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正当利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正当,利益,行贿罪,司法,跌停,检察机关,党籍。
不正当利益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谢聘[1](2019)在《股价跌停因太“甜蜜” 酒鬼酒“有鬼”?》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酒鬼酒旗下一款54度500ml老酒鬼酒被全国经销商举报,称产品违法添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极大隐患。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受理。昨日,虽然在前晚发布了澄清公告,但深陷甜蜜素风波中的酒鬼酒在开盘后股价迅速跌停,跌幅为9.99%(本文来源于《重庆商报》期刊2019-12-24)
李浩[2](2019)在《遏制虚假诉讼 维护司法公正》一文中研究指出无中生有 编造虚假案件王女士与前夫婚内有一套位于上海价值约1000万元的房产。与前夫离婚后,为独占该婚内共同财产,王女士通过现任丈夫施某某找到凤阳男子王荣某,与其签订了虚假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之后,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由王女士向王荣某“(本文来源于《安徽日报》期刊2019-11-06)
桂林[3](2019)在《从整体性视角界定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第45条规定,将刑法第390条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较之于此前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收紧了对行贿犯宽大处罚的立场,这也是当下惩治腐败犯罪“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刑事政策的立法体现。加大对(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0-21)
陈建财[4](2019)在《监察视角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相似罪状描述出现在《刑法》8个条文中,因而对利益的正当性判断是正确认定和处理相关贿赂犯罪案件的关键。在新时代监察改革背景下,突破现行司法解释和理论研究的局限性思维,回归运用最基础的语义解释等方法,明确正当利益是指合理合法的利益,反之则为不正当利益。结合司法实践,对利益、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辨析和适用提出见解。(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向云清,米承实[5](2019)在《警商不法同盟的湮灭》一文中研究指出昔日,湖南省靖州县国际商贸城二楼的“金海湾”休闲酒店,每天都热闹非凡、顾客盈门。而今,酒店已被查封。酒店的实际投资人——靖州县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局长杨建国,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再安,某派出所原负责人杨春等人被连根拔起。杨建国、陈再安等人入股涉黄场所并充当(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7-10)
程婷婷[6](2019)在《斡旋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政府公信力,开展反腐工作正是众望所归。其中贿赂犯罪作为职务犯罪中最为频发的一类犯罪,占职务犯罪的近70%,受贿罪逐渐成为了经济发展大背景下职务犯罪的新趋势。这一变化的出现有其独特的原因,中国人情社会的余热延续至今,复杂的人际交往,多样的利益需求,浓厚的“官本位”思想,使得权钱交易的获利模式也仍然存续至今,同时交易方式更加多样,对社会利益的损害更加严重,极大地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斡旋受贿做为最能体现熟人社会特质的受贿罪新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它的各构成要件如何认定,具有极大的争议。例如对谋取利益的前提条件——权利的类型如何认定,斡旋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如何区分,谋利行为的实施程度、利益的正当与否如何认定,甚至谋取利益要件是否取消,这些受贿类犯罪中老生常谈的理论争议久久无法得出定论,原因之一在于目前的立法手段还无法实现将层出不穷的受贿类型以及不断翻新的犯罪方式统一概括,只能通过不断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弥补立法上的漏洞,但是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这个过程一直在反复。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的模式,每一环节的准确认定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斡旋受贿的认定难主要原因在于对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的理解,“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斡旋受贿罪与受贿罪最大的区别之一,立法对此做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是理论层面与司法实践之间在衔接上仍存在模糊之处,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该要件的认定困难重重,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不断挑战着司法权威。本人从这一显着区别入手,结合四个典型案例,提炼出司法认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剖析其中蕴含的法理,解读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厘清“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内涵、“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斡旋受贿中构成要件的性质、实施程度的认定等问题,梳理出刑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中相应的缺陷;分承诺、实施、实现叁个阶段详细分析斡旋受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如何认定,全面分析“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以期解决斡旋受贿犯罪中一部分认定难问题,最终对我国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一定的影响与借鉴作用,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做出一点贡献。(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王奇奇[7](2019)在《行贿罪“不正当利益”之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在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行贿罪的法条规定中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1)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为行贿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不同于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条规定,行贿罪对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有着较严格的限制。法条排除了那些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为了寻求正当利益的行为要被刑法规制的可能,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刑法的谦抑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则是判断是否构成行贿罪的关键。尽管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努力地完善着对“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但是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同认定“不正当利益”的观点。不可否认的是,这些观点为如何准确把握“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和外延提供了一定的视角和思路。但是尚未形成统一的认定和适用标准,司法实务工作选择不同的认定观点甚至会带来同案不同判截然相反的结果,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也成为对行贿犯罪的准确打击,刑法功能充分发挥的一大障碍。笔者首先对“不正当利益”的有关法律规制进行梳理和分析,之后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正当利益”存在的疑难,并探析司法实践中认定“不正当利益”存在困惑的原因之所在,最终试着探索建构起能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正当利益”的正确思路和应然标准,以期为“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为司法实践中正确有效处理行贿案件“不正当利益”认定提供一定的思路。在正确认定“不正当利益”范围的基础上,笔者试着分析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认定“不正当利益”存在的疑难问题,并为此提供一些具有操作性的解决方法,从而更有效地保证行贿犯罪的打击,更充分地发挥刑法打击犯罪的功能。(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王晓宏[8](2019)在《行贿罪构成要件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去留之争及对策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规定构成行贿罪要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争议,“两高”多次出台司法解释,不断扩大“不正当利益”外延,尽量将明显的行贿行为纳入刑法予以规制。但是,由于“不正当利益”内涵外延具有一定模糊性,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法官、学者可能持有不同的理解,我国不同时期法律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含义表述也存在很大差异,由此可见立法者、司法者及学者们很难对该问题达成共识。加之司法实践中掌握贿赂犯罪证据十分困难,仅凭口供又不能直接定罪,以上两点原因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打击难度,但即使这样,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还是不得不利用法律中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以换取行贿人口供,以期获取为数不多的证据。实践表明,立法本意难以得到有力贯彻,行贿犯罪查处面临现实困境。一是造成部分行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规制。二是行贿犯罪腐化了公职人员,引发大量受贿犯罪,阻碍了清廉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步伐。叁是行贿行为败坏社会风气,造成社会不公,继而产生一连串负面效应。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群众对严惩腐败犯罪的呼声高涨,反腐败成为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大事,随着监察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进一步研究和出台新的规制行贿犯罪的法律尤为迫切。本文首先提出了我国现行行贿犯罪定义,并对相关概念、法律规定及学说做了比较全面的分析、评价。继而通过分析我国刑法规制行贿行为的司法困境,并借鉴国外法律规定,提出了新的“二元”构建行贿犯罪的概念,核心是将“影响或试图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这一要素纳入行贿犯罪构成要件。最后以新的行贿罪构成要件说为衡量标准,对现实中出现的诸如感情投资、为正当利益行贿、被动行贿等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案,以供大家参考。(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9-05-01)
张淑华[9](2019)在《行贿案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法律问题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贿是严重影响国家公权力运行和公共资源配置的违法行为,行贿行为早已为党纪国法所不容,特别是在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并不断加大利用法律手段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情形下,行贿行为必然处于法律法规的严惩之下。我国刑法第叁百八十九条明确界定了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1,这一定义指明了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便是“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就当前的法律法规来看,仍然未能准确界定“不正当利益”并出具完善可行的判断标准,这给当前行贿罪的判罚带来了一定的阻碍。本文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就周某和何某行贿案进行基本分析,从法理学角度明确两件行贿案在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并阐述人民法院的定案结论及判决理由;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法律层面分析其焦点问题,就行贿案中周某与何某“不正当利益”谋取途径所暴露的涉及竞争优势、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之辩进行研究,继而得出“不正当利益”的司法适用困境。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从立法及司法层面完善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存续价值,为国内行贿行为认定并形成更加合理的行贿罪构成要件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3-01)
张鹏成[10](2019)在《“不正当利益”何以成为界定行贿罪的关键要素》一文中研究指出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次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997年刑法对此予以继承。1997年至今,“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几经变化,1999年规定的“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通过违(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1-15)
不正当利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无中生有 编造虚假案件王女士与前夫婚内有一套位于上海价值约1000万元的房产。与前夫离婚后,为独占该婚内共同财产,王女士通过现任丈夫施某某找到凤阳男子王荣某,与其签订了虚假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之后,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由王女士向王荣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正当利益论文参考文献
[1].谢聘.股价跌停因太“甜蜜”酒鬼酒“有鬼”?[N].重庆商报.2019
[2].李浩.遏制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N].安徽日报.2019
[3].桂林.从整体性视角界定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N].检察日报.2019
[4].陈建财.监察视角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与适用[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5].向云清,米承实.警商不法同盟的湮灭[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6].程婷婷.斡旋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认定[D].甘肃政法学院.2019
[7].王奇奇.行贿罪“不正当利益”之司法认定[D].吉林大学.2019
[8].王晓宏.行贿罪构成要件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去留之争及对策建议[D].西北大学.2019
[9].张淑华.行贿案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法律问题的分析[D].兰州大学.2019
[10].张鹏成.“不正当利益”何以成为界定行贿罪的关键要素[N].检察日报.2019