险犯的增设可以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协调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过失危险犯的增设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借鉴了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使我国刑法上的相关立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全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现状,尤其突出了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的缺陷,并概括地介绍了过失危险犯,为下文进一步展开论述作铺垫。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增设过失危险犯的必要性,从危险驾驶罪的理论争议出发,兼论刑法罪名体系的冲突,具体地论证了将过失危险犯纳入危险驾驶罪规定,以解决理论争议和实际问题的必要性。第叁部分主要探讨了过失危险犯增设的可行性,在对过失危险犯相关理论争议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借鉴《德国刑法典》、《日本刑法典》中的相关立法,对增设过失危险犯的可行性进一步论证。第四部分,从构成要件、法定刑设置、过失犯的限制使用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第五部分总结全文,指出危险驾驶罪中增设过失危险犯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迈出关键性的一步。(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9-26)

沈倩,闫蕾[6](2016)在《关于在海洋生态犯罪中设置过失危险犯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海洋生态犯罪这种新型的环境犯罪,中国现行刑事法律表现出惩治滞后、应对不力的特点,对其治理应突破传统理论的桎梏。海洋生态犯罪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和刑罚预防功能为设置过失危险犯提供了理论依据。过失危险犯宜设置在污染型海洋生态犯罪之中,危险状态设置为具体危险犯符合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本质特征。在坚持罪刑平衡的原则下,过失危险犯的刑罚不宜过重,可以适用自由刑、普遍适用罚金刑并提高罚金数额、增加资格刑和考虑非刑罚措施的适用。(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2期)

兰希[7](2016)在《扩展与限缩:环境犯罪中增设过失危险犯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频触痛人们的神经,然而符合刑法定罪要件的案例却寥寥无几。在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中,环境犯罪绝大多数设置为实害犯,以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成罪要件,难以有效规制生态保护领域出现的大量环境犯罪。鉴于环境犯罪的不可逆转性、难以复原性,有必要增设具有防控作用的过失危险犯,从扩展与限缩两个维度出发,通过转变价值理念、诠释犯罪构成要件、完善配套刑罚设置,建立我国环境犯罪长效预防机制。(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6年01期)

陈兴良[8](2015)在《过失犯的危险犯:以中德立法比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失犯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当然不能按照未遂处罚,那么是否可以按照危险犯进行处罚?过失犯的危险犯是过失论中较少涉及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过失犯的危险犯的存立有着较大的分歧。在德国刑法理论上,是肯定过失犯的抽象危险犯的,即以实施一定的危险行为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过失犯,而且在《德国刑法典》中也有关于过失犯的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规定。对比中德刑法的规定,对于我们正确地理解过失犯的危(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5年03期)

何荣功[9](2014)在《危险驾驶罪不应解释为过失抽象危险犯——与冯军教授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冯军教授立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范目的,提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过失抽象危险犯;还指出,若认为本罪属于故意抽象危险犯,将会导致罪刑失衡等系列体系上难题。冯军教授提出的罪刑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并不存在,其中有些难题并不是将本罪解释为故意抽象危险犯导致的。将危险驾驶罪理解为过失抽象危险犯有违抽象危险犯的特点与构造,将导致现有相关罪名体系的混乱。现代社会,过失抽象危险犯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存在冯军教授认可的"对构成要件行为是故意,对抽象危险是过失"的过失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要慎重对待抽象危险犯(特别是过失抽象危险犯),避免刑罚处罚的过度化。(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4年03期)

陈兴良[10](2014)在《过失犯的危险犯:以中德立法比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失犯的危险犯是过失论中较少涉及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过失犯的危险犯的存立有着较大的分歧。德国刑法中,存在着过失犯的危险犯的立法例,对比中德刑法的规定,对于我们正确地理解过失犯的危险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基于过失犯的危险犯应当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且以故意犯的危险犯为立法前提,因此,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过失犯的危险犯。这种立法状况,和我国所特有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二元处罚体制具有密切的相关性。为了给行政处罚预留空间,我国刑法将那些发生了法益侵害结果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规定为犯罪,对于那些没有发生法益侵害结果或者情节较轻的行为一般都予以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过失危险行为一般都只是行政处罚的对象,而不能进入刑事立法的视野。(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4年05期)

过失危险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进入风险社会以来,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已经从经济秩序转变为公共安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虽然作出了一定修正,但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仍然存有缺陷,主要问题在于主观罪过范围过窄,仅囊括故意犯罪。其解决方式是扩大主观罪过的范围,使之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除此之外,还需实现食品安全犯罪中过失犯与危险犯的结合,及通过增设过失危险犯使过失与食品安全犯罪的标准犯罪构成相契合,以满足风险刑法对法益保护前置化的需求,进一步实现严密舒缓的法网构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过失危险犯论文参考文献

[1].李泽华.理论构造与实践演进:过失危险犯的发展综述[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付玉明,李泽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以过失危险犯为分析视角[J].河南社会科学.2019

[3].郭雅杰.试论过失危险犯的合理性[J].法制与社会.2019

[4].马卫军.过失危险犯之否定——以风险社会、风险刑法和污染环境罪为例[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5].周玲.危险驾驶罪中增设过失危险犯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6].沈倩,闫蕾.关于在海洋生态犯罪中设置过失危险犯的探讨[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7].兰希.扩展与限缩:环境犯罪中增设过失危险犯探析[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6

[8].陈兴良.过失犯的危险犯:以中德立法比较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15

[9].何荣功.危险驾驶罪不应解释为过失抽象危险犯——与冯军教授商榷[J].刑法论丛.2014

[10].陈兴良.过失犯的危险犯:以中德立法比较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4

论文知识图

-2015年我国重特大事故数行业占比我国2002-2015年重特大事故伤亡人数随...我国2002-2015年重特大事故起数随年份...我国2002—2015年重特大事故起数随年份...我国2002—2015年重特大事故伤亡人数随...近十年国内生产总值(万亿)和重特大生产...

标签:;  ;  ;  ;  ;  ;  ;  

过失危险犯论文_李泽华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