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凭单,合同,基础,受益人。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胡美伦[1](2019)在《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所带来的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叁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本文来源于《企业家日报》期刊2019-10-24)
姚文宽[2](2018)在《信用证当事人虚拟基础合同交易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与独立性原则平衡关系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与信用证欺诈两者之间在实践中存在矛盾,为了保证信用证近于现金流通性质,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当进行严格清晰的定义。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工具之一,有着汇付、托收不可比拟的优势,在国际贸易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因此也成为欺诈的重灾区,本文对此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江苏商论》期刊2018年02期)
李影婷[3](2016)在《浅析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案例介绍一家保兑行保兑了开证行的180天延期付款信用证,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后向开证行寄单,随后也收到了开证行接受单据并确认付款到期日的通知。保兑行基于延期付款责任做了预付。4个月后,开证行声称由于所提交的信用证项下部分单据是货代提(本文来源于《经济参考报》期刊2016-10-17)
吕瑞娟[4](2013)在《备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新例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通行的金融、贸易促进手段,已有将近150多年的历史。它之所以可以广泛应用于国际经济活动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坚持了独立性原则,从而使备用信用证在实践运行中具备快捷、高效的特性,以保证国际贸易和融资担保正常有序地进行。由此,独立性原则被推崇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然而,正是由于备用信用证遵循独立性原则,那么就为受益人滥用此原则损害申请人或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制造了机会。为了寻求利益平衡,在某些情况下,受益人的行为需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那么允许独立性原则的例外是非常有必要的。欺诈例外是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例外,但在本文当中,笔者阐述的重点不在于该例外,而是针对国际融资领域、国际工程承包、预付款业务中出现的另外两种新例外,即违法性例外和无节制性例外予以详细阐述。由于国内对备用信用证的违法性例外和无节制性例外的研究比较少,所以在本文中,笔者意从英美法的视角来剖析此两种例外,对于违法性例外的介绍主要结合英国司法案例和美国相关法条以及国际公约来阐明。对于无节制性例外,笔者主要结合英美法司法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期望可以为我国备用信用证制度研究提供借鉴。本文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论叁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讲述备用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备用信用证的产生及发展、备用信用证的概念,通过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独立保函、传统保证登相关概念的比较得出备用信用证所具有的性质。第二部分重点阐述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首先以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为背景介绍备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内涵,进而分析了独立性原则在国际经济交易中所具有的价值。其次剖析了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对欺诈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阐述。第叁部分重点分析备用信用证的违法性例外。首先从英国司法案例的视角评介基础合同违法是否会成为法院签发禁付令的基础,是否会成为银行或其他机构拒付备用信用证的一个抗辩理由。笔者先对案情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违法性例外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此例外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接着,笔者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篇为依据阐述违法性例外在美国是否可以成为打破独立性原则的一个非欺诈性基础;最后,从《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角度说明基础合同违法性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备用信用证的无节制性例外。主要对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的司法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其中每个案例基本都包括案情介绍、案件争议的焦点以及法院判决和案例评述,通过对一系列案例的分析,从而得出无节制性的概念以及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20)
刘燕冰[5](2012)在《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采用学理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理论入手,分析了现今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适用建议。(本文来源于《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6期)
李静[6](2012)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下我国信用证欺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我国加入WTO之后,经济发展迅速,外贸进出口额也有了很大的增长。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国际结算业务也发展迅猛,而作为现代国际结算工具的信用证的运用更加广泛。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80%的国际结算业务是通过信用证来完成的。由于信用证单据交易和其独立于基础交易的特点,使得信用证欺诈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国际结算过程中。更由于我国信用证结算业务起步较晚,银行与企业对此种结算工具并不熟练,经常面临被欺诈的危险。早期的司法实践,出于对本国企业与银行的保护,只要企业或银行提出可能存在信用证欺诈就轻易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使得国内银行在国外的分行常常被起诉,并承担败诉的责任。本文从我国审理信用证欺诈的司法实践出发,通过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在信用证欺诈立法方面以及司法实践方面的比较,发现我国在信用证欺诈立法上的不足,并提出解决意见,以求能对我国信用证欺诈的立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2-05-19)
王伟[7](2012)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贸易格局的逐渐融合,跨地区的交易逐渐产生,那么如何在跨地区的贸易中进行结算就成为了商人们必须考虑的问题。从十八世纪末到十九世纪初,信用证制度逐渐成熟。信用证是一种在国际间流通的用来支付货款的工具,它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商业信用成功地转换成为银行信用,这样就使得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卖方的风险大大地降低。信用证制度能够得到良好的发展其根源就在于它所奉行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时,开证申请人在银行开立信用证,当信用证开立之后它就独立于贸易中的基础合同,不再受到基础合同的约束,买方不能援引基础合同中的抗辩权来指示银行拒绝付款的一种原则。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有其独特的价值,使得国际贸易能够安全快捷的进行结算。但是,所有事物都应该一分为二来看待的,信用证的独立性也不例外,而且其在国内的实践水平也相对较低。为了规范信用证制度的使用,也为了减少欺诈现象的出现,商人们在运用的过程中创造了独立性原则的例外情况,也就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例外”指由于出现了欺诈这种行为,从而在信用证交易中不再适用独立性原则,即允许银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形下不予承兑单据。虽然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从法理上和操作上完全与独立性相对立,但它却对独立性原则起到了鞭策的作用,它与独立性原则的结合能够更好的发挥信用证独立性的作用。所以在运用欺诈来阻止独立性原则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能随意滥用欺诈例外原则。随着我国贸易的不断增加,近些年,我国也频繁地出现各种信用证欺诈的案件,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在实践中也表现得较为混乱,这都需要我们努力的研究信用证的相关制度,使信用证制度在我国能够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来促进我国的贸易发展。(本文来源于《天津财经大学》期刊2012-05-01)
杜宁[8](2012)在《备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独立性原则是备用信用证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也使申请人处于易被欺诈的弱势地位。申请人可以基于欺诈例外规则保护自身权益,但该规则的过度使用会对独立性原则构成损害,故适用范围有限,实践中申请人为实现降低风险的目的,在坚持独立性原则的前提下作出了新的尝试。(本文来源于《兰州学刊》期刊2012年04期)
张莹[9](2012)在《显失公平作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例外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制度之基石,对独立性原则的例外适用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目前各国法律广为承认的独立性原则之例外是欺诈例外,但最近有一项发生在澳大利亚的新增例外在国际上广受批评。这种例外即对《商贸实务法》(Trade Practices Act)中处理显失公平行为的第IVA部分之适用。并且,这一例外对其他国家相关案例的判决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发生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案件中,在尚无立法基础的情形下照搬了澳大利亚的这一做法。本文的主题即是对这种新出现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适用例外是否合理,以及我国是否可以引进该规则进行分析。根据以上主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及其例外的介绍。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信用证付款迅捷性与确定性的保障。第一章介绍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在国际规则及国内法律中的规定。此外,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适用之例外——欺诈例外、违法例外、权利滥用例外及显失公平例外作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是对显失公平例外在国外适用之现状与发展的分析。目前显失公平例外已经在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以及新加坡出现并逐渐确立。本文第二章对以上国家适用显失公平例外规则的判例作了系统的介绍与梳理,并结合各国司法现状对相关案例判决之法理基础、法律效果等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认为,显失公平例外的适用缺乏相应的法理基础,显失公平行为的判断标准及显失公平例外与欺诈例外的区别也无明确界定。此外,显失公平例外之适用还可能严重破坏信用证作为国际支付工具与担保工具的商业性质。因此,笔者总结认为显失公平例外之适用与其说是对独立性原则的合理突破,不如说是对信用证机制的严重破坏。第叁部分是对我国引进显失公平例外之可能性及其利弊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及其例外之立法提出建议。该部分结合我国信用证立法的现状,从法律渊源、法律基础、司法救济、影响与结果等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引进显失公平制度之可能性,认为我国适用显失公平例外缺乏成文法渊源与法理基础,引进该规则将对我国尚未完善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及其例外适用造成破坏。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信用证法律状况下不宜借鉴这一制度。结合以上分析,第叁章第二节对我国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及其例外之立法完善提出建议。最后一部分为结论。是在前叁部分的基础上对本文的理论分析及建议的提炼与总结。(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2-03-01)
黄丽[10](2011)在《浅析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是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绝对的比重和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信用证的独立性是信用证最根本的属性,是信用证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保证。然而在带来巨大优势的同时,信用证独立性的存在也成为了欺诈、违法等行为产生的根源,为了保证信用证这一结算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商业价值,就要求有针对的立法和措施的实施予以改进。(本文来源于《中国外资》期刊2011年16期)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与信用证欺诈两者之间在实践中存在矛盾,为了保证信用证近于现金流通性质,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当进行严格清晰的定义。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工具之一,有着汇付、托收不可比拟的优势,在国际贸易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因此也成为欺诈的重灾区,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胡美伦.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所带来的风险[N].企业家日报.2019
[2].姚文宽.信用证当事人虚拟基础合同交易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与独立性原则平衡关系的研究[J].江苏商论.2018
[3].李影婷.浅析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N].经济参考报.2016
[4].吕瑞娟.备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新例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5].刘燕冰.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适用[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6].李静.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下我国信用证欺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研究[D].新疆大学.2012
[7].王伟.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之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2
[8].杜宁.备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研究[J].兰州学刊.2012
[9].张莹.显失公平作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例外的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2
[10].黄丽.浅析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J].中国外资.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