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论文-陈欣怡

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论文-陈欣怡

导读:本文包含了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事由,法律体系

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陈欣怡[1](2019)在《初探期待可能性及其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法不强人所难"这一谚语,体现了法律的温情和谦抑性,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法制史上也曾有过"亲亲得相首匿"这样的法律规则,这些都深刻体现了期待可能性这一刑法理论。期待可能性作为一种阻却责任事由,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权利两种价值取向中找到了平衡点,能有效防止刑罚的滥用,协调人情与法律之间紧张的关系,是情与法兼容的极好表现。我国刑法中应合理引入期待可能性的运用,做到情理与法理的有机结合。(本文来源于《中国校外教育》期刊2019年33期)

魏方华[2](2019)在《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一种基础的刑法方向的理论观点。它约束刑法实行来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映现了刑法应当具有的谦抑精神,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实践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对期待可能性进行明确规定,主要是因为该学说存在于德国叁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之内,这显然不同于我国最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并且该理论也并非完美无瑕的,它在大陆法系中叁阶层体系定位中同样也存在争议。但是在刑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运用期待可能性解决实际案例的具体应用现象,在刑法法条中也有该理论精神的体现。(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24期)

郭美[3](2019)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司法适用问题的探讨虽然久远,但至今仍为刑事责任研究中的热点话题。作为一个传统中的热点,其理论的最大张力在于期待可能性理论思想将责任的判断与行为人的主观精神能力之外的客观环境联系了起来,从而充满了人性的光辉。其核心思想体现为:只有当行为人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选择,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根本无力去避免,就不应该对该无法避免的行为产生道德责任,更谈不上法律可谴责性。质言之,道德的可谴责性基础是个人具有自由选择的意志,司法实践中有关责任的判断莫不基于这一核心思想。基此,论文主要围绕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依据与适用情形等二个方面渐次展开论述。具体来说,论文主要包括了以下叁个部分:第一章: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一般性界说。期待可能性理论首先由德国发源的,最为典型的两个国家就是德国和日本,这两个国家对于该理论的态度截然不同,就目前现状来说,德国在实践上对于该理论持限制的态度,然而日本理论界对于该学说无比推崇。我们国内对于该学说的看法不一,在我国台湾地区师承大陆法系,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犯罪阶层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台湾地区得到了充分的重视。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也是历史话题之一,国内外对于该标准是没有疑义的,大体上分为了叁大标准:行为人标准、平均人标准、国家标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判断标准是每篇写期待可能性话题都不能回避的基础理论。当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价值同样不可忽视,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都是我们借鉴或引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必要性条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判断标准和适用价值都能从理论基础部分构建该理论的一般性界说。第二章: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依据。此部分域外的司法适用依据入手,对国外体现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重要法律条文和重大经典案例进行介绍,可以更好地为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经验。我国没有像国外一样系统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但是并不代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没有期待可能性理论价值内涵的体现,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有胁从犯条款、防卫过当条款、避险过当条款中所蕴含的法理基础和期待可能性理论所体现出来的理论内涵如出一辙,如何更好地从这几个条款找到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能生存发展的规范性依据是本章的重点,在研究一个行为是否具备期待可能性时,从外在客观事实、内在事实以及对行为道德与否的价值判断叁重区分,层层递进,为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具体运用提供支撑。第叁章: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情形。期待可能性理论发展过程中到底该在什么样的情形下适用,提出在故意犯罪情形中适用期待可能性思想应当作何把握、过失犯罪情形中会面临何种困境、在避险情形中又会产生何种适用规则,对这些有争议问题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能再次印证了期待可能性理论不仅仅具有理论上有其独特的魅力,在刑事司法适用上更能大放异彩。(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9-05-31)

汪晓雯,冯强[4](2019)在《论我国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入及其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内容在于主张对因不幸陷入某种恶劣情势而违法的人给予责任的赦免,彰显了"法不强人所难"的精神。文章在简述期待可能性思想及理论的发展的基础上,对其在我国未能得到认可和运用的原因进行系统地分析,探讨期待可能性从理论层面向办案实践层面推进的意义、必要性和途径,并结合典型案例,论述并分析实践中可以适用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事由的几种情形,最后着重强调,为了维护刑法的安定性和司法运行的有序性,有必要严格限定期待可能性事由的适用条件及范围,以避免对期待可能性免责事由的恣意滥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1期)

刘见萌[5](2018)在《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来自德国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在20世纪初初步形成,并在德、日以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流行一时。然而二十世纪中后期随着社会的安定,法律的更加科学,国外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不再那么的风靡。但是该理论在解释一些刑法问题时仍然能够提供很好的解释途径。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因为我国平面且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难以为期待可能性理论提供理论支持,所以关注该理论的学者并不多。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后学界对西方刑法理论的吸收与借鉴的增多,主张适用该理论的声音越来越大,但是仍然有很多学者表示反对,认为会产生许多问题。那么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入有必要吗?引入之后怎么解决在我国水土不服的问题呢?引入的深度该有多大呢?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就是基于以上内容展开的。此文的叙述顺序如下:第一部分绪论会在大的方向上概括的介绍文章的创新点、探究方法以及该理论的背景与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主要从细微处剖析该理论,介绍该理论的来源、立足点、判断标准等。将期待可能性理论从立足点到具体内涵进行清晰的展示,并且会较完整的对学界各种观点点评、介绍。第叁部分将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后体系地位的各种观点进行介绍与分析。原因是国内外犯罪构成体系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对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入要更加灵活,找到与我国国情适合的引入方法。本文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是用于出罪的理论,因此应作为在某些情况下的出罪功能引入。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主要分析了该理论在我国国情下与立法、司法的契合点。在立法上,应对亲属与亲属之间的包庇行为做减轻责任甚至免除责任处理。在司法上,不能滥用该理论。也就是说,必须是在行为发生时存在特殊状况,行为人无法自由选择,即选择法律期待之行为的可能性减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8-12-01)

史雯[6](2018)在《期待可能性在正当防卫中的适用问题——基于昆山砍人案、于欢案等案件的分析与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自卫权。由于认定标准过于机械化和司法理念固化等原因,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率极低。严格要求构成要件的形式符合程度,忽略期待可能性这一基本刑法理论是导致司法认定偏差的重要原因。应当在正当防卫认定的过程中加入期待可能性作为考量因素,纠正司法偏差,缓解情与法的冲突,并以案件现场环境、防卫人心理及认知状况等具体情况作为判断期待可能性的依据。(本文来源于《叁明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李杨[7](2018)在《我国刑事实践下期待可能性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期待可能性理论以相对的意志自由论为哲学根据,彰显了刑法的人性关怀,因其具有的合理性受到我国学者的青睐。但是,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直接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具有难以克服的困境。在我国刑事实践下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立法出路应基于期待可能性思想增修刑法分则的相关罪名;司法的出路是,法官应该先穷尽刑法典中的出罪或宽免条文,再适用期待可能性思想作最后的调节性评价,遵循"定罪—量刑—调节性评价"的先后步骤。(本文来源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沈梦丽[8](2018)在《论家暴案件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暴力一直以来就是一个社会难题,由家庭暴力导致的以暴制暴案件更是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的受虐者已经不仅限于女性,在有些家庭中,男性也可能成为受虐的主体。本文主要以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为例,分析如何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解决此类案件。第一章,笔者将会列举四个典型的家暴中以暴制暴杀人案件,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即使案件情况类似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仍然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这一结论。再根据此现象分析目前学者提出的解决此类案件的叁大典型理论依据,说明它们存在的不足之处,而期待可能性则具有很大的可采性,是目前解决此类案件的一个新的突破口。第二章,对国内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全面分析,包括其概念、地位和判断标准,进而对该理论有一个很好的定位。第叁章,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域外考察部分,主要以德国与日本这两个国家为典型代表,分析两国的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及其司法实践。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即分析如何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减轻以暴制暴类型的家暴案中被告的刑事责任,首先阐述不能无限制地运用该理论,必须对其加以限制,引出限制期待可能性理论适用的前提,其次分析该理论在该类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并最终得出结论。(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8-05-01)

赵建洋[9](2017)在《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古老法谚中“法不强人所难”,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而期待可能性理论正是该法谚核心价值的体现。自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德国诞生以来,对刑法功能的发挥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并非为外国刑法理论所独有,我国古代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刑事政策,除了发挥稳定封建伦理秩序的作用之外,也体现出与“法不强人所难”同样的价值情怀。期待可能性理论虽源自于德国,但该理论在日本与德国却呈现出不同的局面,呈现出“墙内开花墙外香”的态势,德日主要差异表现在期待可能性理论能否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虽未被我国刑事立法所承认,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现象。同时,结合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难以得到认可的原因,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如若在我国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绝不是一个刑法理论的简单引进,而是对蕴含在其背后的刑法精神价值构造的引进。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正文第一章,笔者首先以期待可能性的定义入手,探讨期待可能性的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同时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入手解释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内涵。在期待可能性征表这一问题上,本文认为作为狭义的期待可能性的征表只能是外部因素,而外部因素是指行为时的客观事实。其次,第一章论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德、日两国刑法理论中的地位。最后,该章最后一段介绍了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古代及现行刑事法中的朴素体现。正文第二章,介绍了影响期待可能性判断的具体因素。首先介绍了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问题,对于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有行为人标准说、一般人标准说和国家标准说。至于采用哪种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本文认为,应当采用以被期待者标准为主、期待者标准为辅的折中主义判断标准。在期待可能性错误这一问题上,本文介绍了四种期待可能性错误的类型以及处理方法。确定上述两个问题,不仅有利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可以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而且也有利于厘清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脉络以便更好地引进。正文第叁章,主要分析了我国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可行性及障碍。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蕴含的精神价值虽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同,但基于期待可能性理论自身的缺陷以及与我国刑法理论现状的冲突,少数学者对我国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仍持否定的态度。对于期待可能性理论这一舶来品,我们应当本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正视引进该理论对我国刑法体系改造的积极作用。正文第四章,该章首先论述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即能否作为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以及能否在故意犯罪中适用。随后,本文介绍了我国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可供选择的具体进路,主要有将期待可能性置于犯罪构成要件之中和置于责任论中。最后,笔者在现有基础之上提出了在我国适用的具体方案,主要包括在刑法中将期待可能性置于刑法总则第十叁条的“但书”的规定中和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在刑法分则的一些具有量刑情节的具体罪名之中。(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7-12-01)

尹璐瑜[10](2017)在《论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立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发展历史,以具体案例为视角和线索,探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实质内涵。根据案例得到的结论,结合相关的理论知识,剖析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适用。文章提出期待可能性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结合我国刑法的实践,应将期待可能性理论纳入责任阻却事由中来,使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具备适用的空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08期)

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一种基础的刑法方向的理论观点。它约束刑法实行来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映现了刑法应当具有的谦抑精神,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实践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对期待可能性进行明确规定,主要是因为该学说存在于德国叁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之内,这显然不同于我国最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并且该理论也并非完美无瑕的,它在大陆法系中叁阶层体系定位中同样也存在争议。但是在刑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运用期待可能性解决实际案例的具体应用现象,在刑法法条中也有该理论精神的体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陈欣怡.初探期待可能性及其适用[J].中国校外教育.2019

[2].魏方华.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9

[3].郭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司法适用[D].广州大学.2019

[4].汪晓雯,冯强.论我国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入及其司法适用[J].法制与经济.2019

[5].刘见萌.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的适用[D].上海师范大学.2018

[6].史雯.期待可能性在正当防卫中的适用问题——基于昆山砍人案、于欢案等案件的分析与反思[J].叁明学院学报.2018

[7].李杨.我国刑事实践下期待可能性的适用[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8

[8].沈梦丽.论家暴案件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D].华中科技大学.2018

[9].赵建洋.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D].东北财经大学.2017

[10].尹璐瑜.论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中的适用[J].法制与经济.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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