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从中可以看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应包括的主体有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而在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中,给予社会组织的职责与角色定位是“协同”。那么,应该如何理解社会组织作为“协同者”的角色定位?本文将进行详细探讨。
1 社会组织与协同治理
在阐述这一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社会组织的界定。社会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组织指社会整体以及构成社会整体的各个部分的结构形态,包括人们从事各种共同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狭义的社会组织指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按照一定的宗旨、制度、系统建立起来的社会群体,尤其是那些建立在业缘关系之上的现代社会组织,如政党、政府、企业、学校、医院、社会团体等。这里我们取其狭义的界定,此外,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文中所指的社会组织,不包括政党、政府;二是社会组织更多的是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在特殊情况下包括企业、学校、医院等机构。
所谓“协同”,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是一个行为体协助其他行为体共同完成某一目标的过程。由此出发,社会组织协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就是社会组织协助党委、政府、公众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过程。虽然这一解释有些直白,但社会组织作为“协同者”,是符合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真实角色定位的。原因在于,尽管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强调各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平等对话,但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不同主体的职能还是存在较为明显差别的,表现为:在社会治理的制度安排中,各级党组织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发挥着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具体负责社会治理的内容和过程,并在打造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公众既是社会治理的对象,体现为接受政府行政权力的自上而下管理,又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即参与基层社会自治;而包括企事业单位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各类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在党政和公众之间处于居间协调、协同的角色,并在此过程中和党政、公众共同完成社会治理的任务。
2 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格局中所发挥的作用
社会组织作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协同者”,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中的“协调者”
社会组织在党政和公众之间发挥居间协调作用,扮演着“协调者”角色,这也是社会组织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最为突出的作用。在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致力于全面深化改革战略的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政府必须实现自身职能的转变,即要由过去的管理转向治理,加快建成服务型政府;另一方面,社会也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社会自治能力。通过这两方面的努力并形成合力,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是,这两方面如何形成合力,则需要社会组织在党政和公众之间上通下达的居间协调作用的发挥。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职责的“承接者”
国统区知识女性在宪政运动中的作用………………………………………………………………………………张小云(2.58)
农村大多空巢老人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农作物耕种受环境因素的影响,不能成为老人每年的固定收入[1]。空巢家庭中有2个及2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几乎占100%,子女不定期给予老人物质供养和生活费用,这种供养方式不固定。而养老保险金虽然固定,但是数额却无法成为老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在老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虽然养老保险金数额可观,但因按月发放,无法及时提供需一次性支付的医药费用,对于没有存款且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来说十分不便。我国物价不断上涨,但空巢老人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变化不大,无疑加大了老人们的生活负担。
由此可见,社会组织作为党委和政府剥离出来职能的承接者,作为党委和政府委托事务的执行者,其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
社会组织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扮演着“承接者”角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背景下,如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如何促进社会公平,以及提升发展效率,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在当今条件下,尤其是社会事务应该从党委和政府管理职能中剥离出来,而这些剥离出来的社会事务和部分公共事务,有的可直接下移到基层中,有的则需要社会组织承接下来。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中的“指导者”“共建者”
社会组织还在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过程中扮演着“指导者”“共建者”的角色。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中国共产党真正实现了从“管理”到“治理”的执政理念转变,并将继续探索、创新和深化“社会治理”的本质和路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笔者认为,这一要求体现出,当前,在现实层面,社会治理的重心仍然较多停留在党委和政府手中;在未来层面,基层仍将是社会治理的重心和主战场。目前我国社会治理正处于从现实层面走向未来层面的过程之中。
此外,尽管社会治理具有自治的性质,但是,党委和政府仍然负有对社会治理进行必要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例如,党委对社会建设的领导,较多地体现在对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领导,而基层党组织建设旨在把自身打造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要实现这一目标,基层党组织建设必然要和民生事业结合起来,和化解社会主要矛盾的事务结合起来,其中多以项目制的方式推进,这些项目的完成又大多是委托给社会组织来进行的。又如,政府虽不对基层社会自治事项进行直接的干预,但政府的一些行政管理权,如治安管理、税收管理、工商管理、卫生管理等,以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各种行政给付,还是要进入到社会领域中。其中,有些可以由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行使,但更多的则需要委托作为第三方的社会组织来落实。
各级部门对工程概(估)算进行审查,既是保证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发挥投资效益的需要,又是被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扩大知识视野的有效途径。
应当说,虽然基层社会在成为社会治理重心的过程中,做出了一些可喜的探索和创新,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仍有两个不可否认的事实: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在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基于对一些问题考量的不足,还存在着没有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公共服务的质量,并导致政府职能转变的艰难;二是由于基层社会的自治意识不足,导致公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意愿和能力欠缺。
基于以上情况,需要引入具有一定专业化能力的社会组织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的各项事务当中。社会组织以其专业化的知识和能力,指导基层社会治理事务,增强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并通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项目和活动,共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十九大报告中所提出的“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这里的社会组织就发挥着“指导者”“共建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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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突出的是一个“共”字,意味着在党委领导下,政府、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各自发挥相应的作用,相互不越位、不错位,方能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局面。其中,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过程中,发挥着“协同者”的作用。“协同者”的角色又具体表现为:在党政和公众之间发挥居间协调作用,扮演“协调者”的角色;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扮演“承接者”的角色;在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过程中扮演“指导者”和“共建者”的角色。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我国的社会组织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数量偏少、规模偏小、独立性不足、相互之间不配套、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等。这种状况是无法适应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要求的,因此,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过程中,加强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也必须同步进行。
【本文作者为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责编:王茂磊 / 司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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