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人权事务委员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人权事务委员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权,来文,事务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维吾尔,乌克兰。

人权事务委员会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1](2019)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坚决反对和强烈谴责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2019年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地时间12月3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不顾中方强烈反对和严正交涉,执意通过"2019年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这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是对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公然践踏。这部"法案"罔顾事实、颠倒黑白,充斥着对中国治疆政策的偏见、抹杀新疆发展成就、无视包括维吾尔族在内的新疆各族群众的真实感受,再次暴露了美国国会毫无底线的双重标准和虚伪丑陋的霸权逻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对此予以坚决反对和强烈谴责。(本文来源于《中国民族》期刊2019年12期)

卜凌嘉[2](2019)在《人权事务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法律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负责监督《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人权事务委员会迄今共通过了36项一般性意见,其中的一些解释得到了缔约国的承认和援引,另一些解释则引发了缔约国的批评。一般性意见有助于形成缔约国理解《公约》的共识。一般性意见的某些解释还得到国际法院以及国际法委员会的采纳。一般性意见可引起《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所称的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也可引发或反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所称的嗣后实践。一般性意见具有类似《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卯)项所称之辅助资料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余贺伟[3](2012)在《论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来文机制的不足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来文机制的建立促进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但还存在不足,主要是委员会缺乏查找事实的手段,无法及时审理来文案件,个人来文意见做出机制的缺陷等。对于这些不足可以通过改革意见做出程序、加强意见的强制性、解决委员会的审案效率,增强可执行性等方面来完善。(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2年10期)

余贺伟[4](2011)在《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来文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议定书》中规定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来文机制是国际人权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来文机制具有独立性、任择性、公正性和准司法性等特点。通过个人来文机制可以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实现以下目的和功能:反映具体个人人权状况,实现个案公正和维护法治,通过威慑保护个人权利,在国内层次的预防侵害,解释人权公约,促进人权对话等就个人来文机制的实践运行来说,审理个人来文案件的主体是人权事务委员会,及其附属的两个机构即新来文特别报告员及来文工作组;审理来文案件的依据有叁个,即管辖权依据,法律渊源依据以及书面材料依据;审理个人来文的程序包括:来文的提交与登记程序,做出可否受理决定的程序,做出实质性审理意见的程序。人权事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个人来文的决定意见不同于委员的个人意见,也不同于委员会作出的一般性意见和结论性意见。它与区域性人权法院的判决也存在不同。国家在来文程序下的义务包括叁个方面:一是不妨碍个人诉诸委员会的义务;二是诚意尊重个人来文程序的义务,包括对来文做出回应、执行临时措施的义务;叁是在来文意见作出后与委员会诚意合作的义务,包括采取补救措施,与委员会的对话,落实委员会的意见等义务。委员会规定了个人来文意见的后续行动及其监督程序。从个人来文机制的今后的发展来看,个人来文机制存在缺点不足。个人来文机制的不足包括个人来文案件的法律适用面临公约自身的挑战;人权条约机构体制缺陷;委员会意见的弱司法性以及委员会意见的影响有限等。进行改进的方法包括增强条约的普遍性,发挥来文意见的更大作用;改革委员会审理来文案件的程序和做法;规定意见的拘束力和强制力;加强意见的强制性解决委员会的审案效率,增强意见的可执行性;扩大意见在缔约国的普遍性,在国内层面改善执行条件等方面的措施。个人来文机制的特点决定了个人来文机制能够在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上监督人权的实施,促进人权的保护。当然,个人来文机制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改进。(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1-05-01)

张长才[5](2008)在《国际人权法中歧视的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平等和非歧视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仅在相关条款中阐明了这项原则的基本内涵,而且将平等权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权规定在第26条中。人权事务委员会作为该公约的条约机构,承担着监督和保障条约实施的任务。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个人来文程序审查缔约国国民提交上来的来文,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最终对宣布可受理的来文提出意见。本文拟从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个人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提出的针对缔约国的来文案件所作出的意见出发,讨论了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这些案件中是如何认定构成歧视的,从而梳理出委员会在审理有关非歧视案件中的判例法和基本理念,并为以后人权事务委员会审理相似案件提供理论依据和案例指导。本文首先分析了平等和非歧视在国际人权法中的一般表现,并根据国际人权文书中对平等和非歧视的规定,提出了平等和非歧视的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性质。接着,论文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情况和个人来文程序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同时还分析了针对第26条个人来文的基本情况。最后,通过分析、归纳和总结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有关歧视的来文作出的意见,得出了歧视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08-05-01)

刘国远[6](2006)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美国人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据新华社日内瓦7月18日电 (记者刘国远)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17日至18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审议美国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美国的人权问题,特别是与反恐战争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英国人权问题专家、前联合国酷刑(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06-07-20)

中国人权研究会供稿[7](2006)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机构。按照公约规定,委员会由公约缔约国选举产生的18名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具有崇高的地位和公认的人权方面的专长。他们以个人身份当选和进行工作,不代表他们所(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06-02-20)

[8](2005)在《周觉会长会见乌克兰议会人权和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主席乌多文科》一文中研究指出3月2日上午,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周觉、副会长兼秘书长董云虎会见应邀来华访问的乌克兰议会人权和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主席、前外长乌多文科一行4人,并与他们进行了友好的会谈。乌驻华使馆公使衔参赞卡尔马多诺娃·安娜、乌外交部国际组织司人权官员维斯沃洛德·米兹克等参(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05年02期)

[9](2003)在《坚持平等自治共同繁荣 促进少数民族人权发展——访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李德洙同志》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促进少数民族人权发展是保障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使读者更好地了解中国在保障少数民族人权发展方面作出的努力和贡献,本刊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任李德洙同志,现将访谈刊出,以飨读者。(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03年05期)

人权事务委员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负责监督《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人权事务委员会迄今共通过了36项一般性意见,其中的一些解释得到了缔约国的承认和援引,另一些解释则引发了缔约国的批评。一般性意见有助于形成缔约国理解《公约》的共识。一般性意见的某些解释还得到国际法院以及国际法委员会的采纳。一般性意见可引起《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所称的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也可引发或反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所称的嗣后实践。一般性意见具有类似《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卯)项所称之辅助资料的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权事务委员会论文参考文献

[1]..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坚决反对和强烈谴责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2019年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J].中国民族.2019

[2].卜凌嘉.人权事务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法律意义[J].国际法研究.2019

[3].余贺伟.论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来文机制的不足与完善[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

[4].余贺伟.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来文机制研究[D].郑州大学.2011

[5].张长才.国际人权法中歧视的判断标准[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8

[6].刘国远.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美国人权[N].人民日报.2006

[7].中国人权研究会供稿.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N].人民日报.2006

[8]..周觉会长会见乌克兰议会人权和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主席乌多文科[J].人权.2005

[9]..坚持平等自治共同繁荣促进少数民族人权发展——访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李德洙同志[J].人权.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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